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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大慶市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經2009年4月7日市政府8屆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將《大慶市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大慶市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查報批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正確引導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合理、節約使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及《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市區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農村宅基地(以下簡稱宅基地)申請、審查、報批和土地登記發證。
第三條 宅基地建設必須符合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屯建設規劃。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
宅基地建設項目必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農用地的,應當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四條 新建宅基地,要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
不得占用基本農田進行宅基地建設。
凡村內空閑宅基地和空閑地可以安排新建住宅的,不得向村外擴展,不得批準占用耕地。
第五條 市、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和修訂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市建設部門根據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村屯建設規劃。
規劃中應明確農村居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
第六條 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350平方米。
城市近郊和鄉鎮政府所在地的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250平方米。
第七條 農民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本村村民;
(二)未申請和使用過宅基地;
(三)其他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
第八條 農民申請宅基地,需提交以下資料:
(一)戶口簿或戶口證明;
(二)戶主身份證明;
(三)《農民建住宅用地申請審批表》
(四)村委會意見及公告材料;
(五)規劃部門意見;
(六)法律、法規規定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九條 農民申請宅基地,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農民持戶口簿到本村村委會填寫《農民建住宅用地申請審批表》,經村委會審查,特殊情況經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通過后,報送鄉(鎮)建設規劃管理部門審查,報鄉(鎮)政府審核。
(二)宅基地經鄉(鎮)政府審核同意后,由村委會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7天,公布無異議的,村民持相關資料到轄區內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
(三)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受理宅基地用地申請后,到實地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用地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否符合用地標準、村屯內是否還有空閑宅基地沒有利用,組織村民填寫土地登記相關材料,對符合條件的呈報區國土資源分局。
(四)區國土資源分局審核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報件,組織到現場勘察,出具勘測定界圖和土地權屬證明等資料,組織報批材料,在7日內呈報市國土資源局。
(五)市國土資源局對土地權屬、地類、用地規模、用途等進行核定,對符合規定的,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先由市國土資源局制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再上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六)經依法批準的農村宅基地,由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到宅基地所在村進行公示,無異議的,到實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七)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在住宅建成并實地檢查合格后,報區國土資源分局,按程序頒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證》。
第十條 農民住宅改建、擴建需到轄區內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備案且不得超出原宅基地范圍,超出原宅基地范圍的由轄區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收回原宅基地證,重新履行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村民因升學、就業、當兵、民辦教師轉正等情況不再使用宅基地的,允許在本村內流轉,但必須按“一戶一宅”的原則進行。
第十二條 以盈利為目的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予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非本村村民或城鎮居民不得購買農村宅基地。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執行前原有宅基地超過標準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各國有農、林、牧場職工住宅及各縣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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