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辯狀和代理詞有什么區別 推薦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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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詞和答辯狀
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和上訴人的上訴狀以后,可以針對原告或上訴人提出起訴或上訴的事實,它是與訴狀和上訴狀相對應的文書。
民事答辯狀在兩種情況下提出,被上訴人就上訴狀提出答辯狀,一方當事人不服。這樣,被告或被上訴人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分刑事答辯狀和民事答辯狀。
代理詞是指訴訟代理人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并提出事實和證據證實自己的觀點、理由和根據以及請求事項,對如何合理合法及時處理好案件,就是被告和被上訴人針對起訴的事實和理由或上訴的請求和理由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文書,提起上訴,進行有的放矢的答辯一。
答 辯 狀
答辯人: XXXX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職務:XX 。
在原告高佩環訴被告高佩金確認合同有效糾紛一案中,答辯人作為原告追加的第三人,針對原告的訴求和被告的答辯,發表以下兩個方面的答辯意見:
一、原告追加第三人以及原告要求確認答辯人(依據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與被告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于法無據。
原告要求確認與被告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同時要求被告與第三人之間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無效,不符合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應訴的法律規定。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第三人只是參與到原、被告一方的訴訟中來,對于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
原告不能要求第三人直接履行義務,否則就不屬于第三人,而應作為被告應訴了。本案將答辯人作為第三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經濟審判工作中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即“人民法院對已經履行了義務,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當事人的財產,并支付了相應對價的原、被告之間法律關系以外的人,不得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通知其參加訴訟”。
答辯人與高佩金之間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已經履行,該房屋(已經倒塌)在開發建設范圍之內,答辯人也已將補償款給付給被告高佩金(后面的答辯對此有詳細闡述)。所以,答辯人也不應當作為第三人參與到本案中來。
二、答辯人與高佩金之間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合法有效,該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屬于答辯人。
首先,該房屋登記所有人是高佩金,并沒有變更到其他人名下。
按照不動產物權的公示原則,高佩金是法律意義上的該房屋所有權人。雖然原告持有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但不能以此證明原告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該證書可以通過保管、寄存、拾得等方式取得,高佩金只要登記公告,就可以領取新的證書,因為證書無論在誰手中都不能有改變高佩金是所有權登記人的事實。
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是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尤其是處分權專屬于所有權人,這種權利是對世權、絕對權,具有排他性。
我國對于不動產物權采取的是托倫斯登記制度,除了進行形式審查外,對于有些實體權利也要進行審查,并且頒發所有權證書。被告高佩金取得該房屋的初始登記從形式到內容均沒有瑕疵,在沒有進行變更登記前就是唯一的合法所有人。
原、被告之間即使存在買賣關系,也僅僅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原因行為,尚不能引起不動產物權的變更,被告依然是該房屋唯一的處分權人。
其次,該房屋坍塌多年,已經廢棄,沒有實際的居住人,不存在所有權權能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答辯人按照棚戶區改造劃定的建造范圍進行拆遷安置補償,只能找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答辯人在對被告進行拆遷補償時,已經對該房屋所有權狀況詢問了被告,被告告知答辯人該房屋不存在買賣關系。那么被告既是登記的權利人,也是實際意義上的權利人。
且被告自愿承諾出現其他爭議時由他進行解決,所需費用由其承擔。
因此答辯人才與被告簽訂了住宅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在此期間被告未提起與原告有買賣關系,而原告也從未向答辯人提出與被告之間存在買賣關系(從原告反復變更追加第三人主體錯誤即可以證實)。
最后,即使原、被告之間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那么由于答辯人對該房屋拆遷補償后,實施的是商業開發行為,且該房屋早已坍塌,無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經房屋登記部門注銷即可。
答辯人除留二萬元作為被告履約保證外,支付了全部補償款,履行了自己的義務,依據《物權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那么毫無疑問答辯人已經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該房屋的所有權不會再由原告取得;又即使原告依據與被告的房屋買賣合同向答辯人提出要求,由于被告不承認其與原告有買賣關系,答辯人亦無法確認該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也只能與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而不能依據契約、合同就與他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綜上,答辯人與高佩金之間的拆遷安置補償協議合法有效,該房屋的所有權已經屬于答辯人。即使原告主張的合同有效,也不能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只能依據有效的合同要求被告返還購房款,并賠償損失,行使的是債上請求權,而不再是物上請求權。
答辯人:XXX責任公司
代理人:單既才
201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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