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審民事答辯狀格式 推薦度:
- 相關推薦
二審答辯狀格式范文
二審答辯狀格式
答辯狀
答辯人: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___(案由)一案,對上訴人________不服_____人民法院__字第__號判決,提出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辯狀副本___份。
二、二審答辯狀范文
交通事故二審答辯狀
答辯人:趙____、王____、王____、張____、李____
代理人:____律師事務所 李____律師
答辯人收到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轉來被答辯人凌____因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福清市人民法院(20xx)融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
提起上訴的民事上訴狀副本一份,答辯人(作為原審五位原告)就凌____(原審被告)的《民事上訴狀》所提到的內容有針對性地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答辯人從整個被答辯人的五個上訴請求事項中,對第一項和第三項請求沒有異議,但是答辯人對于第三項作出補充,請求判令被上訴人中國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且要求該公司將賠償費用直接轉賬到本案答辯人趙____的指定銀行賬戶上。
對第二項和第四項和第五項均有異議。
其具體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被答辯人上訴請求第一項提到的“請求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福清市人民法院(20xx)融民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
答辯人沒有異議。
(一)、上訴人認為“遺漏必須共同參加本案訴訟審理的被告錢____,違法追加凌____為被告,本案一審中的原告王____、王____張____、李____、趙____等人至今沒有起訴凌____作為被告,但法官追加凌____作為被告,不符合法律規定”。
答辯人認為:這與客觀事實不符。
本案一審中的原告王____、王____張____、李____、趙____已經在一審開庭前(即20xx年9月6日)正式向福清市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請書,其理由是:“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由被申請人實際管理,被申請人與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原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之規定,特申請追加被申請人為本案被告”,這里的被申請人和被告均指向凌____。
(二)、上訴人認為,2011年9月25日錢____被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依法刑事拘留,錢____接受訊問筆錄時承認其本人曾向孫____借車一事,并擅自將該車轉借給鄧____使用和錢____被刑事拘留26天,后被取保侯審(交納保證金人民幣37萬元)。
20xx年7月11被告鄧____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承認其向錢____借用閩B____號轎車,在駕駛該車時發生重大交通事故。
這與客觀事實不符,在一審庭審過程中,我們只聽到上訴人要求追加錢____為本案被告,而沒有發現上訴人有舉證說明申請要求法院調取證據的相關材料,上訴人也沒有出示確實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明上述事實。
(三)、答辯人完全同意這個請求的實際原因是:由于一審法院沒有判決被上訴人中國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其具體理由和法律依據在本答辯意見的后面有解釋)。
二、被答辯人上訴第二項請求提到:“請求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本案發回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答辯人有異議。
(一)、福清市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基本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本案應當依法將保險公司的商業險納入賠償范圍,進行改判。
而不是發回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結合本案事實,上訴人稱:“被告鄧____向錢____借車后發生交通事故,該事故后錢____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6天,錢____據實供述其本人不是該起交通事故的駕駛人,實際駕駛人為鄧____,錢____交納了保證金后被取保候審,這些事實有鄧____,錢____的供述筆錄為鐵證依據,”這些只是上訴人單方面的陳述,沒有相關證據加以證明。
(二)、上訴人認為,自己從未與鄧____發生借用法律關系。
福清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依據鄧____的投案自首供述,依法作出的公交認字(2011)第____x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鄧____應負本事故的全部責任。
原告王____等人的各項損失依應由鄧____、錢____共同賠償,與上訴人凌____無關。
一審法院否認鄧____在福清市公安局偵查階段供述其向錢____借車事實,無相關證據證明,未查清案件事實即鄧____駕駛的車輛來源就作出判決,系事實不清楚。
答辯人有異議。
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是根據原被告的證據和現行法律和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而不是由法院來承擔舉證責任,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否認鄧____在福清市公安局偵查階段供述其向錢____借車事實,無相關證據證明,這一事實的舉證責任應當是由上訴人承擔,如果上訴人舉證有困難,則應當申請法院依職權調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上訴人在一審庭審過程中沒有舉證說明申請要求法院調取證據的相關材料,我們只聽到上訴人要求追加錢____為本案被告。
當然,作為答辯人也希望上訴人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特別是錢____交納了保證金人民幣37萬元取保侯審的事實。
至少有一個有賠償能力的責任主體在哪里,對于答辯人來說,當然是一件有利的事情。
關于錢____交納了保證金人民幣37萬元取保侯審的事實,以及是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懇請人民法院調查核實,在二審環節作出公證的判決。
(二)、上訴人認為,關于凌____系汽車租憑店業主,凌____有合法經營資格,________號轎車登記的所有權人為孫____,孫____將該車借給錢____使用, 上訴人與凌____雖為夫妻關系,但孫____沒有將該車交給凌____經營,孫____也沒有在汽車租賃店負責經營管理,凌____昌日常經營虧本,其經營收入沒有用于家庭生活,即凌____與本案賠償無法律關系,依法不應當被一審法院追加為被告,凌____不應該承擔責任。
被告鄧____、錢____向公安機關的供述筆錄足以證明他們未向凌____租賃________號轎車的事實。
答辯人認為,這些也只是上訴人單方面的陳述,沒有相關證據加以證明。
而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卻是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由凌____實際管理,凌____與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基于以上事實和理由,即凌____與本案有法律關系,而不是象上訴人認為的孫____與凌____僅僅是夫妻關系,家庭關系等等。
答辯人認為,如果上訴人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那么上訴人應當按照一審法院的判決載明的內容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后,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從該法條規定的內容來看,除第一款第(四)項外,其余各種情形均可以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如果二審法院能夠在二審程序結案的,答辯人建議 盡可能在中級法院審理終結。
三、被答辯人上訴請求第三項提到“依法判決被上訴人中國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這一上訴請求依法應當成立,答辯人沒有異議。
但是答辯人對于第三項作出補充, 請求判令被上訴人中國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并且要求該公司將賠償費用直接轉賬到本案答辯人趙____的指定銀行賬戶上。
其具體理由和法律依據如下:
(一)、保險公司應對免責條款履行明確告知義務。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也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已盡合理提示及說明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而保險免責條款屬于保險公司預先單方擬訂,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投保人協商的條款,屬于典型的格式條款。
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明確說明義務”,應理解為:保險人在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之前或者簽訂保險合同之時,對于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免責條款,除了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確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
結合本案,被上訴人保險公司僅將“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印制于在保險單重要提示一欄中,并不能證明其已就免責條款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且保險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后果,以書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后果,所以,應視為其未就免責條款向被保險人履行明確告知義務。
(二)、“無證駕駛”作為保險免責條款,保險人必須明確告知。
本案中無證駕駛,應受行政處罰或刑事制裁,而保險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就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本案被上訴人孫____已經向被上訴人保險公司投保并繳納了保險費,該保險合同成立、有效。
“無證駕駛”作為一種事實普遍存在,人人都知道“無證駕駛”為法律所禁止,但并不是人人都知道在無證駕駛的情況下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賠,所以當其作為保險免責條款時,直接關系到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為合同一方的保險公司必須明確告知,作為合同另一方的投保人有權知曉。
所以,有人將“無證駕駛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人人皆知”理解為“無證駕駛情況下保險公司免責也應人人皆知,無須特別告知”是錯誤的,其混淆了二者的適用,否認了合同主體的平等性,嚴重損害了保險合同投保人的合法權益。
(三)、結合本案實際情況,孫____已經向被上訴人中國____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足額投保了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無證駕駛”作為保險免責條款,保險人未履行必須明確告知告知保險合同的詳細條款等義務,應承擔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
四、被答辯人上訴請求第四項提到:“依法判決上訴人凌____不承擔賠償責任”。
答辯人有異議。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這一上訴請求。
上訴人認為,福清市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孫____、凌____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錯誤。
他的理由是孫____將上述車輛借給錢____沒有過錯,且錢____借用車輛后未發生交通事故,孫____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錢____擅自將該車借給鄧____駕駛并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應當由鄧____、錢____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與凌____、孫____無關。
這個主張與本案的客觀事實不相符合,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
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也不相符合。
這在前面已經談得很多了,因為時間關系,不再重復。
五、被答辯人上訴請求第五項提到:“一審案件受理費4200二審案件受理費由趙____、王____、王____2、張____、李____負擔。
答辯人有異議。
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這一上訴請求。
(一)上訴人稱“福清市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賠償金,證據不足,適用賠償法律錯誤,依法應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賠償金”。
被答辯人上訴所主張的事實完全與客觀事實不符。
這一上訴請求完全不能成立,答辯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恰恰相反,被答辯人上訴適用賠償法律錯誤,要求當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計算賠償金的證據不足。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2005]民他字第25號答復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的標準。
結合本案,受害人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居住10年以上,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二)上訴人的第一個錯誤認為:“王明隊確系農村戶口,有公安機關的戶籍證明為據。
原告趙____提供的暫住證等不足以證明王明隊與趙____共同生活,不能進行推定王明隊為城鎮居民”。
請合議庭注意,上訴人在歪曲事實,顛倒黑白,混淆是非,用詞不當,不是推定而是認定,答辯人在一審開庭前,已經履行舉證責任,并且證據確實充分,也就是說排除了合理懷疑,答辯人趙____為了證明自己和丈夫連續10年居住在城鎮以及由固定收入這些事實,分別向一審法院提交了,由當地公安局核發的王明隊和趙____二人的暫住證、流動人口登記表、石門村村委會證明、調查筆錄資料、王明隊和趙____二人的工資單、稅務機關出具的二人納稅證明。
以上這些證據材料絕大多數人來源于國家行政機關,具有非常強的證明效力。
這些證據材料相互之間形成了一個強有力的證據鎖鏈。
鐵一般的事實擺在大家的面前,被答辯人還百般狡辯。
實在不能理解。
(三)上訴人的第二個錯誤認為:“證人程____在出庭作證時作出虛假的“證明”,不敢在庭審筆錄上簽名確認,因此不能采納程____的證人證言,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在庭審現場調查的實際情況卻恰恰相反,證人程____在出庭作證時作出的“證明”不但實事求是,與客觀實際完全一致,而且在法官多次詢問證人時,證人非常肯定的回答,自己不僅認識四川王明隊和趙____二人,而且他們二人就住在自己的出租房里已經有10年之久。
就是二人化成灰也認識。
有庭審筆錄為證,有庭審現場的錄音錄像為證。
還有在場的其他人可以證明。
至于為什么不敢在庭審筆錄上簽名確認,是因為這位證人是一審被告申請出庭的證人,證人沒有按照“他們預先設計好的證人證言”進行回答法官的提問,而是說了實話,遭到了有關人士的強烈反對,才不敢在庭審筆錄上簽名確認。
不在筆錄上簽名確認,并不等于證人程____在出庭作證時作出“證言” 是虛假的。
反而更加牢固的證明了證人證言的真實性。
不在筆錄上簽名并不重要,只要如實記錄在案,符合法律規定。
基于以上事實與理由,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
被答辯人的絕大多數人上訴理由不符合客觀事實,依法應駁回其上訴;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既無事實依據,又無法律依據,也應依法予以駁回。
請求人民法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支持答辯人的答辯意見,駁回被答辯人的不正確的訴訟請求,以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為謝!
此致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____、王____、王____、張____、李____
代理人:____律師事務所 李____律師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審答辯狀格式】相關文章:
二審民事答辯狀格式范文10-06
二審答辯狀10-09
二審答辯狀07-24
二審答辯狀范文精選10-05
2016二審答辯狀10-26
二審離婚答辯狀10-08
民事二審答辯狀10-08
二審民事答辯狀11-10
民事二審答辯狀07-23
二審答辯狀通用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