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擔保答辯狀(精選6篇)
個人債務是指當事人由過去交易、事項形成的,由個人承擔個人的現時義務,包括各種借款、應付及預收款項等。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貸款擔保答辯狀,歡迎閱讀。
貸款擔保答辯狀 1
答辯人:山東__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職務:董事長
住所地:泗水縣__鎮
答辯人因山東濟寧__有限公司不服泗水縣人民法院(2007)泗民二初字第32號判決上訴一案,現結合庭審調查情況,做出答辯如下:
一、一審認定答辯人所訴擔保追償事實客觀存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1、擔保還款事實客觀存在。
在一審時,當事人已對中國農業銀行最高額保證擔保借款合同(泗營農銀保借字99第030號)進行了質證,在本次開庭時也將原件交給法庭。
該合同第一條規定:“自1999年12月2日起至2000年12月2日止,由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需要和貸款人的可能,向借款人發放最高貸款限額不超過貳拾萬元整的貸款。
在此期限和限額內不再逐筆辦理保證擔保手續,每筆貸款的金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以借據為準,借款借據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該合同借款人處有山東省泗水縣__綜合服務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顏_的私章,貸款人中國農業銀行泗水縣支行也加蓋了合同專用章和負責人李_的私章,保證人山東省泗水縣__廠加蓋了公章等。
山東省泗水縣__綜合服務公司顏_在一審時已提交了NO2239810保證擔保借款借據:貸款金額為200000.00元,借款日期為1999年12月2日,到期日期為2000年5月2日,該借據注明:“茲根據農銀保借字99第030號合同辦理此筆貸款。”
2、答辯人還款證據充分。
2000年5月2日,“山東省泗水縣__公司綜合服務公司”貸款200000.00元到期后,因其無力償還,貸款人與答辯人協商扣收了我公司200000.00元,并于2000年5月31日,將此款從答辯人在農行的874—0024186賬號劃入“山東泗水__公司綜合服務公司”872—0050488存款賬戶中,同日又將該款從前述存款賬戶轉入其貸款賬號7406—0059855。
答辯人自己持有和從農行復印的特種轉賬借方傳票已在一審中提交,答辯人所提交的財務憑證中的特種轉賬借方傳票中“轉賬原因”注明“補制傳票”的原因是,農行從答辯人賬戶中轉款后,未及時向答辯人出具相關手續,后我公司財務人員對賬時向農行索取了該單據,因該單據時間與記賬時間不符,會計便標注了“補制傳票”。
答辯人在一審時已提交了農業銀行出具的“原山東省泗水縣__存款轉入山東省泗水縣__綜合服務公司存款賬戶為扣收貸款的證明”一份,該證明記載:“2000年5月31日,根據擔保合同約定有關內容經與借款人、擔保人協商后,我行從原山東省泗水縣__廠存款賬戶轉出其存款20萬元入山東省泗水縣__綜合服務公司存款賬戶20萬元整,用于扣收其為山東省泗水縣__綜合服務公司的到期擔保貸款20萬元整,并于當日存款轉入后即時收回此筆貸款。”事實上,“山東省泗水縣__綜合服務公司”承認此筆貸款由答辯人代為償還,且上訴人“山東濟寧__有限公司”也舉不出相反的證據,其所稱“農業銀行泗水縣支行”是本案的利害關系人是錯誤的,因為貸款是事實,如果償還不屬實的話,農行的權益只會因此受損而不會受益。
3、在二審庭審時,答辯人又將“山東省泗水縣__廠”2003年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提交給了法庭,以證實“山東省泗水縣__廠”做擔保人資格的合法性。
二、上訴人山東濟寧__公司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如上訴人在上訴狀中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法(1994)4號的規定,承擔責任的前提是開辦單位沒有出資或抽逃資金,上訴人亦屬此范圍。
上訴人在一審和二審中,聲稱開辦單位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但其無法舉證自己已出資,沒有提交任何關于出資的賬目記載和銀行轉賬記錄,且另一被上訴人山東省泗水縣__綜合服務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顏_一直證實上訴人山東濟寧__公司沒有出資。
上訴人所述國有資產管理局的占有登記表是以國有資產出資的法定證明,但上訴人并未舉證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其發放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上訴人卻在此處偷梁換柱,蒙混過關。
1996年1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2號發布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占有產權登記。
占有產權登記的主要內容:
(一)出資人名稱、住所、出資金額及法定代表人;
(二)企業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
(三)企業的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
(四)企業實收資本、國有資產本;
(五)企業投資情況;
(六)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向企業核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是企業的資信證明文件!鄙显V人并沒有提交前述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依上訴人所引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開辦的其他企業被撤銷或歇業后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批復》法(1994)4號的規定,而且,該筆出資款系流動資金,上訴人已明確認可其財務記載中無出資此款的憑證,因此上訴人山東濟寧煙草公司實際并沒有出資,應承擔連帶責任。
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上訴人亦應承擔連帶責任。
三、一審適用法律適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一審適用《公司法》并無不當。
四、上訴人對本案已超訴訟時效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泗水縣__綜合服務公司”于____年7月11日被吊銷營業執照,訴訟時效應以此為基準日起算,答辯人起訴是_____年元月份,而且本案在一審和二審庭審中,被上訴人“泗水縣__綜合服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顏_經理均明確認可自答辯人代償該借款后,每年都去向其追索,每次他都領我方的財務人員去找上訴人的時任領導進行交涉,而且每任領導都知道這個情況,這說明我方不僅每年每次向借款人“泗水縣__綜合服務公司”主張權利,而且也同時向其上級單位即上訴人主張了權利,上訴人方也未出示相反證據或其某任領導出庭作證推翻。
因此,根本不存在超過訴訟時效的情形。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敬請貴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請求,依法維持原判決!
此致
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
___年___月___日
貸款擔保答辯狀 2
答 辯 人:____,男,19__年_月11日生,漢族,住_____新城六區__號。
答 辯 人:____,女,19__年_月21日生,漢族,廣西__縣人,住_____新城六區__號。
被答辯人:_____,男,19__年_月8日生,漢族,廣西__市人,住__市__路50號。
答辯人____、____因_____訴____、____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只是曾是答辯人位于_______路__號房屋的住客,答辯人并不認識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承租_______路__號房屋五樓一個單房是通過答辯人朋友何__辦理的(證據1)。
被答辯人居住_______路__號房屋五樓期間,答辯人正在忙于__縣的化妝品店經營。
被答辯人在本案中向法庭提供的《借條》需從答辯人的房屋發生入室盜竊(已向建中派出所報案并由公安機關立案)說起。
大約在2009年8月初,租住答辯人_______路__號房屋6樓的何__電話告知答辯人住處鑰匙弄丟了。
答辯人從__縣趕回賀州后發現,屋內被翻了個底朝天,答辯人的相關證件:包括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個人相片、答辯人于2007年6月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個人借款合同及房產抵押材料等一些個人重要資料全被盜走。
對通過房產抵押向蓮塘信用社貸款的事實,答辯人手頭持有的《安貸寶意外傷害保險投保授權委托書》(證據6)可以證實。
答辯人向蓮塘信用社貸款時,簽有《個人借款合同》和用_______路__號房屋作抵押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已被盜走)。
答辯人的報案已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將被答辯人_____列為重點對象并決定對其采取了強制措施。
同時,答辯人前往_____房產管理局查詢,發現答辯人的_______路__號房產再次被抵押。
對此,答辯人向_____八步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2009)賀八行初字第47號],請求撤銷房產抵押登記,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法院撤銷了_____房產管理局對_______路__號房產的抵押登記行為(證據2)。
在行政訴訟案中,第三人提供了有關證據材料。
這些材料有:《房屋抵押協議》(證據3)、被答辯人向公安機關提供的《關于____借本人現金人民幣叁拾捌萬元整抵押房產證、土地證一事的情況說明》(簡稱《情況說明,證據5》和本案中出現的借條。
這些證據都與本案有直接關系,卻都是虛假的,到處都存在與基本事實不符的“硬傷”。
主要有:
1、《房屋抵押協議》簽訂于 2009年5月23日,稱抵押借款方為“_____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
此時,答辯人____早在2006年就自己經營化妝品店,既不是_____星光硅業有限公司職工,也不是臨江地產公司員工(《情況說明》提到答辯人____是臨江地產公司房產主任)。
《房屋抵押協議》開頭的抵押借款方(乙方)的身份證號碼與落款時中的乙方身份證號碼竟然不同。
首先,假若答辯人____向被答辯人真是借款38萬元,被答辯人不會連證件號碼前后矛盾都不管,并且連這樣基本的錯誤都允許發生。
其次,答辯人____已于2008年4月14日取得第二代身份證(證據4),號碼為45010419______0334,被答辯人不會傻到連原件都不查看。
3、偽造的《借條》。
主要的漏洞有:
、佟督钘l》上顯示借款高達人民幣380000元,《借條》顯示內容卻不足100字,且將最重要的還款日期打印錯誤,然后用手改寫,明顯欠缺嚴謹。
請問如果真是放貸,放貸人會同意嗎?
、诰同F有《借條》復印件所顯示字跡的顏色深淺和字號來看:a《借條》正文字跡與承諾人處的字跡深淺明顯不一樣;b《借條》正文字號與承諾人處的字號也不一樣,而《借條》中“特立此據”位置還低于“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內容,表明這兩段字的行間距是不一樣的,如果確實是用電腦排版,這種排版是很難的。
對于答辯人來說,這種排版方式也是沒有必要的。
所以說,從整體上來分析,這《借條》不是通過電腦一次性打印出來的。
、弁ǔC耖g私人借貸,借條上落款應當是借款人才對,借條上僅出現“承諾人(公章)、承諾人法人代表(簽章)”的字樣,也是不可想象的。
而答辯人正好有證據可以推斷被答辯人是如何拼湊假《借條》的。
2007年6月,答辯人通過房產抵押方式向_____蓮塘信用社貸款,向蓮塘信用社出具了《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簡稱承諾書,因出具的承諾書被盜走,提供空白的`《廣西農村信用社借款抵(質)押承諾書》(證據7)],該材料中有答辯人夫婦倆的簽字。
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正好利用了有答辯人夫婦倆簽字的《承諾書》,被答辯人要么是在舊的承諾書中空白處直接用電腦打印借條的內容,要么是將假借條正文內容和承諾書中的落款拼在一起復印,拼出假的《借條》。
4、《情況說明》也存在著相互矛盾的地方。
《情況說明》第2頁第10行稱:“房屋抵押的事千萬不要告訴他老婆(____)和其他人知道”,但在《借條》中卻是表述為“經抵押房產借到_____……”,借條卻是有____的簽字。
這又是一個可笑的謊言。
綜上,我們可以確認被答辯人提供的《借條》是徹頭徹尾的偽造。
為此,為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之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八步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__年__月__日
貸款擔保答辯狀 3
____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接受被告的委托,作為本案第一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參與本案訴訟。
庭審前,我們認真核實相關證據、查找法律依據,通過今天的法庭調查,對本案的事實有了清楚了解,現結合事實和法律,從該借款擔保合同的批貸程序、發放貸款程存在重大過錯等幾個個方面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訴訟時效問題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是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案合同債權不屬于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訴訟時效是2年。
原告訴狀中明確說明借款到期日是____年7月19日,而原告起訴時間是______年7月24日,已經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且無證據證明有時效中止、中斷的情形,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二 、原告提供的借款擔保合同存在效力瑕疵。
原告提供的合同簽訂地點是李家村委會,但實際上當時,李家村并無村委會。
時過經年,被告是有印象簽署過自己名字,但不可能到尚不存在的村委會簽署過。
僅憑這一點,就可以認定原告提交的合同與被告簽訂的合同未必然是同一份合同。
因此該份合同存在弄虛作假的成分,效力存在瑕疵。
三、即使借款合同是成立的,但原告未履行交付義務。
退一步講,即使原告提供的合同是被告簽署,那也只能證明原告方批準了被告的貸款申請,雙方達成了借貸的合意。
至于原告是否履行了向被告交付該款項的義務,卻不能證明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交付借款的義務。
該案的實際情況:
原告前身信用聯社在紅河鎮東李家村設有代辦站代辦員_____,并在該代辦員居住房屋外面掛有信用聯社的大型牌子。
該代辦員事實,周圍十里八鄉人盡皆知。
幾年來的貸款都是經由該代辦員辦理的,原告信用聯社對該代辦站事實以及代辦員的.行為也從未有過否認。
由此可以認定該辦員是信用聯社的職工。
此次貸款手續是由原告代辦站代辦員辦理,被告______手中沒有任何材料,包括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存折等所有貸款手續都掌握在該代辦員手中。
被告______確實申請過貸款,但是是否被批準,批準后是否發放了貸款,以及發放多少都不知情;因為原告職工代辦員并未向被告______告知,______本人也從沒有收到代辦員保管的用來發放貸款的存折。
這說明原告方并完成貸款的交付義務,無權要求被告______承擔還款責任。
提供證據:東李家莊村民委員會_____年11月8日出具的證明一份,證明_____在_____年至_____年臘月意外死亡前一直擔任原告代辦員。
四、被告______并非實際借款人
被告______從未提取該筆貸款,也無從消費該筆貸款(實際的提取人和消費者是原告代辦員),被告______也從未對該筆貸款償還過利息(實際還息人是原告代辦員)。
這兩點得知該筆貸款的實際借款人是該代辦員而非被告______。
為證明這一事實,肯請原告方出示到原告處支取該筆款項以及償還利息的準確時間和相關書面、視頻資料。
五、原告方在該借貸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
1、在借貸合同的借款人和擔保人簽字事實不清、身份不明的情況下盲目放貸。
保證擔保的性質,決定了借款人和擔保人必定是熟識相互信任的,但本案借款人和擔保人卻不認識。
對于這樣的申請手續,原告都予以了批準,可見其未盡任何審查職責。
2、在未核實支取貸款人員的真實身份的情況下擅自將款項交付給借款合同之外的第三人。
因為本案被告從不知道自己獲批了貸款,因而也從未前去支取。
既然該筆貸款已經被支走,那該筆貸款必定是被第三人支走。
在合同上約定的借款人和實際支款人不一致的情況下,原告卻“視而不見”,仍然交付于第三人。
事后也要求合同上的借款人償還借款,是否有些強人所難?
3、在第三人還款時,其明知實際借款人并非被告______時,卻不履行重新核實債務人、及時變更解除合同的職責義務,而是放任這種違法違規行為的繼續,最終導致該筆貸款無法追回。
因此,代理人認為:在保證擔保借款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作為原告前身的信用聯社管理松散,在申請貸款、發放貸款、提取貸款的程序上未履行應盡的審查核實職責,怠于履行合同義務,是導致該筆貸款被第三人支走并無法償還的根本原因。
其還款責任、訴訟費用及實現債權的費用不應由被告____承擔。
以上答辯意見,請合議庭在合議時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律師:____
20__年八月八日
貸款擔保答辯狀 4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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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被答辯人:
地址:
電話: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答辯人馬某向貴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訴狀》,要求答辯人和被告_______返還借款_______萬元,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后,現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事項: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馬某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合同具有相對性,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要求返還借款。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無據可依。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_______因往煤業公司送煤業務發生資金周轉困難向被答辯人提出借款,被答辯人考慮其親戚關系遂借給被告_______萬元,被告_______出具了《欠條》。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被告返還了被答辯人借款_______萬元,并由答辯人就《欠條》的后續還款事實進行見證。由此可見,本案中借款合同的當事人為:借貸人——被答辯人馬某,借款人——被告_______。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被答辯人顯然只具有向被告請求還款的權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辯人返還借款的義務。而答辯人作為該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請求還款的權利也不具有返還借款的義務。事實上,答辯人在該《欠條》上以簽字按手印的方式所做的見證只是用來證明被告將于何時還款的'事實,證明該事實的真實、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辯人卻在被告拒絕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向答辯人提出了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及法律依據,根本不能成立。
二、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按手印的行為并非擔保行為,而是對該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
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本案被告是錯誤的。
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擔保主要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辯人出具的《欠條》上,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顯然不屬于抵押、質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種。那么是否就屬于“保證”行為呢?根據我國《擔保法》第6條的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笨梢娝^保證應是保證人與債權人的明確約定,該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還款義務時實現。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2條對保證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確規定:第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出具擔保書,債權人同意的;雖未在主合同上簽署保證條款,但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蓋章的,保證合同成立。然而從本案來看,答辯人在被告出具的《欠條》上對“其中一部分_______萬元于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歸還”這一事實簽字按手印的行為,并不是答辯人將要對被答辯人出借的_______萬元進行擔保的明確表示,也不是答辯人在被告不履行還款義務時答辯人將要履行還款義務或承擔責任的明確約定,更不是答辯人以書面形式向被答辯人出具擔保書或者答辯人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蓋章的行為。
因此,答辯人在《欠條》上簽字按手印的行為并非是擔保行為,只能說是對被答辯人與被告之間借款事實的一種見證。可見在本案中答辯人既未因與被答辯人發生借款成為借款人,也未因對被答辯人的借貸進行擔保成為擔保人,與該案沒有發生任何利害關系。而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作為參與案件審理的“被告”,應當是侵犯原告民事權益,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被答辯人將答辯人列為被告顯然是錯誤的。
三、即使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視為擔保,該擔保也已經逾期,答辯人將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退一萬步講,即使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期間也已經到期,答辯人將免除保證責任,不承擔還款義務。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對保證期間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本案中,被答辯人與被告約定_______萬元的履行期滿之日為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那么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即為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至_______年_______月份底。然而在該保證期間內,被答辯人既未向被告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還款,也未向答辯人提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因此答辯人以簽字按手印的方式進行見證的行為即使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答辯人也不應當承擔還款義務。相信人民法院一定會支持答辯人的答辯,駁回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綜上,答辯人認為在被答辯人馬某與被告_______之間借款而引起的糾紛中,答辯人既未與被答辯人發生借貸行為,也未有任何擔保表示,并非本案的當事人。同時即使答辯人簽字按手印的行為被被答辯人視為“保證”,該保證也已經逾期,答辯人的擔保責任也已經被免除。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返還借款的訴訟請求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人民法院認真審查,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貸款擔保答辯狀 5
答辯人:重慶市__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住地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和董事長。
答辯人因與林金輝、____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并按起訴狀的訴訟請求和本案事實作出如下答辯:
一、訴訟請求方面
1、具體借款金額。____在林金輝處到底借沒借款,借了多少錢?是2011年5月27日《借款合同》中的200萬元,還是2011年5月27日《借款協議》中的300萬元,亦或是200萬元,需要原告用證據來支持。如果____在林金輝處實際借款是200萬元,那只能算200萬元。因為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2、林金輝實際收回了多少錢。根據林金輝出示的收據,可以證明林金輝在重慶市__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收到了172萬,而非訴狀中所說的到122萬元。
3、利息問題。合同法第二百條: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如果____在林金輝處實際借款是200萬元,那么應當《借款協議》約定的計算方式計算。而《借款協議》中的300萬元的利息是40萬元,那么200萬的利息應當按300萬元分攤后計算,即利息應為26.6667萬元(40萬元÷300萬×200萬)才符合公平原則。
4、違約金主張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因此,答辯人要求適當減少違約金。
二、保證責任時效方面
擔保法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原告訴稱的事實,若本案擔保責任成立,則答辯人最后還款時間為2012年5月27日。就是說,本案的保證期間為2012年11月27日,超過這個時間答辯人就可不承擔保證責任。然而原告提供給答辯人的訴狀,對起訴的時間進行了涂改,對此,答辯人要求原告提供起訴的時間證據。
三、客觀事實方面
1、原告訴稱,2011年5月27日《借款協議》系由答辯人重慶市__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擔保,系不是事實。因為答辯人公司的印章與2011年5月27日《借款協議》上的印章是不一致的,主要區別在公章上是否有一個“蒙”字,有“蒙”字公章為非答辯公司的合法印章。而且該法定代表人也不是__和,也非__和本人簽名。此兩點可以說明《借款協議》與答辯人無任何關系。
2、原告林金輝起訴所稱的事實只是客觀事實表象的一部分,對實質問題并沒提及,其實情并非原告所述。理由如下:2013年2月5日,____出具給答辯人重慶市__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兩份承諾書。一份承諾書說____在林金輝借了200萬,依據是2011年5月27日《借款合同》;另一份承諾書說2011年5月27日,____、林金輝及___(___以貴公司[1]的名義)簽訂了《借款協議》,協議約定____向林金輝借款300萬元,并由___以貴公司的名義為本人提供了擔保,此承諾書所說《借款協議》即本案所爭議的內容。
該兩份承諾書證明了____知道與___、林金輝簽訂《借款協議》時擔保蓋章及簽字并非答辯人公司所為,即明確了答辯人重慶市__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參與2011年5月27日簽訂的三百萬元《借款協議》的擔保。再結合上面虛假公章和非__和所簽字的事實,可知本案答辯人重慶市__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沒有參與本案所訴案件的擔保,當然也就不應當承擔任何責任。至于擔保責任,應當由直接簽名的責任人承擔,而非答辯人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重慶市__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重慶市__集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慶__律師事務所律師
時間:20__年2月_日
貸款擔保答辯狀 6
答辯人:______,男,19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漢族,住石家莊市新華西路______號____小區__-__-______室。
現就原告韓____訴我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對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數額不予認可:
1、答辯人在同被答辯人的借款擔保書上簽字擔保時,楊____同被答辯人約定的是借款50萬元,但是同時口頭約定了利息每個月5%,上給息。簽訂借款合同的第二日,即2015年8月1日楊____打款給被答辯人利息2.5萬元,被答辯人借款給楊____50萬元,實際楊____收到的款項是47.5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七條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故被答辯人出借給楊____的借款金額應該為47.5萬元。
2、被答辯人起訴所稱2015年10月13日楊____向其追加借款15萬元一事,答辯人并不知情,在楊____尚未償還被答辯人債務的情況下繼續向被答辯人韓____借款一事,答辯人并未同意對此提供擔保,并且被答辯人并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向楊____借款15萬元的事實。
3、楊____被答辯人約定的是上給息,并且實際上也是按照約定實際履行了。分別于2015年的9月初和2015年10月初分兩次向被答辯人支付每月2.5萬元借款利息,現因楊____逃匿,答辯人不是其本人無法從銀行打印其向被答辯人打款的銀行流水,請求法院依法調查取證。
二、答辯人只應承擔楊____抵押登記的房產所登記債權數額外的保證責任;
答辯人為楊____與被答辯人韓____的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同時楊____也用其本人所有的____市____鎮____花園西區____-__-______室房屋提供擔保,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八條 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根據__房他證____字第________88號房屋他項權證的記載,楊____抵押給韓____的房屋擔保債權數額為41萬元,故答辯人只須在6.5萬元的借款數額內替楊____向被答辯人承擔擔保責任。
三、答辯人已經主動替楊____向被答辯人歸還了20萬元的債務;
答辯人于2015年12月11日,在見證人楊永奎的見證下向被答辯人韓____打款20萬元,替楊____歸還欠被答辯人的債務,被答辯人韓____向答辯人出具了收條一份。
四、被答辯人主張的實現債權的費用有些不是必須費用明顯畸高,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其請求。
綜上,答辯人只是在楊____與被答辯人的借款合同中承擔6.5萬元的擔保責任,并且已經實際代楊____歸還了20萬元,故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答辯人: ______
______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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