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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涼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 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并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簽訂協議,并經社保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并承擔相應責任的醫療機構。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平涼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根據《甘肅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和《平涼地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醫療機構, 是指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合格,并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
第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審查和確定的原則是: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并便于管理,合理引導參保人員利用基層醫療服務;兼顧?婆c綜合、中醫與西醫,注重發揮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作用;促進醫療衛生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醫療衛生資源的利用效率,促進醫療機構合現競爭,合理控制醫療服務成本,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第四條 以下類別的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準有資格開展對外服務的軍隊醫療機構,可以申請定點資格:
(一)綜合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民族醫院、?漆t院;
(二)中心衛生院、鄉(鎮)衛生院、街道衛生院、婦幼保健院(所);
(三)綜合、?啤⒅嗅t、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門診部;
(四)診所、中醫診所、民族醫診所、衛生所、醫務室;
(五)專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六)經地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置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
第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區域醫療機構設置規劃;
(二)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標準;
(三)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有健全和完善的醫療服務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
(四)嚴格執行國家、省、地、縣(市)物價部門規定的醫療服務和藥品的價格政策,醫療服務收費要明碼標價,經物價部門監督檢查合格。
(五)嚴格執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政策規定,建立了與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配備了必要的管理人員和設備;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的書面申請及提供的各項材料,按照本辦法第 三條的原則對醫療機構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經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后發給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有效期為三年。取得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名單由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門前必須懸掛全省統一制作的定點醫療機構標牌。未被參保人員選擇和未被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確定的醫療機構,其定點資格三年內依然有效。
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由審查其資格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每年進行一次年檢;三年進行一次重審換證。
第八條 凡經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的,雙方必須簽訂合同。合同內容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辦法、醫療費用支付標準以及醫療費用審核與控制、服務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考核、獎罰措施、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等,報省和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合同期限一般為一年。
第九條 二級以上定點醫院內部應設立醫療保險科(鄉(鎮)醫院、醫務所、室設醫療保險專管員),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服務管理工作,對參保住院人員的醫療費用要單獨建賬。負責協調處理醫院與住院患者之間、醫院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之間的有關問題;負責落實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簽協議的執行情況;負責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結算醫療費用;負責提供審核醫療費用所需的各種診治資料及帳目清單的傳遞保存工作。
第十條 參保人員按照就近方便和診療需要并結合醫療水平和服務質量,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被確定的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病人。
第十一條 實行首診醫院和首診醫師負責制,醫務人員必須熱情接待參;颊撸帽容^低廉的費用提供比較優質的服務和藥品,及時搶救危重病人。
第十二條 對患者進行各種檢查和治療時,必須依據病情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收費的原則,不得隨意擴大用藥范圍和診療檢查項目。
第十三條 嚴格執行“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三個目錄,需個人支付部分費用和自費的項目要征得患者的同意。依據病種合理確定用藥范圍,不得將“甲類目錄”和“乙類目錄”變通使用。
第十四條 承擔轉往外地診治病人的區內醫院,要與省內醫保定點醫院簽訂轉診轉治合同,病人出院時醫院應出具用藥清單、檢查單、治療單和收款收據,以便患者到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醫藥費。
第十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檢查定點醫院對協議的落實情況,發現問題要及時指出并限期糾正。年底前對定點醫療機構要進行協議執行情況的全面考核,認真兌現獎罰措施。
第十六條 個人帳戶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統籌單位,門診和個人帳戶管理辦法自行制定。
第十七條 參加社會統籌的定點醫療機構,內部職工住院率不得超過社會平均住院率。
第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會同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價格主管等有關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服務和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可視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定點資格。
第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的統一樣式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制頒發。定點醫療機構標牌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統一要求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制作,并進行編碼管理。
第二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因故需終止醫療保險合同時,必須于三個月以前提出申請,經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后,方可終止合同,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否則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2001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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