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2000字
答辯人:XXX,女,漢族,19xx年8月22日生,XXXX人。聯系電話: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xx年12月27日生,原XXXX人。
因被答辯人訴XXX市人民政府撤銷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頒發給答辯人第1988-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辯人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1988-011號宅基地及其以上房產系答辯人合法財產,被答辯人所述與事實不符
被答辯人原系XXX村村民,參加工作后于1950年從XXX村遷往呼和浩特,將農業戶口變為城鎮戶口,作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1975年被答辯人之子XXX從內蒙古生產建設兵團返回XXX村,并于當年與答辯人結婚,當時所爭議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間,但因年久失修,破損不堪幾乎已無法居住,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被答辯人曾對其子XXX明確表示:“有錢你們早點蓋,沒錢就晚蓋幾年,經濟上你們慢慢想辦法吧,反正我們也不準備回去了,以后這個家就是你的,你怎么蓋我們也沒意見!贝疝q人與其丈夫自1976年至1982年,歷經數年艱辛,努力備料,經老人同意,拆掉了破舊的西屋,在1983年春夏之際蓋上了六間北屋,以后幾年又緊衣縮食蓋了一間東屋和大門。1988年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對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記造冊,由于被答辯人及其子已非XXX村村民,也非農業戶口,且被答辯人在呼和浩特擁有住房,根據當時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被答辯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體擁有宅基地的條件。而由于答辯人一直系XXX村村民,亦是農業戶口,原XXX市效區人民政府于1988年11月30日向答辯人發放了1988-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答辯人名下。
根據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農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請,經村民討論,村民委員會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保坏谌藯l第二款:“農村五保戶、外遷戶等騰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員會收回。”及第四十條:“城鎮非農業戶口居民無房居住,需要使用集體土地建住宅的……。”之規定。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及其子在1988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記時已不符合在村集體擁有宅基地的條件,XXX村民委員會依據當時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將該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給符合條件的答辯人,以及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發放1988-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完全符合法律規定。同時,由于該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辯人夫婦出資重建,因此答辯人對該宅基地及房產擁有合法的使用權及所有權。
二、被答辯人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不符合法律規定
1、2000年答辯人的兒子結婚,被答辯人專程從呼和浩特趕回參加婚禮,在此期間答辯人之夫XXX與被答辯人經常談論在村里買樓一事。XXX向被答辯人說明,正是因為宅基地使用權證已經確權在答辯人名下,所以答辯人才有資格用該宅基地使用權證購買了現在居住的90號樓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權證便收歸集體。后被答辯人于2002年春節回來之際,答辯人之夫XXX又曾向其提及此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奔暗谒氖䲢l:“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敝幎ā4疝q人認為,被答辯人對1988年原XXX郊區人民政府將1988-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確權在答辯人名下這一事實至少在2000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辯人于2008年才提起行政訴訟,顯然不符合上述兩項法律規定,已超過起訴期限。
2、退一步講,被答辯人即便于2008年才知道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已確權在答辯人名下,被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亦不符合起訴的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訴訟法實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的請示的答復,答復如下:“行政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后即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的計算應當適用本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备鶕鲜鲆幎ǎ罡叻ㄔ涸诔姓J四十二條溯及力的同時,對溯及時間也做了嚴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90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機關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才是可訴對象。而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發放1988-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是在1988年,是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訴訟法》實施之前。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施行前法律未規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應如何處理的批復,批復如下:“行政侵權行為,案發在行政訴訟施行之前,當時的法律沒有規定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提起的行政訴訟不符合起訴的條件,即便被答辯人認為其合法權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過當時的法律法規主張權利,而不應提起行政訴訟。因此,應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起訴。
三、 被答辯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被答辯人參加工作后于1950年從XXX村遷往呼和浩特,將農業戶口變為城鎮戶口,作為呼和浩特市居民至今。因此,被答辯人早已不再是XXX村集體組織的成員,且其在呼和浩特市擁有住房。被答辯人請求撤銷1988-011號宅基地使用權證,將該宗宅基地確權在他的名下,違背法律規定。
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對所爭議的房產及土地均無任何權利,與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有原告訴訟主體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二)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之規定,被答辯人的起訴應予駁回。
綜上所述,答辯人作為本村村民,自籌資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領取了政府頒發的宅基地使用權證,其權利理應受到法律的認可和保護。而被答辯人在沒有村集體成員身份及已經擁有住房的情況下,鑒于目前房價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驅使,不顧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權威,肆意編造謊言,已嚴重侵害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且被答辯人根本不具備訴爭土地及房產的訴訟主體資格,原XXX市郊區人民政府為答辯人頒發土地使用權證的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
此致
敬禮!
橋西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二○xx年七月二十八日
【答辯狀】相關文章:
優秀的答辯狀范文:離婚答辯狀06-04
答辯狀須知08-22
申訴答辯狀10-09
抗訴答辯狀10-09
違約答辯狀10-09
退婚答辯狀10-09
賠償答辯狀10-09
房屋答辯狀10-09
上訴答辯狀09-09
2022答辯狀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