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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答辯狀范文
如果子女不盡贍養義務,父母有權依法起訴獲得法律幫助。然而,現實生活中,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矛盾千差萬別。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幾篇關于贍養老人的答辯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贍養答辯狀一
答辯人:鄭在鳳,女,生于 1 9 7 1 年 6 月 9 日,漢族, 四川省會理縣人,系益門中心小學教師,住會理縣益門中心 小學。
答辯人鄭在鳳(以下簡稱“我’ ’)因向松柏訴我撫養費 糾紛一案,現答辯如下: 一、 我與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 經會理縣人民法院 2 0 01 年 10 月 17 日判決準予我與原告離婚,婚生子向陽由原告撫 養,除我應分得的夫妻共有財產折抵向陽的撫養費外,我每 月還要另行再支付向陽撫養費 156.45 元直至向陽獨立生活 為止。
我與原告離婚后,我不僅一直按照會理縣人民法院的 判決履行了支付撫養費的義務,而且每當逢年過節我還要給 予婚生子向陽一定的現金和為其購買一些生活用品。
同時, 經我與丈夫多方努力還將向陽轉入西昌市第六中學學習。
我 已履行了撫養教育兒子向陽的法定義務。
二、雖然,我現每月工資 1100 余元,但因我再婚后又 生育了一婚生子葛鑫昊,現年 5 歲,就讀于會理縣城關城東 街幼兒園,且葛金昊又體弱多病,需要我撫養。
加之,我又 患“背部皮下脂肪瘤”等多種疾病,每年都要支付大量的醫 療費用。
再者,我母親李關芬現年 64 歲,又系二級肢體殘 1 疾的殘疾人,沒任何生活來源,需要我贍養。
我弟弟鄭在明 與弟媳婦顧文會以及他們的女兒鄭世玲均系一級聾啞殘疾 人,也無任何生活來源,也需要我扶持。
同時,我弟弟鄭在 明與弟媳婦顧文會的兒子鄭世銀現僅六歲,就讀于會理縣城 關鎮實驗小學學前班, 無人撫養照料, 需我及丈夫撫養照顧。
況且,我與丈夫又分居兩地,無自己的住房,現均租房居住。
綜上,如今我的經濟十分困難,無力再增加支付兒子向 陽的撫養費用。
而原告系會理鋅礦的職工,年薪 5 萬余元, 在西昌集資兩套 120 平方米的住房,完全有能力撫養向陽。
因此,我不同意增加撫養費用,請求駁回原告要我增加撫養 費的訴訟請求。
懇請貴院判決我減少支付向陽的撫養費至 80 元,若原告不限我的答辯請求,請貴院將向陽的撫養權改判 給我,但向陽必須改名換姓。
此致
會理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鄭在鳳
20XX年 9 月 22 日 2
贍養答辯狀二
答辯人:甘娥香,女,1951 20日生,漢族,住貴陽市白云區麥 答辯人:周洋,男,1979年12 月30 日生,漢族,住貴陽市白云區麥 15日生,漢族,住江蘇省錫山市西 漳鎮天一村吳巷219 19日生,住貴陽市云巖區 龍泉巷1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繼承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答辯請求 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第一,起訴狀說答辯人以被答辯人是女兒、離家較早為由拒絕分配相 應遺產給被答辯人,雙方經白云區麥架村委會調解無效。
這種說法,純粹 是不以事實為依據的胡言亂語,其目的是奪取他人依法獲得的土地承包經 營權和房屋產權。
大家知道,被答辯人在三歲時因父母離婚而由其母扶養,戶口隨母,為非農業家庭戶口。
之后跟著其母搬到貴陽市市區生活,答辯 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訓厚在被答辯人長大成人前沒有履行過扶養被答辯人的 義務。
答辯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訓厚已于2005 日因肺癌過世,生前,被答辯人亦未履行過對周訓厚的任何贍養義務,在周訓厚病重期間,從未 來照顧過他的生活起居,關心過他的病情。
答辯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訓厚生 前沒有任何經濟來源,其生活,醫療等費用與喪葬費全部由甘娥香以及周 波、周洋三人承擔;周訓厚生前所欠債務也是由甘娥香、周波、周洋三人 承擔的。
根據權利與義務一致的原則,被答辯人不享有繼承的權利。
因此, 被答辯人說答辯人以原告是女兒、離家較早為由拒絕分配相應遺產這一說 法是不能成立的,請人民法院明察。
第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 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答辯人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系1980 承包的土地使用權并不是周訓厚一人的。
而被答辯人為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以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資格。
根據土地實際繼承人的條件: 應將從事農業生產,有能力且便于經營承包權的繼承人確定為實際繼承人 的原則;另外,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 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 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所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人 人均分”的家庭承包權是農村村民作為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的一種成 員權(社員權),具有成員權的性質和保障農民基本生活的功能,具有身份 性權利和福利性權利。
因此,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繼承人或者是根 據法律規定喪失了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繼承人,是不具有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權。
因此,周訓厚過世后,其享有的土地在承包期限 內,只能由依法享有繼承權的且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繼承人繼承; 而被答辯人為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以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資格。
第三,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 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農戶家庭,在承包期 內,家庭成員之一死亡的,承包戶的土地經營權不發生繼承,承包土地由 家庭其他成員繼續耕種,只有該成員依法應得的承包收益屬于死者的遺產, 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答辯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訓厚死亡后,其承包 的土地由答辯人一家繼續耕種,其死亡之前的承包收益屬于遺產,之后的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答辯人現有家庭有經營權的成員。
2008 辯人一家的土地被政府征用,所得到的土地補償款中不再有其丈夫周訓厚的份額。
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 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屬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 補償給土地被征用時耕種土地和需要安置的人口。
地上附屬物和青苗的補 償費是對設置地上附屬物和在土地上實際投入的人口的補償。
因此,答辯 人所領取的土地補償款中并沒有周訓厚的份額,被答辯人要求繼承土地補 償款中周訓厚的份額,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第四,被答辯人提出繼承貴陽市白云區麥架鎮麥架村麥架街17 號住房 的請求中所出具的產權證(證號:003397)是錯誤的,該住房已于2001 年底因破垮而拆除,所以,懇請人民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而現在的住房系答辯人甘娥香向甘仲華借款3 萬元,向唐昌洪借款3 萬元,周 訓厚向麥架信用社貸款2 萬元,周波、周洋合出1 萬元,于2002 年共同修 建的農村宅基地住房,答辯人甘娥香的丈夫周訓厚生前已經辦理的農村建設審批書上填寫的家庭成員系周訓厚,甘娥香,周波,周洋,周敏五人, 據此可以知道,周訓厚生前在審請建房時已經很清楚的說明了現有住房為 五人共同擁有的財產,并不是周訓厚一個人的財產,建房所用資金全部是 借款,至今未還清;另外,由于周訓厚欠麥架信用社貸款2 萬元,一直沒有 清還,所以不能辦理房屋產權。
被答辯人所提出的 15000 元,是怎么計算 的?另外,被答辯人提出的要求繼承周訓厚的部分遺產的請求已經超過《繼 規定的2年時效期限,是否還能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調查。
第五,周訓厚生前所前債務達十余萬元,均是由答辯人等從2003 一直在償還,被答辯人從未償還或承擔過,具體清單如后,特向人民法院說明: 1,由甘娥香、周波、周洋償還周訓厚欠麥架信用社貸款2 萬元; 2,由周波,周洋償還周訓厚欠王玉蘭1900 9,至今還欠60000元建房款未還; 10,由甘娥香償還劉紹華等人6800 11,由甘娥香、周波、周洋三人償還周訓厚從1998年至2005 年病故 前生病住院的醫療費用等共計5124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的規定,被答辯人為非農村集體經濟主體成員,不享有土著人地承包經營 權;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三條的規定,被答辯人未盡到 扶養義務,應當不分或者少分遺產;第八條,被答辯人的起訴已超過訴訟 時效。
綜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貴陽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4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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