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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答辯狀篇幅不必長,但必須抓住重點,特別要抓住起訴狀中那些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的內容,進行系統辯駁,以利于法院在審理時判明原告訴訟請求是否符合事實,是有法律依據,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尚某,男,漢族,1970年8月5日出生
答辯人尚某因與王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特提出答辯如下:
王某請求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一案沒有事實依據、證據和法律支持,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道路交通責任認定書》和《痕跡鑒定文書》、《醫學鑒定文書》存在重大瑕疵
。
我在交通事故發生當天,屬于正常、安全、限速行駛,王某駕駛的沒有行車執照、駕駛本、沒有戴安全頭盔的摩托車違章上路行駛,屬于違反道路安全法的行為。王某由于其高血壓引發的陳舊
性、器質性腦梗塞和腦出血屬于非外傷性摔倒,與我沒有因果關系(延展的理由在法庭辯論中展開);本案中我和妻子,也就是本案證人宋金紅的積極救治行為是善意的行為,應當受到表揚。
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在現場勘察、現場調查、責任認定當中存在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和偽造送檢物的行為(將擇期另行起訴);本案不是交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而是原告王某以非
法占有為目的,使用威脅和要挾的方法強索尚某私人財物的犯罪行為(延展的理由在法庭辯論中展開)。
綜上所述,本案尚某主觀上不存在過錯,客觀上沒有造成王某的外傷行為,其顱內出血的內部器質性損傷不存在刮蹭的過失行為,王某的人身損害后果與尚某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本案不
是民事的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而是原告王某和其兒子王保軍的敲詐勒索犯罪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駁回原告起訴
或裁定不予受理,同時提出司法建議,將王某和王保軍的犯罪行為移交某縣公安局立案偵查。
此
致 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號:(2011)瀘定民初 字第23號]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現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供瀘定縣人民法院審判庭參考: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的被告理由不充分,應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因此, 答辯人保險公司與本案的被答辯人張良平和李桂蘭即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父母既不存在交通事故人身侵權法律關系,也沒有約定的保險合同關系,因此被答辯人將答辯列為本案的被告于法無據,予以駁回。
二、根據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認定書》,明確了蘇洪健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洪銘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蘇洪健承擔此次事故70%的責任,張洪銘承擔此次事故事故30%的責任。故在法院判決賠償的總金額后,扣除屬交強險范圍內的11萬元人民幣,其剩余部分賠償金額再按此次事故的主次責任分攤,車主分攤70%,原告分攤30%。
三、死亡賠償金要求過高,同時被答辯人主張按照城鎮居民戶口的標準賠償其相關損失理由不充分照《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2010年度有關統計數據的通知》相關規定,2010年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3,904元;2010年全省農村居民純收入為4,462元 。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的死亡計算標準為: 城鎮居民死亡賠償金=2010年四川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分攤比例(70%);農村居民死亡賠償金=2009年四川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分攤比例(70%);故,參照上訴標準,被答辯人要求賠付314980元的死亡賠償金理由不充分,應駁回被答辯人不合理的訴訟請求。被答辯人沒有向我方提供受害者張洪銘為城鎮居民的相關證明,且也并沒有向我方提供其他相應的證據證明受害者張洪銘為城鎮居民的相關材料,所以并不能僅僅依據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就將受害者張洪銘得死亡賠償金按照城鎮居民戶口計算。 故,應駁回被答辯人按照城鎮居民計算受害者張洪銘的死亡賠償金額的不合理訴訟請求
四、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提出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要求與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不符。
1. 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損害撫慰金性質相同,被答辯人同時向答辯人索賠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和死亡賠償金屬于重復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又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為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三)其它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由此可知,死亡賠償金與精神撫慰金性質相同,被答辯人同時向答辯人索賠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和死亡賠償金屬于重復計算。
2. 被答辯人提出3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不屬我方賠付范圍(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可以適當考慮,但此次賠償金額已超出交強險的賠付范圍,商業險內不予賠付),且與合同約定免除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保險責任不符。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從該規定我們可以知道,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是否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承擔多少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的,被答辯人提出3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明顯不屬于我方賠付范圍,不符合法律要求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立法本意。
(2)保險的理賠原則是對“損失的補平”,對間接損失是不予賠償的。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具有懲罰性質的精神損害賠償金不符合保險的基本原則。而且,答辯人與投保人訂立的第三者責任險的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免除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保險責任。具體規定為:保險條款第六條、【下列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二)因保險事故引起的任何有關精神損害賠償;(三)……】。所以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賠償3萬元精神撫慰金違 背了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沒有法律依據,不應支持。再者,被辯人也不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被答辯人并沒有請求答辯人給付賠償精神撫慰金的權利。
五、答辯人對保險人關于本案涉及各項費用的計算金額的意見
1.答辯人僅依據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約定對保險人按相應比例承擔相關費用的賠償責任,而非承擔相關費用的全部賠償責任。根據投保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之保險條款第十三條:【根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在符合賠償規定的金額內實行絕對免賠率:負全部責任免賠20%,負主要責任免賠15%,負同等責任免賠10%,負次要責任免賠5%】。保險條款第十六條:【保險人依據保險車輛駕駛員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相應承擔賠償責任。】 所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答辯人僅在相應責任比例內和相應免賠率剔除后才承擔相關費用的賠償責任,即答辯人賠償責任為:對應損失費用*70%*(1-15%),而非被答辯人所主張要求答辯人與其余二被告連帶承擔相關費用的全部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缺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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