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消費型增值稅下固定資產涉稅處理
消費型增值稅下固定資產涉稅處理
摘要:消費型增值稅的推廣,國家允許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本文就固定資產取得、使用、清查及處置相關經濟業務的涉稅處理予以探討。
關鍵詞:消費型 增值稅 固定資產
2009年1月1日開始全國范圍內推行消費型增值稅,國家允許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抵扣其新購進設備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企業購進設備和原材料一樣,按正常辦法直接抵扣其進項稅額。
有關固定資產的增值稅會計處理發生了較大的變化,根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的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歸納探討如下:
一、進項稅額
(一)直接取得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直接取得固定資產行為包括:1)購入固定資產;2)投資轉入固定資產;3)接受捐贈轉入固定資產。
直接取得固定資產,按照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若進口固定資產。
按照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如果取得固定資產涉及支付運輸費用,取得運費發票的,運輸費用按照7%的扣除率計算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照專用發票上記載的應計人固定資產價值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按照取得方式不同。
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實收資本”、“營業外收入”等科目。
(二)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會計處理
企業自行建造固定資產購人的工程物資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其進行稅額可以抵扣,建造固定資產過程中領用的原材料所涉增值稅不再做進項稅額轉出。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征稅范圍中的固定資產主要是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因此。
轉型改革后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仍然是上述范圍。
房屋、建筑物等不動產不能納入增值稅的抵扣范圍。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納稅人自用的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進項稅額轉出
企業購入固定資產已按規定將增值稅進項稅額記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的,如果相關固定資產專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允許抵扣的不動產項目、專用于免稅項目、專用于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以及發生非正常損失的,應在當月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
按計算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應交稅費 6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例1]2010年1月1日,甲企業將2009年2月購入固定資產40000元(已取得專用發票),已提折舊10000元,專用于本企業的廠房改擴建工程,增值稅稅率為17%,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40000-10000)×17%=5100。
三、銷項稅額
(一)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視同銷售
企業將自制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用于視同銷售的,根據銷售收入確認上的差異,可以將固定資產視同銷售分為應稅銷售類和會計銷售類進行會計處理。
1、應稅銷售類
應稅銷售類包括三種視同銷售行為:(1)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用于非應稅項目或免稅項目;(2)將自產、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用于集體福利;(3)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無償贈送他人。
企業發生上述將應稅銷售類視同銷售行為,應視同銷售貨物計算應交增值稅,借記“在建工程”、“應付職工薪酬一職工福利”、“營業外支出”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例2]甲企業將自產機器設備轉做固定資產,該設備入庫價值為80000元,市場價為100000元,賬務處理如下:
借:固定資產97000
貸:庫存商品80000
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
增值稅納稅申報時。
按未開具發票100000元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由于應稅銷售業務處理中,是按產成品成本結轉,未計算產品銷售收入,因此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對會計利潤進行調整,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調增銷售收入100000元及銷售成本80000元。
2、會計銷售類
會計銷售類包括三種視同銷售行為:(1)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進的固定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2)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固定資產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3)將自產、委托加工的固定資產用于個人消費,此處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企業發生上述會計銷售行為時,會計上作銷售處理,計算銷售收入,并按正常銷售計算交納各種稅費。
(二)企業銷售本企業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該項固定資產原取得時,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已記人“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的,銷售時計算確定的增值稅銷項稅額,應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企業銷售本企業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該項固定資產原取得時,其增值稅進項稅額未記入“應交稅費――直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的。
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下固定資產涉稅處理】相關文章:
增值稅未來改革趨勢11-14
增值稅實施細則06-28
增值稅發票遺失證明范文11-11
中國增值稅暫行條例05-15
增值稅財稅分離模式研究論文10-08
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04-16
增值稅暫行條例的修改內容06-26
關于中國增值稅暫行條例06-26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06-26
增值稅減免稅申請書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