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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信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省衛生廳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實施意見的`通知》(豫政辦(2003)30號)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市、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考查審核確定,與市、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簽訂協議,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有關規定,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外出務工農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外省市醫療機構。
第二章 確定外建定點醫療機構原則
第三條 各縣(區)在本縣(區)參加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外出務工時相對集中的地點,選定1-2所當地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確認為信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
第四條 確定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的基本原則是:有利于方便外出務工農民就地參合、就醫;有利于外出務工參合農民補償;合理控制醫療服務成本和提高外出務工參合農民受益水平。
第五條 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執行信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縣級醫療機構報銷比例標準。
第六條 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遵守國家衛生法律法規和行政部門的規章制度;
(三)嚴格執行當地省、市有關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執行河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基本藥物目錄。
(四)嚴格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接受信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認真履行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和經辦機構簽訂的協議;
(五)建立健全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專(兼)職管理人員。
(六)配備與信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管理系統接口的信息管理系統。
第七條 考察確定為信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要與各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簽定協議。協議要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服務內容、服務質量、費用結算、不予支付的服務項目和藥品、醫療費用給付、審核與控制、爭議處理等。原則上協議有效期為2年。任何一方違反協議,對方均有權解除協議,但須提前3個月通知對方,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變更機構名稱、法定代表人、單位性質、所有制形式、地址、診療項目時,辦理變更手續后,應及時向信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通報,由信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對其變更內容進行復核,對符合定點要求的,保留其定點服務資格。
第九條 經市、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要及時向本縣(區)農民公布。
第三章 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職責與任務
第十條 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應在本單位顯著位置懸掛《信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標牌,與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解除或終止協議,應及時收回定點標牌。
第十一條 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要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領導和管理組織,配備相對穩定的專(兼)職管理人員,協調處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中的有關事宜,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為信陽市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外出務工農民提供服務時,必須使用由信陽市各試點縣(區)規定的登記本、結算單等各種單據和賬表。
第十三條 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要認真組織醫務人員學習河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政策和各項規定,并嚴格執行。要制定并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醫療技術操作規范,努力提高醫療服務質量,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藥、合理收費。
第十四條 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要求,強化服務意識,優化服務流程,保證外出參合農民得到質優、價廉、便捷、透明、公平的醫療保健服務。
第十五條 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執行《河南省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基本用藥目錄》(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標準),因病施治,合理用藥,控制貴重藥品的使用,嚴格掌握藥量,杜絕開具人情方、大處方。
第十六條 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內要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費用補償的審核工作,審核人員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核就診的外出參合農民是否人、證相符;
(二)審核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處方用藥、檢查化驗、住院診治等醫療行為是否符合規定。
第十七條 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負責對在本機構就診外出參合農民的.減免補償資金進行初審,進行現場減免,并及時將有關資料報送信陽市試點縣(區)新農合管理部門進行復審。
第十八條 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對參合人員的醫療費用要單獨建賬,并有義務提供審核費用所需的診治資料及賬目清單。
第十九條 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要如實為參合者提供處方、病歷、統一收費憑據、醫藥費用清單、出院記錄和轉診審批表等相關證明材料。嚴禁開具假證明、假處方、假病歷、假票據套騙合作醫療基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 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要積極主動地配合信陽市試點縣(區)做好外出務工農民參合繳費工作。
第二十一條 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要在本單位的顯著位置公示信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資料。公示內容如下:
(一)本機構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及價格標準;
(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人員就診流程和減免報銷規定;
(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予減免報銷的項目;
(五)信陽市試點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部門規定的其他公示項目。
第四章 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職責與任務
第二十二條 縣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的考察確定。完善與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信息管理系統對接,確保暢通。
第二十三條 負責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的宣傳,引導外出務工農民就地參合、就地就醫。
第二十四條 核對外出務工農民就地參合名單,驗明身份登記注冊。
第二十五條 根據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信息管理系統傳送的.外出務工農民就醫補償資料,及時審核,辦理補償資金劃撥。
第五章 外出務工農民參合、就醫、補償
第二十六條 外出務工參合農民可以在外省、市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就地辦理參合手續。
第二十七條 憑身份證、《合作醫療證》在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就地就醫、就地減免報銷。報銷比例按縣(區)級定點醫療機構報銷比例。
第二十八條 患病需要住院治療的.,實行登記審核制度。
(一)在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的,由經治的外建定點醫療機構核準后,辦理住院手續,并由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報信陽市試點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備案。
(二)農民工需要轉到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以外就診的,必須由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診證明,并及時向所轄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申請,經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后方可轉院治療。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信陽市各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對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依據服務合同書進行檢查,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十條 信陽市各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對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外出務工參合對象醫療費用進行嚴格檢查和審核,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有義務提供審核醫療費用所需的全部診治資料和帳目清單。
第三十一條 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對違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規定的農民工定點醫療機構,可視不同情況,批評、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點資格。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縣(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信陽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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