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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青海省“十二五”規劃工作方案范文參考
“十二五”時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承前啟后的關鍵時期。“十二五”規劃是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全面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新的發展要求,妥善應對國內外發展環境重大變化的五年規劃。科學制定并實施好“十二五”規劃,對于我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建設富裕文明和諧新青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現提出我省“十二五”規劃編制 總體規劃包括內容有:發展戰略和發展目標;經濟結構調整的布局、任務和重大工程,區域結構調整的方向、原則和重點;改善基礎設施、資源環境和公共服務的任務;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其他需要納入規劃的
事項。州(地、市)級及縣級規劃要更多地述與本地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內容,成為為人民群眾辦實事、有約束力、可操作的規劃。由于州(地、市)及縣轄區較小,資源環境差異不大,調控手段有限,因此,“十二五”規劃不需要搞成一個龐大的規劃體系。有條件的地區和縣,可以把轄區內的國民經濟、城鎮體系、基礎設施、土地利用、生態環境、公共服務等融為一體,編制一個規劃。
(二)專項規劃
專項規劃是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領域的細化,也是政府指導該領域發展及審批、核準重大項目,安排政府投資和財政支出預算,制定特定領域相關政策的依據。政府編制專項規劃的領域,主要是政府履行公共職責,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調控和引導的領域。結合我省的情況,在深入實施生態立省、科教興青、人才強省、資源轉換、開放融入、民眾創業、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基礎上,重點組織編制水利、能源、交通、城鎮等基礎設施建設,土地、礦產、旅游等重要資源開發和保護,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就業和社會保障、防災減災和應急系統等公共事業,以及戰略性產業和一些涉及國民經濟重大布局的產業等專項規劃。規劃期一般為五年,展望到2020年。結合我省實際,初步考慮編制以下重點專項規劃:(省略)
(三)區域規劃
區域規劃是跨行政區的特定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為對象編制的規劃,是總體規劃在特定區域的細化和落實。區域規劃主要作用是把經濟中心、城鎮體系、產業聚集區、基礎設施以及限制開發地區等落實到具體地域空間。要著眼打破地區行政分割,發揮各自優勢,統籌重大基礎設施、生產力布局和生態環境建設,規劃期為五年,展望到2020年或更長一些時間。
根據我省生產力總體布局的特點和《青海省主體功能區規劃》、《青海省區域協調發展規劃》要求,各地區自行安排編制區域規劃,促進全省各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規劃編制工作程序
“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包括前期研究、起草、銜接、誰、批準、公布、評估、修訂等各環節的工作。
(一)前期研究
前期研究工作包括基礎調查、信息搜集、課題研究、項目論證等內容。根據以往的做法,在規劃綱要框架形成之前,應組織開展重大問題研究、發展趨勢預測、重點工程論證等前期工作。通過深入研究我省經濟社會發展面臨的重大問題,理清長遠發展思路,對重大問題形成共識。前期研究將采取由發展改革委組織力量研究、直接委托有關單位或著名專家研究、面向社會公開招標研究等三種方式,同時將委托課題和招標研究課題在新聞媒體上公布,以增強專家、學者們的責任感,提高前期研究水平。
按照超前研究問題、充分分析形勢、研究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和與重點專項規劃相銜接的原則,將開展發展環境、思路目標、產業結構、城鄉區域、科教文化、改革開放、人民生活、資源環境等8方面計30個專題研究,主要研究課題及
負責單位:
發展環境:(省略)
產業發展:(省略)
城鄉區域:(省略)
科教文化:(省略)
改革開放:(省略)
人民生活:(省略)
資源環境:(省略)
(二)起草工作
1、原則
起草規劃應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堅持從實際出發,遵循自然規律、經濟規律和社會發展規律;堅持科學化、民主化,廣泛聽取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堅持統籌兼顧,加強各級各類規劃之間的銜接和協調;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方向,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
2、立項
編制規劃必須進行立項。總體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由同級發展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編制。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除同級政府統一安排外,其它規劃由規劃編制單位提出,報同級發展發展改革部門立項。立項報告要說明立項的理由、規劃編制的內容及提綱、組織形式、工作進度安排等內容。
3、內容
總體規劃包括的內容有:發展方針、發展戰略和目標;經濟結構優化的戰略方向;區域經濟發展的戰略布局和原則;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資源開發保護的重點任務;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等社會發展的主要任務;政府組織實施的重大工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擴大開放的總體布署等。
專項規劃包括內容有:發展方針和目標;重點任務、主要建設項目及其布局;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
區域規劃包括內容有:人口、經濟增長等的預測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分析;發展軸、中心區等區域空間布局框架;城鎮體系及其功能定位;產業聚集區等各類功能區的劃分及其定位;基礎設施、生態環境等統籌建設的重大工程;區域協調機制等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
(三)銜接工作
各級各類規劃之間必須進行銜接,未經銜接的規劃不得報請批準和公布實施。規劃銜接要遵循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服從總體規劃的原則。
總體規劃的銜接:省級總體規劃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與相鄰省區規劃進行銜接,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與國家規劃進行銜接。州(地、市)和縣級規劃按上述原則進行銜接。
專項規劃的銜接:專項規劃由同級發展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與總體規劃進行銜接,并與上一級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區域規劃的銜接:規劃編制單位應當將區域規劃草案送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并與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進行銜接。
(四)論證工作
省級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組織,省規劃咨詢委員會進行論證。州(地、市)級規劃可以委托省規劃咨詢委員會或其它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論證。
(五)批準和公布
總體規劃草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后,報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批準,由同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簽署命令公布。
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
四、總體進度安排
五年規劃的編制工作一般都要經過前期研究,形成基本思路、研究提出規劃框架和規劃草案幾個階段。根據規劃編制程序,按照2011年1月規劃綱要提請省人大審議批準的時間要求,我省“十二五”規劃編制工作分為四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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