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答辯狀
答辯人:徐州市勞動及社會保障局
住所:徐州市靜業路222號
法定代表人:葛夢婷職務: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陸召鵬喬瑩職務:律師
答辯事由:
因陳寧祥訴徐州市勞動及社會保障局作出《不同意陳寧祥提前退休的決定》一案,根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和理由,現提出如下答辯:
(一)原告陳寧祥于2003年通過單位向我局提出申請,要求提前退休,我局接到申請以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作出了不同意原告提前退休的行政決定。
(二)我局作出不同意原告陳寧祥提前退休的行政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以及事實理由主要有:
(1)、我局認為原告提出的第一條訴訟理由不成立。原因在于:原告與單位所簽的《職工企業內部退養協議》是職工與用人單位雙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使意思表示真實,由于它不是法律所作出的強行性規定,我局嚴格依照依法行政的原則,無權依據此條協議作出允許陳寧祥提前退休的行政決定。
(2)、我局認為原告所提出的第二條訴訟理由也不成立。原因在于:依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允許辦理提前退休的情形主要包括:1、因病提前退休,即男滿50周歲,女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經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條件的可辦理病退,很明顯原告不符合此項情形。
2、政策性提前退休,即政策性破產企業職工可提前五年退休的政策。辦理政策性退休,應提供本人退休申請,批準文件,企業破產裁決書等有關證明材料。顯然原告也不符合此項情形。3、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特殊工種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種。依據《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關于加強提前退休工種審批工作的通知》勞動部發{1993}120號文件、《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應當分別滿足以下2個條件:
(1)、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
(2)、工種須符合原勞動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間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名錄,其中從事高空、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種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高溫工種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種工作累計滿8年。而根據江蘇省勞動及社會保障廳關于貫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職工從事特殊工種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齡問題的函》的通知第2條規定:特殊工種的確認,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公布新的特殊工種名錄之前,暫按原勞動部和有關的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名錄執行。各行業特殊工種的適用范圍,僅限于本行業所屬各單位,其他行業不得參照。因此,依據《紡織工業部關于試行“紡織工業化學纖維有毒有害作業提前退休工種范圍”的通知》{88}紡化字第19號文件的規定,紡織工業部將粘膠(包括已試行的工種)、晴綸,滌綸、棉綸、丙綸有毒有害作業納入了提前退休工種。顯然,原告作為徐州市印染廠的一名電氣焊工,不屬于以上所列的特殊工種名錄,其所持有的“特種作業安全技術操作證”并不能當然的證明其就是一名特殊工種勞動者,而只能證明其有上崗操作的權限,在紡織行業中不屬于特殊工種勞動者。因此,原告陳寧祥引用《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辦法》第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于法無據,他本身已被排除于特殊工種的名錄范圍之外,必須同時滿足特殊工種名錄范圍條件和該條之規定才可以辦理特殊工種的提前退休。綜上所述,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以及所提供的事實理由我局不予認同,我局認為作出原告不可提前退休的行政決定是正確的,請求法院在裁判時予以考慮。
此致
徐州市某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徐州市勞動及社會保障局
201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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