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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子二審答辯狀
離婚案子二審答辯狀范文一
答辯人:***,女,漢族,****年**月**日生,住**********,聯系電話*************。
被答辯人:***,男,漢族,****年**月**日生,住*********,聯系電話:**********。
****年**月**日,答辯人收到**市**區人民法院送達的被答辯人訴答辯人離婚糾紛的民事起訴狀副本,經認真閱讀,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并沒有將案件事實如實向法院陳述,訴狀中多有不實之詞。
為澄清案件事實,使人民法院能夠公正審理本案,答辯人提出如下答辯: 一、答辯人同意與被答辯人離婚。
二、答辯人不同意將婚生女***交由被答辯人撫養。
首先,***是女孩子,已經10周歲多,讀五年級,處于青春期,正是課業負擔日益加重與個人人格性格建立健全的關鍵時期,需要家長給予更多的陪伴與照顧。
可事實上,被答辯人本人長期在外打工,甚至時常出國打工幾年都不回家,倘若將***交由被答辯人撫養,實際上被答辯人本人根本無法承擔起照顧女兒的職責,最終的結果就是將孩子丟給被答辯人的父母,但兩位老人現畢竟上了年紀,照顧孩子會越來越吃力。
考慮到兩位老人年齡較大且文化程度不高,未來無法有效負擔起對孩子生活的照顧與學業輔導,更談不上對孩子精神世界的交流與引導。
答辯人作為***的母親現長期在**生活,很少外出打工,會有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去陪伴與照顧孩子的成長。
因此,答辯人認為孩子的撫養權交由自己,會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其次,需要向法庭澄清的是,答辯人并非像被答辯人訴狀中所言的那樣對孩子不聞不問,缺乏承擔作為母親的責任。
而事實情況是這樣的,答辯人因婚后至今只生育有***一個女孩,被答辯人及其父母重男輕女的思想導致被答辯人父母對答辯人多有埋怨,一家人時常為了生育二胎一事爭執不休,家庭關系日趨緊張。
孩子出生后的奶粉、衣物等用品大多都是由答辯人用其婚前辛苦打工積累的錢支付的,被答辯人收入明顯高于答辯人,卻鮮有在孩子身上花過錢。
被答辯人作為家庭中妻子與自己父母之間溝通的紐帶,對雙方之間的矛盾不僅不從中勸和調解,反而一個人出國打工,把問題全部交給了答辯人。
答辯人為了避免與被答辯人父母矛盾的激化,也考慮到家庭經濟狀況不好,想多掙點錢貼補家用,才被迫選擇外出打工。
即便答辯人在外打工,也是時常回來探望女兒,關心女兒的生活與學習,在自己每月收入只有800元的情況下,還堅持每年給孩子購買2500元的保險。
相反,被答辯人自己卻是先后兩次出國打工,每次一去就是兩年,根本沒有承擔起作為父親的義務。
綜上,答辯人已長期居住在**,不再外出打工,有更多的時間與精力去照顧關心孩子,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孩子的撫養權歸于答辯人一方更為妥當。
三、關于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答辯人的意見如下:
第一,被答辯人訴狀中提出的位于**市**路**號商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被答辯人用婚后夫妻財產去購買時,答辯人并不知情,且被答辯人在第一次起訴時也未予提及,存在故意隱瞞的嫌疑,有剝奪答辯人合法財產的主觀故意。
該商鋪于2010年9月20日購買時用了154792元,如今的市值肯定高于當時的購買價,應當以現在評估的價錢予以依法分割。
此外,商鋪至今已經對外出租了兩年,每月的租金600元,共計14400元。
因雙方長期處于分居狀態,所有租金一直都是由被答辯人一直收取,答辯人一分錢沒有拿到。
答辯人認為,租金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理應予以依法分割。
第二,除了被答辯人訴狀中提及的商鋪,還有一些夫妻共同財產,被答辯人在訴狀中未予提及。
首先,被答辯人自2011年8月至2013年底先后兩次出國打工,所得收入15萬余元全部在被答辯人一人處,該筆款項也未用于任何夫妻共同的生活開支。
其次,被答辯人出國打工期間,外經公司按照規定每月會支付給答辯人1500元的生活費用,四年共計72000元。
該筆款項全部由被答辯人的姐姐代為領取,答辯人分文未獲。
由此可見,被答辯人在收入明顯高于答辯人的情況下,卻多年未向家庭生活支付過一分錢,婚后財產答辯人大多都不知悉。
故上述錢款請求法院在調查清楚事實情況的基礎上,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依法分割。
四、除了上述財產的分割問題,答辯人還有如下事項請求法院在判決時予以支持。
首先,關于拆遷房屋的問題,因答辯人婚后將戶口調到了被答辯人處,在農村拆遷房屋登記時,答辯人也分到了50平方米的住房面積。
考慮到答辯人自己分得的面積無法達到一套房屋的面積,剩余的面積數額還需要答辯人自己花錢去購買,可答辯人收入水平很低,每月的工資都幾乎花在了日常開銷上,加上近兩年身體又不好,看病吃藥的費用全是一個人負擔,已經沒有任何積蓄,根本無力去購買。
答辯人請求法院在綜合考慮答辯人的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在財產分割部分對答辯人予以照顧,保證其離婚后的一套基本住房需求。
其次,答辯人的戶口一直是在被答辯人處,考慮離婚后若被答辯人將其戶口遷出,答辯人就無法獲得新農合的保險待遇。
故答辯人請求法院在處理案件時,裁決保留答辯人0.5畝的農村田地份額,以確保答辯人離婚后還能享有新農合保險待遇,也是對其今后生活的保障。
以上答辯意見,懇請法庭在查清案件事實情況的基礎上,予以采納,從而維護答辯人合法正當的權益。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離婚案子二審答辯狀范文二
答辯人:XX
答辯人因原告XX起訴離婚糾紛一案,現針對原告的《民事起訴狀》作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不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堅決不同意離婚。
原告訴稱的離婚理由純屬捏造的不實之詞,完全不成立。
主要理由:
一、答辯人與原告有感情基礎,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辯人與原告牽手前同在醫療系統工作,相互之間有所認識,對彼此都有了解。
XX年X月,經朋友介紹,雙方正式確認戀愛關系。
結婚前后原告經常到答辯人工作單位接答辯人聯絡感情,出雙入對,感情很好。
原告勤奮刻苦而上進,適應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強。
當初,我正是欣賞原告才答應與其結婚,我們結婚時,他只是一名辦事員。
是我們最困難的時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處,從何而談嫌棄他出生農村的家境,更沒有對他的待人接物有過異議。
…… ……
2、原告訴稱雙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屬實…… ……。
答辯人和原告共同生活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質不壞、人品不錯。
即便原告提出離婚,答辯人也堅決不同意離婚,答辯人有決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
婆媳相處,需要相互理解和寬容,只要有空間和時間就能調和雙方的矛盾。
我也愿意改變自己,更好地處理與婆婆的關系。
二、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雙方撫養教育,答辯人不同意離婚
答辯人從未向原告提出過離婚要求。
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在其訴狀中處處捏造虛構,極盡所能無中生有。
原告在其訴狀中理直氣壯直言被告在XX年前就多達X次提出要與他離婚、于XX年X月以來,雙方也就離婚問題多次協商。
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訴離婚的卻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辯人。
如果答辯人真提出過離婚,親友們又何來"以原告先提出離婚……"為由對原告進行指責呢?!
答辯人與原告夫妻關系的矛盾系因雙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辯人愿意給予更多地寬容和理解,通過交流溝通消除彼此之間的誤會。
更不愿意看到因為離婚而傷害到年幼的小孩,讓小孩從小在一個殘缺的家庭生活成長。
三、答辯人懇請法院綜合考慮本案事實,結合法律規定,化解我們雙方之間的矛盾
答辯人請求合議庭能夠根據案件事實,分析雙方產生矛盾的根源,輔以耐心細致的說服工作,化解原告與答辯人之間的"疙瘩",幫助我們邁過這道"檻",維護我們這個本就不該解體的家庭。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請求法院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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