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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汽車“碰瓷”行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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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 汽車“碰瓷”行為,不僅騙保偏財,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對它的定性,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本文引用案例,分析了汽車“碰瓷”行為涉及的多個罪名,并進行了分析,以期對該行為作出比較準確的定性。
論文關鍵詞 “碰瓷” 保險詐騙 詐騙
一、案情介紹
2011年至2012年,犯罪嫌疑人鄭某安、鄭某勝單獨或兩人一起作案,駕駛自有或租賃的轎車,在公路上尾隨被害人駕駛的廂式小貨車,當小貨車變更車道時,即駕車故意直行快速碰撞小貨車后尾部制造交通事故。然后讓被害人打電話報警和通知所屬保險公司,由交警到場開具交通事故認定書,一般均由貨車司機即被害人負全責。接著由保險公司人員現場定損,待定損后兩人一般先向被害人索取部分押金,再離開現場開車至一些維修汽車收費便宜的小廠維修(或根本不維修),再根據定損價格購買相應或更高價格的假維修發票,兩人根據假的發票票面金額向被害人索要賠償金。高過定損價格的部分,則由被害人自己出錢支付給犯罪嫌疑人。
二、提出問題
偵查機關以詐騙罪將兩犯罪嫌疑人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但檢察機關在審查后,對兩犯罪嫌疑人行為的定性產生了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兩嫌疑人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這是以“碰瓷”產生事故的手法,虛構事實詐騙被害人的錢財,構成詐騙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兩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嫌疑人故意制造被害人負全責的交通事故,騙取保險公司的保險金,構成保險詐騙罪。
第三種觀點認為兩嫌疑人的行為同時構成保險詐騙罪、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罪,應當數罪并罰。根據刑法的規定,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同時構成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犯罪,依照數罪并罰。
第四種觀點認為兩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開車“碰瓷”詐騙保險金的行為,既符合保險詐騙罪的特征,也對公共交通安全以及不特定人員的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具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根據法理應當擇一重罪處罰,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三、法律分析
(一)相關理論
1.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騙術,即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方法,使財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產生錯覺,信以為真,從而“自愿地”交出財物。主觀方面表現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直接故意。
法條依據:《刑法》第266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2.構成保險詐騙罪。保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采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制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條依據:《刑法》第19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3.同時構成保險詐騙罪和故意損壞財物罪,數罪并罰。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法條依據:《刑法》第198條第2款規定,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并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法條依據:《刑法》第114條規定,以其他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產,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115條規定,以上述手段至人重傷、死亡或公司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二)法律分析
筆者認為,兩嫌疑人的行為應定性為同時構成保險詐騙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詐騙罪,數罪并罰。理由如下:
1.兩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防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之外的其他具有廣泛殺傷力和破壞性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如果該種方法的殺傷力和破壞性有限,就不能認定為其他危險方法。本罪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采用是具有廣泛殺傷力和破壞性的方法,而仍然使用去危害公共安全。
本案中,第一,嫌疑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為,看似危害不特定主體的安全,但實際上嫌疑人作案前在馬路上會選擇好目標車輛,然后才加速行駛撞上去,也就是說嫌疑人在作案前已經確定了明確的傷害對象。第二,嫌疑人制造的交通事故都是非常微型的,造成的后果基本上都是車輛輕微破損,定損的價格也在一兩千元左右,嫌疑人這種制造交通事故的方法,其殺傷力和破壞性非常有限。第三,嫌疑人的作案目的是為了索取交通事故的賠償金,而非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安全。
綜上,本案中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尚未達到需要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的程度。但是如果嫌疑人故意加速沖撞貨車的行為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后果,筆者則認為可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為此時嫌疑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行為的殺傷力和破壞性已經非常大了,已經造成嚴重的后果。
2.兩嫌疑人的行為同時構成保險詐騙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詐騙罪,應當數罪并罰。(1)兩嫌疑人的行為構成保險詐騙罪。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是普通法和特別法的關系。如果一種行為同時構成了詐騙罪和保險詐騙罪,就是法條競合犯,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應當認定為構成保險詐騙罪。
本案中嫌疑人制造交通事故騙取事故賠償金的行為構成了保險詐騙罪。理由如下:第一,嫌疑人利用作為“肇事車輛”交強險受益人的身份,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騙取保險金。第二,嫌疑人主觀上有非法占有保險金的故意。兩嫌疑人利用小貨車變道之際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門都作出了小貨車全責的責任認定,嫌疑人正是利用了保險公司難以發現假事故的這一漏洞,實現他們發財大夢。兩嫌疑人在事故發生后,并未威脅或者恐嚇小貨車司機,而是讓小貨車司機報警和打電話給保險公司定損理賠,然后根據定損價格來開具相應的修車發票向小貨車司機索要賠償金,很明顯兩嫌疑人的行為是為了非法占有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賠金,而非詐騙小貨車司機的財物。
(2)兩嫌疑人的行為同時構成了故意毀壞財物罪。根據刑法的規定,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同時觸犯刑法其他規定的,應當數罪并罰。本案中,兩嫌疑人顯然是故意毀壞了自己的車輛(作案工具)和被撞小貨車(“肇事車輛”),以制造小貨車負全責的交通事故,騙取保險金,雖然這種情形是牽連犯,但根據刑法的規定,應當以保險詐騙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并罰。
根據《最高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本案中,兩嫌疑人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遠超過三次,達到了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定罪標準。
(3)兩嫌疑人的行為同時還構成了詐騙罪。本案中,還有較為特殊的一種情況,即嫌疑人在保險公司定損后,開具了高過定損價格的維修發票,并按照票面金額向小貨車司機索要賠償金。在定損價格內的部分,應當按照保險詐騙罪定罪,理由如前所述。但是對于超過定損價格的部分,是由小貨車司機自己支付給嫌疑人,該部分保險公司并不理賠。那么對于超過定損價格的部分,應當定性為詐騙罪,此處定保險詐騙罪已經不合適。嫌疑人是在詐騙保險公司保險金后,貪心仍無法得到滿足,繼續以非法占有小貨車司機財物的目的,以支付維修費的名義騙取小貨車司機的錢財。嫌疑人的行為應當定性為詐騙罪,詐騙數額以小貨車司機自行支付的超過定損價格的部分來確定。
綜上,嫌疑人的行為同時構成保險詐騙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詐騙罪,應當數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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