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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不退還彩禮答辯狀模板
(2014)漢民初字第3XXX號
原告趙Gp,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
被告崔WM,女,1990年9月26日出生
原告趙Gp與被告崔WM返還彩禮糾紛一案,趙Gp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訴訟,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受理決定,于2014年1月27日向崔WM送達了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3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趙Gp到庭參加訴訟,崔WM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趙Gp訴稱,趙Gp與崔WM2013年經人介紹相識,于2013年正月十六日訂下婚約,后來趙Gp催崔WM辦理結婚證,崔WM遲遲不予辦理,并以各種借口說要退婚。為此,趙Gp向崔WM催要彩禮款,崔WM不予返還,現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崔WM返還彩禮款(見面禮11000元、端水錢2000元、生辰錢1000元、彩禮30000元、買衣服、皮箱等1000元、買禮物1000元、請客人4000元)共計50000元。
崔WM辯稱,崔WM與趙Gp于2013年農歷正月十六日在崔WM家見的面,趙Gp給付崔WM見面禮11000元、倒水錢2000元,后趙Gp送好送了30000元,但兩人分手后,崔WM已將以上43000元返還給了趙Gp。
根據雙方的訴辯意見,本院確定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趙Gp要求崔WM返還彩禮款50000元有無事實及法律上的依據。
針對爭議焦點,趙Gp向本院提交證據有:證人趙LJ出庭證言,據此證明趙Gp曾給付崔WM見面禮11000元、倒水錢2000元、生辰錢1000元,送好30000元。
崔WM未向本院提交證據。
依據上述有效證據以及當事人陳述,本院可以確認以下案件事實:趙Gp與崔WM2013年經人介紹相識,2013年農歷正月十六日雙方訂下了婚約關系,趙Gp于訂婚當日給付崔WM見面禮11000元、倒水錢2000元,后趙Gp送好給了崔WM30000元,后雙方結束戀愛關系,在彩禮返還問題上發生糾紛,趙Gp訴至法院,要求崔WM返還彩禮款50000元。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本案趙Gp與崔WM訂婚后,依習俗給付崔WM彩禮,該事實清楚,趙Gp請求崔WM返還彩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應以能夠證明的見面禮11000元、倒水錢2000元、送好30000元為準,且崔WM辯稱中對此事予以認可。對趙Gp所稱生辰錢1000元,由于崔WM不予認可,趙Gp所提交的證據單一,不能充分證明其主張,故本院不予采信。崔WM稱,已將收到的43000元彩禮返還給趙Gp,因未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崔WM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趙Gp43000元。
二、駁回趙Gp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0元,由崔WM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一式四份,上訴于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XXXX
陪 審 員 張XXXX
陪 審 員 邢XXXX
二○xx年x月xx日
書 記 員 謝XXX
應當返還彩禮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按照風俗婚前支付的彩禮一般視為對女方的贈與,是不用返還的。只有在雙方并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未共同生活,婚前支付行為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情況下才可以要求返還。對于是否應當返還,應當看雙方的情況。請參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如下規定: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什么條件下返還彩禮
什么條件下返還彩禮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還規定了離婚彩禮返還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一個條件。那么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當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即所謂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因為給付彩禮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于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結婚彩禮包括哪些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1950年、1980年《婚姻法》和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均未對婚約和聘禮作出規定,且都規定了禁止買賣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內容。但目前我國很多地方仍存在把訂婚作為結婚的前置程序,在農村尤盛。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訂婚的彩禮也在不斷提高,小到金銀首飾,大到上萬元的現金、汽車、住房等。一旦雙方最終不能締結婚姻,則彩禮的處置問題往往引發糾紛,訴諸法院的案件也逐漸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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