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集成電路的國際法律保護
集成電路的國際法律保護
摘 要:集成電路作為一種工業產品應當受到相關知識產權法的保護,但傳統的知識產權法律均難以給予其適當的保護。
本文論述《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集成電路的保護,并且分析了傳統知識產權法不能對集成電路進行有效保護的原因。
關鍵詞: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
現代信息技術以計算機技術為基礎,分為軟件技術和硬件技術。
在硬件技術中,集成電路技術則是最為重要的核心技術。
早在20世紀70年代末,美國就曾有人斷言:"像現在OPEC(石油輸出國組織)左右世界一樣,將來掌握了半導體技術的國家將左右整個世界。"正因為如此,各國對于集成電路的開發都給予了足夠的重視。
但與此同時,也有一些廠商采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技術秘密或者仿制他人產品,以牟取暴利。
我國政府曾積極參與起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以下簡稱條約),并努力促成了該條約通過。
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下簡稱TRIPS)就對中國有了約束力,其中也包括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
一、條約的主要內容
1、保護對象
保護對象為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必須具備原創性。
條約中所規定的原創性不同于著作權法中的原創性,條約就此作了專門解釋。
具有原創性的布圖設計,即"該布圖設計是創作者自己的智力勞動成果,并且在其創作時在布圖設計的創作者和集成電路制造者中不是常規設計"。
2、布圖設計權利人的有關權利
(1)復制權
復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全部或其任何部分,無論是否將其結合到集成電路中。
(2)進口、銷售或者以其它方式供銷
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者以其它方式供銷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或者其中含有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
3、布圖設計權利人的有關權利的限制
(1)合理使用
為私人目的或為了分析、評價、研究或者教學而復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或者在此基礎上創作出新的具有原創性的布圖設計的行為不視為侵權,也不需要權利人許可。
(2)反向工程
第三者在評價或分析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基礎上,創作符合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原創性條件的布圖設計(拓樸圖)("第二布圖設計(拓樸圖"))的,該第三者可以在集成電路中采用第二布圖設計(拓樸圖),或者對第二布圖設計(拓樸圖)進行第(一)款所述的行為,而不視為侵犯第一布圖設計(拓樸圖)權利持有人的權利。
(3)非自愿許可
《關于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規定,任何締約方均可在其立法中規定其行政或者司法機關有可能在非通常的情況下,對于第三者按商業慣例經過努力而未能取得權利持有人許可并不經其許可而進行復制、進口、銷售等行為,授予非獨占許可(非自愿許可)。
(4)善意侵權
《條約》規定,對于采用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拓撲圖)的集成電路而進行的該款所述的任何行為,如果進行或者指示進行該行為的人在獲得該集成電路時不知道或者沒有合理的依據知道該集成電路包含有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拓撲圖),任何締約方沒有義務認為上述行為是非法行為。
(5)權利用盡
《條約》的權利用盡條款規定,任何締約方可以認為,對由權利持有人或者經其同意投放市場的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拓撲圖)或者采用該布圖設計(拓撲圖)的集成電路,未經權利持有人的許可而進行該款所述的任何行為是合法行為。
4、國民待遇原則
即任何一個締約國在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給予與國國民待遇,也同樣給予其他締約國的國民。
5、布圖設計保護期限
條約規定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最低期限為8年。
6、保護形式
締約國可以通過專門法律或者通過關于著作權法、專利法,禁止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或者通過上述法律的結合來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7、爭議的解決
通過協商或者其他方式使有爭議的締約國之間達成和解,若不能和解,則由締約國大會召集專家小組,由該小組起草解決爭議的參考性報告,大會基于小組報告和對條約的解釋,向爭議各方提出建議。
8、保留
條約第13條規定:對本條約不得做任何保留。
二、TRIPS有關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規定
與條約相比,TRIPS對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更加嚴格,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保護范圍擴大
締約方應將未經權利人同意而進行的下述行為認作是非法行為 ,即為了商業目的而進口、出售、或銷售受到保護的布圖設計,一種采用了受到保護的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或者一種采用了上述集成電路的產品,只要它仍然包括一個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
2、善意侵權要付費
善意侵權人接到足夠清楚的通知,被告知該布圖設計是非法復制的之后,侵權人對于在此之前已經獲得的庫存件或預定件可以進行上述行為中的任何一種,但是卻有義務向權利所有者支付一定的費用。
3、保護期限延長
布圖設計的保護期限不得短于自注冊申請日起或者自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進行的首次商業性使用之日起的10年。
如果締約方不要求以注冊作為提供保護的條件,對布圖設計的保護期限不得短于自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進行的首次商業性使用之日起的10年。
三、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不能用專利法、著作權法保護的原因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不能用專利法保護的原因
無論在哪個國家,其專利法都要求受保護的技術方案必須具備實用性、新穎性和創造性。
集成電路產品對于實用性和新穎性要求都不會有太大問題,問題的癥結在于創造性。
(1)集成電路的制造者和使用者,在通常情況下最為關心的是集成電路的集成度或者集成規模的大小,如果就這種產品作為一個整體去申請專利,未必都能通過創造性審查。
(2)在集成電路設計中常常采用一些現成的單元電路進行組合。
而在專利審查中,組合發明要通過創造性審查,必須取得對該發明創造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預先難以想到的效果。
確實具備創造性的集成電路產品仍可申請專利以尋求保護。
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不能用著作權法保護的原因
用著作權法保護集成的電路布圖設計的難度有:
(1)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實用功能上,這已超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范圍。
(2)著作權法對所保護的對象沒有新穎性和創造性要求,這種保護模式不利于技術進步和創新。
(3)依照著作權法,實施"反向工程"的行為將被禁止。
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復制他人作品。
3、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不能用其它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原因
在現有的知識產權法框架中,還有實用新型法、外觀設計法、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商號或企業名稱保護法、原產地名稱保護法等,在現有的諸多知識產權法律門類中,實用新型法雖然是保護技術產品的法律,但是絕大多數國家和地區(法國、澳大利亞等國除外)的法律都要求受保護的實用新型都必須是具備固定形狀或者結構的產品;有的還要求實用新型也必須具備創造性。
而集成電路產品的創新點往往并不體現在產品的外在結構和形狀上,故從總體上看實用新型法似乎并不適合集成電路的保護。
外觀設計法所保護的是產品的新穎外觀。
外觀設計法的保護對象決無任何技術成分可言。
商標法所保護的只是特定標記與特定產品間的聯系。
很顯然這不是集成電路保護所討論的問題。
對于集成電路而言,權利人還可將其商標使用在布圖設計上。
參考文獻:
[1]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知識產權縱橫談[M].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2.
[2]吳漢東.知識產權法[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3]劉月娥,劉曼朗.市場經濟與知識產權保護[M].北京:專利文獻出版社,1995.
[4]爭成思.知識產權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5]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中國知識產權制度[M].北京: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992.
【集成電路的國際法律保護】相關文章:
國際商法范疇的弱勢群體法律保護論文10-08
娛樂動物的法律保護10-26
公司集成電路訂購合同02-06
我國健康權法律保護問題研究論文10-08
大數據法律保護制度建設探究論文10-08
集成電路設計本科教學改革研究論文10-09
集成電路測試技術指標協議書02-09
茶文化遺產景觀以及法律保護論文10-08
少數民族文化權利法律保護研究論文10-08
非全日制勞動者的權益法律保護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