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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糾紛民事答辯狀
健康權糾紛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周xx,男,xxxx年11月7日出生,漢族,xx縣人,家住xx縣梅林橋鎮白云村圍墻組24號。
被答辯人:周xx,男,漢族,xxxx年10月31日出生,xx縣人,家住xx縣梅林橋鎮尖崗村圍墻組23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周xx健康權糾紛案,根據事實和參照法律做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周xx涉嫌故意傷罪被xx縣公安局于20xx年9月22日刑事拘留,20xx年9月30日對其依法逮捕,并于同日經xx縣公安局偵查終結,移送xx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目前xx縣人民檢察院已將該案以潭縣檢公訴刑訴[20xx]298號起訴書公訴于xx縣人民法院。
經偵查機關依法審理查明:20xx年4月28日8時許,xx縣梅林橋鎮白云村圍墻組村民陳某(答辯人母親)家修水泥路,被告人周xx認為陳某家正在修的水泥路占了自家的田,故來到施工現場阻工,在與陳某發生爭執過程中用鋤頭將陳某腰部打傷。
答辯人見到母親倒地后,持鏟子與周xx發生扭打,后被群眾勸開,雙方均不同程度受傷。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故意隱瞞事情真相,答辯人沒有持鏟子打擊周xx頭部,鐵鏟把也是用來格擋周xx砸向答辯人頭部的鋤頭時被打斷。
答辯人與周xx扭打是事實,按周xx所述答辯人持鐵鏟打擊他頭部的行為應當被認定雙方各持工具互毆。
二、 xx縣人民法院以健康權糾紛立案受理,沒有法律依據。
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是指他人實施侵害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行為而引起的糾紛。
健康權是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維護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健康維護權和勞動能力以及心理健康。
例如,餐館給顧客食甩不衛生的食品,導致顧客患病。
又如,通過某種行為使得受害人處于恐懼、驚嚇等不健康狀態。
被答辯人周xx先有故意傷害行為,答辯人及時阻止他人行兇并沒有對被答辯人造成身體傷害,被答辯人故意傷害罪經偵查機關查實,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周xx為逃避刑事追究,在偵查階段多次聲稱答辯人將其打傷,xx縣公安局通過多方調查取證證實答辯人只有阻止故意傷害的行為,并在阻止他人犯罪過程中受到輕微傷害。
答辯人在阻止周xx不法侵害母親陳某的過程中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即使對周xx造成了損害的,也不屬于民事侵權行為。
所以,xx縣人民法院以健康權糾紛立案受理,沒有法律依據。
三、 請求對本案裁定中止審理。
答辯人有沒有手持鐵鍬朝被答辯人頭部猛打以及兩人掉入水田中繼續毆打他,待被答辯人故意傷害一案審理完畢后,事發經過必然清楚。
答辯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請求對本案裁定中止審理。
答辯人:周xx
年 月 日
健康權糾紛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肖xx,男,漢族,xxxx年7月生,住潢川縣****鎮凡村曹大店村民組,公民身份號碼:****。
電話:****
答辯人:肖xx,男,漢族,成人,住址同上。
電話:****
答辯人因與原告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根據相關事實及法律法規答辯如下:
一、原告對本案的發生有重大過錯
本案原告原系****鎮林淮村村民,受利益驅動,于近年將戶口遷至****鎮凡村曹大店村民組后,因宅基地與土地補償款分配等事項多次與曹大店村民組集體及個人發生糾紛。
20xx年,原告再次無理取鬧,侵占、破壞答辯人的承包地。
同年8月2日中午,為妥善處理原告的無理行為,本著友好協商、睦鄰友善的原則,答辯人肖xx親自到原告家中,要求原告停止侵害。
但原告不顧事實真相,稱該塊土地是原告所有,雙方發生爭吵。
相鄰的答辯人肖xx端著飯碗,立即前去勸解。
原告肖云不聽規勸,遷怒于肖xx,揮拳打掉肖xx的飯碗,對肖xx拳打腳踢,雙方矛盾升級。
而后,肖云持刀追砍肖xx,肖xx、肖xx身體多處受傷,出于自衛的需要,肖xx兩次奪下肖云的兇器,肖xx舉起凳子迎擊,碰及原告,雙方矛盾激化。
肖維枝趕到現場后,一直勸阻雙方,制止沖突。
以此為借口,原告小病大養,長期住院,漫天要價,要挾答辯人同意無償轉讓承包地。
綜上,原告無理侵占承包地是沖突的誘因,不能冷靜處理矛盾是沖突的關鍵,無償索取承包地是原告的目的,對本案的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二、原告的部分訴求于法無據
1、醫療費:原告提供的醫療費收款憑證,應有病歷和診斷證明、用藥清單相佐證。
否則,不能排除原告因其他傷病而進行的醫治,要求答辯人支付該筆費用不合理。
2、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河南省直機關和事業管理差旅費管理辦法》,應為30元/天。
3、護理費:原告能夠生活自理,無需他人護理,醫療機構也沒有明確意見,無護理人員收入證明,由答辯人支付護理費與事實不符。
4、誤工費:原告無固定收入,收入狀況不明,主張過高。
5、交通費:原告應提供相關正式票據,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要求支付640元顯然過高。
6、物品損失:損害原因不明,致害人不明確,沒有法定部門的鑒定結論,不應認可。
綜上所述,雖然由于答辯人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傷害,但答辯人也有不同程度的傷情,原告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且原告主張的部分損失也于法無據,與事實不符,請法院查明事實,找準案發原因,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答辯人:肖xx 肖xx
20xx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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