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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的兩類兒童收養政策的解讀
導語:民政部2014年9月28日制發了《民政部關于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收養工作的意見》,制定出臺對于規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和社會散居孤兒(以下統稱兩類兒童)收養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準了兩會間收養法的修改提案,希望對于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兩類兒童收養政策的解讀
一、制定《意見》的目的
一是貫徹落實《收養法》及其他收養法律法規。《收養法》第四條規定,不滿十四周歲的喪失父母的孤兒、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被收養。
二是規范兩類兒童收養工作。兩類兒童收養涉及法律關系較為復雜,需要進一步明確、細化相關規定,增強操作性。
三是滿足收養關系當事人的現實需要。當前,一些兩類兒童由于多種原因事實上處于無人撫養或監護缺失境地,有的甚至流浪街頭,容易發生意外事故,或被不法分子誘騙、脅迫、利用,走上違法犯罪道路。出于保障兩類兒童健康成長的考慮,有監護人產生了送養兩類兒童的愿望。同時,隨著婚姻家庭觀念、生育觀念的深刻變化,有收養意愿的家庭逐步增多,也逐步開始有意愿、接受對兩類兒童的收養。制定《意見》,規范兩類兒童送養的政策措施、證明材料、收養程序等,為兩類兒童回歸家庭提供制度保障,有利于實現兩類兒童收養關系當事人的愿望。
二、兩類兒童收養工作應堅持的原則
一是兒童利益最佳的原則。“一切為了孩子”。家庭是兒童的最佳成長環境,家庭中所具有的呵護、關愛、教育,對于兒童的成長具有不可替代性。通過收養讓兩類兒童回歸家庭,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二是國內優先原則。受傳統收養觀念影響,國內家庭多愿意收養健康低齡的兒童,為此,要積極引導國內家庭轉變收養觀念,鼓勵、支持符合條件的國內家庭收養,幫助大齡和殘疾兒童實現國內收養。同時,也要充分考慮當前實際,從兒童利益最佳原則出發,積極穩妥地開展涉外收養工作,讓一些在國內無法得到收養的兩類兒童能夠通過涉外收養回歸家庭。
三是平等自愿原則。在收養過程中,要充分尊重送養人和收養人的意愿,充分保障雙方的知情權,告知送養人送養的權利義務,讓其知曉送養后的法律后果,方便其行使選擇權利。
三、關于送養人和送養意愿
(一)送養人。根據《收養法》及有關規定,《意見》對兩類兒童的送養人進行了梳理:一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由生父母作為送養人。生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由被收養人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二是社會散居孤兒由其監護人作為送養人。社會散居孤兒的監護人依法變更為社會福利機構的,可以由社會福利機構送養。
(二)送養意愿。《意見》規定:送養人除可以向民政部門提出送養意愿外,也可向民政部門委托的社會福利機構提出送養意愿。送養意愿的提出和收養意愿的提出都是收養的必然環節,只是在一般情況下未單獨予以規定。《意見》單獨規定送養意愿的提出主要是為了便于送養人提出送養意愿,也便于民政部門及早給送養人提供必要的咨詢和幫助。當然,送養人也可以直接同收養人、被收養人一起到收養登記機關,以提出登記申請的方式提出送養意愿,辦理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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