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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評論:三少女遭車禍“同命不同價”
新聞原文:
中國青年報2009年01月24日唐中明、田文生報道:在同一條街,搭乘同一輛三輪車,3名花季少女同遭車禍喪生,3個家庭體味著同樣的悲痛。然而,給其中是農村戶口的一名少女的賠償,卻不及她的有城市戶口的同學的一半。
“3名少女同遭車禍,為何賠償不同?不是說人人平等嗎?法律為什么不一視同仁對待死亡?”失去愛女的何青志夫婦在悲傷之余,發出這樣質問和吶喊。
三伙伴上學途中遇車禍身亡
“何源上學時穿的是什么顏色的衣服?”2009年12月15日凌晨6時,正在重慶市郭家沱農貿市場大聲吆喝叫賣的何青志、諶登蘭夫婦,被飛奔而來的鄰居問懵了。“白色的羽絨服,咋啦?”“那邊發生了一起車禍,有3個女孩死了。其中一個女孩穿的是白色的羽絨服,看起來像是何源。”
何源,14歲,是在城里賣肉的農村戶口持有者何青志、諶登蘭的獨生寶貝女兒。聽見這話,諶登蘭當時幾乎癱了下去。
夫婦倆慌忙丟下手中的排骨,趕到車禍現場———郭家沱長城公司路段。
此時,天尚未完全亮開,一切都很模糊,但淌著鮮血的現場卻真切地刺痛了每個人的眼睛———一輛大貨車將一輛三輪車生生地壓在了下面,有一件被鮮血浸紅的白色羽絨服尤其醒目……
何源在重慶市江北區某中學讀書。當天,她在上學途中遇到同校的另外兩個好朋友,3個好伙伴上了同一輛三輪車,結伴去學校。
三輪車行駛到郭家沱長城公司上坡路段時,一輛對面駛來的滿載貨物的卡車剎車不及,車輛失控,發生側翻,正好將三輪車壓在下邊。3個鮮活的生命就這樣凋亡了。
事故善后處理小組很快成立,開始調查事故原因,并對死者進行賠償。3個女孩的家人先后與肇事司機掛靠單位———重慶鋪金公路運輸有限公司的代表進行協商。
另外兩家先后與公司協商“私了”,各自得到了20余萬元的賠償。當時,何青志夫婦沉浸在中年喪女的痛苦中,想當然地以為,女兒的賠償,不會成為一個問題。
同樣的事故,不等額的賠償
讓何青志夫婦意外的是,當他們就女兒的賠償進行協商時,一切并不像自己想的那樣容易。對方表示,如果按規定的條條款款一筆一筆清算,只能給他們死亡賠償金5.07萬元,再加上喪葬費等費用,頂多賠償5.8萬余元。
剛剛遭受喪女之痛的何青志夫婦,簡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遭遇同一車禍的另外兩個女孩都得到20多萬元賠償,為何自己的女兒死亡卻只得到5萬多元的賠償?
夫婦倆怎么也想不到,同一事故中,對生命的賠償會有不同的“價”。
何青志夫婦得到的權威解釋是,2009年12月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簡稱《解釋》)中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該《解釋》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而所有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都得遵照該規定執行。
按此規定,女兒屬于農村戶口的居民,賠償的標準是2009年度的重慶市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其他孩子是城市居民,遭遇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時,應基于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農村戶口的居民因此就和城市居民拉開了長長的距離。重慶市權威統計數據顯示,該市全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9221元,全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535元,這兩個數字分別乘以賠償年限(20年)后,自然產生出近20萬元和5萬元兩個存在巨大差距的結果。
死者何源的戶口在江北區的農村,鋪金公司的說法并未違背法律規定。
為什么不一視同仁對待死亡?
何志青夫婦突然聽到的這個聞所未聞的規定,在他們悲傷過度的心口上再撒了一把鹽。“僅僅是因為戶口不同,賠償就存在著如此大的差距,這不是荒唐嗎?”何志青夫婦說,“女兒10多年來一直生活在城里,一直和城里娃一起上學,為什么她讀書時不因為她是農村戶口而少收學費?為什么她購物時必須支付完全一樣的價格?我們和城里人培養孩子的成本有什么不同?孩子長大了,對社會的貢獻又有什么不同?”
根本無法接受這一現實的何青志夫婦大聲質問:“不是說人人平等嗎?法律為什么不一視同仁對待死亡的生命?”
這樣的質問,注定除了宣泄內心的苦悶外,沒有其他實際的效果。于是,痛苦很快演化成為悲憤,夫婦倆簡直成了“祥林嫂”,想給女兒討一個公道,討一個能讓所有農村戶口的人心服口服的解釋。
鋪金公司在考慮到何家的具體情況后,主動將賠償金提高到了7萬元。但是,在何青志夫婦看來,這個比規定標準高一點的賠償金額依然難以填平自己心中的忿忿不平———即使按照新的賠償方案,7萬元和20萬元也相距甚遠。
最終,肇事方鋪金公司賠償了8萬元,加上肇事司機自己出于理解和同情,單獨賠償1萬元,何家總計得到賠償金9萬元。
……
律師點評:
生命無價,尊重生命、關愛生命,是法律的應有之義。基于對生命的普遍尊重,我國法律設立死亡賠償金制度,通過法律制度來確認和保障受害人的生命權利。生命價值是平等,沒有優劣高低之分,我國眾多法律在立法原則上都確認了這點。然而,上則新聞中,農村孩子的一條命只值城里人半條命的做法卻是依法辦事的結果。我認為,我們有必要重新審視一下現有的人身損害賠償法律制度。
我試圖為“死亡賠償金”的不同賠償標準尋找合理解釋。我曾認為“死亡賠償金”應當被界定為財產性質的收入損失賠償,而不應當簡單等同于對生命、人格的賠償,或者可以界定為對死者勞動力價值的賠償。這樣的想法似乎有點道理,然而卻經不住檢驗:假設某農村戶口有上億資產農村企業主,對他的勞動力價值是按“農民標準”計算呢,還是按其實際的勞動力價值計算?如果按“農民標準”計算,其勞動力價值又能如何體現呢?
因此,“同命不同價”的賠償制度,簡單地采用了“城鄉差別”標準,既不尊重生命的平等價值,也不尊重勞動力的實際價值。這種忽視公民權益的平等性、漠視公民生命的平等尊嚴的制度,如不盡快加以修正,將進一步加劇人群結構的尊卑分化,導致農民的身份地位在城市居民心中“貶值”,甚至還可能有人以為農民生命“便宜”而任意糟踐。消滅賠償制度的“城鄉差別”,對所有公民都一視同仁,這是所有生命的價值要求,更是現代社會最基本的人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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