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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重慶市通用機場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根據《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和《民航西南地區通用機場建設管理暫行程序》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重慶市通用機場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通用航空產業快速發展需要,規范通用機場建設管理,簡化審批程序,根據《重慶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重慶市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暫行辦法》和《民航西南地區通用機場建設管理暫行程序》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通用機場建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通用機場,是指無公共航空運輸定期航班營運的機場,主要為通用航空提供機場服務和保障。
第四條 根據通用機場的功能和建設規模,分為一類通用機場、二類通用機場和三類通用機場。
一類通用機場是指作為基地或依靠儀表飛行、有固定設施的.通用機場,包括生產通用航空器的試飛場。
二類通用機場是指不作為基地或依靠目視飛行、有固定設施的通用機場。
三類通用機場是指執行某次臨時任務,暫時供通用航空器起飛、降落,用于非載客飛行的無固定設施的臨時場地。
第五條 一類通用機場若僅作為季節性開放使用或類似使用性質,按二類通用機場管理。
水上平臺和高架直升機場,無論是否作為基地,均列為二類通用機場。
第六條 一類通用機場建設程序包括:場址論證(含總體規劃)、可行性研究或核準、初步設計、建設、行業驗收。
二類通用機場建設程序包括:場址論證、可行性研究或核準、初步設計、建設、行業驗收。
三類通用機場建設程序暫不作規定。
第二章 前期工作申請
第七條 申請開展前期工作,須符合《重慶市關于發展通用航空產業的意見》的機場布局規劃。
第八條 項目業主應具有通用機場或運輸機場投資建設、運營管理資質和良好業績,由市級層面統一擇優確定。
第九條 項目業主通過區縣投資主管部門向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開展項目前期工作,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城鎮發展和產業布局、既有民航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規劃布局等方面進行審核。對符合發展規劃的.項目,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同意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意見。前期工作意見作為辦理規劃、國土、環評等項目手續的依據。
第十條 項目業主取得同意開展前期工作的意見后,委托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項目選址工作、編寫場址論證報告。
第三章 場址審批
第十一條 項目業主根據項目選址報告,向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提出場址申請,并附上選址報告、航行研究資料(含飛行程序方案)等材料一式三份。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據此征求有關軍區空軍意見。
第十二條 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取得軍方書面同意意見后,在5個工作日內轉報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審批場址。區縣政府依據《重慶市民用機場管理辦法》,加強場址保護。
第四章 可行性研究審批或核準
第十三條 場址批復后,項目單位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核準報告。報告編制完成后,向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審批或核準,并附以下資料:
(一)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
(四)社會穩定風險分析報告;
(五)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出具的行業審查意見;
(六)招標方案;
(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屬政府性投資主體投資的通用機場,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委托有資質的咨詢評估單位,對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評估后,在法定期限完成審批。其他投資主體投資的通用機場,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項目要件齊備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核準文件。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五條 通用機場總體規劃、初步設計、建設、行業驗收等環節,由項目業主報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審批和管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除本辦法上述相關程序規定外,其余建設管理程序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民航管理部門規章、文件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正式生效。如國家有正式規定出臺,即按國家新規定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1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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