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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并購方案
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順利、圓滿進行,常常需要提前準備一份具體、詳細、針對性強的方案,方案是綜合考量事情或問題相關的因素后所制定的書面計劃。你知道什么樣的方案才能切實地幫助到我們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企業并購方案,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企業并購方案1
企業并購流程的第一個重要環是盡職調查,然后基于目標公司的實際情況,需要制定出一套關于融資、支付手段、財稅、法律等方面的詳細方案,為之后雙方的談判、簽約做好鋪墊。下面我們來看看企業并購方案的設計思路。
【并購重組】
一、 并購模式的選擇
基本思路:以企業的競爭環境為背景,全面分析企業的核心能力以及未來可發展方向,再以此為基礎,制定合理的并購模式。
1、相關產業環境分析
主要是對并購方所處的行業和即將進入的行業技術特點、生命周期以及競爭地位等方面進行分析。行業所處的生命周期位置決定了不同的并購模式,如下圖所示。
橫向并購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生產和銷售相同或相似產品公司之間的并購行為。縱向并購是指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并購行為。混合并購,意味著目標公司與并購企業既不是同一行業,又沒有縱向關系。
對于一個全新的領域,需要考慮準備進入的行業的結構特征和市場機會,包括行業預期投資回報率、發展前景、競爭程度、進入壁壘以及產品生命周期等。
2、戰略資源分析
所謂戰略資源,其實就是企業的核心能力。并購方要明白自己已有的關鍵資源能力是什么,而自身的不足又是什么。其次,還要分析目標企業的戰略資源特性和缺陷。
最后,要從自身的核心能力出發,從資源互補和協同的角度選擇并購對象。
二、 交易方式的選擇
并購交易的三種方式:
三、融資手段的選擇
融資手段又分為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 因為外部融資的運用更為廣泛,這里我們將只討論外部融資。
1、債務融資
指收購方通過舉債來籌集并購所需的資金,主要包括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發行企業債券、票據融資和租賃類融資等方式。
債務融資要求收購方有較高的債務承受能力和安全還債能力,還要有可行的融資渠道和工具。一般適用于企業在保持獨立、避免原股東股權被稀釋的情況下超常規擴張。
2、權益融資
權益融資主要包括發行股票、換股并購、以權益為基礎的融資等。
3、混合融資
在并購中的運用分為混合性融資安排和混合性融資工具。
四、支付方式的選擇
并購支付方式的選擇直接關系到企業并購的成敗以及交易價格的高低,主要取決于并購企業自身條件和被并購企業的實際情況。稅收政策、具體會計處理方式也會對支付方式的選擇產生影響。
1、現金支付
現金支付指并購企業通過被并購企業股東支付一定數額的現金,以取得被并購企業的控制器的方式。
現金支付是使用最廣泛的支付方式,其形式可以是銀行匯票、支票、電匯或現款付款證書等。
優點:簡單迅速,有利于并購后企業的重組和整合。
缺點:并購方的`付款壓力較大;被并購方在取得現金后就不能擁有并購后企業的權益,而且可能無法推遲資本利得的確認,從而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為克服上述缺點,在實際并購中可采用推遲或分期付款。
2、股票支付
指投資者通過增加發行本公司股票,再按照一定換股比例以新發行的股票交換被并購企業的股票。
優點:付現壓力較小,不影響公司的現金狀況;并購企業的股票可以不以折價發行;可以將資本收益一直遞延到股票出售為止,實現合理避稅;并購完成后,被并購企業的股東仍具有對企業的所有權,可分享并購企業的增值。
缺點:稀釋了大股東對企業的控股權,可能攤薄企業每股收益和每股凈資產。
國際上大型并購案例有半數以上都是采取換股并購方式,多用于善意收購。
3、綜合證券支付
指并購方以現金、股票、認股權證、可轉換債券和其他債券等多種支付工具來支付并購價款。除了現金、股票以外,還有:
企業債券:指并購方以新發行的債券換取并購企業股東的股票。通常是較普通股更便宜的資金來源,向持有者支付的利息是免稅的,還可以把它和認股權證或可轉換債券結合起來。
認股權證:由上市公司發出的證明文件,賦予持有人在制定時間內,用指定價格換股認購由該公司發出指定數目即換股比例的股票的權利。并購公司可因此延期支付股利,因為認股權證并不是股票,其持有人并不能視為股東。
可轉換債券:指債券持有者可以按約定的條件將債券按發行時約定的價格轉換成公司的普通股股票。并購公司能以比普通股票更低的利率和較寬松的契約條件出售債券。當企業正在開發一種新產品或新業務時,可轉換債券能通過轉換期達到預期的額外利潤。
企業并購方案2
兼并是指在市場經濟中,企業出于減少競爭對手、降低重置成本、產生規模效應等動機,為達到完全控制對方的目的,而采取的各種進行產權交易和資產重組的方法。
根據兼并的表現形態的分析,我們可以將兼并界定為兩種模式:“合并”和“收購”。
下面我就針對D公司和A公司的實際情況,結合這兩種模式為D公司制定兩套具體的并購方案,并對此作一簡要地分析:
一、并購方案
模式一:D公司與A公司合并(吸收合并)
根據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如果D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則會產生如下法律后果:
1)D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吸收A公司,從而形成一個新的D公司,而A公司的法人資格消滅;
2)合并前A企業的權利義務由合并后的新D企業全部、概括承受,這種繼受是法定繼受,不因合并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而改變;
3)合并是合并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行為,合并方合并對方時必然要支付某種形式的對價,具體表現形式是D公司以自己因合并而增加的資本向A公司的投資者交付股權,使B公司和C公司成為合并后公司的股東。
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D公司與A公司初步洽談,商議合并事項;
(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
因為A公司是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對A企業各類資產、負債進行全面、認真的清查,以清理債權、債務關系。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以防止國有資產在合并中流失。因此,必須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即A公司決定聘請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如果經過合并后的D公司為非國有公司,還要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A公司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者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
(三)資產評估
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評估暫行辦法》第6條,公司合并必須對資產實施評估,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資產評估的范圍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包括知識產權和商譽,但是不包括以無形資產對待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其他資產。
1、A企業應當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評估立項,并呈交財產目錄和有關的會計報表等資料;
2、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核。如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準予評估立項的,A公司應當委托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3、A公司收到資產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逐級上報初審,經初審同意后,自評估基準日起8個月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核準要求的,及時組織有關專家審核,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核準;對不符合核準要求的,予以退回。
(四)確定股權比例
根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定的評估值為依據,將A公司的股東B公司和C公司所享有的股權折算成資產,從而確定B公司和C公司在合并后的D公司中所占的股權比例。
(五)召開股東大會
合并是導致公司資產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為,直接關系到股東的權益,因此參與合并的A公司和D公司必須經各自的股東(大)會以通過特別決議所需要的多數贊成票同意合并協議。
根據我國新公司法第44條和第104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合并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對公司合并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同時A公司為國有控股公司,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22條,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派出的股東代表,應當將其履行職責的有關情況及時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報告,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指示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
(六)簽署合并協議
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由A公司和D公司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人員簽訂企業合并協議書或合并合同。
我國公司法沒有規定合并協議應該包括哪些主要條款,參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的規定》第21條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之間的合并協議的主要內容,認為應包括如下內容:合并協議各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合并后公司的投資總額和注冊資本;合并形式;合并協議各方債權、債務的承繼方案;職工安置辦法;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簽約日期、地點;合并協議各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七)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八)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我國新《公司法》第174條規定了通知債權人的程序和公告的方式。該條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如果A公司和D公司在與其他公司、企業簽訂的貸款合同中寫明公司合并必須經債權人同意的,還需要經過債權人的同意。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即合并后的D公司承繼。
(九)核準登記
公司合并后,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產權變動登記(包括D公司的變更登記和A公司的注銷登記兩套程序)和稅務變更登記;土地管理部門同時為合并公司辦理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書,如果A公司的用地屬于國有劃撥的土地,合并后的D公司應當按照房地產法的規定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證書。
公司合并后,合并企業應當及時辦理A企業的法人注銷登記,沒有辦理注銷登記,協議已經履行的,不影響合并協議的效力和合并后D公司對A公司債權債務的承擔。
(十)職工的安置
應當征求A公司企業職工的意見,并做好職工的思想工作。職工不同意兼并,不影響兼并協議的效力。A公司的職工原則上由合并后的D公司接收。
模式二:D公司收購A公司
即D公司通過購買A公司一定數額的股權,從而實際控制A公司的行為,在法律上表現為股權轉讓行為。主要特征如下:
1)股權轉讓買賣發生于D公司與A公司的股東B公司和C公司之間;
2)在大部分情況下,股份轉讓不改變A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因此A公司的債務一般仍由其自行承擔。
具體操作程序如下:
(一)D公司向A公司的股東B公司和C公司發出收購要約,然后分別召開公司股東(大)會,研究股權出售和收購股權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購股權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戰略發展,并對收購方的經濟實力經營能力進行分析,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程序進行操作。
(二)聘請律師進行律師盡職調查。
(三)D公司分別與B公司和C公司進行實質性的協商和談判。
(四)B公司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權轉讓申請,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23條規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全部國有股權或者轉讓部分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五)評估驗資(因為C公司是私營公司,因此在與C公司的股權交易過程中也可以協商確定股權轉讓價格)。
1、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進行清產核資。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12條的規定,轉讓所出資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組織進行清產核資,并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開展相關業務。
2、資產評估
1)由B公司委托具有相關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實施資產評估;2)評估報告須經核準或者實施備案,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第23條對于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確定轉讓價格
轉讓價格的確定不得低于評估結果的90%。如果低于這個比例,應當暫停產權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準機構同意后方可繼續進行交易。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評估暫行辦法》,因為B公司出讓的股權屬于國有企業或國有獨資有限公司,因此需到國有資產辦進行立項、確認,然后再到資產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C公司可直接到會計事務所對變更后的資本進行驗資。
(六)B公司和D公司到國有產權交易中心掛牌交易
B公司應當到產權交易中心掛牌登記,并委托產權交易機構公告產權交易信息。
根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第14條的規定,信息應當公告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征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披露信息的內容包括: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轉讓標的企業產權的構成情況、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準情況、轉讓標的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轉讓標的企業資產評估核準或者備案情況、受讓方應當具備的基本情況以及其它需披露的事項。
D公司在登記掛牌時,除填寫《買方登記表》外,還應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書或受托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七)B公司、C公司和D公司分別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大)會,并形成股東(大)會決議,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和表決辦法通過并形成書面的股東(大)會決議。
(八)D公司分別和B公司、C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或股權轉讓協議。
(九)由產權交易中心審理D公司與B公司的股權轉讓合同及附件,并辦理交割手續。(C公司不需要)
(十)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二、股權架構
如果采用第一種方式,則C公司在A公司的股權將根據資產評估的結果,折算成合并后的D公司的資產,它在合并后的D公司所占的股權比例將是其原有出資額與合并后的D公司的全部資產(即原有A公司與原有D公司資產總和)的比值,即遠遠小于原來的49%。
三、兩種兼并方案的比較
首先,合并與收購都是公司并購的基本形式,都能夠實現D公司控制A公司的目的。
其次,合并與收購在法律上的'最為重大的區別之一就是,前者由于A公司的法人資格因合并而消滅,其債務依法律規定被合并后的D公司概括承受,而后者在大部分情況下由于A公司保持了法人地位的同一與延續而自行承擔原來的債務。
因此當發生債務遺漏問題,即A公司在被D公司兼并的過程中,由于故意或過失,遺漏了應計入資產負債表的對外債務,使D公司對兼并條件做出錯誤判斷時,如果采用第二種方案——D公司收購A公司的股權,并不影響A公司法人資格的同一和延續,遺漏債務問題只能影響到兼并雙方之間的兼并合同,而不能影響債權人向被兼并企業追索債務的權利。而如果使用第一種方案,合并雙方法人合為一體,存續的D公司對A公司的財產、債券、債務概括性承受,根據民法通則第44條、公司法第175條、合同法第90條規定,D公司有承受A公司債務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不因在兼并時債務是否屬遺漏債務而有所區別。因此第二種方案對于D企業來說更為有利。
四、風險防范
對并購方而言,任何并購交易中都可能存在風險,只有對并購交易中的風險有充分的認識,并做好相應的對策,才能有效防范并購風險,保證并購交易的成功及實現并購的目的。
風險一:政府干預
并購不完全是一種市場行為,其中在參與主體、市場準入、經營規模和范圍等方面必然受到有關國家法律法規或相關政策的限制,特別是當并購涉及到國有企業的時候,政府干預是必然的,而且政府在并購中所扮演的角色有時會直接關系到并購的成敗。所以,作為律師參與企業并購業務首先要對并購交易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防范由于政府不予審批而帶來的風險。
風險二:目標公司的可靠性
為了確保并購的可靠性,減少并購可能產生的風險與損失,并購方在決定并購目標公司前,必須要對目標公司的內部情況進行一些審慎的調查與評估。這些調查和評估事項包括:
1、目標公司的產權證明資料(一般指涉及國有產權時國資管理部門核發的產權證或投資證明資料);
2、目標公司的工商注冊登記資料(包括公司章程、各類出資或驗資證明報告等);
3、有關目標公司經營財務報表或資產評估報告;
4、參與并購的中介機構從業資質;
5、目標公司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情況;
6、目標公司重大資產(包括房產、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負債或合同事項;
7、目標公司管理框架結構和人員組成;
8、有關國家對目標公司的稅收政策;
9、各類可能的或有負債情況(包括各類擔保、訴訟或面臨行政處罰等事項);
10、其他根據目標公司的特殊情況所需要調查的特殊事項,如社會保險、環保、不可抗力、可能不需要并購方同意就加諸于并購方的潛在責任等。
在這方面,實踐中突出存在著兩個問題:
(一)目標公司的擔保、債權、糾紛等或有負債
股權并購中最易出現糾紛且較難防范的問題就是:目標公司的對外擔保,此外還可能存在未決訴訟、仲裁糾紛,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產品質量侵權責任,以及可能發生的員工勞資糾紛等或有負債。對這些無法預計的或有負債,以及目標公司承諾披露的或有負債,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實際發生了權利人的追索,該類風險首先由目標公司承擔,由此引發的股權轉讓風險應當在股權轉讓協議中約定。
因此實踐中,建議通過以下途徑解決:
1、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預設相關防范條款;
2、要求出讓方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協議,承擔股權轉讓的違約責任;
3、以欺詐為由,請求確認股權轉讓無效,要求出讓方返還股權轉讓款,并賠償損失,承擔侵權責任。
(二)違反公司章程規定,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其他企業、個人提供擔保
一般而言,公司章程和公司議事規則均會規定,公司對外擔保必須提交股東會決議通過,或一定金額以上的對外擔保應當經過董事會決議一致表決通過(或2/3以上的董事通過),但事實上經常會發生目標公司董事、經理違反上述規定擅自為其他企業擔保,對于股權受讓方而言,即使目標公司審慎調查,也往往防不勝防。但按現行法律規定,目標公司的章程和董事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哪些金額以上的擔保必須經董事會一致決議,哪些金額以上的擔保必須征求其他股東的同意,均屬于公司內部問題,不能據此抗辯善意債權人,目標公司仍應對外承擔責任。
公司董事、經理以公司財產為本公司股東個人的債務或股東借款、租賃等經營活動提供擔保的問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此類情況,直接違反《公司法》規定,屬于無效擔保,不受法律保護,債權人因此不能獲得優先清償的權利,造成債權人損失的,應由目標公司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若董事、經理以個人名義提供擔保或超越職權提供擔保,目標公司能舉證董事、經理的行為不屬于公司行為,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董事、經理的行為違反公司章程或議事規則超越權限的,不構成表見代理,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當由董事、經理依據過錯原則承擔損失。
建議股權收購方在目標公司盡職調查時,認真審議公司章程、董事會決議、章程和決議修正案,來界定債權人在接受擔保時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以及董事、經理的擔保行為是否屬于表見代理行為。
風險三:并購過程中所涉及的法律風險
為了對并購中所涉及的法律風險進行提示或適當的規避,并購方律師參與并購的核心工作就是為其實施并購行為提供或設計切實可行的并購方案和出具相關的法律意見書。目前,對國有企業產權的交易,一般律師的法律意見書是向管理國有資產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政府機關報批時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風險四:合同風險
企業并購行為往往同時涉及企業的資產、負債或人員等重組事項,其間必然涉及到需要律師起草或審核的大量合同、協議等法律文件。這些合同或協議文件是最終確立企業并購各方權利義務法律關系的依據,務必需要專業律師從中進行必要的審核把關。
風險五:談判風險
對企業并購而言,主要還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需要參與并購的各方反復進行(有時甚至是非常艱苦的)商務方面的談判,至于面臨企業并購失敗的風險也是非常正常的事情,只有最后談成的結果才能形成書面上的法律文件。律師參與并購業務的談判,有利于律師全面了解或掌握交易各方的真實意圖,并隨時為交易各方提供談判內容的法律依據或咨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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