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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關停企業財務處理的規定
積壓產品的通知》中對少數企業實行關、停、并、轉的精神,現就有關國營關、停企業的財務處理問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國營關停企業財務處理的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一、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參與做好關、停企業的試點工作,加強關、停企業的財務管理和監督。
二、關停企業對所有財產物資,包括廠房、建>物、機器設備、原材料、燃料、成品、半成品、庫存商品、委托外單位代銷商品在制品、低值易耗品、備品、備二、其他材料物資以及銀行存款、現金等,都應當進行徹底清查盤點,核價登記,分類整理,編造清冊。對這些財產物資,要指定專人,妥善保管,不準>瞞不報,不得私自轉讓、挪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私分。私拿,私分和變相私分的要追回,主管部門應商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追究當事人的行政、經濟責任,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關停企業的全部財產物資,可由企業提出意見,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進行處理。固定資產原則上應實行有償轉讓;流動資產要按質論價,收取價款。
四、關停企業在清查中發生的資產盤盈、盈虧和報廢,應當核實數額,查明原因,分清責任,由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批準后,相應調整有關資金。對屬于應由過失人負責賠償的部分,應向過失人收回。
五、參加職工待業保險的國營關停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職工在待業期間(包括辭退職工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的待業救濟金、支付的醫療費、死亡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等在待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沒有參加職工待業保險的關停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發給職工的工資生活費,福利醫療費用以及其他必要支出,辭退人員回鄉路費和一次性少量補助費(一般不超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在關停企業清理維護費中列支。
六、參加退休統籌的關停企業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離休、退休(退職)費、醫療費、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在退休統籌基金中解決;沒有參加退休統籌但參加待業保險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離休、退休(退職)費,在待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其醫療費、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在關停企業清理維護費中開支。對既沒有參加待業保險,又沒有參加社會統籌的關停企業發生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離休、退休(退職)費、醫療費、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救濟費在清理期間也在關停企業清理維護費開支。
七、參加待業保險的關停企業待業職工的轉業訓練費、扶持待業職工的生產自救費在待業保險基金中列支;沒有參加待業保險的關停企業職工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在關停企業清理維護費中開支。
八、關停企業發生的設備修理維護費以及必不可少的管理費用,在關停企業清理維護費中開支。
九、關停企業清理維護費所需資金,從企業原來的銀行存款、現金、處理財產物資收入、清理債權收入以及組織職工從事生產勞動的收入中解決。不足部分按企業的隸屬關系,由企業主管部門集中留利和機動財力解決,主管部門解決不了的,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準,在各級預算相應的企業收入科目中退庫解決。
十、關停企業的清理維護費,應按月編制預算,報經企業主管部門和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按批準的計劃開支。
十一、關停企業的債權、債務應當核對清>,限期清理。
國營關停企業,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清償后,確實沒有償還能力,逾期不能還清的,債權方企業在取得關停企業主管部門、財政機關或法院等有關單位的書面證明,經主管部門審查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作為壞帳損失處理。職工個人的欠款,應該由借款人負責歸還。一時歸還不了的,可定出還款計劃,分期歸還。
十二、關停企業從批準關停之日起,一律停止提取折舊基金、大修理基金、技術開發費、職工教育經費、企業留用資金、待業保險基金、退休統籌基金及其他各項專用基金,也停止撥交工會經費等。
十三、關停企業處理財產物資的收入,清理債權收入和從事生產勞動的收入等,應優先支付企業的清理維護費,然后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按下列順序清償:(1)職工工資、生活費和勞動保險費用;(2)國家稅收;(3)其他債務。
關停企業收入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清償完畢如有結余,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解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
十四、關停企業各項專用基金結余,全部轉入自有流動資金。處理流動資產的凈損失,沖減自有流動資金。
十五、關停企業被其他企業兼并,按財政部頒發的《關于國營企業兼并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處理。
十六、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財政部(1981)財企字第63號《關于國營關停企業財務處理的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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