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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關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導語: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已經列入國家計劃,由城市政府組織房地產開發企業或者集資建房單位建造,以微利價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下面是小編收集的韶關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暫行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進一步完善多層次的城鎮住房供應體系,提高城鎮中低收入家庭職工、居民的住房水平,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和建設部、國家計劃發展委員會、國土資源部《關于大力發展經濟適用住房的若干意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享受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供應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三條凡具有韶關市區常住戶口居民,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一)戶內人均住房面積12平方米以下,且戶內成人年人均收入連續3年低于市區同年度職工年均收入的;
(二)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鑒定屬整棟危房(房屋整體危險評定為d級)需拆除的業主、住戶;
(三)外地來韶參加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無房戶。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計劃部門,會同建設、土地管理部門,根據本市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人口、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和市場需求以及建設用地可供數量情況,編制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并統籌納入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計劃。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年度計劃,并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統籌安排。
第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建設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規劃設計嚴格執行國家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
第八條經濟適用住房的使用功能和戶型標準必須滿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實際消費需要。根據我市住宅建設的發展規劃,經濟適用住房建筑戶型和套內面積嚴格按下列標準控制:
一室戶型的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二室戶型的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室戶型的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超過80平方米。
住房建筑戶型以二室戶為主,比重占總戶室數量的80%以上。
第九條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制度,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
第十條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實行現樓交易。
第十一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人持有效的證明材料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購房申請,填寫《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按要求逐級審核上報;
(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申請后,進行認真審查,并在《韶關日報》公告,15天內無異議的,予以登記;
(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當年可供經濟適用住房數量,采取搖珠方式確定當年購房者名單,當年未納入供房計劃的,滾入下一年度統籌安排;
(四)申請人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購房文件辦理有關購房及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經濟適用住房的供應應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合理的原則,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科技人員、教師和離退休職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戶。
第十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只售不租,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以戶為單位,每戶只能購買一次。
第十四條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構成包括以下8項因素:
(一)建設用地的征地和拆遷補償、安置費;
(二)勘測設計和前期工程費;
(三)建安工程費;
(四)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
(五)不超過以上4項之和為基數的2%的管理費;
(六)貸款利息;
(七)稅金;
(八)不超過前4項費用之和為基數的3%的利潤。
第十五條下列費用不得計入經濟適用住房價格:
(一)住宅小區內經營性設施建設費;
(二)開發經營企業留用的辦公用房、經濟用房的建筑安裝費及應分攤的各種費用;
(三)各種與開發經營無關的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費用;
(四)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五)按規定已經減免及其他不應計入價格的費用。
第十六條為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享受如下政策扶持:
(一)稅費按有關政策給予減免;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征收;
(三)經營服務性收費,按收費標準低限征收;
(四)金融部門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優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
第十七條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申請、確定、公布及其管理,按照國家計委、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50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時,必須向住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第十九條開發建設單位與購房者簽訂《韶關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時,同時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管理有關事項。第二十條建立經濟適用住房共用部位、公共設施的專項維修基金,明確收繳辦法,健全管理和使用制度,加強使用監督。
第二十一條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購房者需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格。土地出讓金標準由市國土局會同市物價局確定,并公布。購房者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后,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宅辦理產權登記。
第二十二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按有關規定給予嚴厲處罰:
(一)未經批準、違反規定建設銷售經濟適用住房的;
(二)以建經濟適用住房之名行商品房開發之實的;
(三)超標準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
(四)購房人弄虛作假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
第二十三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出具證明單位的工作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凡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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