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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答辯書
答辯人:哈爾濱**限責任公司 住哈爾濱市**區**號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李**,男,19**年*月**日生,漢族,住**路10**弄****號1**室。
答辯人收到**區勞動爭議委員會哈勞仲案字(2***)第**號應訴通知書,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供仲裁庭參考采信。
答 辯 請 求
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仲裁請求
事 實 和 理 由:
一、就仲裁請求的答辯意見:
本案的起因是因為被答辯人李**不服黑百勞(2***)**號《關于解除李**同志勞動合同的通知》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答辯人在此需要強調的是:作為一個眾所周知的事實是:李**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公司只是李慶積的用工單位,所以該解除合同的通知并不是由答辯人**公司做出的,被答辯人申請的事項與答辯人在事實及法律上均無關,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為共同當事人。”但被答辯人要求沒有做出對沒有勞動關系的答辯人承擔撤銷黑(200*)*號文件的要求是毫無事實基礎及法律依據的。雖然此事在法律上與答辯人**責任公司毫無因果關系,但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答辯人認為百利派遣公司解除與李**勞動關系的通知是客觀公正且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就事實部分的答辯意見:
李**在仲裁申請書中稱,其在受傷后找到用人單位即被答辯人請假,答辯人拒收被答辯人的假條及診斷書。被答辯人的這一陳述與事實嚴重不符。實際情況是,被答辯人在受傷后沒有到單位向其主管領導及相關負責人遞交過書面的假條及任何書面形式的請假材料。李慶積曾口頭向用人單位領導稱請病假,但沒有明確請假的具體時間及理由。在事后他也沒有按照單位的規定及時地向單位遞交書面的假條及包括診斷在內的書面材料說明。關于這一事實,答辯人在質證過程中已做了充分的說明。在此不再贅述。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同樣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說明該條規定首先是建立在“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之上。據此,被答辯人應當舉證證明自己向答辯人昕正公司書面請病假事實和證據,不能籠統地說答辯人拒收他的假條、診斷就完事大吉,否則就應當承擔對自己不利的后果。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曾向**公司書面請病假的證據,也沒有無故不上班理由的證據;其仲裁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為了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依法駁回被答辯人提出仲裁請求。
此致
哈爾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哈爾濱**責任公司
2***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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