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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xxx 男 1983年8月8日出生,土家族,系xxxxxx司總經理 住武漢市武昌區(qū)xxxxx88號。
答辯人因xxx訴我離婚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xxx在民事訴狀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屬實,事實上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夫妻感情良好
1、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事實上是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雙方認識近五年年,經過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間都覺得性格、學歷、工作、生活都非常滿意合適才登記結婚。
2 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大學四年,感情和睦,而被答辯人在夫妻共同生活五年以后提出性格不合,完全是無中生有,雙方結婚后在生活中相互幫助,學業(yè)上相互鼓勵,形影不離,畢業(yè)結婚后,答辯人在外賺錢養(yǎng)家,被答辯人負責持家,婚后育有一子,過著神仙眷侶生活。夫妻恩愛,相互關心,體貼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顧護理。尤其是有了兒子以后,一家三口其樂融融,盡享天倫之樂。
3 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夫妻之間發(fā)生口角,打架誤傷也屬正常情況。
4,、關于被答辯人陳述的答辯人與以年輕女子過期同居生活影響夫妻感情的事實,存在以下異議:被答辯人承認與第三者存有曖昧關系,但是卻沒有達到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名義,只能定性為偶發(fā)性的性行為,且只是租房一月,也遠遠沒有達到同居規(guī)定的三個月期限。所以被答辯人認為與他人同居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二、懇請人民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guī)定,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1、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夫妻關系的現(xiàn)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屬于夫妻正常鬧別扭,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
2、本案被答辯人有和好的愿望,也有和好的可能。
由此看來,本案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鬧離婚僅僅是正常的夫妻生活鍋碗瓢勺交響曲中的一個小插曲,是幾乎每對夫妻都有可能碰到的'“檻”,答辯人相信,只要合議庭能夠根據(jù)案件事實,結合法律規(guī)定,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是能夠化解被答辯人與答辯人的“疙瘩”,幫助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邁過這道“檻”的,從而也維護了一個本來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請沒有事實根據(jù),請求人民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判決不準被答辯人與答辯人離婚。
此致
武漢市武昌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1999年 月 日
附:結婚證書復印件
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家庭財產清單
離婚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男,19**年*月*日生,漢族,××鄉(xiāng)××行政村××自然村人。現(xiàn)為××鄉(xiāng)××小學教師。電話:139********
被答辯人:×××,女,19**年*月*日生,漢族,××鄉(xiāng)××行政村××自然村人。
答辯人就原告×××訴我離婚糾紛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原告的離婚請求
1.原告稱答辯人在婚前對婚史隱瞞而欺騙她,這與事實不符。
2.婚后至2007年3月,原告一直隨我在校生活,2006年國慶長假原告也未曾回家。此事可由××鄉(xiāng)××小學原任校長×××作證。
3.2007年3月原告帶著身孕無故出走,我拋下工作四處走訪親友,歷時兩月之久才將原告找到平涼市,此時,原告已有離婚念頭,故原告娘家人無理要求我寫下不再打罵的保證,他們認為我會不寫從而達到他們離婚目的,但我年齡偏大,更無一個子女,只能依從。
4.更令人可恨的是,原告于2008年4月拋棄5個月大且正在哺乳的親生骨肉無故離家,隨后答辯人及其68歲的父親多次催叫未果。從此,可憐的小生命便吃上了害人不淺的三鹿奶粉。(后改吃貝因美)
5.原告與我結婚而收取財物屬欺詐行為,事實如下:①原告與我結婚時,娘家給原告連一分錢財物也沒贈送,只送了一臺十八年前的老縫紉機。②原告與我婚后多次探望其前婚所生兒子,這本無可厚非,我也積極大力支持。但令人費解的是2006年剛放暑假,原告無事生非借故去了娘家,第二天我找到娘家,娘家人謊稱未見,我便趕往涇川縣××鄉(xiāng)××村趙××家,結果原告與前夫合家吃飯并洗了大量衣物。③同年9月原告與娘家人及其娘家親戚到前夫家給其兒子大過生日(當時我也給原告準備了衣服學習用品等)。④如前“一.3”所述,逼我寫下“不打罵保證”試圖叫我無功而返。⑤原告前夫在原告父親去世一周年之際也前來吊唁。
綜上所述,原告利欲熏心,財迷心竅,還想再借婚姻大收財物,顯而易見,我極力維系已經無望,故同意解除婚姻關系。
二.兒子由答辯人撫養(yǎng)
1.答辯人6代單傳,且已超過法定婚育年齡,更無其他子女。
2.原告今年36歲,年輕有為,尚在法定婚育年齡。
3.原告生性多疑,脾氣暴躁,喜怒無常,心底不善,能棄5個月大的親生骨肉于不顧,足見其殘忍程度。
4.原告棄親生骨肉5年來,未打一個電話,未捎一件衣物,未買一件玩具,未過一次生日。試問:何談思念?何談疼愛?何談感情?何談?chuàng)狃B(yǎng)?
5.原告對其親生的兩個兒子,如前所述,態(tài)度情感截然不同,有著天壤之別,答辯人要問:這種現(xiàn)象說明了什么?
綜上所述,原告撫養(yǎng)我兒乃天理不容!
三.答辯人債務成因
1.我家曾在20世紀70年代貸款130元(后附借還條據(jù)5張)。
2.我家曾在20世紀80年代貸款500元(后附借還條據(jù)13張)。
3.我家曾在20世紀90年代貸款3710元(后附借還條據(jù)23張)。
4.我于2002年貸款600元,于2008年1月8日還清,本息合 計934.49元(后附借還條據(jù)3張)。
5.2003年3月,××鄉(xiāng)教師×××說騎摩托車碾斷一小孩雙腿, 為救人于水火,我便以工資折作抵押為其貸款1萬元,誰知他詐騙錢財后棄工作而逃。我四處借錢,再加工資,于2004年4月還清,本息合計10523.04元(當年受騙人還有×××、×××等,此事××信用社×××等很多人可以作證,后附借還條據(jù)4張)。
6.原告與我結婚時,我不但無任何積蓄,且有少量借款,只能在親朋好友處借錢歸清財禮2萬元而得以完婚,后因部分親朋催要,無奈又于2007年3月貸款8000元,為了擺脫利息,我又東拼西湊于2008年1月還清貸款,本息合計8371.00元(后附借還條據(jù)4張)。
7.原告與我結婚時,已患子宮Ⅲ度糜爛,自2006年3月至12月,原告持續(xù)服藥及定期輸液,年底經查完全康復,隨于2007年正月懷孕(原告為證)。
8.答辯人之子×××,于2008年正月在××縣中醫(yī)院以及××縣人民醫(yī)院連續(xù)住院25天(原告為證)。
9.答辯人之子×××,自2008年4月至2012年3月,歷時4年奶粉未斷(后附2011年5月2日15時46分44秒手機拍攝照片1張)。
10.答辯人之子×××,在2012年3月至5月間,經常發(fā)高燒、肚子疼痛難忍,先后在××衛(wèi)生院、××衛(wèi)生院、××縣人民醫(yī)院、平涼市人民醫(yī)院及許多私人診所治療,未見效果,后于2012年5月18日至6月1日在慶陽市人民醫(yī)院救治,經查是化膿性扁桃體炎,因擬行扁桃體切除術,當對其心臟功能檢查時發(fā)現(xiàn)我兒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后附檢查報告及診斷證明2張)。
11.答辯人父母年事已高,更為不幸的.是,在2010年10月,我唯一的妹妹因不堪忍受其丈夫的摧殘而服毒自殺,這如晴天霹靂,本來就體弱多病的老人怎能承受得起如此沉重打擊,無疑雪上加霜,至今疾病纏身,服藥從未間斷。另外,因我拿不出幾萬元的手術費,我母親的手術可治之病至今擱放(后附檢查報告及診斷證明4張)。
12.我家房屋修建于1985年,屬土木結構,鉆天楊椽,蟲蛀十分嚴重,目前已成嚴重危房,因資金短缺,至今從未修繕(一看便知)。
13.答辯人對本人有過4次婚姻并不否認,請問:哪有不出錢就能取來媳婦的好事?
14.答辯人患有嚴重痔瘡,只因拿不出昂貴的治療費用而強忍疼痛,至今擱放(原告為證)。
綜上所述,答辯人之家本來就不富裕,更無其它任何經濟來源,尤其近幾年來,老弱病殘之矛盾十分突出,目前已形成5萬元負債。單靠我一個人并不算高的工資,能夠維持這樣一個破碎不堪的家,而沒產生過高的負債已實屬不易,哪來原告所言12萬存款之說?對于這樣的家庭,稍有頭腦之人便會認定:有債務屬正常;有存款則反常。
四.關于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以及撫養(yǎng)費的問題
1.答辯人與原告平分5萬元債務(借李××,3萬,借張××2萬)。
2.原告年輕力壯,正是打工好年華,近幾年來,女性打工薪水高,
工種多,工作又好找,最差工作薪水已達2000元以上。原告離家已整5年,每年最低按1萬元計算,現(xiàn)最少已有5萬元存款。答辯人要求平均分配。
3.答辯人認為,就上述第2條理由,原告有責任更有能力承擔孩子撫養(yǎng)費,具體數(shù)額望法院按有關法律條文予以裁決。
4.答辯人與原告所生之子×××,其滿8周歲擬行心臟冠狀動脈瘺管結扎術,滿10周歲擬行扁桃體切除術,而更為重要的是我兒先心病之成因,原告有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原告承擔部分醫(yī)療費用乃天經地義,責無旁貸,具體數(shù)額望法院按有關法律條文予以裁決。
5.原告無事生非,有意制造家庭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置答辯人及其幼小兒子于水深火熱,棄我老小于不顧,給答辯人尤其是幼小的孩子造成極大傷害,致使今后的生活極度艱辛和痛苦,答辯人要求給予一定精神賠償,具體數(shù)額望法院按有關法律條文予以裁決。
6.訴訟費用應由原告一人承擔(理由:為何離婚?)。
以上答辯意見懇請法院予以采納。
此致
答辯人:×××
201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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