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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
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關系
摘 要: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是我國民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兩個構成部分,兩者之間具有一定的聯系,也有一定的區別。
本文主要通過對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差異的介紹,進而探討了放棄民法規則而改用民法原則裁判系爭案件,僅供交流使用。
關鍵詞:民法原則;民法規則;關系
概括起來說,民法原則是民法規則能夠形成的基礎,如果沒有民法原則也就沒有民法規則,民法原則的存在在適當的時候可以彌補民法規則的缺陷,有些系爭案件,裁判者可以直接放棄使用民法規則,而使用民法原則。
一、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差異
民法原則以及民法規則是日常生活中我們最經常運用的法律規范,兩種之間有著一定的聯系,即都適用于民法領域,但是兩種之間更多的是差異。
民法原則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民法基本原則,這一類原則民法涉及到的所有領域,比如上述提及的誠實信用原則等,另一類是民法具體原則,這類原則主要是應用在具體的領域,比如上述提及的適當履行原則就屬于具體原則。
兩者之間有著一定的區別,首先,基本原則應該是根本準則,其所做出的規定,使用與整個民法,范圍非常廣,而具體原則只適用于民法中的特定領域,其適用范圍比較窄,而且在制定具體原則時,不能違背基本原則;其次,民法中涉及到的基本原則,是民法自身價值的一種體現,其對執法以及手法都是一種指導,而民法中涉及到的具體原則,盡管能夠體現民法的基本價值。
但是在生活中,其直接反映的確是普通價值,其指導的意義也僅限于特定的領域;最后,民法基本原則能夠反映出現階段社會經濟發展水平,而且其體現的是統計階級的意志,而民法具體原則則難以體現出上述兩點,即使體現是間接體現。
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相比,更加具體,其主要反映在法律規則中,兩者之間的差別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首先,內容方面,民法規則更顯具體,其形成的要素有兩點,一是構成要件,二是法律后果,執法人員在進行裁定時,只能依靠這兩點,幾乎不能進行自由裁量,而明民法原則更顯抽象,不僅沒有構成要件,也沒有相應的法律后果,這就需要執法人員依據所遇到的問題進行裁量,有時還需要對其價值進行適當的補充。
其次,范圍方面,民法規則因為所規定的內容非常具體,因此其主要應用在具體的民事案件中,而民法原則所規定的內容屬于概括形式,因此其使用的范圍比較廣;再次,適用方法方面,民法規則的適用方法主要是全有或者全無,其主要應用在特定的案件中,而民法原則的適用方法則不如此,這主要依據民法原則所具有強度而定,有些民法原則強度大,因此可以作為案件的指導,而有些原則強度不大,則其指導意義不強。
最后,作用方面,民法規則從某方面來說,作用要大于民法原則,因為民法規則中規定詳細,執法者不容易出現錯誤。
總結起來說,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都是民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沒有民法規則,則民法制度將會失去其該有的強制力,也就是一種硬度,而民法制度中如果缺少民法原則,否則民法規則也就失去了支撐的基礎。
二、放棄民法規則而改用民法原則裁判系爭案件
目前我國對民法規則所具有的規定就是既要具備構成要件,也需要具備法律后果,這樣的規定使得民法規則完全可以應用在系爭案件中。
但是有些系爭案件如果使用民法規則,不僅不利于問題的解決,甚至會造成更為嚴重不公正的后果,這時就需要裁判者放棄使用民法規則,而應該使用民法原則。
放棄民法規則而改用民法原則處理系爭案件。
在我國確有實例。
在改革開放初期,房地產開發商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根本無力開發,就以該國有土地使用權設立抵押權,從銀行貸款;同時或稍后將期房預售給民眾,而后卷款潛逃。
待還本付息的期限屆滿,作為抵押權人的銀行援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以下簡稱為《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6條第1款關于“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的規定,行使抵押權,似乎無可非議。
但是,大量購房業主則會錢房兩空,會釀成嚴重的社會問題。
于此場合,有些主審法院放棄《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6條第1款的適用,不支持抵押權人關于行使抵押權的訴求。
例如,海南省是由政府與抵押權人協商處理,由政府取代潛逃的開發商地位。
從民法規則與民法原則之間關系的層面分析,這可能是運用幾種民法原則解決系爭案件的表現。
三、結語
綜上所述,可知作為維護社會的主要法律規范,無論是民法原則,還是民法規則都不能缺少,兩者之間盡管差異比較大,但是互相之間的聯系也十分緊密,在具體的案件裁判時,裁判者更多的是依照民法規則,如果出現實質性的不公平之后,才會使用民法原則,因此現實生活中,民法規則所起到的作用更大,而民法原則的作用則稍遜色,但是作為民法規則的基礎,裁判者應該將兩者有效的融合,這樣才能更加公平。
[ 參 考 文 獻 ]
[1]石艾英.民法是市民社會的基本法[J].晉中學院學報,2007(02).
[2]方印.論民法生態化的概念及基本特征[J].湖北社會科學,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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