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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事答辯狀格式范文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案件被告或被上訴人在收到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的起訴狀或上訴狀的事實、理由及訴訟請求,作出答復和辯駁的文書。那你知道民事答辯狀的格式是怎樣的嗎?應該怎么寫比較好?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最新民事答辯狀格式范文,僅供借鑒參考。
最新民事答辯狀格式范文1
民事答辯狀分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
在文書上部正中寫明“民事答辯狀”。
在標題之下,寫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所寫事項與起訴狀當事人基本情況同。
案由應寫明與原告(或上訴人)糾紛的性質。
文書名稱比正文大一號字體。
(二)正文
答辯理由是答辯狀的核心部分,一般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1.就事實部分進行答辯。
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所寫的事實是否符合實際情況表示意見。如果所訴事實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并提出反證來證明符合客觀真實的'事實,對原告或上訴人進行反駁。
2.就適用法律方面進行答辯。
一是事實如果有出入,必然會引起適用法律的錯誤,論證理由可以從簡;二是事實沒有出人,而原告對實體法條文理解錯誤,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則可依法反駁;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訴(或上訴人上訴)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沒有具備引起訴訟發生和進行條件,則可就適用程序法律進行反駁。
3.提出答辯主張。
在提出事實、法律方面的答辯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辯主張,即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是完全接受,還是部分接受,明確提出對本案的看法,請求法院駁回起訴或上訴。
(三)尾部
分兩行寫明致送機關,“此致”、" XXXX人民法院”。
附項注明本答辯狀副本的份數;物證或書證的件數;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最后在文書右下方答辯人署名,寫明“答辯人x x x",并注明年月日
民事答辯狀(1)
(公民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答辯人 因 一案,
提出答辯如下: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注:
1.本答辯狀供公民對民事訴訟提出答辯用。
2.“答辯人”欄,應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
3.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具體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址。
4.答辯狀副本份數,應按原告的人數提交。
民事答辯狀(2)
(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答辯人名稱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企業性質 工商登記號
經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 賬號
因 一案,
提出答辯如下:
此 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注:
1.本答辯狀供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民事起訴提出答辯用。
2.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具體寫明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址。
3.“答辯人月署名欄,應寫明法人或其他組織全稱,加蓋單位公章。
4.答辯狀副本份數,應接原告的人數提交。
最新民事答辯狀格式范文2
田x信、田x蘭訴田x恒贍養、財產權糾紛一案民事答辯狀
民事答辯狀
答辯人田x恒,男,62歲,漢族,xx省xx縣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設管理局花園路xx號。
因田x信、田x蘭訴田><恒贍養、財產權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原告在訴狀中稱“被告未經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盡贍養義務”,不符合事實
我與原告田x信、田x蘭雖系同胞兄弟姊妹關系,但由于伯父田xx無兒,19XX年農歷四月初三,經生父母與伯父田xx協議,我被過繼給田xx為養子,并立有過繼單。從那時起,我即與養父田xx一起生活。19XX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隊干瓦工,才與養父分住兩地,但每月給養父寄款,直到19XX年養父去世為止。養父田xx雖有女兒,但早已結婚在外地居住。
我對養父養老送終的情況,養父的生女可以證明。我被送養的事實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從來沒有否定我已被送養,也從來未曾要求我盡贍養義務。現原告提出要我盡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至于說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為我的工作單位在xx市。
剛回xx市時,因單位臨時解決不了我的住房問題,才暫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訴狀中所稱是“由于生活困難”才搬回xx市“與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19XX年生活并不困難,我養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難,這有證人證明。原告企圖用“生活困難”搬回xx市,來否定既成的收養關系,沒有事實依據。
2.原告在訴狀中稱:19XX年,被告田x恒出賣了南河街13號個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將所建房屋賣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獨吞。要求人民法院將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錢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實是這樣的:19XX年我從工作單位和工友處借錢買下xx 街xx號房屋,從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為鄰居不斷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閑宅基地,不得已,19XX年生父母找我協商,要求我在空閑宅基地上蓋房子。同年建房時,除了使用出賣xx街 xx號的房款外,工作單位還給了我部分磚塊和石灰。當然,兄弟姊妹也幫了幾個工,這我不否認。
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拓寬公路,需要拆遷我住的房屋,將我的房屋作價15600元作為補償,這完全是我個人的財產,房產證上的所有權人清清楚楚地寫著我的名字。原告在訴狀中說這是全家人的共同財產,是毫無道理的`。當然,在我蓋房時,原告也幫過王,其工錢要求歸還,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與伯父田xx之間形成合法的收養關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不存在了,對于生父母也就沒有了法律上的賭養義務。但今后我個人仍愿在物質上幫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過晚年。但這只是我個人的心愿,并不是應盡的義務。
市政建設管理局因拆遷補償給我的156000元,是我個人的合法財產,他人無權爭要鑒于上述事實,我懇請法庭依據事實和法律公正決斷,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1. 本答辯狀副本2份。
2 生父田x波、生母李xx證言,證實答辯人被收養的事實。
生父母住本市xxx區xx村xx號。
3. XX街XX號房產證復印件一份。
答辯人田X恒 19XX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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