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答辯狀的最新例文「精選」
導語:答辯狀是法律賦予處于被告地位的案件當事人的一種權利,其有處置答辯權的自由,可以答辯,也可以沉默。但由于答辯狀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答辯狀有利于保護被告(人)的正當合法權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礎上,判明是非,做出正確的判決,因此應該對答辯權給予足夠重視,積極以答辯狀的形式提出答辯。,今天小編就為大家總結了精選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的欄目!
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基本情況)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針對自訴人的指控進行辯解,可寫明自訴狀中陳述的事實和依據的證據的不實之處,提出相反的事實和證據;可寫明答辯人的行為合法,或雖違法但不犯罪;可寫明自訴人起訴程序不合法,或舉證不合法,或不屬自訴案件范圍。提出答辯理由,要實事求是,要提供證據。
答辯請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要符合法律規定,針對自訴人的訴訟請求。可列舉有關法律規定,論證自己主張的正確性,請求人民法院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主要有以下幾項:
1.要求人民法院駁回起訴
2.要求人民法院否定自訴人請求之一或全部
3.要求與自訴人和解;
4.提出反訴請求
證據和證據來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______份
答辯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鄧霜,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漢族,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縣人民路18號,身份證號:420324198008201752.
答辯人因陸夢訴劉柯、鄧霜、劉小曼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原告陸夢要求本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沒有法律依據的。2007年7月13日,被告劉柯出具借條向原告陸夢借款人民幣10,000元,約定年利率6%,我和劉小曼以擔保人的名義在借條上簽名。2007年7月25日,被告劉柯再次出具借條向原告借款人民幣8,000元,約定月利率1%,本人以擔保人的名義在借條上簽名,并且劉柯、陸夢、劉小曼口頭約定由劉小曼作為保證人。兩次借款的借條均未載明還款期限、保證期間及保證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該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責任”。故我的擔保為連帶保證,且保證期間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由于原告陸夢曾于2009年9月13日向被告劉柯索要所借款項及利息,劉柯之妻蕭筱可以作證。也就是說此時她已經開始要求被告劉柯履行還款義務,所以本人的保證期間為2009年9月13日至2010年3月13日。由于現在本人的擔保期間已經過,且原告陸夢在擔保期間內并未要求我承擔保 - 1 -
證責任,故本人不因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證人:蕭筱,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漢族,湖北省竹溪縣人,戶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縣環城路119號,身份證號:420324198204263228.
綜上所述,原告陸夢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因此,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十堰市竹溪縣人民法院
附項:本狀副本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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