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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勞動報酬答辯狀范本
導語:被訴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答辯狀進行答辯。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追索勞動報酬答辯狀范本,歡迎閱讀。
追索勞動報酬答辯狀范本(一)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被答辯人:
訴公司追索勞動報酬一案,答辯人針對其請求和事實理由,特提出以下答辯意見,望法庭采納。
一、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違規簽訂《見習合同》侵害其合法權益不成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答辯人作為國有建筑施工企業,積極響應國家招錄大中專畢業生見習的政策,依法實行大中專畢業生見習制度,既是上級主管部門分配的不得不完成的政治任務,又是國有企業不容推卸的緩解就業壓力、維護一方和諧穩定的社會責任。如果在政府強力推行、法律又沒有明文禁止的情況下,確認答辯人執行見習期制度違法并要為此付出代價是否太不公平,甚至沒有法律依據?因此,在見習期制度沒有被明文廢止之前,答辯人必須執行政府文件要求。被答辯人訴稱“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說辭只是主觀臆斷,沒有任何證據,與事實不符。
法律和政策依據有:勞辦發(1996)5號《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人部發【2006】17號《關于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的通知》、黔黨辦發【2005】21號《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實施意見》、黔人通
【2006】95號《關于轉發〈關于建立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制度的通知〉的通知》、黔勞社廳函【2008】240號《關于組織實施2008年高校畢業生到企業就業見習工作的通知》等。
二、被答辯人要求補足期間的工資的請求不成立,答辯人已經支付了該期間的所有待遇。
首先從時間來看,年 月 日,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訂了《見習協議》,約定了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期一年,符合國家相關法規、政策有關見習期的限制規定,同時也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該協議內容合法有效。 被答辯人認為應當從 年 月 日享受正常用工工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是被答辯人基于對“新的勞動關系一經確立,見習期視為試用期”錯誤理解得出的錯誤結論。1996年1月16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第四條規定:“關于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得超過半年的試用期。”,可見,見習期與試用期是可以同時存在的,只是有嚴格的期間限制,也即雙方不得在約定了一年的見習期外另行約定試用期。結合本案,雙方約定的見習期為一年,同時約定“新的勞動關系一經確立,見習期視為試用期”,之所以這樣約定的,僅僅是為了強調該期間已經包含了試用期,從而避免在該期間外又約定試用期,并非被答辯人所理解之意。結合本案事實,雙方在約定一年見習期外并未另行約定試用期,故合法有效;同時,根據“見習期視為試用期”的約定,應當在一年見習期內在扣除兩個月的試用期后,剩余10個月仍為見習期。鑒于該《見習協議》既規定了見習期,又規定了試用期的事實,則應區別對待,在試用期內執行勞動法有關試用期的規定,試用期結束后的見習期內,則應按人事部等政府部門關于見習期的規定執行。故本案中見習期間的見習行為并非勞動法規定的用工行為,見習期間雙方不存在勞動法律關系,不存在支付該期間正常用工工資及享受社會保險等福利待遇問題,答辯人僅享受見習工資待遇及試用期工資。因此,被答辯人主張從 年 月開始享受正常用工工資不成立。
其次,在見習期間,按照國家法規及政策規定的見習期待遇標準是每月不低于400元,而答辯人出于人性化管理,即便在見習期內,按照基本工資每月800元、1000元不等的標準全額支付其見習期待遇。答辯人認為,即使按被答辯人請求的正式用工標準支付,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不低于社會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標準”,答辯人也是完全支付了的`,不存在補足的問題,故被答辯人重復主張不應支持。
三、被答辯人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不成立。
首先,被答辯人要求從 年 月 日開始支付二倍工資的主張不成立。根據雙方簽訂的《見習協議》 年 月 日至 年9月 日期間,是被答辯人在答辯人處的見習試用期間,該期間有雙方的《見習協議》作為雙方普通民事法律關系的書面憑證,答辯人已經按照規定足額支付了被答辯人應當享有的所有報酬。因此,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并不享有二倍工資的請求權。
其次,根據法律規定,按照二倍標準支付工資的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被答辯人要求支付 年 月 至 年 月 日期間的二倍工資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
眾所周知,雙倍工資是用以懲罰用人單位不按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一種處罰措施,其性質屬于懲罰性賠償金而不屬于工資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未簽訂勞動合同一倍工資的仲裁時效是一年,則行使二倍工資請求權的時效不應當適用從勞動關系終止時起算。
綜合上述原因,被答辯人要求補足 年 月 日至 年 月日雙倍工資是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的。
四、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 年7 月 日至 年 月 日工資沒有事實依據。
1、答辯人已支付被答辯人 年 月工資。而被答辯人訴稱“該月工資是前一個月工資…”是被答辯人主觀推測,沒有任何證據
可以證明其主張,與事實不符。答辯人每月造冊發放的工資均為當月工資。因此,被答辯人重復主張 月份的工資不應得到支持。
2、答辯人將被答辯人派遣到項目部期間,由于被答辯人沒有履行勞動義務,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根據勞動部關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第三條規定,被答辯人沒有權利要求答辯人支付該期間的勞動報酬。
追索勞動報酬答辯狀范本(二)
答辯人:遵義縣世紀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遵義縣三岔鎮寒婆嶺。注冊號:520321000109075。
法定代表人:王大建,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謝領,貴州名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李德平,男,1961年3月21日出生,漢族,遵義縣人,住遵義縣毛石鎮中壩村鳳凰組。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動報酬糾紛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本案系勞動爭議案件,依法應當前置仲裁程序,被答辯人的起訴不符合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條件,請求依法駁回起訴。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的勞動報酬糾紛,系勞動爭議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五項)、第五條的規定,應當先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此,人民法院對于被答辯人的起訴,本不該受理,現錯誤受理后,應當依法駁回起訴。
二、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的勞動關系,雖經遵義中院終審判決成立,但也已于2009年5月22日合法解除。
2008年12月5日,答辯人以(2008)17號文件《關于加強礦山部協調的通知》對被答辯人進行管理,要求被答辯人到答辯人處報到上班,可被答辯人一直未報到上班,并且被答辯人李德平于2009年5月20日破壞答辯人礦洞的生產,被遵義縣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處罰。答辯人于2009年5月22日以(2009)16號文件《關于對李德平破壞生產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及惡劣影響的處理決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解除了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勞動關系。
三、被答辯人無權向答辯人要求勞動報酬及其賠償金。
2008年12月5日,答辯人發文件對被答辯人進行管理,要求被答辯人到答辯人處報到上班,每月不低于15天,可被答辯人一直未報到上班,答辯人才于2009年2月起停發被答辯人工資,此后,至2009年5月22日解除其勞動關系時止,被答辯人仍一直未到答辯人處報到上班,對于解除勞動關系到至今的這段時間,被答辯人是一無勞動關系,二無實際勞動。根據勞動法第三條和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有勞動才有報酬,未參加勞動的,只有法定休假日才可以要求報酬,因此,被答辯人無權向答辯人要求勞動報酬,更無權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答辯人支付勞動報酬賠償金。
四、被答辯人無權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答辯人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只有當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才應當按照該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按工作年限支付賠償金�?纱疝q人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的規定,解除了被答辯人的勞動合同,答辯人解除被答辯人的勞動合同,有事實根據和法律根據,是合法解除,而不是違法解除。因此,被答辯人無權以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答辯人要求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此致
遵義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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