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勞動爭議答辯狀(精選7篇)
答辯狀是被告、被上訴人等針對起訴狀、上訴狀的內容進行回答和辯駁的一種文書。在當下社會,很多訴訟案件都要在法庭上解決,我們開庭前一般都會提前準備好答辯狀,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2024勞動爭議答辯狀,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爭議答辯狀 1
答辯人:________有限公司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____________訴答辯人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報酬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進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崗位為財務部會計,月薪人民幣貳仟玖佰壹拾元。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稱家中有事要求辭工并提交了辭工單,答辯人表示同意,但____________隨后提出要答辯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答辯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拒絕了____________的補償要求,于是____________以再考慮為由將辭工單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辭工單后,卻連續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且不接聽公司的任何電話,為了嚴肅公司紀律,答辯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依據____________與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即合同雙方均應遵守《____________集團規章制度》(即職工手冊)。《____________集團職工手冊》第二章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職工沒有請假,無故連續曠工3天、一月中累計曠工5天或一年中累計曠工7天,予以除名的規定,對____________作出了除名處理。
在答辯人作出除名處理通知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回到了我公司并進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卻既不同意交回辭工單,也不同意簽收除名處理通知和領取工資,無奈我公司只能將其拒收、拒領情況及見證人見證的情況進行列明后對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____________無故連續曠工5天,嚴重違反了我公司的規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規章制度的規定依法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義務,因此 ____________要求我公司進行經濟補償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我司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確要求____________盡快回公司結清工資,故我司并沒有拖欠其工資的故意,工資未能結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領,故 ____________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事實依據的。鑒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__曾以家中有事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幣肆仟元,故____________應領取的工資中應扣除這肆仟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故____________要求支付______年______月到______年______月的未休年假工資的請求是沒有依據的。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所列情況的,用人單位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我公司解除與____________的勞動關系的原因是由于其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條規定的情況,因此____________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經濟賠償金是沒有依據的
綜上所述,____________的申訴請求是沒有任何法律和事實依據的,懇請仲裁委依法駁回____________的相關申訴請求。
此致
____________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勞動爭議答辯狀 2
答辯人:______,男,漢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男,______總經理。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勞動爭議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長沙市雨花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2011]雨勞仲案字第182號仲裁裁決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法庭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根據仲裁裁決書第二頁最后一段認定的案件事實如下:“申請人(即本案被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應聘到被申請人(即本案原告)處工作并擔任市場總監,工資為2000元每月,被申請人一直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與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主______的離職時間為______年7______月______日,被申請人認為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并以______年______月的工資表、______年______月的考勤表予以證明,但以上證據均為打印件,沒有申請人的簽名,而且申請人也不予認可,因此本會對被申請人提交的以上證據不予認可,被申請人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其觀點,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本會對申請人主______的離職時間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予以認可。”由此可知,本案的基本事實已經查清,即被答辯人在沒有與答辯人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又單方面解除與答辯人的勞動關系,依法理應支付答辯人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
二、答辯人提交的證據充分,合法。相反,被答辯人訴稱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不足以簽訂勞動合同與事實不符,所提交的證據也缺乏證據證明力。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被答辯人提交的考勤表以及工資表等證據均是由被答辯人單方面制作,連基本的真實性要素都不具備,不能作為確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無法提供答辯人親筆簽名的工資發放表以及考勤簽到表,僅依據其單方面制作的考勤表和工資表來確定答辯人在其公司工作時間只有21天的主______顯然不能讓人信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______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最后,被答辯人的證據在不被仲裁庭認可情況下,竟還懷疑勞動仲裁機構的專業素養,“認為仲裁庭完全沒有法律基本知識”,因此,應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三、被答辯人訴稱認為答辯人申請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無法律依據,與事實不符。
根據仲裁裁決書認定的基本事實,以及綜合答辯人在仲裁機構提交的證據,答辯人在被答辯人公司工作時間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答辯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雙倍工資以及經濟補償金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此外,被答辯人因工作期間未依法為答辯人購買社會保險,答辯人將保留向勞動監察機構申請要求被答辯人補繳社保的權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無視《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既不積極履行仲裁裁決,也不從中汲取教訓依法規范公司管理制度,反而企圖否認事實,逃避法律義務,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
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
勞動爭議答辯狀 3
答辯人:_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住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
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石______,總經理
答辯人不同意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維持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理由如下:
一、被答辯人沒有對修改過的《員工考勤休假管理規定》進行過公示或告知過答辯人,答辯人對此也確實完全不知曉,該規定不能適用答辯人。
正如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所言,被答辯人并未提交證據證明修改過的規章制度已進行了公示或者告知了蘇。在訴訟過程中,被答辯人補充了幾______照片,但這些照片字跡不清,也沒有日期,根本無法證明被答辯人已于規章制度修改后將其進行了公示。
另外還需要補充兩點:
首先,即使上述管理規定已進行過公示,該管理規定中要求病假員工提交掛號單、醫療手冊的條款也是沒有效力。
對于病假員工,為了證明其病情的真實性,單位要求其提供診斷證明書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在診斷證明書之外還要求員工另外提交掛號單、醫療手冊則有刁難患病勞動者的嫌疑。常理來說,一般人就醫并不會特意留存掛號單,醫療手冊雖然每人都有,但如果將其交與單位,必然會影響患病員工就醫。該管理規定的上述條款不合情理、強人所難,因此是無效的。
其次,再退一步講,即使上述條款是有效的,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仍然不能成立。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在申請人按時向被申請人提交宣武醫院的診斷證明書的前提下,沒有提交掛號單、醫療手冊等次要的材料顯然達不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
二、答辯人未購買藥品不代表答辯人故意裝病。
勞動者是否需要休病假需要由正規醫療機構來判斷,宣武醫院作為一家三級甲等醫院當然有這種資質。因此,宣武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和休假證明足以證明答辯人確實需要休病假。至于答辯人未購買藥品和做檢查,這和答辯人的病情有關,因為答辯人的頭疼需要的休息而不是服藥。被答辯人以答辯人未購買藥品就推斷答辯人是裝病,這種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答辯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 ____________月 ____________日
勞動爭議答辯狀 4
答辯人:_______,女,漢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_________年)深寶法西勞初字第________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現提出答辯如下:
一、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決;
二、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其上訴。
事實與理由:
(一)、被答辯人確有擅自調整答辯人的組長崗位及工作內容。答辯人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進入被答辯人處工作,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就一直擔任組長崗位負責對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但于_________年8月25日,被答辯人單方面通知答辯人從此只負責另一部門的生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而不再負責對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另一部門的生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屬于普通工人崗位的職責,而非組長崗位職責。此后,被答辯人又立即重新安排一名新的組長代替了答辯人的組長崗位。以上事實,答辯人在一審期間已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即使被答辯人不承認變更了答辯人的組長崗位,認為只是因為生產需要新增了一名組長;但被答辯人也確實承認了其有重新安排答辯人的工作內容,只是認為新安排的工作內容符合答辯人的組長職責范圍,不違反法律規定。
(二)、被答辯人在擅自調整答辯人的組長崗位及工作內容后又立即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時間。一直以來,答辯人的工作時間是白班、夜班交替進行,期間從未變更過。但自從被答辯人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后,答辯人的工作時間也隨之被調整,被答辯人要求答辯人只負責上白班,不再上夜班。被答辯人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變更答辯人工作時間的必要性。
(三)、被答辯人調整了答辯人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后導致了答辯人的工資水平大幅度降低。答辯人在未被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之前,其平均每月的工資收入是4958元,但自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及工作時間后,答辯人9月份的工資收入被迅速降低為1844元(根據銀行轉賬明細可以證實)。本案答辯人一直以來是負責員工的監督管理工作,但被答辯人卻擅自重新安排答辯人負責另一部門的上產線報表數據錄入工作,該工作內容答辯人此前從未負責過,且伴隨而來的是答辯人的`工作時間也被調整,只負責白班工作,不負責夜班工作。并導致答辯人的工資報酬大幅度降低。試問這樣的工作調整,難道不屬于工作內容的變更嗎?難道不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嗎?難道不違反勞動法律的規定嗎?答辯人在被答辯人不能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做法,有法有據。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22條規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者的工資水平須與原崗位基本相當;否則勞動者可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并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四)、根據被答辯人提交的上訴狀第2頁第2項內容顯示,被答辯人認為:_________________對勞動者工作內容的改變,通常會伴隨著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調整。本案答辯人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等確有被伴隨著調整。故,依據被答辯人的主______,亦能夠證實被答辯人確有變更了答辯人的工作內容,否則答辯人的工作報酬不會被大幅度降低,工作時間也不會被變更。
(五)、被答辯人在上訴狀中提出一審的訴訟請求并不包括確認勞動關系解除及未休年休假工資兩項,認為一審判決違反不告不理的原則。
被答辯人的該項主______缺乏事實與依據。首先,答辯人提出要求被答辯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的前提肯定是雙方勞動關系的解除,無論在仲裁還是一審階段,雙方對勞動關系的解除均持肯定意見,從未有異議,且被答辯人在上訴狀里也承認收到過答辯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其次,盡管答辯人在一審起訴狀里并未提起_________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訴求,但答辯人在仲裁階段已明確提出,仲裁裁決書也對此予以了確認,且在一審庭審階段,答辯人也再次請求法院支持仲裁階段作出的關于被答辯人支付答辯人年休假工資的仲裁裁決,被答辯人對此也從未提出異議。以上兩項事實可以一審法院的庭審記錄為證。現被答辯人在上訴階段又對其早已認可的主______予以反悔,不符合情理,也違反了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保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爭議答辯狀 5
答辯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所地: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住所地:______
貴院受理的答辯人訴被答辯人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因被答辯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現答辯人針對其提出的異議答辯如下:
一.未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根據最高法院2005年1月1日起的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雖然只是為司法審判工程價款結算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規定實際上已經否認了黑合同的法律效力。被答辯人在《管轄異議申請書》中根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未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主______權利是不應當被支持的'。
二.后簽訂的合同視為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變更
退一步說,假設未經備案的合同有效,因其簽訂在前,已經被后簽訂的經過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變更。雙方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簽署了未經備案的合同,后又于____________年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市簽署了經過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該合同第十三.34.1.(2)條的爭議解決方式中明確約定“依法向合同簽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因此,此條款是對未經備案合同第十三.34.1.(2)條的爭議解決條款的變更。
三.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4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因此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條的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一般地域管轄原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當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由施工行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當事人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情況下,可以在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所在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到本案,本案原、被告的所在地均在______市,雙方的合同履行地在______市,雙方的合同簽訂地在___
___市,標的物所在地亦在______市,且爭議金額人民幣______萬不違反級別管轄規定。
綜上,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及本著節約訴訟成本、便于查清事實的原則,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此致
_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
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日
勞動爭議答辯狀 6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______。
答辯人因與被答辯人提供勞動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答辯人現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不存在雇傭關系。
要形成雇傭關系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雇傭關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從事雇主授權或指示范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勞務活動,雇主接受雇工提供的勞務并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在被答辯人和答辯人之間:
(1)被答辯人沒有在答辯人承包的正商新藍鉆3期工程工地工作。被答辯人、答辯人之間不存在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
(2)被答辯人與答辯人之間更不存在管理關系;
(3)答辯人也從未向被答辯人支付過相關的勞動報酬。所以,被答辯人以雇傭關系為由,請求法院支持受傷損失賠償金,缺乏依據,請求貴院駁回被答辯人訴訟請求。
二、答辯人對被答辯人不存在侵權行為。
首先,從證據的來源看,僅有被答辯人提交的兩份證人證言證明被答辯人是在正商_______期工程工地受傷。其中,證人A系被答辯人老鄉且A不是施工現場工人,其出具的證明中僅僅看到了被答辯人的受傷結果,而對被答辯人的受傷原因及過程均沒看見;證人B是被答辯人的妻子,其出具的證言顯然不能讓人信服,應由其他證據予以佐證,當然也不能作為確定侵權事實存在的依據。
其次,被答辯人在訴狀中的聲稱“事故(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發生后,……往山東曹縣治療”一個多月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才入鄭州市骨科醫院治療。訴狀中被答辯人描述受傷地應為鄭州市內的正商___________期工程工地,被答辯人受傷之后不是及時到附近(市內)醫院救治而是跑到距離鄭州市一百多公里外(四五個小時的行程)的山東曹縣治療明顯有違常理。根據一般人的常識,一旦受傷骨折(雙跟骨粉碎性骨折)應盡量減少患處的活動,并快速送醫院急救,骨折的急救很重要,處理不當能加重損傷,增加病人的痛苦,甚至形成殘廢影響生命。而被答辯人舍近求遠的到山東曹縣治療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受傷地就在山東曹縣或者被答辯人在鄭州受傷并不嚴重。總之,被答辯人在聲稱受傷一個多月后才因為受傷進入鄭州骨科醫院治療隔斷了被答辯人受傷和答辯人(如果存在)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
最后,被答辯人所提供的證據中并沒山東曹縣的就診病歷和診斷證。進一步反向證明了被答辯人受傷原因及結果與答辯人無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______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三、被答辯人的有關訴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
具體是:
1、二次手術費15000元還沒有實際發生,具體手術費用金額無法預知,提前訴求不當。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其他后續治療費,被答辯人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2、住院伙食補助費1680元及營養費840元,被答辯人并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伙食補助的.期限。營養費用不應當支持,被答辯人沒有提供醫療機構證明是治療需要營養費用,依法應當承擔不能舉證的不利法律后果;
3、誤工費32459元計算依據的期限有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而答辯人提供的證據中并沒有山東曹縣的治療證明,務工期限則無從計算;
4、關于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被答辯人在病歷中稱有兩女一子,但是在訴訟請求中確主______是兩兒兩女四個孩子,其中女兒______甲的出生日期為1997年10月7日和女兒______乙的出生日期為1998年1月6日,兩個女兒年齡僅僅相差3個月,顯然有違常理,答辯人有理由推斷被答辯人存在惡意索賠嫌疑。
其次,對于被答辯人僅僅提供被撫養人______丙的《殘疾人證》來證明被撫養人______丙喪失勞動能力,答辯人認為《殘疾人證》不能作為認定喪失勞動能力的證據。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現行法律體系下,只有市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才有權出具勞動能力喪失程度鑒定。而《殘疾人證》僅是殘疾人保障組織為了保障殘疾人利益頒發的證件,不是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的法定證明形式,而且二者劃分等級的鑒定標準是完全不同的,所以《殘疾人證》等級與喪失勞動能力等級不可通用。因此答辯人僅出具《殘疾人證》索賠被撫養人生活費,不符合法定要件。另被答辯人提供證明其與______父和于母存在父母關系,且其父母共有子女三人的證據是由鄲城縣丁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效力存疑;
5、精神撫慰金30000元過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與《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當前民事審判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結合河南法院以往的判例,八級傷殘的精神撫慰金15000元在河南已經很高。被答辯人要求30000元精神撫慰金明顯過高。
此致
______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勞動爭議答辯狀 7
答辯人:______
被答辯人:______
答辯人因______訴答辯人請求確認其父與我司確認勞動關系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______之父______系經其老鄉招攬到我司工地干活,我司并不知情。我司是在______發生事故后才發現有此人在我司工地干活,經了解,______于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經其老鄉進入到工地干活,報酬亦是由其老鄉支付。其老鄉未經我司同意私自請______到工地工作,是其個人行為。
二、______發生交通事故是其嚴重違反交通法規所致,又不在工作地點、上下班路線上發生的事故,且是在干與工作無關的路上發生事故,依法不具有為工傷的條件。根據《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九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但根據______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______大隊認定的事實,______是跨越路面綠化隔離帶橫過道路時被另一正常行駛的車輛碰撞致死,事故認定書認定______是在設有隔離設施、跨越路面綠化隔離帶橫過公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司機疏忽大意對發現的危險情況沒有及時采取避讓措施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______違反了《交通安全法》第63條的規定。另外,我司施工人員租住在,當時施工地點在,而______發生事故地點在,不是我司施工人員上下班途中的路線,事發時,我司施工人員在做,故______是在辦私事的過程中發生事故,據我司了解,______在醫院的遺物中有一______當日的租房交款收據,此收據現已經為申請人或者其家屬所持,______當時應當是私自出去租房的過程中發生事故。
三、因為即使確認雙方有勞動關系,根據上述理由,______也不能認定為工傷死亡,我司愿意從人道主義出發,與申請人協商。
答辯人:______市建筑總公司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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