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行政訴訟答辯狀精選
導語:行政訴訟是對行政單位發起的訴訟,行政單位可以準備答辯狀進行答辯。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行政訴訟答辯狀精選,歡迎閱讀。
行政訴訟答辯狀精選(一)
答辯人:合肥市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號包河區政府南樓218 法定代表人:黃典民,職務,電話:3357296
關于代龍玉訴包河區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其他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本案被訴主體不適格。
包河區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作為該案被告主體不適格,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二、 本案被告沒有剝奪原告的有關權利。
2010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龍玉到大圩鎮監察中隊反映包河工業區合肥現代機械職業學校無故將原告辭退一事。根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對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投訴,對屬于勞動保障監察職權范圍但不屬于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投訴,應當告知投訴人向有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根據上述規定大圩鎮監察中隊口頭明確告知原告,包河工業區合肥現代機械職業學校不在其管轄區域范圍內,請原告到學校駐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原告代龍玉當時并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根據《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的規定,本案中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在接到原告代龍玉
的投訴后,因不在其管轄范圍內,口頭通知其到學校駐地勞動監察單位投訴,屬于依法行使職權。
三、 本案被告沒有不履行法定職責。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訴稱的編號:XA08450120234的掛號信,該編號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查詢系統查詢為無效單號。被告更沒有將原告訴稱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舉證證明該事實。
四、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已受理代龍玉投訴事宜,受理登記編號(2011)165號,主辦監察員陳華香。
原告反映的現
行政訴訟答辯狀
代機械職業學校違法辭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目前正在調查取證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包河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將會依法給予處理。
綜上所述,原告將大圩鎮勞動監察中隊作為行政訴訟的被告是不適格的。大圩鎮監察中隊依法行使其行政職責,沒有剝奪勞動者的投訴權利。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請人民法院查清事實,駁回原告無理的訴訟請求。 此 致
包河區人民法院
行政訴訟答辯狀精選(二)
答辯人:京華市民政局
地址:京華市城東區永安大街147號,100991 法定代表人:李×× 職務:局長
答辯人于2011年5月25 日收到京華市城東區人民法院轉來藍天要求答辯人撤銷于2011年2月15日在《京華市民政局投訴(舉報)回復函》中所作出的行政決定的起訴狀。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經京華市民政局調查,證實京華市社會福利保障中心(下
稱“京華中心”)確實接受了黃金 葉煙草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黃金葉公司”)捐贈 1000 萬元,并設立“金葉發展基金”,用于支持貧困地區的“母親水窖”及“金色童年快車”兩個公益項目。在上述公益活動過程 中,黃金葉公司確實打出過“金葉映秋實,華彩寫人生”的贊助用語標幅;在贊助活動后, 京華中心在周邊縣域組織了以上述贊助用語為題的中學生作文比賽。京華中心為依法成立的公益組織,有國家法律和政策許可的從事公益活動的 資質和能力。相關的黃金葉煙草集團有限公司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為?在國家法規、政策允許范圍內進行投資、開發?。該公司所在地的西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具證明,認定該公司網站上報道的贊助活動內容及贊助活動現場多處豎立的贊助用語?金葉映秋實,華彩寫人生?的大幅標
語和各種展示牌均為公益活動的標識,不含煙草促銷元素,不構成商業廣告宣傳。“母親水窖”和“金色童年快車”兩個項目均為國家婦聯和教育部等機構大力倡導和支持的全國性公益項目,產生了巨大的社會影響和效果。與該公司合作在周邊縣域開展以黃金葉公司贊助用語為題的中學生作文比賽,是“金色童年快車”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而非該公司的商業推廣或廣告宣傳活動。因此京華中心和黃金葉有限公司的如上所述的活動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無不妥之處。而原告在起訴狀中稱京華中心接受黃金葉有限公司的贊助,與該公司在周邊縣域開展以黃金葉有限公司的贊助用語為標題的中學生作文比賽的一系列活動是違法的,原告的此種觀點是錯誤的。
二、 起訴人藍天不是我國《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適格當事人,
不具有行政訴訟原告的資格。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1
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
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答辯人在《京華市民政局投訴(舉報)回復函》中所作的決定是正確合法的,其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也不可能在將來對起訴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并沒有侵犯起訴人的合法權益,所以起訴人與答辯人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起訴人藍天在本行政訴訟案中不具有原告資格。
三、 原告認為《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已經
經我國的有關機關批準,該公約已成為我國法律體系中的組成部分,因而在起訴狀中直接適用該公約
第13條的規定,這是不合理的。因為我國雖然已經簽署和批準《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但由于我國法律法規尚未明確規定禁止煙草公司從事公益贊助等社會公益活動,該公約的條文不能直接在我國適用。因此,原告要求答辯人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于批準<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的決定》、《世界衛生組織煙草控制框架公約》第 13 條和我國有關廣告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京華中心違法接受黃金葉公司贊助的行為、與該公司合作在周邊縣域開展以黃金葉公司贊助用語(金葉映秋實,華彩寫人生)為題的中學生作文比賽、以及與該公司合作在上述活動中進行煙草廣告宣傳等活動予以查處的行為無法律依據,況且答辯人對于黃金葉煙草集團有限公司也不
具 有行政監管權,無權對其合法的活動進行干預。答辯人不可能因為原告的要求去為非法的行為,而是只能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和義務,所以答辯人在《京華市民政局投訴(舉報)回復函》中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于法有據,而且是合理的。
四、 盡管藍天并非適格的行政復議申請人和行政訴訟原告
人,答辯人也一直本 著執政為民的理念和向人民群眾負
責的態度,對其提出的要求盡可能圓滿地給予答復。可
見,答辯人并非造成其相關復議和訴訟開支的當事人。
因此由答辯人承擔其訴訟費和其它相關費用的要求沒有
任何法律根據,答辯人不可能承擔毫無法理基礎的責任;這些費用應由其自己和推動其不斷支 出上述費用的人
和組織來承擔。
綜上,該起訴狀原告提出的行政訴訟請求于法無據,不能成立。而 20XX 年 2 月 15 日《京華市民政局投訴(舉報)回復函》中所作出的行政決定是正確的, 有事實根據,合情合理合法,故請法院根據事實依據法律以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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