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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區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辦法
導語:《日照市區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12月1日市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日照市區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容積率的規劃管理,維護建設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和建設部《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所確定的容積率進行建設,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
第三條調整容積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建設用地所在區域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增加建設強度的;
(二)建設用地區域為城市提供公共空間和設施,并符合周圍整體環境要求的;
(三)建設用地原有建設限制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四)住宅建設用地,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同時,還須滿足周邊區域公共配套設施(如中小學、幼兒園等)所能承擔的條件;
(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調整容積率按以下程序審批:
(一)建設單位向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容積率申請,陳述調整理由和具體調整方案,并附調整后的建筑設計方案。
(二)市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調整容積率的申請后,組織初審、對建筑設計方案進行評審,報市政府城建專題會議研究審批。
(三)經批準提高容積率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國土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補繳土地差價。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確定的規劃設計條件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
第五條因提高容積率建設而補繳的土地差價,按新設定的容積率的土地市場評估價減去原容積率的土地市場評估價計算。
第六條因提高容積率建設而補繳的土地差價由財政部門管理,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
第七條對已取得土地使用權,但因歷史等客觀原因無規劃設計條件的,土地出讓合同中確定了容積率指標的,以土地出讓合同為準;土地出讓合同中未確定容積率指標的,山海天旅游度假區按小于0.8、其他區域按小于1.1核定容積率。
第八條提高容積率不得降低綠地率,不得妨害公共權益。
第九條鼓勵支持建設人防設施和地下停車場。人防設施不計算容積率,其中地下停車部分,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條日照市區內的建設項目適用本辦法,各區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城市規劃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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