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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指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業專業化發展、與大企業協作配套、技術進步和改善中小企業發展環境等方面的專項資金。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汕尾市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我市民營經濟及中小企業發展,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融資擔保體系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增強民營企業自主創新能力,鼓勵和扶持中小企業做大做強,規范扶持民營經濟發展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國務院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3號)以及《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決定》(粵發4號)、《廣東省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粵辦發17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是根據《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汕委7號)和《關于進一步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補充意見》的有關規定,由市財政從2008年起連續4年,在省支持的欠發達地區基礎設施建設和經濟發展專項轉移支付資金與產業引導資金中每年安排750萬元共3000萬元,專項作為扶持民營經濟發展和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自愿申報、專家評審(或委托中介審計)、科學決策和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章管理職責及分工
第四條市經濟貿易局、市中小企業局職責如下:
(一)受理項目申請、進行項目考察、組織專家評審(中介審計)、公開招標等。
(二)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
(三)負責項目驗收,跟蹤、檢查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開展項目績效評估。
第五條市財政局的'職責如下:
(一)開設汕尾市財政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專戶,實行預算統籌,專款專用。
(二)對項目進行復核審查,會同市經濟貿易局、市中小企業局下達專項資金計劃。
(三)辦理專項資金撥款,監督檢查專項資金使用情況,負責專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
第六條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項目投資預算,負責項目實施和配套資金。
(二)對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嚴格按財務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三)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驗收。
(四)按要求提供項目執行情況的報告及附屬證明資料。
專項資金使用單位(企業)法定代表人對項目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項目建設、資金使用、達產達效負總責。
第三章資助對象、資助方式及支出結構
第七條專項資金資助對象,指在汕尾市境內依法設立、近兩年無違規行為的中小企業;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融資擔保服務的信用擔保機構和提供社會化服務的中介組織及有關單位。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指在汕尾市境內注冊的、以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貸款信用擔保為主業的各類信用擔保機構。
本辦法所稱民營企業或中小企業社會化服務中介組織是指在汕尾市注冊的、為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的創立和發展提供專業化服務的各類社會中介服務機構。
第八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如下:
(一)民營經濟及中小企業發展項目。主要包括對重點民營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以及扶持專業鎮的產業集群發展等項目的獎勵、支持。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主要包括支持信用擔保機構設立和發展及其對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項目的風險補償。
(三)鼓勵和支持納稅貢獻較大的民營骨干企業及新辦大型民營流通企業發展項目。
(四)市政府批準的扶持和鼓勵民營經濟及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凡符合本辦法規定及條件的項目單位(企業),均可申請專項資金資助。但項目單位(企業)實施的同一項目,當年只能向市政府有關部門申報一次資助,且當年受資助項目第二年不作申請對象。
第十條專項資金采取定額補貼、獎勵和貼息三種扶持方式。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每年的預算計劃編制,以4年內安排3000萬元為前提,以總量控制、合理均衡為原則。市委市政府原有各類獎勵辦法及相關文件規定的資助安排和扶持項目不列入該預算計劃。
第四章資助條件及標準
第十二條對民營經濟及中小企業發展扶持項目的資助條件及標準:
(一)資助條件
1、申報中小企業技術改造、技術創新項目的補助、貸款貼息或融資擔保費補貼支持的,必須是經評選的全市重點民營企業或國有企業,必須是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市當年度重點支持的導向項目,必須是產品市場前景好、納稅還貸信譽好、環境保護、耗能減排達標的科技創新型、優質效益型和提供就業型的優勢企業項目。
2、申報具有國家、省級區域品牌的產業集群、“省級技術創新試點鎮”、“省級產業集群升級示范區”以及經省級部門評定的標準、獲得省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單位(企業)申報資金獎勵、支持的,必須提供省級以上部門的批準證書原件、復印件。
(二)資助標準
1、對利用自有資金進行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的企業,可一次性在市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申請最高50萬元的補助。具體按以下標準執行:①企業已竣工技術改造項目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市繳納稅款(市縣地方直接所得部分,下同)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按上一年度在我市繳納稅款15%給予補助;②企業已竣工項目投資額在200萬元以上且上一年度在我市繳納稅款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按上一年度在我市繳納稅款的10%給予補助。
2、對利用銀行技術改造貸款資金進行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的項目,可一次性申請最高30萬元以下的貼息或融資擔保費的支持。具體按以下標準執行:①上一年度在我市繳納稅款200萬元(含200萬元)以上的,按銀行貸款利息的80%給予補助;②上一年度在我市繳納稅款200萬元以下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按銀行貸款利息的60%給予補助。
3、對獲得國家、省級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或地理標志產品等區域品牌的產業集群和“省級技術創新試點鎮”、“省級產業集群升級示范區”等稱號的縣(市、區)、鄉鎮(場)以及工業園區,市給予一次性10萬元的資金扶持;民營企業技術中心或研發中心獲得省級以上標準認定的,上一年度所在企業(單位)在我市納稅額達200萬元以上的,除可獲得上級的資金支持外,市再一次性給予20萬元的資金支持;納稅額在200萬元以下100萬元以上的,市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資金支持;獲得國家、省級科學技術獎、專利技術優秀獎以及獲得“省百強民營企業”稱號的民營企業,市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獎勵;獲得“省扶貧農業龍頭企業”稱號的民營企業,市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獎勵。
第十三條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的資助條件及標準:
(一)資助條件
1、擔保機構在汕尾市境內注冊且在市中小企業局備案。
2、實收資本金在3000萬元(含3000萬元)以上。
3、擔保機構在完成注冊登記和備案手續即開辦后當年度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實際發生額達到實收資本金1倍以上的。
4、擔保機構必須依法規范運作,有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財務制度、信用評估制度和反擔保制度;必須為本地區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技術改造、技術創新等提供融資擔保業務;必須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管,并報送季度和年度財務會計、審計報告等相關材料。
(二)資助標準
1、對設立融資擔保機構的開辦扶持:2年內在汕尾市境內注冊的融資擔保機構(包括從發達地區引進的擔保機構),實收資本金達到3000萬元以上的,開辦后當年度為中小企業提供擔保金額達到實收資本金的1倍以上,可按其實收資本金的1%給予一次性的開辦扶持(最高額度不超過50萬元);
2、擔保機構風險補償標準:對擔保機構當年實際擔保金額(按擔保時間和擔保金額加權平均計算)達到實收資本金1倍以上3倍以下部分,可申請0.5%的風險補助;當年實際擔保金額達到實收資本金3倍以上5倍以下部分,可申請0.8%的風險補助;當年實際擔保金額達到實收資本金5倍以上部分,可申請1%的風險補助;單家擔保機構年最高風險補助限額為200萬元。擔保機構必須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導向,重點支持有利于技術進步與創新、農業產業化、資源環保和拓寬地方稅源的中小企業短期銀行貸款擔保,被擔保企業必須經政府指定的監管部門確認同意。
第五章資助項目申報及審批
第十四條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市中小企業局根據市政府發展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的工作目標,于上年年末制定獎勵支持民營經濟及中小企業發展項目及資金使用計劃,報市政府審定。
第十五條項目審批程序:市經貿局、市中小企業局直接或委托管轄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考察,組織評審(驗收),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符合條件的,由市經貿局或市中小企業局提出專項資金資助項目計劃,送市財政局復核,經報市政府審定同意后,由市經貿局或市中小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下達專項資金資助項目計劃,財政部門根據已下達的`專項資金資助項目計劃辦理撥款手續。
第六章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監督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原則上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項目單位(企業)收到資助資金后,應按國家有關財務制度處理。
第十七條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和驗收制度。屬事前撥付專項資金資助項目,項目單位(企業)應在項目開始實施后,每半年向市經貿局、市中小企業局報告一次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進展情況和存在問題。項目驗收時,項目單位(企業)除提供項目成果驗收報告外,還需提供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報告,并接受項目財政專項資金使用過程的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屬事前撥付的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或撤銷時,應及時報市經貿局、市中小企業局和市財政局并征得同意。對因故撤銷的項目。項目單位(企業)必須作出專項資金決算報市經貿局、市中小企業局和市財政局核批,剩余專項資金如數返往市財政。
第十九條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市經貿局、市中小企業局會同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的實施情況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管理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不得干預項目單位(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被檢查的項目單位(企業)應主動配合檢查人員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二十條對往年已獲專項資金資助,來年又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單位(企業),在往年專項資金資助項目未驗收完畢之前,不予以資助,待項目驗收合格之后再予以資助;對往年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經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單位(企業),不再予以資助;對申請省級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原則上不予以資助或根據實際情況降低資助標準。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企業)要對專項資金實行專帳核算、專帳管理和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專項資金。對具有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項目單位(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對項目單位(企業)和相關人員給予行政、經濟處罰和通報,并在今后3年內不得申報市級財政資助項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經貿局、市財政局、市中小企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于2008年開始試行,2009年將根據實際情況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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