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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類民事答辯狀
欠款類民事答辯狀【1】
尊敬的審判員: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律師法》的規定,北京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深圳市XXX貿易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馬成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參加本案各項訴訟活動,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如下意見:
一、被答辯人所提交的《XXX公司收取經營資金記錄》并非借款憑證,該資金記錄僅為對之前借款數額的匯總。
被答辯人起訴狀中訴稱“該資金記錄為借款記錄,訂立后答辯人一直沒有依約定正常支付利息”,實際上答辯人早已還清所借款項,該資金記錄僅僅確定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借款的數額,并未如實載明答辯人償還借款的數額,因而不能憑此單一認定借款數額。
結合答辯人提交的銀行流水清單可以看出,自2009年4月5日起至2011年8月11日止,答辯人已向被答辯人通過銀行轉賬334.55萬元,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1月15日,現金還款19萬元,總計353.55萬元人民幣,其金額遠遠高于被答辯人所訴的281.5萬元,答辯人實際早已還清欠款。
二、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281.5萬與其自己提交的證據相矛盾。
“2009年2月16日:渣打銀行貸款10萬”、“2009年9月16日:交通銀行貸款10萬”兩筆貸款,答辯人如實依照約定持續償還本息,根據約定該兩筆貸款每月采取還本付息制,自借款之日起至今,答辯人已經就本金及利息償還了一部分。
被答辯人提供的資金記錄也充分印證了該兩筆貸款還本付息的還款方式。
因而被答辯人主張訴訟請求281.5萬與其自己提交的證據相矛盾,其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
綜上所述,請貴院查明事實,秉公裁決,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無任何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支撐的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彰顯法律之尊嚴!
以上意見請予充分考慮!
北京市大成(深圳)律師事務所
馬成律師
年 月 日
欠款類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欠款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一、本案系企業之間因業務往來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而本案原告卻以自然人**作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本案的被告主體資格明顯不適格,因此被告申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本案所稱的團款,是指兩個旅行社(**旅行社與**旅行社)之間因業務往來而發生的費用,而旅行社是依據《旅行社條例》依法成立的企業法人,因此,兩個法人之間的欠款糾紛的訴訟主體是法人,而原告向自然人主張債權明顯是不符合起訴條件的。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必須要有適格的被告,本案以自然人為被告,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第一款的規定:“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因此被告申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訟。
二、被告對原告負的債務已經履行完畢
退一步說,兩個旅行社因業務之間發生的團款糾紛而引發的債權債務關系,假使是自然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由被告(自然人)來履行償還的義務,也已經因以下原因履行完畢:
1、原告與被告之間因互負債務而抵銷了總債務之中的一部份。
既然原告因兩個旅行社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向我方當事人(被告)主張債權,也就是企業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而向自然人主張債權,對方(原告)就是承認了這是自然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而原告于2014年2月28日借給被告10000元(一萬元),被告一直沒有進行清償的這筆債務,這也是自然人之間的債權債務。
因此,兩個債務之間的性質是一樣的,理所應當的可以進行抵銷。
2、被告用現金已經償還了另一部分。
被告已對原告進行了四次付款。
從原告收到被告的款,并寫下的四張收條給被告,我們不難看出被告告已經通過現金支付的方式償還了原告35000元的債務。
3、原告對被告剩余的所有債權已經轉讓給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經履行完畢了此筆債務。
在債權轉讓賬單及情況說明的這組證據中我們不難看出,本是原告欠***旅行社的款,而由我方當事人(被告)來償還的,并且原告(**)也同意從**欠款中扣除。
因此,原告實際上是把對被告的債權已經轉讓給了***旅行社,并且被告已經向***旅行社將此筆債務(65700元)進行了清償后,原告對被告的債權就已經散失了。
債權債務本身是具有相對性的,被告向***旅行履行債務,是因為***旅行社從原告那里取得了對被告的債權。
被告本沒有向***旅行社履行債務的責任,正因為原告對被告的債權已經轉讓給了***旅行社,被告才向***旅行社支付了65700元。
因此,原告已因債權轉讓的原因,而散失了對被告剩下的所有債權的主張權。
此 致
昆明市盤龍區人民法
答辯人:**
20XX年6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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