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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財政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為了規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財政扶持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健康有序地發展,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溫州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財政扶持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一、資金的使用原則
(一)堅持引導民間投資與政府補助相結合原則。鼓勵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業法人和自然人等投資創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行市場化運作,自負盈虧、自擔風險。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財政扶持資金予以補助,但不參與投資。
(二)堅持突出重點原則。每年評選出3至5家能較好執行全市產業導向政策、重點為中小企業融資服務、具有一定規模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針對性地給予財政扶持資金補助。
(三)堅持公平公正與公開透明原則。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不分所有制性質、不分類別均可申報,并將評定結果(享受財政扶持資金補助的項目、額度等)在媒體上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二、申報對象和時間
申報對象為在溫州市區(含鹿城、龍灣、甌海區及溫州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登記注冊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扶優評選活動每年開展一次,申報時間安排在3月至4月份。
三、扶持項目與標準
從2004年開始到2008年,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財政資金設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財政扶持資金。主要用于:
(一)創業扶持。評定為創業扶持項目的單位,給予注冊資金額4%的補助,最高額度不超過80萬元。
(二)增資擴股扶持。評定為增資擴股扶持項目的'單位,給予新增注冊資本額4%的補助,最高額度不超過80萬元。
(三)扶優補助。評定為扶優補助項目的單位,給予按扶優累計擔保額0.5%的獎勵,最高額度不超過50萬元。
一家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當年只能享受上述三項補助項目中的一項。創業扶持和增資擴股扶持兩項補助項目一家擔保機構只能享受一次,本辦法出臺前已經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的不再享受。
四、申報條件
申報單位應根據市政府有關信用擔保機構統一規劃布局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企業章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進行管理,具有較完善的風險控制和財務管理制度;沒有違規、違法行為及失信記錄。擔保對象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符合《溫州市當前優先發展的'重點行業重點產品指導性目錄》,有利于推進技術進步和擴大城鄉就業。同時還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創業扶持項目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1.注冊資金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2.累計為工商企業(包括個體戶)貸款擔保額達注冊資金的3倍以上;3.擔保企業數50戶以上。包括新辦的和本辦法出臺以前已經創辦的信用擔保機構。
(二)申報增資擴股扶持項目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1.開展擔保業務一年以上;2.增資擴股新增注冊資金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3.為工商企業(包括個體戶)貸款擔保新增擔保額達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4.新增擔保企業數50戶以上。
(三)申報扶優補助項目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1.擔保企業數50戶以上;2.擔保對象是經認定的市級以上(含市級)成長型中小企業,市級以上(含市級)名牌產品企業,省、市高新技術企業和“五個一批”重點骨干企業,且為上述擔保對象當年新增擔保額達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五、申報程序
(一)申請單位向市經貿委、財政局提交申請書(分創業扶持、增資擴股扶持、扶優補助等項目申請),填寫《溫州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財政扶持資金申請表》,并提供以下材料:1.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及驗資證明;2.機構設立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以及股東出資構成、人員配備等情況;3.企業章程;4.風險控制和財務管理制度;5.與協助銀行簽訂的協議書及貸款擔保總額確認書;6.與被擔保貸款企業簽訂的協議書;7.經有資質審計單位審計的.財務會計報表;8.被擔保貸款中小企業名冊(包括擔保時間、金額、聯系人、電話、地址及取得的效益等)及相關有效證明材料;9.開展擔保業務的基本情況及績效評價;10.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二)市經貿委、財政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確定補助項目和資金額度,并在媒體上公示;公示期滿后,報市政府審批。
(三)經市政府批準后,市經貿委、財政局聯合下達年度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財政扶持資金補助計劃;補助單位憑下達的文件,開具收據到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手續。
(四)財政扶持資金到位后,補助單位應在賬務上作“資本公積-財政扶持資金”處理。
六、資金的監管和有關責任
(一)市經貿委、財政局共同負責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財政扶持資金使用的組織實施,并對扶持資金的使用績效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審計部門每年要對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二)發現信用擔保機構弄虛作假,抽逃資本金,偽造憑證,騙取財政扶持資金或不開展正常擔保業務的,除收回財政扶持資金外,該單位今后將不再享受財政扶持資金,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三)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營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將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七、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各縣(市)政府可參照本辦法制訂相應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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