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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實際操作考試辦法
導語:為提高內河船員實際操作技能,進一步完善內河船員實際操作考試工作,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收集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實際操作考試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規范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實際操作考試工作,促進內河船舶船員不斷提高實際操作能力,保障水上人命和財產安全,保護水域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實際操作考試工作。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是負責全國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實際操作考試的主管機關。
經主管機關授權的考試機關在各自授權范圍內具體負責實施內河船舶船員的適任實際操作考試工作。
第四條 內河船舶船員適任實際操作考試實行主考官負責制,實施適任實際操作考試的人員至少由一名主考官和一名評估員組成。
第五條 主考官的任職條件與職責:
(一)任職條件
1. 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執法證》;
2. 負責一類船員適任實際操作考試者:應持有過內河一類船舶大副、大管輪及以上船員適任證書,或船舶駕駛/輪機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負責二類或三類船員適任實際操作考試者:應持有過不低于相應類別船舶駕駛員、輪機員及以上船員適任證書,或船舶駕駛/輪機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3. 熟練掌握船員管理法規和船員適任實際操作考試工作程序;
4. 熟悉船員適任實際操作考試的相關設施、設備的使用。
(二)職責
1. 負責本專業船員適任實際操作考試的現場組織、任務分配、過程控制及結論評定;
2. 負責對實際操作考試工作進行監督與管理;
3. 按規定要求提交實際操作考試記錄和結果。
第六條 評估員的任職條件與職責:
(一)任職條件
1. 負責一類船員適任實際操作考試者:應具有船舶駕駛或輪機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持有內河一類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并在船上實際擔任船長或輪機長職務不少于24個月;
負責二類或三類船員適任實際操作考試者:應持有不低于相應類別船長或輪機長適任證書,并在船上實際擔任船長或輪機長職務不少于24個月;
2. 熟練掌握船員適任實際操作考試規范和考試評估方法;
3. 熟練操作與使用船員適任實際操作考試的相關設施、設備。
(二)職責
1. 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對本專業船員實施實際操作考試;
2. 如實記載船員的實際操作考試情況。
第七條 駕駛專業評估員只能擔任其所持適任證書所載航區(線)的航線實際操作考試工作。
持有海船750kw及以上大管輪適任證書評估員可以擔任內河輪機專業所有類別適任證書的實際操作考試工作。
第八條 主考官及評估員在實際操作考試工作中應堅持原則,做到客觀、公正。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實際操作考試時主考官和評估員應當予以回避:
(一)與主考官或評估員有直系親屬關系的船員;
(二)其它可能影響實際操作考試客觀、公正評判的情況。
第九條 實際操作考試應當通過操作相應船舶、模擬器或其他設備等方式,對內河船舶船員專業知識綜合運用、操作及應急等能力進行技能測評。
第十條 航區(線)考試可與適任證書類別職務晉升實際操作考試一并進行。
航區(線)考試的航段選擇應具有代表性和覆蓋性;應根據考生申請考試的航線范圍,選擇彎、窄、淺、干支交匯區以及港區等典型航段。
長江干線航區(線)考試的航道選擇還應在上海、太倉、九江、城陵磯、重慶、宜賓的每兩個相鄰節點間至少選定一段航道。
第十一條 駕駛專業船員實際操作考試項目包括:
(一)助航設備、通訊設備的操作;
(二)船舶操縱;
(三)應急應變;
(四)貨物積載與系固;
(五)海事案例分析;
(六)引航操作;
(七)繪制、識讀航道示意圖。
第十二條 輪機專業船員實際操作考試項目包括:
(一)機電設備的操作與管理;
(二)機電設備故障的判斷、分析與排除;
(三)應急應變;
(四)機電設備(零部件)的拆裝與調試;
(五)量具和儀表的使用與工件測量。
第十三條 實際操作考試應在理論考試之后進行,理論考試科目全部不及格者不能參加實際操作考試。
第十四條 考試機關應按照專業、類別、職務分別制作實際操作考試題卡;考生考試的先后順序應在考試之前隨機確定。
第十五條 使用模擬器開展實際操作考試,其模擬器應滿足主管機關的標準,并經主管機關認可。
第十六條 使用實船開展實際操作考試,其承考船舶的總噸或主機功率應不低于船員申請考試的適任證書所對應的船舶的總噸或主機功率。
第十七條 評估員應將實際操作考試成績如實記入考試成績表,最后由主考官在考試結論欄中填寫考試結果并簽名。
第十八條 適任實際操作考試成績為合格或不合格,考生應考的所有實際操作考試項目全部通過后,其實際操作考試方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實際操作考試不合格者,可以自初次適任考試準考證簽發之日起2年內申請補考。每次補考申請應在上一次實際操作考試滿60天后方可提出;補考的內容為未通過的考試項目,已經通過的考試項目在補考時不再重復考試。
第十九條 船員實際操作考試后,由實施考試的機關將實際操作考試成績輸入到內河船員管理系統并予以公布;同時考試機關應當建立考生實際操作考試檔案。
第二十條 船員應當向具有航區(線)實際操作考試權限的考試機關申請航線考試,考試合格后由考試實施機關單獨簽發航線簽注頁。
第二十一條 在適任實際操作考試期間,承考船舶的安全由該船船長負責。
出現危及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形時,承考船舶船長或值班駕駛員有權中止實際操作考試。
遇有或可能遇有危及機電設備及人員安全的情形時,承考船舶的輪機長或值班輪機員有權中止實際操作考試。
第二十二條 主考官在考試前或考試過程中,發現承考船舶有明顯的安全隱患,無法確保實際操作考試安全時,應拒絕或中止考試。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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