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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應訴答辯狀格式-答辯狀怎么交給法院
民事訴訟答辯狀范文【1】
審判員:
本人依法接受湖南XXXX(集團)有限公司的委托,擔任本案的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活動,現(xiàn)就本案的事實和法律發(fā)表代理意見如下:
本案原告李X與第二被告陳XX合同糾紛一案,將我公司起訴至法院并要求支付報酬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依法不能成立。
第一,違反合同的相對性原理。
2005年元月31號原告李X與被告陳XX簽定協(xié)議,并協(xié)議約定由原告協(xié)助被告陳XX承攬建筑工程,被告陳XX向原告支付報酬,該協(xié)議充分表明當事人為原告李X與被告陳XX,并且該協(xié)議有且只有兩方當事人,其中一方為原告李X,另一方為被告陳XX,我公司不是該協(xié)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也未從委托任何人從事過居間服務。
因此該合同只能對雙方當事人發(fā)生效力,不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根據(jù)合同法的相對性原理,原告要求我公司支付報酬及違約金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jù)。
第二,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居間合同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由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訂約機會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托人。
從表面上看,本案中原告李祥為居間人,被告陳世奇為委托人,但是在對居間人的資格,什么人才能從事居間服務方面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在民法理論界爭議較大,著名的民商法專家XX民教授認為居間合同中委托人可以是任何公民、法人,但居間人只能是經(jīng)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yè)的法人或公民,因為居間活動是一種中介活動,屬于商業(yè)活動的范疇,任何一種商業(yè)活動都要經(jīng)過有關國家機關的登記或批準,哪怕是一家小小的服裝店,目前就這種觀點理論界也基本上達成一致。
因此本案中的居間合同是否成立值得商酌。
綜上所述事實可以明確:本案的關鍵在于合同的主體是誰以及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
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的。
以上事實和代理意見,望人民法院予以核查認定,并慎重考慮,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訴訟代理人:XXX
二0XX年十一月十四日
民事應訴答辯狀【2】
應訴人:李運章,男,漢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劉莊店鎮(zhèn)李老家行政村50號,身份證號:412728194807124559,聯(lián)系方式:18438075649。
訟訴人:普景林,男,漢族,1948年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老城鎮(zhèn)劉埠口村。
2015年2月16日,我收到普景林訴我購買他的磚所欠的7624元的民事訴訟狀和沈丘縣人民法院的傳票一事。
特應訴實事如下:
普景林訴我在1999年購買他的磚款27624元后還款1萬元,余款7624元未還,雙方約定應于1999年3月還清(出具有欠條)。
后因我犯詐騙罪被判刑十多年,因在入獄期間不能行使民事權(quán)利,現(xiàn)得知我出獄,隨即向其主張權(quán)利。
事實是這樣的:
一、我并沒有購買過普景林的磚,我也沒還過普景林1萬元的磚款,我給普景林寫過7000元的欠款條。
實事是這樣的:
1999年鎮(zhèn)黨委確定在劉莊店北建一處有機化肥廠,讓我負責建廠,廠建好后投入生產(chǎn),購銷一條龍,上級黨委很重視,縣委劉廣泉書記和鎮(zhèn)黨委不斷來檢查指導。
1999年鎮(zhèn)黨委確定建一座辦公樓,當時報請縣委劉廣泉書記批示申請縣建行行長張明亮行長同意,準備給廠貸款50萬元,還沒有批下來,后由鎮(zhèn)黨委成員陳建介紹,就大包給安徽省臨泉縣焦莊焦建斌了,訂合同,一切建筑材料由建筑方負責(因是大包)廠方只負責工程質(zhì)量,樓建好后,工程隊交鑰匙,廠方付給建筑工方53萬元,工程期定到3個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長一個工期罰建筑方5%罰款。
1999年焦在周圍購買磚和其它建筑原材料,進行工程備料。
由于是大包工程,具體焦建斌購買誰的磚和原材料我也不過問(會計:劉桂廷證明),2000年10月工程隊破土地動工,直到2001年一天下午,焦給我打電話說他的車被城關派出所扣住了,你來一趟吧,當時我就去了,到那后普景林關心的說:你咋來啦,你不來就好啦,那時我才知道焦購買的是普景林的磚,當時我想焦讓我在廠里搞工程交付時,我先讓普景林來結(jié)帳,再者唯鞏焦停工不干了,所以我給普景林寫了個7000元的欠條,才讓焦的車放走了。
(普景林、焦建斌和我租車去的司機田紅波作證)。
二、普訴我在1999年—2014年此期間,我因詐騙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間不能行使民事權(quán)利,不是實事,實事是這樣的:
2002年3月我有病,經(jīng)周口地區(qū)醫(yī)院周醫(yī)生周專家診斷為膀胱癌,讓我及時住院治療,當時我就住在了地區(qū)醫(yī)院外
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醫(yī)師田主任給我做的手術(田主任、岳勇的女兒護士長作證)
住院幾個月后,我回到廠里,焦建斌的工程也停了,建筑工人都走了,生產(chǎn)也停了,職工都走了。
工程停工帶來廠的職工情緒低落,就這樣好端端的一個企業(yè)垮而不興了,生產(chǎn)的肥料周圍的行政村都用了,反映很好,遠的銷到項城和臨泉西部,部分群眾要聯(lián)名給省委、縣委寫信,說明情況。
我說這個廠該衰不興,算了!從此我在廠里養(yǎng)病。
后來,焦建斌給我打電話說:周圍我賒的帳太多。
我不管再去干了,再干也不夠你的,你不要生氣(不夠工程延期罰款)。
2003年底、2004年初我感覺我的身體又不對,隨及我到沈丘縣人民醫(yī)院復查,經(jīng)復查我的癌癥有復發(fā)癥狀,當時我住在本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李斌醫(yī)生和李培剛醫(yī)師給我做了第二次手術(外科主任李斌和醫(yī)師李培剛作證)。
手術后,在我住院期間,廠的會計劉桂廷去看我,我安排劉桂廷把我所有寫的欠條用生產(chǎn)好的70多噸化肥還帳,只要你欠我寫的欠條就可以拉肥料(劉桂廷證明)。
到1—2個月的時候,我愛人回廠一趟,又回到醫(yī)院和我說,鎮(zhèn)黨委以為我必死不能活了,就派付書記李會、鎮(zhèn)法庭庭長李長飛和基金會會計于福堂到廠里讓我愛人簽字按指印說這個廠鎮(zhèn)里收走了,沒有李運章的一草一木了(以上
三人作證)。
出院時醫(yī)生安排我你需要搞幾年化療治療,可能要穩(wěn)定一些。
出院后我到廠的一看,什么都沒有了,人也沒有,一切辦公用具都沒有了,我很生氣呀,于是就在家養(yǎng)病,我認為普的帳已結(jié)了,我也沒有問。
2005年底2006年初唯恐我的病再復發(fā),當時我?guī)Я?萬多元錢,就去浙江省臺州市渡橋找我兒子(他在渡橋上班),到那后,我兒子又給了我6000元錢,我在渡橋南街租了一間房子住房下了,每月80元房租金(房主曹恩禮作證),我住的房子離渡橋醫(yī)院十里左右,第二天我兒子和我一塊到渡橋醫(yī)院檢查,檢查后我問醫(yī)生化療一次得多少錢。
醫(yī)生說:根據(jù)手術后癌細胞殘留和部位,有的肝、胃、胰腺癌這樣高低不等,多者幾萬元,少者幾千元,醫(yī)生看了檢查結(jié)果說:你的手術作的很成功,半年化療一次就可以了,化療過多了,你的頭發(fā)就會大面積的脫落,對身體起負作用。
第一次化療才用了2000元錢(殷醫(yī)生證明)。
從此以后,我兒子上班我就自己做點飯吃散散步,養(yǎng)養(yǎng)身體到半年化療一次。
我兒子到休息天就去我那,該檢查的時候我自己去檢查一次,一直到2008年底,我感覺身體恢復的很好了,我要回來,我兒子不讓,一直到2010年我回來了,就住在李老家(由行政村支書記李玉東作證)。
關于普景林的7000元磚款欠條,我收到普對我訴狀和
法院傳票,我才知道普的帳沒有結(jié)了。
綜上所述
依實事為根據(jù),依法律為準繩:
1、普景林的磚不是我購買的,也不是我個人用的。
2、我和普景林必須找到焦建斌追回此款交付給普景林,把李運章所寫的欠條抽掉(7000元欠條)。
3、焦建斌如果說他把7000錢給我了,焦可以出示我寫的收條,我承擔。
此致
沈丘縣人民法院
應訴人:李XX
20XX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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