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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遷市地表水(環境)功能區管理辦法
導語:水功能區,指為滿足人類對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的需求,根據水資源的自然條件和開發利用現狀,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依其主導功能劃定范圍并執行相應水環境質量標準的水域。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宿遷市地表水(環境)功能區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強化水功能區的管理,促進宿遷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的協調發展,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所有列入功能區劃的河流、湖泊、水庫等地表水體,均按本辦法執行,作為水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環境管理的依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功能區,是經市水務局與市環保局進行綜合分析,為滿足水資源合理開發和有效保護的需求,根據水資源的自然條件、功能要求、開發利用現狀,按照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相應水域按其主導功能劃定,經過省水利廳和市政府批準,執行相應質量標準的特定水域。
第四條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是水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依據。水功能區劃經批準后不得擅自變更。社會經濟條件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需要對水功能區劃進行調整時,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水功能區劃調整方案,報原批準機關審查批準。
第五條水(環境)功能區實施納污總量控制管理。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水(環境)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核定水域的納污能力,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限制排污總量的意見。市縣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水環境功能達標情況制定各類污染源污染物減排計劃,抄送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應當經過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未經同意,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
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水(環境)功能區的水質狀況進行監測,并進行綜合分析,發現重點控制污染物總量超過控制標準的,或者水功能區的水質未達到水域使用功能對水質要求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將監測結果通報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市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各級控制斷面、各類污染源實施水質和水污染防治狀況監測。
第八條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管轄范圍及管理權限,對水功能區進行監督管理。取水許可管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等法律法規已明確的行政審批事項,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結合水功能區的要求,按照現行審批權限劃分的有關規定分別進行管理。
第九條經批準的水功能區劃應向社會公告。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管轄范圍在水功能區的邊界設立明顯標志。
第十條水功能區的管理應執行水功能區劃確定的保護目標。保護區禁止進行不利于功能保護的活動,同時應遵守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保留區作為今后開發利用預留的水域,原則上應維持現狀。在緩沖區內進行對水資源的質和量有較大影響的活動,必須按有關規定,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批準。開發利用活動,不得影響開發利用區及相鄰水功能區的使用功能。
第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對水功能區的水量、水質狀況進行監測,建立水功能區管理信息系統,并定期發布水功能區水質監測報告。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進行可能對水功能區有影響的取水、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等活動的,建設單位在向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或申請文件中,應分析建設項目施工和運行期間對水功能區水質、水量的影響。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進行取水、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機關有責任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03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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