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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科研經費泛指各種用于發展科學技術事業而支出的費用。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普通高等學校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科研經費管理,明確經濟責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科研工作健康發展,根據有關財經法規,參照教育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2005〕11號),結合我省高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經費是指各級政府部門下達的縱向科研項目研究經費;各企事業單位委托項目或合作項目提供的橫向科研研究經費;高校為各級政府部門縱向項目研究經費提供的配套資金和學校自立的科研項目經費。
第三條 高校必須將科研經費納入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高校取得的科研經費,不論其來源渠道,均為學校收入,由財務部門統一管理、集中核算,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科研經費管理責任制,明確科研、財務等部門及項目負責人在科研經費使用與管理中的職責與權限。科研部門負責科研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財務部門做好資金管理的有關工作;財務部門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指導項目負責人編制項目資金預算,審核項目決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立項書或合同約定,以及有關財經法規在其權限范圍內使用科研經費;項目負責人負責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和決算,按規定使用經費并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科研項目結題及結算手續。并對科研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科研部門、財務部門和項目負責人應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做好科研經費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973”、“863”等國家科技攻關計劃科研項目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課題經費管理,應認真執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四部委《關于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規定》(國辦發〔2002〕2號)和科技部《關于嚴肅財經紀律規范國家科研計劃課題經費使用和加強監管的通知》(國技發財字〔2005〕462號)和各項目經費管理辦法。對部委、省市自治區以及其他科研項目管理經費按其規定辦法執行。沒有專門經費管理辦法的項目按項目合同或協議執行。高校要針對科研經費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制定和完善學校科研經費管理實施細則,規范科研經費的使用。要加強對科研經費的監管,及時糾正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問題,糾正重視縱向科研經費管理忽視橫向科研經費管理的傾向。對在科研活動中損壞高校聲譽或給學校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條 加強對項目管理費、人員經費、業務費等支出的管理。項目管理費、人員經費、業務費等支出是科研經費支出的合理組成部分,各高校應通過逐步建立和完善全額成本核算制度,確定項目管理費、人員經費、業務費等支出的合理水平。其中,項目管理費可根據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合同規定的比例由學校安排使用;沒有規定的,由學校予以規范,按照財務制度允許的分攤方法分攤計入課題成本,在項目預算范圍內列支。目前項目管理費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項目經費總額的10%。提取的項目管理費必須納入學校預算統籌使用。人員經費、業務費等其他各項支出,應根據科研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合同的要求據實列支,不得預提。不得將課題經費用于旅游、福利勞保、娛樂等活動和與課題活動無關的宴請,不得通過用課題經費購買實物、有價證券等方式變相謀取私利,不得用課題經費經商辦企業。與課題活動有關的必要支出,也要在保證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開支標準。嚴禁從課題經費提成用于人員獎勵支出。
第七條 各高校要加強科研經費轉撥管理,嚴格規范科研經費轉撥行為。所有轉撥的科研經費,必須由學校科研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審批,申請轉撥經費的項目負責人應向學校科研、財務部門提供項目批復、項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資料,否則不予批準。項目負責人不得借協作科研之名,將科研經費挪作它用,或轉入與項目負責人有直接利益關系的關聯單位。轉撥業務必須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辦理。財務部門依據轉撥批件、項目合同、合作單位的合法有效財務憑證辦理轉撥手續,不得將款項轉入非協作單位或個人的任何賬戶。財務部門應設立外撥經費支出科目核算科研經費的轉撥業務。
第八條 各高校應加強科研項目結余經費管理,按所承擔項目的結題要求時限進行結題和結帳。沒有結題和結帳時限要求的,各高校應根據實際,制定校內科研經費結題和結賬管理辦法,明確課題結賬時間和節余經費的用途。科研項目結束或通過驗收后,學校科研管理部門應及時通知財務部門已結題課題的有關信息,原則上項目負責人應在科研項目結束或通過驗收后六個月內根據學校制定的科研經費結帳管理辦法辦理結賬手續。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結帳手續的科研項目,學校有權按照校內管理辦法予以結賬。
第九條 各高校應規范科研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管理。除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合同另有約定外,凡用科研經費購置的固定資產,均應納入學校固定資產賬務進行核算與管理,其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高校要加強對科研成果的管理和維護,除項目管理辦法或項目合同另有規定外,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轉化轉讓應由學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成果轉化法》和《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 高校應加強科研合同管理,制定相應辦法,設立專門崗位管理科研合同。高校應建立科研合同的審查制度和授權簽字制度,未通過審查的科研合同,項目負責人不得承接科研項目。通過審批的科研合同,必須由學校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代表學校簽訂,未經授權的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代表學校簽署合同。高校應建立合同執行的追蹤檢查制度,不認真履行合同的項目負責人不得承接新的科研項目。
第十一條 各高校要逐步建立科研經費使用的績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項目的績效考評機制,對科研項目所取得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進行考核和評價,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條 各高校要加強對科研經費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科研經費管理使用的監督約束機制,做到手續完備、賬目清楚、核算準確、監督有力,保證科研項目經費安全并合理使用。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弄虛作假、截留、擠占、挪用科研經費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三條 高校應自覺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對高校科研經費的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學校各有關部門和科研項目負責人應積極配合國家和有關部門對科研經費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普通高校。社會力量辦學高校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陜西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從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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