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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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范文 :篇一
答辯人:XXXXXX有限公司
聯系方式:12345678910
法定代表人:XX
住址:江蘇省XX市XX縣
因被答辯人訴XXXX公司連帶償還被答辯人材料款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Xxxx已付承包人柴成屯工程款,而且所負的工程款遠高于其工程量所需,可以說已經對承包人柴成屯履行付款義務。對于被答辯人與承包人柴成屯之間依口頭形式所訂立的買賣合同,只在被答辯人與承包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對被答辯人承擔付款義務的人應為承包人柴成屯,而不是作為第三方的`晶都集團,由于承包人已經死亡,則合同義務人應為其繼承人xxxx不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綜上所述,xxxx與被答辯人之間并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xxxx亦不為承包人柴成屯債務的連帶責任人,故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xxxx的起訴請求。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民事答辯狀范文 :篇二
答辯人:長沙市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28號。
法定代表人李志豐,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盛龍,海南剛峰律師事務所律師,13648622071,13322028022。
原告林開春訴答辯人(下稱我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針對其訴狀現作如下答辯:
2006年下半年,瓊中縣交通局為建設瓊中縣什章階至潮參村至橫嶺部隊什運鄉農村公路通暢工程,向社會招標。我司為承攬該部分工程,也參加招投標活動。10月21日,我司按照招投標的要求以公證授權的形式委托我司海南辦事處的歐宇航代表我司在瓊中縣什章階至潮參村至橫嶺部隊什運鄉至三聯、烏石農場十二隊至大墩、長本線K21+000至響土等2006年農村公路通暢工程第一合同標段工程的投標活動中,以我單位的名義簽署投標書和投標文件,與招標人(或業主)協商、簽訂合同協議書以及執行一切與此有關的事項。經現場考察后,我司編制投標書并由歐宇航代表簽署遞交給招標代理機構。同年11月6日,歐宇航代表我司參加在海口市金景灣大酒店一樓會議室舉行的公開開標活動。11月9日,瓊中縣交通局公示第一合同段第一中標侯選人為我司。2006年11月15日,我司接到中標通知書,通知書要求我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在遞交履約擔保后于招
標文件規定的時間,攜帶中標通知書至海南省瓊中縣黎族苗族自治縣海榆路160號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協議書。同年11月29日,我司歐宇航作為授權代理人與瓊中縣交通局簽訂了《合同協議書》。簽訂合同協議書后,我司同日開工施工,2008年5月13日進行竣工驗收。施工期間,我司沒有委托黃永平進行施工,更沒有委托黃永平以“長沙市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瓊中交通局朝參公路項目部”的名義對外購買材料。原告訴稱我司承建了該公路工程,黃永平作為代理人全程負責該公路建設工程,這完全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該公路通暢工程由我司中標承建后,我司并沒有將該工程轉包,也沒有分包,更沒有委托黃永平進行建設,而是由我司獨立完成。
原告與黃永平達成口頭協議由原告為其在我司所施工的公路工程供應石料同樣沒有事實根據。我司承建該公路施工中沒有向原告購買石料,也沒有委托黃永平向原告購買過石料,因此黃永平有否向原告購買石料,所購買的石料用于哪里都與答辯人無關。至于黃永平單方稱購買石料是代表我司承建該公路,對于我司沒有法律約束力,不產生與我司之間發生買賣合同的法律關系。黃永平委托他人先后分兩次共付款2500元也都是其個人的民事行為,其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擔,與我司完全沒有關系。
綜上所述,我司沒有委托黃永平承建我司中標承建的公路工程,也沒有委托其向原告購買石料,黃永平向原告購買石料所欠的`材料款屬其個人民事行為,應由其本人承擔,故依據《民法通則》第六十三、第六十五條及《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請求貴院駁回原告對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瓊中縣黎族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長沙市公路橋梁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2008年9月28日 附有關證據及材料如下:
答辯人的營業執業照副本(復印件2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復印件2份);
投標文件(復印件2份);
中標通知書;(復印件2份)
合同協議書;(復印件2份);
公證書;(復印件2份);
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海南剛峰律師事務所的告知函;(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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