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反訴答辯狀
答辯狀是被告、被上訴人等針對起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回答和辯駁的一種文書。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很多事情都通過法庭來解決,開庭前都會提前做好答辯狀,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經典反訴答辯狀,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經典反訴答辯狀1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某某,男,漢族,19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惠州市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某某,女,漢族,1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現住惠州市。
答辯人因培訓費用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xx法民一初字第多少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支付違約金6000元人民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20xx年7月31日簽訂了《承包協議書》,協議書簽訂后,答辯人依《承包協議書》完全正確履行了協議書的第二項約定,詳見答辯人提交的證據1、學員名單,2、約考回執,3、學員的證人證言,4、收據,5,教學日志。被答辯人在簽訂《承包協議書》時,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車輛使用費、折扣費等共1000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承包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非常明確,答辯人自負盈虧(只是包括油費、修理費、交通事故產生的維修費用及賠償);況且依據合同約定,答辯人即是自負盈虧,同時也是被答辯人的教練,負責培訓被答辯人的學員,順利拿到這人駕駛證。
三、被答辯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學員學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因為該四名學生,未到韶關考試,因此并不存在交學費事實。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違約,且想不支付答辯人的培訓費及保證金是事實,被答辯人提出的反訴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因此法院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反訴請求,依法保護答辯人的本訴,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此致
惠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月日
經典反訴答辯狀2
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
地址: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答辯人(本訴原告)__________林地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本訴原告)針對反訴所稱事實,理由和相關證據結合我國法律規定依法做出如下答辯:
一、請求事項:駁回被答辯人的訴求,支持答辯人(本訴原告)的本訴請求。
二、事實與理由:
1、答辯人(本訴原告)簽訂《補償協議》后正常使用林地,在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搭建臨時使用房,該臨時使用房隨時可以拆除恢復__________林地,答辯人(本訴原告)只是為了有效使用__________林地,并沒有改變林地的用途。
2、答辯人(本訴原告)是否受過行政處罰與本案沒有任何關系,更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答辯人(本訴原告)在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同意的`情況下搭建臨時使用房,已經接受了行政處罰后最終拆除了臨時使用房,已經承擔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3、被答辯人(本訴被告)訴稱事實有誤,故意歪曲事實,意圖違反合同不誠信履行。本案的真正事實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訴原被告簽訂《補償協議》,雙方約定對方對__________林地有償使用,使用期限至__________年,并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內容受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本訴被告與龔飛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林地有償有期使用合同書》約束。但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被告不遵守雙方的約定通知原告解除合同并擅自拆除原告的地上建筑物,原告問其緣由,被告稱該地被告要用來堆放渣土。
綜上論證,答辯人(本訴原告)認為:被答辯人(本訴被告)訴稱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理應駁回。支持答辯人(本訴原告)的本訴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證據材料______份。
經典反訴答辯狀3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__________,男,漢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現住在______市______區______鎮______村______街巷號,電話______。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______,地址:______市______村______大廈首層號。負責人:______,電話______。
答辯人因裝修合同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______惠城法民一初字第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違約金122402.28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工程項目,違反合同約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一項第3條規定工程安裝內容、施工費用、增減項目都需要經雙方簽認后生效。但是,被答辯人將雙方約定的工程總造價7.1萬元增加到13.9006萬元(折后價12.5982萬元),沒有答辯人的簽字確認,因此該增加的所謂工程項目和工程款違背了合同約定,超出了答辯人的委托范圍,本身是對答辯人權利的侵害,不僅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增加的款項,而且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被答辯人所謂答辯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變化,沒有任何證據。
被答辯人以答辯人在施工圖紙中"配電系統圖"中簽字確認"開工,以實踐數為準",就武斷認為被答辯人所從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辯人認可,顯然是荒唐的。一方面雙方在《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規定施工圖須答辯人簽字認可后被答辯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條規定答辯人變更設計或增減項目須書面通知被答辯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時間、材料等,這就說明任何未經答辯人簽字確認的施工一律屬于被答辯人違約,任何未經答辯人書面詳細通知被答辯人的變更行為一律視為未變更。被答辯人拿出答辯人在配電系統圖中的簽字確認,就認為答辯人認可一切施工變更,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即使答辯人同意了施工變更,也只是同意配電系統圖的變更,答辯人并沒有在其他圖紙上簽字確認。
二、被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四項地1條規定工程總價款為7.1萬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別為總價款的50%和35%,即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總價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可是,被答辯人經答辯人確認完成的工程量卻尚未達到總量一半,答辯人不是認真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裝修項目,而是一再單方面增加裝修項目以牟取合同約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辯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與答辯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適應。
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約定總價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辯人未能完成合同約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只有完成了相應的工程量,才有權要求答辯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需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的規定,施工圖須在答辯人簽字確認后被答辯人方可以施工,x年11月4日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提供的施工圖上簽字,因此被答辯人最早開工時間應該是x年11月4日。到x年11月30日,被答辯人開工不超過26天,答辯人已經支付合同約定85%的工程款。按照《裝飾工程合同書》規定兩個月的工期進度,被答辯人尚未完成總工程量半數,就要求答辯人支付95%的總價款,并在x年12月22日單方面停工,明顯侵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外,該《裝飾工程合同書》沒有約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辯人即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規定對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權或通過合法途徑要求答辯人付清工程款,而無權采取停工這種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損害答辯人利益。因此,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既沒有法定依據也沒有約定依據,屬于嚴重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裝修工程量,在收取絕大部分合同約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應工程量的情況下,又單方面停工,嚴重損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未經答辯人簽字認可的新增工程款,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造成答辯人嚴重損失,被答辯人需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完整履行合同義務。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經典反訴答辯狀4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惠州市XXX實業有限公司
地址: (略)
法定代表人:(略)
被答辯人兼反訴被告(原告):XXX(惠州)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惠州市XXX實業有限公司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于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存在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的部分,望法院查明事實后駁回其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本單位工人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XXX收購合同》,被答辯人委托答辯人收集并清理其指定的廢料,該合同顯然屬于承攬合同;合同中又約定廢料作價出售給答辯人,該合同又屬于買賣合同。無論是承攬合同還是買賣合同,被答辯人都沒有義務向答辯人支付人工費,該人工是直接為被答辯人清理廢料所支付,且該員工屬于被答辯人單位職工,顯然應該由被答辯人支付工資,要求答辯人承擔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XXX收購合同》顯然上述條款顯失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2、被答辯人要求XXXX元沒有事實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從20xx年1月11日到20xx年4月2日,長期存在收集并清理廢料、收購廢料的復式合同。20xx年度答辯人支付了被答辯人員工工資XXX元,20xx年至20xx年度支付了被答辯人員工工資XXX元,20x年7月XXX元貨款已經付給被答辯人,因此合計XXXX元應當予以扣減,即被答辯人只能要求XXXX元欠款。
二、關于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反訴人開具20xx年1月11日以來XXXX元的'增值稅發票,并承擔XXXX元的增值稅抵扣損失。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20xx年1月11日起,反訴人開始為被反訴人收集、清理并收購被反訴人指定的廢料,雙方通過電子郵件、微信文件、傳真文件、銀行轉賬等形式確認并結算。從20xx年1月11日到20xx年3月2日,反訴人先后向被反訴人支付XXXX元的廢品款,但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這說明在買賣交易中,開具增值稅發票本質上系出賣方必須履行的一項稅法義務。《增值稅條例》第四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鑒于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導致反訴人不能依法進行稅額扣抵,蒙受了不要必要的損失。顯然,被反訴人有義務向反訴人開具該增值稅發票,以彌補反訴人XXX元的增值稅抵扣損失。
正因為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反訴人才不得不從20xx年3月2日起拒付廢品貨款。顯然被反訴人過錯在先,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此致
惠州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惠州市XXX實業有限公司
二Oxx年六月二十日
經典反訴答辯狀5
答辯人:趙XX,男,白族,1xxx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劍川縣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證號53293XXXXXXXX,聯系電話XXXXXX。
被答辯人:李XX,男,白族,49歲,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號,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辯人:劉XX,男,36歲,農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李XX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請求事項:
1、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原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答辯人趙XX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所支付的6000.00元為補償款而非賠償款。
1、被答辯人李XX以“事發當天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為由,要求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答辯人邀約死者到街上吃飯和李XX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吃飯并不會必然導致李XX的死亡。
2、xxx1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因搶救無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為自己酒后擅自駕駛摩托車,加之車速過快導致的,和答辯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達成的協議性質屬于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駕駛摩托車自己摔倒致傷后,趙XX、劉XX從朋友角度出發,積極打電話通知其家人,并積極參與了李XX從鎮衛生所、縣醫院、州醫院的系列搶救工作。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會工作人員的主持下,趙XX和劉XX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于xxx1年04月08日與被答辯人李XX就李XX死亡問題簽訂了“協議書”。根據該協議書第1條約定:“趙XX、劉XX二人自愿一次性彌補李XX家屬壹萬貳仟元(1xxx0.00元),每人承擔6000.00元”,該協議書明確地載明該1xxx0.00元是“彌補”款,即補償款,而不是賠償款。說明在簽署該協議時,各方當事人認可這是一份補償協議,而不是賠償協議。
二、答辯人李XX不顧已經發生法律效力并已經履行的協議約定,再次將此事訴至人民法院,是一種出爾反爾、背信棄義的行為。
根據三方xxx1年04月08日簽訂的協議書第2條約定:“李XX家屬無異議,付清彌補資金后,當事三方和睦相處、互相關照,三方簽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據此約定,趙XX和劉XX進行一次性補償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糾纏此事。趙XX和劉XX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補償款支付義務,意味著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三、原被告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書”使原有的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
原被告三方于xxx1年04月08日達成的補償協議書,雙方的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本案當事人三方自愿達成補償協議,并已實際履行,該補償協議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依照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責任。當事人三方就趙勁成死亡自行達成補償協議,應視為三方以協議排除了法律規定的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三方因自愿協商而達成協議這樣一個法律事實,使原有的賠償法律關系變成了合同關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簽訂的一次性補償協議,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關系形成的合同之債,不是侵權之債,應由合同法予以調整。
四、當事人趙XX和劉XX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該協議書,意味著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
協議簽訂后,如果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則承擔違約責任,如果義務人已將補償協議履行完畢,那么合同之債權債務關系就隨之消滅。本案三方簽訂的補償協議對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約束力,被告既然已經依協議支付相應補償款,就無需再承擔任何責任。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本答辯人對李XX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不應該對李XX的死亡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本答辯人在李XX死亡后,考慮朋友關系,從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與其他兩方當事人就李XX的死亡補償問題達成了補償協議書,該協議書各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合法、賠償金額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應認定為合法有效;答辯人已經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協議約定的補償義務,當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產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終止,但被答辯人出爾反爾、背信棄義,在達成補償協議并獲得履行后訴至法院,其訴訟請求違反了我國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也違反了我國《合同法》第八條的規定,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起訴顯系濫用訴權,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呈
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趙XX
xxx1年09月20日
經典反訴答辯狀6
反訴人(本訴被告):XXX,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漢族,住所: 電話:
反訴人(本訴被告):XXX,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漢族,住所: ,電話: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XXX,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漢族,住所地:XXXXXXXXXXXXXXX,電話:
反訴被告:XXX、XXX,反訴與原告XXX,簽訂商鋪轉讓協議的糾紛一案,作答辯如下: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還被告支付的轉讓費xxxxx元
3、反訴的訴訟費由反訴原告自行承擔。
具體事實理由如下:
原被告雙方在20xx年6月18日,簽訂了一份《商鋪轉讓協議書》,該協議原告以本人的`名義將商鋪的權利義務轉讓給被告,被告按約定當即支付7萬元轉讓費給被告,剩余轉讓費按月支付。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于20xx年XX月XX日發現(從轉讓商鋪所有權人北理工學校了解到)原告沒有相應的轉讓代理權,被告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第
1款“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該合同對被告不發生效力,并由原告承擔責任,所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為無效協議。反訴被告就多次找反訴原告協商,要求撤銷協議,返還轉讓費,但反訴原告不同意,必須強買強賣,被告本需需求法律程序解決,但被原告搶先一步,為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現被告反訴原告返還被告支付的轉讓費xxxxx元。
綜上所述,原被告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是無效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理應解除協議,返還原告轉讓費。因此,請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訴被告人的意見為謝。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年 月 日
經典反訴答辯狀7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冼xx,男,漢族,xxx年10月2日出生,現住在佛山市xx區xx鎮xx村xx街xx巷xx號,電話xxxxxxxxx。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廣州市某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地址:xx市河南岸xx路xxx新村xx大廈首層xx號。
負責人:黎某某電話0xxxxxxxxxxxx。
答辯人因裝修合同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xxx)惠城法民一初字第xx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違約金122402.28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工程項目,違反合同約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一項第3條規定工程安裝內容、施工費用、增減項目都需要經雙方簽認后生效。但是,被答辯人將雙方約定的工程總造價7.1萬元增加到13.9006萬元(折后價12.5982萬元),沒有答辯人的簽字確認,因此該增加的所謂工程項目和工程款違背了合同約定,超出了答辯人的委托范圍,本身是對答辯人權利的侵害,不僅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增加的款項,而且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被答辯人所謂答辯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變化,沒有任何證據。
被答辯人以答辯人在施工圖紙中“配電系統圖”中簽字確認“開工,以實踐數為準”,就武斷認為被答辯人所從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辯人認可,顯然是荒唐的.。一方面雙方在《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規定施工圖須答辯人簽字認可后被答辯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條規定答辯人變更設計或增減項目須書面通知被答辯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時間、材料等,這就說明任何未經答辯人簽字確認的施工一律屬于被答辯人違約,任何未經答辯人書面詳細通知被答辯人的變更行為一律視為未變更。被答辯人拿出答辯人在配電系統圖中的簽字確認,就認為答辯人認可一切施工變更,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即使答辯人同意了施工變更,也只是同意配電系統圖的變更,答辯人并沒有在其他圖紙上簽字確認。
二、被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四項地1條規定工程總價款為7.1萬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別為總價款的50%和35%,即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總價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可是,被答辯人經答辯人確認完成的工程量卻尚未達到總量一半,答辯人不是認真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裝修項目,而是一再單方面增加裝修項目以牟取合同約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辯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與答辯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適應。
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約定總價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辯人未能完成合同約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只有完成了相應的工程量,才有權要求答辯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需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的規定,施工圖須在答辯人簽字確認后被答辯人方可以施工,xxx年11月4日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提供的施工圖上簽字,因此被答辯人最早開工時間應該是xxx年11月4日。到xxx年11月30日,被答辯人開工不超過26天,答辯人已經支付合同約定85%的工程款。按照《裝飾工程合同書》規定兩個月的工期進度,被答辯人尚未完成總工程量半數,就要求答辯人支付95%的總價款,并在xxx年12月22日單方面停工,明顯侵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外,該《裝飾工程合同書》沒有約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辯人即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規定對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權或通過合法途徑要求答辯人付清工程款,而無權采取停工這種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損害答辯人利益。因此,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既沒有法定依據也沒有約定依據,屬于嚴重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裝修工程量,在收取絕大部分合同約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應工程量的情況下,又單方面停工,嚴重損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未經答辯人簽字認可的新增工程款,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造成答辯人嚴重損失,被答辯人需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完整履行合同義務。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冼xx
xxx年xx月xx日
經典反訴答辯狀8
基本知識
反訴特征
(1)當事人特定性及雙重性
由于反訴是本訴的被告向本訴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請求,因此反訴的原告即是本訴的被告,反訴的被告即是本訴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具有雙重性。
(2)請求具有獨立性
反訴具備訴成立的要件,是一種獨立的訴。反訴雖然是在本訴的訴訟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請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賴本訴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訴本身具備著起訴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訴撤回,反訴也能夠獨立存在,也能夠作為獨立的案件由法院審理裁判。
(3)目的具有對抗性
反訴的起訴能使本訴失去意義,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的時間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大多關于反訴特征的歸納,沒能把反訴的特征與反訴的條件區別開來,把提起反訴的條件看成了反訴的特征,這給界定反訴的特征帶來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訴是一種獨立的特殊之訴,因此應當將"反訴"和"本訴"加以參照,找出"反訴"不同于"本訴"之處,作為反訴的特征--即反訴與本訴在發動條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訴的最大特點應該在"反"上,這里的"反"揭示了反訴與本訴發生時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說,只有先存在本訴,反訴才有發生的可能,反訴對本訴在這點上具有依賴性。
(5)反訴和本訴之間要有聯系性
基于同一法律關系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訴訟請求,或者是基于相牽連的不同法律關系而產生的目的.對抗的不同的訴訟請求
反訴之所以在本訴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訴原告的訴訟請求,以達到維護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訴的請求與本訴的請求相對立,反訴借助本訴的訴訟程序進行,法院一并審理裁判。
反訴與本訴有牽連。反訴之所以產生和形成,是因為它與本訴有牽連,如果沒有牽連則不稱其為反訴,而是另外的訴。反訴與本訴的牽連主要表現在:反訴的原、被告與本訴的原、被告為同一對當事人;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實。
區別
反訴與反駁的詳細區別:
反訴不同于反駁。反駁,是被告對原告起訴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的辯駁。包括提供相反的證據;部分或全部推翻原告提出的事實和證據;提出新的法律根據,反駁原告起訴援引法律的錯誤,以此論證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或全部不能成立。反駁是被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也是被告在訴訟中經常采用的防御手段。反駁的目的雖然也在于使原告的訴訟目的無法實現,但它并非向原告提出獨立的訴訟請求。反駁是被告的單純防御行為,而反訴則是被告通過發動進攻來進行防御。區分反訴還是反駁,關鍵在于被告是否向原告提出了獨立的訴訟請求。
一是性質不同
反訴是被告針對原告的本訴提起的,是一種獨立的訴,具有訴的性質。而反駁則只是被告反駁原告的一種訴訟手段,不是一個獨立的訴,不具有訴的性質;
二是前提不同
反訴是以承認本訴的存在為前提,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并不加以否定。而反駁則是以否定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為前提;
三是目的不同
被告反訴的目的除抵消、吞并、排斥原告提出訴訟請求,使本訴的原告敗訴外,還對本訴的原告提出了獨立的反請求,主張獨立的權利。而反駁的目的只是否定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沒有獨立的訴訟請求。
在審判實踐中,有的被告答辯時沒有明確提出反訴,而是在反訴過程中提出了反訴,有的內容實際具備了反駁的條件,并提出了反訴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作為反訴受理、審理。如果材料不夠充分,可令其補充。同時應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12條第一款"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與價款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的規定,應由被告預交反訴案件受理費。使被告弄懂反訴與反駁的不同。并應要求原告就該反訴進行當庭答辯,由于實踐中這種情況往往是反訴請求與反駁意見同時并存。因此,審判人員就需要對二者進行區分,以便更準確地掌握被告融合在答辯中的訴訟請求,從而完善在程序上的各個環節,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
反訴答辯
答辯,是指民事(包括刑事附帶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的被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提出的問題,依據事實和法律所進行的辯駁。被告和被上訴人提出答辯,這是民事、經濟和行政訴訟中的必經程序,也是一項重要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應當保證他們能正確地行使這一權利,使當事人在訴訟中權利平等。至于當事人拒絕答辯,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依法審理。
反訴條件
必須符合民訴起訴的條件
注:
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xx)33號)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經典反訴答辯狀9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xx,男,漢族,20xx年10月2日出生,現住在xx市xx區xx鎮xx村xx街xx巷xx號,電xxxxxxxxxx。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xx市xx裝飾工程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地址:xx市河南岸xx路xxx新村xx大廈首層xx號。
負責人:xx電話xxxxxxxxx。
答辯人因裝修合同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xxx)惠城法民一初字第xx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違約金122402.28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工程項目,違反合同約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一項第3條規定工程安裝內容、施工費用、增減項目都需要經雙方簽認后生效。但是,被答辯人將雙方約定的工程總造價7.1萬元增加到13.9006萬元(折后價12.5982萬元),沒有答辯人的簽字確認,因此該增加的所謂工程項目和工程款違背了合同約定,超出了答辯人的委托范圍,本身是對答辯人權利的侵害,不僅無權要求答辯人支付增加的款項,而且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2、被答辯人所謂答辯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變化,沒有任何證據。
被答辯人以答辯人在施工圖紙中“配電系統圖”中簽字確認“開工,以實踐數為準”,就武斷認為被答辯人所從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辯人認可,顯然是荒唐的。一方面雙方在《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規定施工圖須答辯人簽字認可后被答辯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條規定答辯人變更設計或增減項目須書面通知被答辯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時間、材料等,這就說明任何未經答辯人簽字確認的施工一律屬于被答辯人違約,任何未經答辯人書面詳細通知被答辯人的變更行為一律視為未變更。被答辯人拿出答辯人在配電系統圖中的簽字確認,就認為答辯人認可一切施工變更,明顯違背了合同約定。即使答辯人同意了施工變更,也只是同意配電系統圖的變更,答辯人并沒有在其他圖紙上簽字確認。
二、被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法律規定。
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四項地1條規定工程總價款為7.1萬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別為總價款的50%和35%,即答辯人已經支付了總價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義務。可是,被答辯人經答辯人確認完成的工程量卻尚未達到總量一半,答辯人不是認真按照合同約定完成裝修項目,而是一再單方面增加裝修項目以牟取合同約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辯人有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要求被答辯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與答辯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適應。
答辯人已經支付了合同約定總價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辯人未能完成合同約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辯人拒絕支付第三期所謂工程款,符合相關法律規定。被答辯人只有完成了相應的工程量,才有權要求答辯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需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裝飾工程合同書》第七項第1條的規定,施工圖須在答辯人簽字確認后被答辯人方可以施工,20xx年11月4日答辯人在被答辯人提供的施工圖上簽字,因此被答辯人最早開工時間應該是20xx年11月4日。到20xx年11月30日,被答辯人開工不超過26天,答辯人已經支付合同約定85%的工程款。按照《裝飾工程合同書》規定兩個月的工期進度,被答辯人尚未完成總工程量半數,就要求答辯人支付95%的總價款,并在20xx年12月22日單方面停工,明顯侵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
此外,該《裝飾工程合同書》沒有約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辯人即使自身權益受到損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規定對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權或通過合法途徑要求答辯人付清工程款,而無權采取停工這種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損害答辯人利益。因此,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既沒有法定依據也沒有約定依據,屬于嚴重違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增加裝修工程量,在收取絕大部分合同約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應工程量的情況下,又單方面停工,嚴重損害了答辯人合法權益。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未經答辯人簽字認可的新增工程款,顯然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單方面停工造成答辯人嚴重損失,被答辯人需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照合同約定完整履行合同義務。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
20xx年xx月xx日
經典反訴答辯狀10
答辯人(反訴人):
住所:
電話:
被答辯人(被反訴人):
住所地:
電話:
反訴被告反訴與原告簽訂商鋪轉讓協議的糾紛一案,作答辯如下:
答辯事項: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還被告支付的轉讓費______元
3、反訴的訴訟費由反訴原告自行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被告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訂了一份《商鋪轉讓協議書》,該協議原告以本人的名義將商鋪的權利義務轉讓給被告,被告按約定當即支付______萬元轉讓費給被告,剩余轉讓費按月支付。合同履行過程中,被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發現(從轉讓商鋪所有權人北理工學校了解到)原告沒有相應的轉讓代理權,被告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8條第1款“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的規定,該合同對被告不發生效力,并由原告承擔責任,所以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為無效協議。反訴被告就多次找反訴原告協商,要求撤銷協議,返還轉讓費,但反訴原告不同意,必須強買強賣,被告本需需求法律程序解決,但被原告搶先一步,為維護被告合法權益,現被告反訴原告返還被告支付的轉讓費______元。
綜上所述,原被告簽訂的《商鋪轉讓協議書》,是無效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理應解除協議,返還原告轉讓費。因此,請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訴被告人的意見為謝。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辯書副本_____份;
證據材料______份。
經典反訴答辯狀11
反訴人:李XX,男,白族,現年56歲,云南省大理市人,現住云南省大理市XX路45號,聯系電話138872XXXXX.訴訟代理人:馬培杰,云南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聯系電話135xx7249xx.被反訴人(原告):楊XX,男,白族,1960年9月6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現住大理市,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232,聯系電話1398855XXXX.反訴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反訴人對反訴人在承租房屋上總價71317.5元的添進行折價補償。
2、本案本訴與反訴的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事實及理由:
反訴人李XX與被反訴人楊XX此前就爭議房屋有九年的租賃合同關系,三年一簽。
反訴人與被反訴人于20xx年12月15日經平等協商一致,簽訂了《房屋出租合同》合同約定:被反訴人將其所有的位于XXXX大門南側的房屋一院出租給反訴人使用,合同期限為三年,至20xx年12月15日止。
合同履行期間,反訴人覺得雙方的租賃關系一直進行得很順利,雙方合作關系良好,肯定會和以前一樣續簽租賃合同。
為了改善經營環境,遂分別于20xx年3-4和20xx年9-xx月兩次對所承租的房屋進行零星改造和裝修,共花費人民幣71317.5元。
(20xx年3-4月:55317.50元;
20xx年9-xx月:16000.00元)。
施工期間,被反訴人對反訴人的施工行為表示同意,未表示任何異議,也未進行任何善意提醒。
20xx年12月15日雙方租賃合同到期當天,被反訴人楊XX突然通知反訴人,告知其要收回房屋自用。
反訴人李XX認為,在雙方租賃合同履行期間和即將屆滿之時,被反訴人楊XX允許反訴人對所承租的房屋進行零星改造和裝修,此裝修和改造已經構成我國民法規定的添附。
雙方對此添附的歸屬無約定,應當適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6條之規定處理:“非產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上增添附屬物,財產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沒有約定又協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
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所有人”。
20xx年1月,被反訴人向貴院提起訴訟要求反訴人返還出租房屋。
現反訴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反訴,主張法院判令被反訴人對反訴人在承租房屋上總價71317.5元的添進行折價補償。
望貴院判如訴請,作出合法公正判決。
此呈XXX人民法院反訴人:李XX
20xx年4月 2 日
附:1、本反訴狀副本一份;
2、主要證據復印件一份。
經典反訴答辯狀12
案號:(20xx)某某法民一初字第xxx號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陸某某,男,漢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在某某市某某區某某路x棟xxx房,身份證號碼(略)。聯系電話(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201c年xx月xx日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于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原告訴訟請求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望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訴訟請求不明確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明確規定起訴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被答辯人訴訟請求第一項存在兩種選擇性要求,顯然屬于不符合“有具體訴訟請求”的規定,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2、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20xx年1月31日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無論該轉租是否征得房東同意,該《房屋租賃合同》都合法有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從20xx年1月31日答辯人轉租到20xx年3月被答辯人起訴,房東從未提出異議,顯然屬于默認該轉租有效。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當然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3、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回租賃押金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房屋租賃合同》既然合法有效,那么起到擔保作用的租賃押金當然無需退還。答辯人收取被答辯人租賃押金,屬于雙方合意,并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因此被答辯人無權要求退還租賃押金。
二、關于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解除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的.《房屋租賃合同》,并支付拖欠的租金93,000元(暫計至20xx年11月1日),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20xx年1月31日反訴人與被反訴人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反訴人將位于某某縣某某鎮某某路xx號某某酒店的一樓、二樓約50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給被反訴人從事餐飲經營,租期為15年。20xx年7月1日開始計租金,3年內每月6,000元,20xx年7月1日到20xx年6月30日每月租金6,600元。合同簽署后,被反訴人開始裝修并開始營業。
20xx年9月以后,被反訴人一直拖延支付租金,嚴重違反合同約定。根據《房屋租賃合同》第四條的約定,反訴人有權在被反訴人逾期15天交付租金時單方面終止租賃合同不作任何補償。因此,反訴人要求解除與被反訴人《房屋租賃合同》并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并不退還保證金。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
二O一x年十一月十九日
經典反訴答辯狀13
答辯人(本訴原告、反訴被告):某某,男,漢族,xxx年3月24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xx市
被答辯人(本訴被告、反訴原告):某某,女,漢族,xxx年12月26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住xx市。
答辯人因培訓費用糾紛將被答辯人起訴至貴院的()惠城法民一初字第多少號案件,被答辯人提起反訴。答辯人現就被答辯人的反訴,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被答辯人要求支付違約金6000元人民幣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xxx年7月31日簽訂了《承包協議書》,協議書簽訂后,答辯人依《承包協議書》完全正確履行了協議書的第二項約定,詳見答辯人提交的證據
1、學員名單,
2、約考回執,
3、學員的證人證言,
4、收據,
5,教學日志。
被答辯人在簽訂《承包協議書》時,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為有法律效力,更知道善用自己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車輛使用費、折扣費等共1000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承包協議書》第二條約定的非常明確,答辯人自負盈虧(只是包括油費、修理費、交通事故產生的維修費用及賠償);況且依據合同約定,答辯人即是自負盈虧,同時也是被答辯人的教練,負責培訓被答辯人的學員,順利拿到這人駕駛證。
三、被答辯人要求支付所欠4名學員學費,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因為該四名學生,未到韶關考試,因此并不存在交學費事實。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單方面違約,且想不支付答辯人的培訓費及保證金是事實,被答辯人提出的反訴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因此法院應當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反訴請求,依法保護答辯人的本訴,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此致
xx市惠城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x月xx日
經典反訴答辯狀14
答辯人兼反訴人(被告):xx市XXX實業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被答辯人兼反訴被告(原告):XXX(xx)有限公司
地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答辯人暨反訴人xx市XXX實業有限公司收到你院轉來的本訴,現提出答辯意見與反訴如下:
一、關于本訴部分之答辯主張
被答辯人訴訟請求存在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的部分,望法院查明事實后駁回其不合法的訴訟請求。
1、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本單位工人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被答辯人與答辯人在《XXX收購合同》,被答辯人委托答辯人收集并清理其指定的廢料,該合同顯然屬于承攬合同;合同中又約定廢料作價出售給答辯人,該合同又屬于買賣合同。無論是承攬合同還是買賣合同,被答辯人都沒有義務向答辯人支付人工費,該人工是直接為被答辯人清理廢料所支付,且該員工屬于被答辯人單位職工,顯然應該由被答辯人支付工資,要求答辯人承擔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簽署的《XXX收購合同》顯然上述條款顯失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請求法院予以撤銷。
2、被答辯人要求XXXX元沒有事實依據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從xxx年1月11日到xxx年4月2日,長期存在收集并清理廢料、收購廢料的復式合同。xxx年度答辯人支付了被答辯人員工工資XXX元,xxx年至xxx年度支付了被答辯人員工工資XXX元,xxx年7月XXX元貨款已經付給被答辯人,因此合計XXXX元應當予以扣減,即被答辯人只能要求XXXX元欠款。
二、關于反訴部分之訴訟請求與事實和理由
反訴之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被反訴人開具xxx年1月11日以來XXXX元的'增值稅發票,并承擔XXXX元的增值稅抵扣損失。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反訴之事實和理由
xxx年1月11日起,反訴人開始為被反訴人收集、清理并收購被反訴人指定的廢料,雙方通過電子郵件、微信文件、傳真文件、銀行轉賬等形式確認并結算。從xxx年1月11日到xxx年3月2日,反訴人先后向被反訴人支付XXXX元的廢品款,但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增值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并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注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這說明在買賣交易中,開具增值稅發票本質上系出賣方必須履行的一項稅法義務。《增值稅條例》第四條規定“除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以下簡稱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鑒于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導致反訴人不能依法進行稅額扣抵,蒙受了不要必要的損失。顯然,被反訴人有義務向反訴人開具該增值稅發票,以彌補反訴人XXX元的增值稅抵扣損失。
正因為被反訴人長期拒絕開具增值稅發票,反訴人才不得不從xxx年3月2日起拒付廢品貨款。顯然被反訴人過錯在先,應當依法承擔不利后果。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暨反訴人:xx市XXX實業有限公司
xxx年六月二十日
經典反訴答辯狀15
答辯人(反訴被告):黑龍江省T委員會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辯人(反訴原告):黑龍江省Y醫藥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反訴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開具發票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駁回
雙方在簽訂《租房協議》之初,答辯人已向被答辯人明確告知其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無法提供稅務發票的事實。正是在這種情況下,雙方簽訂的《租房協議》才作出了“甲方收到乙方租金后,及時向乙方出具票據”的約定。這里的票據的含義應當是除稅務發票以外的收款憑證。此外,根據財政部發布的《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從稅務機關領購發票是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的義務。而答辯人屬于社會團體法人,不是營利性單位,無需依法辦理稅務登記。因此,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為其開具發票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依據。
二、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支付違約金16萬元的'訴訟請求同樣缺
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也應依法予以駁回
如前所述,雙方已經在簽訂《租房協議》時,對是否開具發票作了具體的約定。該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法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認定為合法有效。因此,答辯人沒有向被答辯人開具發票的行為并未違約。
關于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不為其正常供熱的事實,由于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事實的存在,其要求答辯人支付違約金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反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駁回。
此致
H市N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黑龍江省T委員會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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