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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論文

法學畢業論文

時間:2024-05-27 16:41:31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法學畢業論文

  在日常學習、工作生活中,說到論文,大家肯定都不陌生吧,論文是對某些學術問題進行研究的手段。相信寫論文是一個讓許多人都頭痛的問題,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法學畢業論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學畢業論文

法學畢業論文1

  畢業論文是全面檢驗大學生在高等教育階段整體學習效果和能力培養狀況的重要教學環節,在培養大學生探求真理、強化社會意識、進行科學研究基本訓練、提高綜合實踐能力與素質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學生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凝練成適應社會發展所需綜合能力的重要教育過程。

  一、制度文件的起草與修訂

  1.規范管理制度

  為規范畢業論文管理,自20xx年畢業論文工作伊始,首次制定了《天津醫科大學臨床醫學院法學系畢業論文手冊》。幾年來,針對該手冊在論文管理過程中發現的各種問題進行了多次修改。20xx年初,學院進一步明確了院、系畢業論文二級管理工作機制。通過反復溝通與調研,協助教學部完成了《天津醫科大學臨床醫學院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管理規定》。在協助修訂的過程中,吸取了各專業畢業論文(設計)工作的寶貴經驗,同時與法學專業實際情況相結合,使得規定更加合理,簡化繁雜的工作流程的同時加強了規定的可操作性。

  2.修訂寫作格式

  在規范管理制度的同時,對學生畢業論文的寫作規范進行了調整。為此多方查找資料進行調研,借鑒兄弟院校的管理經驗,結合法學專業的實際情況,組織指導教師進行討論,協助教學部制定了《天津醫科大學臨床醫學院本科生畢業設計(論文)寫作規范》,并結合法學系實際情況制定了《天津醫科大學臨床醫學院法學專業本科生畢業論文寫作規范實施細則》。

  二、規范流程管理

  1.合理安排論文工作時間,召開動員會

  根據學院對畢業論文工作的整體要求,從每學年第一學期末開始,提前制訂好每一屆畢業論文工作的計劃安排。召開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相關信息

  淺析普通師范類專科畢業生就業困境與對策研究旅游專科教育中人文素質培養與通識課程體系建淺談成人本專科函授生《計算機實用基礎》教學試論本科教育專科化問題及其成因和對策分析持續質量改進在門診專科護理管理中的應用糖尿病專科護士考核與評定的實踐研究外國文學在專科英語教學中的定位思考公安專科院校消防管理課程改革研究專科生中知青子女的心理特點分析專科詞典編纂的學科依托

  工作會議,布置本年度畢業論文工作時間安排與要求。召開學生動員大會,加強對學生端正學風教育,強調論文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論文寫作規范和格式要求,使學生真正提高對論文撰寫的重要意義的理解,自覺遵守學院相關制度要求,認真參加實習,并結合專業知識的'學習和社會實踐,努力提高自己的專業綜合能力,高質量地完成畢業論文。

  2.選題的申報與審批,確保題目質量

  在畢業論文工作選題的準備階段,按指導教師所從事的專業研究方向,擬定論文題目供學生自主選擇,同時也可以根據學生的實習條件和實習案例及社會熱點問題,鼓勵學生開拓思維,自行擬定題目,并通過選題審批的程序,對初擬題目進行反復修改,做到一人一題,要求畢業論文研究方向能夠與學生的專業更加貼切,切實做到論文選題的規范化管理向分類化指導的轉變,提升論文內在質量。

  3.指導過程監督

  在畢業論文工作進行過程中,按照法學系畢業論文工作計劃安排及時進行監督和管理。分為前期、中期、后期進行檢查,前期主要檢查指導教師的到崗情況、開題情況、資料查閱的情況。中期針對教師的指導過程進行監控,檢查指導過程記錄,學生完成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后期檢查畢業論文質量、組織評分及分組評閱。

  4.畢業論文格式審查、評閱和答辯

  在畢業生實習返校之后,收集各種管控表格,對每一名同學的論文初稿進行格式審查,在總結歷屆學生答辯經驗的基礎上,針對每一名同學指出答辯技巧和建議,為正式答辯打下了良好的基礎。在正式答辯前,做好準備工作,成立答辯委員會,明確答辯時間、答辯場地及相關材料的準備,召開答辯分工會,確保答辯順利進行。

  三、規范檔案管理

  畢業論文工作結束后,認真整理相關電子檔案資料,做好紙質版資料保存工作。將

  淺談基于藝術專業學生特點的文獻檢索教學策略溫州人精神對經濟困難大學生勵志教育的啟示試析價值多元化背景下學生價值觀的引導試析價值多元化背景下學生價值觀的引導大學生學習動機與社會責任心的相關研究試論提高中學生語文閱讀能力的創新路徑試論大學生體育權利之實現途徑研究試論中學生物課堂藝術性教學語言中小學生閱讀狀況實證調查的分析為學生語文能力的終身發展奠基

  、材料裝入檔案袋,存入檔案室備查。按照要求對論文工作數據進行整理分析,填寫天津市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設計(論文)工作調查表,做好畢業論文工作總結,所有檔案匯集成冊以備教學部檢查和教委普通高校本科畢業設計(論文)管理互查工作。

  四、樹立服務意識,保障工作順利完成

  畢業論文管理是為了更好地完成我系畢業論文工作的服務性工作,內容瑣碎,繁雜。在工作中需要不斷加強服務意識,加強各方面的溝通。為此我建立了論文指導小組分組聯系表,指定學生組長負責,定期與學生組長以及指導教師溝通,盡早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為畢業論文工作的順利進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總結與反思

  在每屆學生畢業答辯結束后,認真總結本屆畢業論文工作中的亮點與不足,發現問題的同時,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合理化的解決對策,將建議和意見上報教學部以便于上級部門對我系工作整改的監督,為下一屆學生的畢業論文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法學畢業論文2

  過程性信息豁免公開之探索

  摘要:一個行政行為或決策的形成要通過材料搜集、考核、討論和決定等步驟,過程性信息屬于行政決策和行政行為決定前的信息,但是由于過程性信息上位法的缺位,理論界和實務界在過程性信息豁免公開范圍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標準,本文主要過程性信息豁免公開的正當性,探究過程性信息豁免公開的范圍。

  關鍵詞:過程性信息;正當性;豁免公開

  中圖分類號:D922.1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20xx-4379-(20xx)02-0121-01

  第一、其有一定的立法支撐,從《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

  ①、《廣州市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辦法》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③等多地細則中看出,各地方政府立法規定是將過程性政府信息作為政府信息中的不公開信息的方式來處理,此外《意見》只是規定其一般不屬于應該公開的信息,從含義上理解,是屬于政府信息中不公開的信息。第二,信息劃分的范圍取決于制作主體和程序,假如信息間的制作流程和主體是一致的,那么,這些信息在同一個范疇內,然而政府信息和過程性信息的制作主體都是行政機關,并且都是通過外部程序形成的,屬性上具有一致性。如果因為其在行政行為和行政決策之前的表現形式就否定屬于政府信息,在邏輯上明顯是矛盾的。

  二、過程性信息豁免公開正當性

  過程性信息作為政府信息中的一種,應當遵循“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過程性信息應當以“豁免為例外”的原則在學術界和司法界沒有較大的沖突,過程性信息的不公開原則有‘法定不公開說’和‘裁量不公開說’兩類觀點的分野。“法定不公開說”認為《意見》中早有不公開的規定。“裁量不公開說”承認過程性的一般豁免,但是豁免權由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裁量,在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專家建議稿中曾規定行政過程性信息的公開會引起混亂或影響決策的屬于公開的例外。④從建議稿中可以看出,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豁免公開考慮的因素是否對社會穩定產生影響。

  筆者認為,過程性信息中豁免公開屬于“法定不公開說”,其內容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意見》還有各地方政府規章中有規定,過程性信息一般不予公開。但是過程性信息并不是全部豁免公開,其中公開的部分又屬于“例外中的例外”,過程性信息堅持公開為原則,豁免公開為例外符合《意見》的要求。此外,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目的,行政機關在決定行政行為和行政決策時要盡量的讓公民參與進來,這不但可以使行政行為和行政決策更加透明化,還能保證行政機關廉潔高效,同時也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權。因此,過程性政府信息的豁免公開是具有正當性的。

  三、過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內容的限度

  政府機關和司法機關在過程性信息公開方面防止信息的泄露,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對過程性信息采取了絕對的豁免,如果僅僅考慮必要信賴關系而采取絕對的豁免,難逃侵害公民知情權等權利的嫌疑。過程性信息在內容上包括事實信息和意見性信息,事實信息,也叫做客觀事實,主要包括信息形成過程中搜集到的基礎數據、筆錄等。客觀信息不因行政行為和決策的改變而改變。而意見性信息包括行政機關內部之間或不同行政機關中的批復、請示等,具有主觀性,對最后的行政行為和行政決策都有很大的影響。由于事實信息和意見性信息對過程性信息公開對社會穩定和公民權利的影響程度不同,筆者認為事實信息予以公開,意見性信息實行豁免公開,重點分析過程性信息內容,基于公開的正當性,按照利益衡量和坦誠等原則,對自己的觀點進行邏輯論證。

  (一)事實信息應當公開

  從信息公開立法草稿中發現過程性信息不公開的原因是考慮到過程性信息自身所具有的不確定性,使行政機關最后的行政決定會出現反復的情形,如果隨意公開過程性信息,可能會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產生影響,并且會對社會穩定造成危害。⑤查看眾多的司法案例,大多數司法機構和行政機關按照《意見》判定為過程性信息,采取了絕對的豁免,明顯的違反了信息豁免公開的初衷,忽略了事實信息的特征。過程性信息中事實信息是行政行為和決策的事實依據,具有客觀性和成熟性等特性,它不因行政決策和行政決定的變化而變動,事實信息的公開能使相對第三人全面的了解行政行為和行政決策制作的流程,全面的維護自己的利益。

  (二)個人意見信息豁免公開

  過程性信息中意見信息一般包括不同的行政機關之間,和行政機關的不同部門之間的審批和請示以及包括專家們的提出的觀點、意見等。對于這些意見性信息一般豁免公開,很多國家都采取了這樣的做法,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看出,我們國家也是采用了這種態度,因為任何法律規范由于具有先天的滯后性等特征,使得法院和行政機關在依據法律作出的決定或者判決中會對相對人的權益產生一定的損害。法院在判決中為了保護相對人的利益,可能會通過闡明法律的方法保護相對人的特定利益。

  所以這種所傾向保護的`利益就是優先利益。⑥因此,一個行政決策的形成其實也是一種利益衡量的比較,它的產生具有一定的背景,如果意見信息也采取公開的方式,不同的利益主體之間將會發生沖突,利益爭斗也會越演越烈,從而使決策過程受到影響,司法實踐甚至因為輿論的壓力導致迎合某些利益主體,從而影響了決策的正當性和合理性。為了使行政決策更加合理和全面,保證決策過程中每個人能暢所欲言,豁免公開是正當的。

  但是在應用坦誠原則時,也要注意區分坦誠原則的合理性,參考到意見性信息公開后的壓力,筆者認為這一豁免理由應當只適用于自然人的活動,而不適用于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作為執行部門,并不存在自然人所可能承受的這種壓力,因此可以行政機關整體的名義對外公開內部協商信息的具體內容,不公開意見來源者的個人信息,不會嚴重影響決策的正常性。⑦同時行政機關意見性信息的公開,就是為了使不同利益主體的碰撞,迫使決策者認識到自身對決策的重要性,在決策時能更加的謹慎,使行政行為更透明和民主。

  在域外制度中,這種將機關意見與個人意見區別處理的先例很早就已經出現。例如,荷蘭的《政府信息公開查閱法》規定:當申請涉及信息所在文件是為了內部協商起草的,則不得公布、泄露其中包含的有關對政策的個人意見的信息,為有效、民主政府之利益,可以公布對政策的個人意見的信息,但信息不能具體到個人,如果表達意見的人同意,則公布的信息可以到個人。⑧該制度是一個遞進的過程,堅持意見信息豁免公開的原則,當涉及利益衡量的情況下,只能公布到機關意見,在公布個人意見信息時候,采取相關人自愿原則,如果個人同意則可以公布到個人意見信息。荷蘭這種區分原則對我國過程性信息公開有一定的借鑒。

  (三)事實信息和意見性信息混同應分割

  在實踐中,過程性信息不僅僅只包含事實信息,而是與其他政府過程性信息中意見性信息混同在一起的。例如,為了行政管理,首先會搜集到和行政事項有關的書證、物證和調查報告以及行政執法筆錄等,其中書證、物證屬于事實信息,行政執法筆錄而屬于意見信息,在事實信息和意見信息的難以區分的條件下,不同國家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泰國的《官方信息法》就規定,國家機關內部為履行任何行為而提供的觀點或者建議,禁止公開,但不包括提供內部觀點或者建議所依據的技術報告。⑨泰國采取區分處理的辦法,對事實信息予以公開,意見信息采取豁免公開的原則。

  其實在國內也是有這樣的案例,例如,徐某某訴上海市閔行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拆遷案中⑩,在此案中,原告要求公開信息有“《案件審批表》《談話通知書》、《詢問筆錄》、《上海閔行區規劃和土地理局<協查通知書>》、《協助調查回復函》、《案件處理審批表》、《案件調查終結審批表》”,行政機關同意公開談話通知書、詢問筆錄、協查通知書、協助調查。對案件審批表、案件處理審批表、案件調查終結審批表等選擇不予公開。最后,原告不服,兩級法院都采取了維持判決。回復函法院認為認定該信息是否可以公開應當考慮過程性信息的特征和保護目的。

  過程性信息是行政機關在正式決定形成過程中的信息,對正處于決定形成過程中的信息,保護的目的在于防止信息泄露影響執法活動的順利進行,避免由于信息泄露引起的誤解和亂。回觀本案,談話通知書、詢問筆錄、協查通知書、協助調查等信息屬于事實信息,而案件審批表、案件處理審批表、案件調查終結審批表則屬于意見性信息,行政機關在處理事實信息和意見性信息采取了區分原則,對意見性信息采取了絕對的豁免。

  因此,筆者認為,在混同條件下,基于信賴保護原則,考慮到過程性信息不確定性的特點,其中的意見性信息主觀性,如果采取公開原則,行政決策反復無常,則會使行政機關威嚴下降,公民對機關的信賴程度也不斷的下降。因此,在過程性信息的公開問題采用區別對待的態度,即確定性的信息予以公開,而不確定性的信息由行政機關根據公共利益行使自由裁量權,既可以確保決策制定者在制定決策的過程中能夠毫無后顧之憂的充分思考并且發表自己的意見,還能穩定社會秩序,更能樹立政府權威,減少公民與行政機關乃至司法機關之間的矛盾與沖突,同時事實信息的公開,可以防止政府害怕因為暴露錯誤和疏忽而不予公開,事實信息的公布,不但可以起到糾錯更正的作用,還可以讓公民參與到行政決策和監督中,實現政策的透明化。

  參考文獻

  1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145.

  2孔繁華.過程性政府信息及其豁免公開之適用[J].法商研究,20xx(5).

  3應松年.外國行政程序法匯編[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613.

  4應松年.外國行政程序法匯編[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380

  5該條規定屬于行政機關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性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

  6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六)內部研究、討論或審議過程中的信息.

  7除行政機關將文件草案公開征求意見外,屬于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內容不確定.公開后可能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或者社會穩定的,不得公開.

  8周漢華主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專家建議稿[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xx:114.

  9戚紅梅.我國政府信息豁免公開制度研究[D].蘇州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xx.

法學畢業論文3

  一、法律論文是特殊的學術論文

  律論文是用系統的、專門的語言體系和知識體系來討論或研究某種問題或研究成果的學術性文章,是理論研究成果的表現形式之一 。法律論文是學術論文的一種,包含在學術論文的范疇之內,故而其具有了學術論文所具有的重要屬性和特征,即嚴謹性、創造性、專業性、權威性與理論性。筆者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將以法律論文的寫作為切入點對學術論文寫作進行論述,并提出自己的簡單思考和見解。

  法律論文,作為一種獨立于其他學術論文的獨特論文,較之其他學術論文有著更加鮮明的個性和特點。而法律論文寫作,是在具備一般學術論文寫作的普適特點的基礎上,對某些方面有著更為特殊的要求。

  法律依據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及其表現形式、功能、各個部分之間的關系劃分為不同的部門法。法學又以各部門法為依托,形成不同的二級學科。法律論文通常也以不同的部門法進行分類。當然,除此之外,向下層次,還有其他標準更細化的分類,這里不再做詳細介紹。總之,法律論文的主題,必然是與法律、法學息息相關。它可以是對某項法律法規的深刻剖析,也可以是對某種社會現象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的精彩解讀;它可以相對獨立于其他學科自成體系,如勞動法學、經濟法學、婚姻法學等,也可以與其他學科相互融合,如網絡法學、新聞法學。然而,無論以怎樣的形式與主題出現在大眾的視野,一篇優秀的法律論文必然有以下特質 。

  (一)深厚的法律知識與經驗

  要想莊稼獲得大豐收,必須要保證種子的優良;要想樹木茁壯成長,必須要保證根系的健康。而一篇文章的根本在于作者意欲表達的中心思想。無論是選題、結構,還是論證方法,所有的一切都是為了更好地輔助作者詮釋某一個法律問題或者法律現象。而作者觀點的論述與總結基本上又都是建立在對以往法律知識與案例的理解與心得之上。因此,一篇法律文章是否客觀、完整、有法可依、有理可據、有論可證,很大程度取決于作者對于所研究領域的法律問題能否熟練地掌握。一個能寫出優秀法律論文的研究者,必然要對自己所在領域有著全面而深刻的了解,在此基礎上,對其中的某些問題擁有自己獨到的見解。一個扎實的研究者,應該以平和的心態將已有的理論和學說研究不斷深入,要獨辟蹊徑,但不能為了追求鶴立雞群而刻意偏激;要尊重事實、尊重法律、結合實際案例,真實客觀完整地將所持觀點,以法律專業論文的形式呈現出來。這也恰恰體現了學術論文特點中的學術性與專業性。

  (二)規范性與藝術性

  法律論文作為學術論文的一種,對規范性有著極為嚴格的要求,比如文章的結構順序、參考文獻的標注方法等。一篇法律論文即使觀點再好,內容再充實,如果沒有規范的結構,很容易讓人詬病,顯得不專業。這樣的文章,即使可以憑借著自身的優勢展露鋒芒,也很難經得起歲月的洗禮。法律文章的規范性不單單體現在結構,其他方面如論述方法也有著許多特殊的“講究”。而正是由于法律論文對規范性有著如此嚴格的要求,導致其顯得枯燥。孔子云:“質勝文則野,文勝質則史。”然而由于法律論文其特殊的性質,是無法像一般文體那樣使用夸張,感嘆等手法增添文章的趣味性。甚至這類手法本身就是法律論文乃至學術論文寫作的禁忌。因此,很多人對于法律論文寫作的枯燥性認為理所應當。其實不然,法律文章也可以寫得引人入勝,并且很多出自大家之筆的法律論文都讓人讀起來欲罷不能。那樣的文章往往脈絡清晰,作為論據的案例與論點緊密相連,語言功底扎實。由此可見,法律文章的規范性與藝術性并非矛盾。在重視法律論文寫作的規范性同時,適當考慮讀者的感受,在滿足學術論文學要求和論文寫作目的的基礎上,盡量增加文章的可讀性,也是法律文章寫作的一個課題。

  (三)專業性

  法律論文與其他專業論文一樣,必須是其所在領域專業問題的反應,有其本身的語言體系和對話系統,通俗而言就是有一定的“門檻”。法律論文的專業性體現在,其是通過嚴謹而規范的.語言體系進行解讀和交流的,與社會中的普法讀物,其受眾應該受到一定的限制。法律論文的溝通者之間應該有其自成一體的語言系統,即我們通常所說的法言法語。這也是法律共同體通用的語言。

  二、法律論文寫作的現實意義

  (一)法律從業者的作業本

  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無論將來是否會成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法律論文的寫作都有著重大的意義。且不說,有些工作的具體內容就是與法律論文寫作息息相關。單單是從自我學習與提升的角度,法律論文寫作對“法律人”也有著極大的幫助。通過寫作法律論文,作者可以重新將學到法律知識分類整理,融會貫通;在分析案例的過程中,又將理論與實際結合,達到學以致用;還可以清晰的發現自己專業知識和邏輯分析上的不足,及時查漏補缺。這對于法律從業人員來說,是一種自我檢驗,亦是自我提升的一個過程。另一方面,在實踐中,法律從業者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各種各樣的法律文書表現的。而精煉地道的法律文書寫作能力不能奢望一蹴而就,要以大量的法律論文的寫作為基礎進行大強度的訓練和反復的斟酌修改。法律論文和法律文書雖然在功能、用途、規范性要求以及讀者群體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別,但是其在思維邏輯、思考方式和論證方法上是相通的。所以有良好的法律論文寫作的方法和習慣,對實務工作中法律文書的寫作大有裨益。

  (二)法治社會的教科書

  法治是當今社會發展追求的目標之一,是現代社會進步的標志之一,法律的普及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的責任和理想。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后發布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明確了法治社會建設的方向。全會中著重強調要“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事實上,于法律工作者而言,法治得以實現的根本在于將書本中的法律知識和書齋中的理論,應用于法律實踐中,使現實中的問題得以切實解決,捍衛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提高社會民眾的法律意識。只有從立法者、執法者、法律監督者、普通群眾等各個角度共同推進依法治國的理念,從各個方面對該理念進行踐行,才能真正實施依法治國的宏偉目標。

  此外,當今社會的信息傳播速度達到了足以讓人瞠目結舌的程度,在這個訊息紛飛、信息爆炸的時代,書籍、期刊、網絡、手機、電視等多種媒體都是可以被用來傳播法律知識,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意識,宣揚依法治國思想的重要途徑。但不可否認的是對法律知識的解讀,對法律案件的分析,還要依靠更具專業知識的法律從業者。因此,他們所撰寫的法律論文,剖析了很多法制與社會問題相結合中存在的不契合現象,給法官、律師甚至是普通民眾提供了具體適用的方向,尤其是專家論證意見、專家輔助人等制度的確立,為法律學者聲音的傳達提供了機會。

  法律論文的專業性縮小了其受眾的范圍,但其并不是困于書齋與社會脫節的。法律論文反映的思想和主題,會通過法官的裁判、律師的辯論、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以及法律生活中各種文書的表述體現出來。法律論文會通過其讀者內化成其觀點和素養,再通過其實際的實務行為影響每個案件的當事人和整個社會的法治觀念和權利意識的樣態。

  (三)法學史上的里程碑

  縱觀一項學科的發展都是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而非一蹴而就。法學作為一項法律、法律現象及其規律性為研究內容的科學,其本身的發展需要各種社會因素的相互作用和配合。法學的研究目標和方向是緊緊圍繞法律問題而展開的,是以該問題所涉及的法律知識和理論體系為基礎的。事實上,法律論文的形式和類型也間接的反射著法學理論和法律實務所發展的不同層次和側面,有的學者通過法律論文預測著法學理論發展的前沿和方向,有的學者通過法律論文剖析社會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并在現有的框架內提出解決方法,有的學者通過法律論文發現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為其完善提供思路 。總之法律論文中有著其所處社會時代的烙印,尤其是法治發展進程的痕跡。通過有關某個問題的論文的梳理,就可以很快明晰該問題在不同背景下發展的脈絡,法律論文亦是如此。從小的方面來說,就一個學者前后所著文章的研讀,能夠很快明了該學者學術觀點的變化。

  法律論文記錄了法律工作者對法學研究的過程,見證了一個又一個理論被推翻,一個又一個理論被確立。事實上,每一篇法律論文記載了社會在不同時間點所反映出的法律問題,當下的法律制度所暴露出的制度缺陷,法律工作者的觀點和見解。法律論文記錄了學者間的爭論、思考、法律制度的興衰變更,是法學史上的里程碑。法律學者們以其特有的時代責任感和敏感性,通過專業的法律論文,勾勒著一個社會法治進程的脈絡和圖景。

  三、法律論文寫作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方案

  較之一般的論文寫作,法律論文的寫作形式上大致也包含以下幾個基本部分:論文題目、中英文摘要、目錄、前言或緒論、正文、結語或結論、注釋、參考文獻、致謝等方面 。有些可能會有更高的要求。法律論文寫作像其他論文寫作一樣經歷了從選題選材,以至最終定稿的過程。而每一環節都有可能出現不同的問題。作為一名法律專業的學生,筆者將結合自身,談談自己的看法。

  筆者剛剛接觸法律論文寫作,就遇到了不少問題。首先由于學習法律知識的時間尚短,加之缺乏經驗。很難寫出深刻的見解。其次,筆者在材料的選擇與論述方面遇到了障礙。所以每次寫作前的資料準備,筆者都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有時可以說是重新學習一遍。通過本科階段的學習,奠定了一定學術論文寫作基礎,加之不斷努力,這些困難筆者大多通過努力順利克服。但是,這些論文大多是老師確立好題目的,相當于“命題作文”并不需要自己思考寫作的中心和方向。事實上,在遇到第一個需要自己獨立完成選題的法律論文時,真正的問題來了。由于自身法律知識的限制,缺乏科學的選題方法,加之由此引發的不自信,筆者在選題上耗時許久、猶豫再三。后來,筆者查閱了許多資料,并且結合自身情況,加之不斷的練習,逐漸對選題駕輕就熟。現談談對法律論文選題的幾點心得。

  首先,必須明確選題是寫好一篇法律論文的第一步,是法律論文寫作中重中之重。這是因為,只有選擇具有研究意義的課題,研究出來的成果才具有價值,才會對自身和科研有益。反之,即使一篇法律論文文筆再好,邏輯再嚴密,而在選題上失去了研究意義和價值,該篇法律論文也是沒有任何作用和建樹的。事實證明,所選題目無論是“補白性選題” 、“開拓性選題” 、“提出問題性選題” 、“超越性選題” 、“總結性選題”等等都是應該具有研究意義的,即具有學術性和理論性 。此外,所選題目一定要能激起作者的創作愿望。事實上,作者感興趣的題目,往往也是作者全面熟悉與了解的。這樣的題目更利于作者對文章的把握。

  選題是一篇法律論文的出發點,在不能明確所選什么樣的題目的情況下,至少心中應該明確兩點:

  一是,所書寫的法律論文的目的,也即所反映的法律問題,該法律問題的理論基礎,學者之間的爭論以及通說觀點。

  二是,對該類法律問題有自己的觀點和看法,有一定的現實和理論支撐,能夠做到有理有據,增加法律論文的可信度。與其他學術類論文寫作相同,法律論文在選題時不可過大或者過小。過大會顯得文章空洞,都是泛泛之談,而過小則會導致內容不全,很難對其進行有效展開,無話可說,更何談結合自己的業務專長而展開細談。所以選擇題目一定要“力所能及”。這樣方能做到游刃有余,得心應手。 其次,在進行法律論文的選題時必須要進行大量的文獻資料的查閱。這也是法律論文寫作中作者對所寫內容的素材積累和自己觀點的來源。查閱資料的最主要的目的在于明確所要書寫的法律問題前人已經做了哪些研究,有哪些研究成果,該研究問題的現狀,研究達到了一個怎么樣的程度,還有哪些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這些問題都需要大量且繁瑣的文獻資料調查和閱讀工作才能解決,這就需要法律論文的作者要進行大量的資料查閱和閱讀,必要時可以到圖書館查閱相關文獻,對相關的報刊、期刊目錄索引、專提目錄索引以及按照文獻發表的年份進行系統查找。這一步驟可以直接、快速驗證所選題目和文章大綱是否有意義和價值,如果所寫問題已經得到前人的解決或者看法觀點早已被提出,如果沒有新材料、新見解或者新方法,再老生常談顯然意義不大。通常,在查閱相關資料的同時也是作者個人觀點和見解萌生的時候,一篇好的法律論文寫作必然是踩在巨人的肩膀上攀登的成果。這一點在法律論文書寫中體現的尤為明顯,法律論文的書寫在動筆前必須明確研究什么、為什么研究、以及如何對其進行研究,要想回答這些問題必須要有一定的理論基礎作為前提,因此閱讀大量的文獻資料是必要且必須的。

  最后,一篇成功的法律論文必然是作者進行積極思考、嚴密論證和合理推理的成果展示。在查閱文獻,分類目錄卡,閱讀資料的同時,作者也在整理自己的寫作思路,腦海中也在進行著頭腦風暴。此時,作者應充分運用并展開自己的思考和想象,對所取得的數據和材料進行分析。事實上,在對材料處理的過程中,作者所站在的角度不同,其看問題的態度和觀點也會隨之而變化。當然,法律論文寫作也要求作者必須有所創新并對問題有自己的理解,這就要求作者在選題時必須注重題目的新穎性和論證思路的創新性,給讀者以眼前一亮之感,這無疑會增強文章的可讀性并吸引勾起讀者的閱讀興趣。此外,文章的創新之處并不僅僅要體現在題目上,文章內容和觀點上更要注重革新和立意。

  四、結語

  綜上,是筆者對法律論文寫作的一點心得和體會,當然,論文寫作能力不能一朝習得,這需要不斷地練習和大量的閱讀方能有所建樹。事實上,法律論文的寫作體現了法律人特有的思維方式,即法律思維,在對社會現象進行觀察、分析時,首先應在現行法下對該問題進行合法性的評價和思考,以法律規定上的權利義務關系為角度去觀察、分析社會問題,以各主題之間的關系作為分析社會關系的邏輯線索。與道德思維注重善惡評價主觀判斷不同的是,法律思維更加強調對是非判斷的精準性,更加謹慎的對待道德與情理,運用法言法語進行思考。當然,有時候,一篇法律論文所涵蓋的內容不單是法律問題,更多時候是各個學科綜合的問題的反射,這就要求作者不單單站在法律人的視角來思考問題,更要多角度思考、分析問題,這才能使一篇法律論文更飽滿、論據也更加充分、邏輯更加嚴密,才能使之成為一篇優秀的法律論文。

法學畢業論文4

  本次論文寫作是從掌握關鍵詞和相關詞語的內涵、外延入手,采取先詮釋后分析論證的順序。根據該論文寫作要求提示的五個論證方面,逐項進行闡述、淺析、論證,并將五個方面的論述采取環環相扣的方式有機地聯系在一起,進而推出要論證的結論。

  在寫作的過程中,緊緊圍繞論證中心,把握其主題思想,著重論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會計監督的重要性,以及兩者的辨證統一關系。依此來增強語言表達和邏輯思維的能力,提高自己的分析、判斷、論證問題的水平。

  論文自始至終以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會計監督的重要性及相互關系為主線,從五個方面進行剖析論證。

  本論文的論證資料既有財會專業的理論知識,也有課外學習和工作閱歷了解的有關企業管理、內控等方面的知識,以及現實生活中的真實案例。

  通過這次論文寫作,對論文的三要素:論點、論據和論證,有了較深刻的理解,基本掌握了其運用的方法和技巧。明顯提高了自己的理論政策水平,加深了對專業知識的認識和應用,拓寬了自己的`知識面;對所學的知識進行融會貫通,能夠全面地分析問題,做到透過現象看本質,分清問題的主次兩方面;任何事物都是相互聯系的,要看到其內在的共同點和外在的相互作用之處,找出其發展變化的規律,對于指導我們的學習、工作有現實意義;理論要與實踐相結合,理論付諸于實踐才能得到更好地檢驗和提高。

法學畢業論文5

  1、畢業論文(設計)統一按word格式A4紙(“頁面設置”按word默認值,字符間距:標準,行距:20磅)編排,單頁打印。畢業論文(設計)包括題目、作者姓名、單位與地址、郵政編碼、指導老師姓名、中文摘要與關鍵詞、正文、注釋、參考文獻、英文題目、英文摘要與關鍵詞等部分。

  中文論文題目一般字數不超過25個字。字體:宋體;字號:二號;字形:加粗;居中排列。

  作者姓名,單位、地址及郵政編碼,指導老師姓名分行居中排列。作者姓名,字體:楷體;字號:四號。單位、地址及郵政編碼,指導老師姓名,字體:宋體;字號:五號。 下空一行接中文摘要、關鍵詞。

  摘要、關鍵詞題頭分別用中括弧括住,前空兩格,字體:黑體;字號:小四號。摘要內容文字楷體;字號:小四號。 摘要、關鍵詞下空一行接正文。

  5、標題及正文

  論文采用四級標題,格式為:

  一、××××××××××(黑體四號;前空兩格)

  (一)××××××××(宋體小四;加粗;前空兩格)

  1、×××××(宋體小四;前空兩格)。×××××××××××××××××××××××××××××××××××××××××××。

  (1)××××××(宋體小四;前空兩格)。×××××××××××××××××××××××××××××××××××××××××××。

  論文正文字體:宋體;字號:小四號。

  6、注釋

  畢業論文(設計)中有個別名詞或情況需要解釋時,可加注說明。其格式為:①,②,③ ;宋體小五。注釋采用腳注形式(將注文放在加注頁的底端),腳注只能寫在注釋符號出現的`同頁,不得隔頁。

  7、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另起一頁。參考文獻題頭字體:黑體;字號:小四號;居中排列。

  所有參考文獻均以尾注形式列在論文篇末,字體:宋體;字號:五號;頂格排列。參考文獻排列順序一般先寫中文后寫英文,文中標注編號的則一般按編號順序排列。參考文獻不得少于6篇(部)。

  各類參考文獻條目的編排格式為:

  (1)專著、論文集、學位論文、報告

  [序號]主要責任者.文獻題名[文獻類型標識(專著:M;論文集:C;學位論文:D;報告:R)].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頁碼.

  (2)期刊文章

  [序號]主要責任者.文獻題名[J].刊名,年,(期).

  (3)報紙文章

  [序號]主要責任者.文獻題名[N].報紙名,出版日期(版次).

  (4)電子文獻

  [序號]主要責任者.電子文獻題名[電子文獻和載體類型標識(聯機網上數據庫:DB/OL;磁帶數據庫:DB/MT;光盤圖書:M/CD;磁盤軟件:CP/DK;網上期刊:J/OL;網上電子公告:EB/OL)].電子文獻的出處或可獲得地址,發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選).

  參考文獻下空一行接外文題目、摘要與關鍵詞。

  8、外文題目、摘要與關鍵詞

  外文題目不超過15個實詞,不使用標點符號,中外文題名應一致。標題中盡量不用外文縮寫詞,必須采用時,應使用本行業通用縮寫詞。外文題目字體:Times New Roman,字號:四號,字形:加粗,實詞首字母大寫,居中排列;英文摘要、關鍵詞題頭分別頂格排列,字體:Times New Roman,字號:五號,字形:加粗。英文摘要內容字體:Times New Roman,字號:五號;關鍵詞各詞條間用分號“;”隔開,字體:Times New Roman,字號:五號。

  9、頁碼設置

  畢業論文(設計)必須標注頁碼,其格式為“第×頁共×頁”,宋體小五,居中排列。

法學畢業論文6

  目錄

  序言1

  一、香港基本法解釋權的立法2

  (一)"一國兩制"構想的落實3

  (二)基本法解釋權存在的法理依據4

  1.法律需要解釋4

  2.立法原意4

  3.法律解釋權6

  4.基本法解釋權的配置7

  (三)基本法制定程序中的瑕疵8

  (四)基本法解釋權立法的重要影響因素10

  二、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的解讀和適用11

  (一)基本法性質的認定11

  (二)基本法解釋權的歸屬14

  (三)基本法解釋權行使的原則15

  1.堅持一國兩制原則16

  2.維護香港高度自治原則16

  3.法治原則17

  4.高度信任原則-->17

  (四)基本法解釋權配置的特征18

  1.解釋權行使主體復合18

  2.立法性與司法性并存18

  3.常委會完全解釋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有限解釋權18

  (五)基本法解釋權行使的程序18

  (六)基本法解釋權行使的效力19

  三、香港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高度自治權的關系21

  (一)香港高度自治權的內涵21

  (二)香港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關系22

  1.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基本法解釋權與其司法權和終審權的關系22

  2.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關系23

  (三)香港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的立法權的關系23

  1.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立法會的立法權的關系23

  2.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立法會的立法權的關系24

  (四)香港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的行政權的關系25

  1.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的行政權的關系25

  2.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的行政權的關系25

  四、香港基本法解釋權制度的完善25

  (一)完善基本法解釋權制度運行的配套立法26

  (二)關于香港基本法解釋權配置和行使主要所涉及到的機關的建議27

  結語29

  參考文獻30

  后記33

法學畢業論文7

  【摘要】在不違反國家規劃的地區,對小產權房在實行補交土地出讓金的相關手續后,按經濟適用房的相關規定確權發證,但不允許直接在市場上交易。已建好或出售的小產權房只要不是在耕地上建設的,可以讓開買房人或發商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關土地價款,完成征地程序后可發給相關產權證。

  【關鍵詞】小產權房; 原因; 現狀; 解決。

  1993 年來自河北的畫家李某心懷對藝術和夢想的追求來到北京,想找一個寧靜的地方,從事專業繪畫。經人推薦,她來到了小有名氣的“畫家村”宋莊。恰巧宋莊辛店村村民馬某有一套閑置的老房子要出售,李某便立即買下并于20xx 年7 月1 日與馬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以 45000 元買下了馬某的正房、廂房和院落,馬某還將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也交給了李某。在該房屋買賣合同上,有買賣雙方的簽字和辛店村大隊的蓋章,見證人是村副書記郭某和康某。在宋莊辛店村有將近 50 個和李某有相同買房經歷的藝術家。但是 20xx 年 10 月,這樣寧靜的生活出現了危機。一個自稱是馬某的朋友的人來到李某家,并說是代表馬某來向李某要回其賣出的房屋,并說他們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是李某立即回絕了此人。見李某不同意,馬某的妻子便前去與李某協商,并說可以給李某 70000 元作為補償,李某仍然拒絕了她。

  于是馬某于 20xx 年 10 月向法院起訴狀告李某,要求確認法院他與李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并要求李某返還其房屋。20xx 年 7 月一審法院判決如下: 李某是外來人,按照我國法律規定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住房,因此判決李某和該集體組織村民馬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責令李某一家在法院判決生效 90 天內騰退房屋,與此同時,馬某要付給李某夫婦 93808 元的補償款。

  我國小產權房問題由來已久,上案中畫家村事件更是小產權房案件的典型代表。隨著我國新農村建設,土地經營權流轉和城市化進程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涌入城市,使得城市房價步步高升,商品房價格更是久升不降。在此種情況下價格相對低廉的小產權房變得炙手可熱。然而現階段我國的小產權房還存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一、小產權房概述。

  ( 一) 小產權房的概念。

  所謂小產權房( 又叫鄉產權房) ,是指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開發建設用于銷售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而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小產權房并不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們在社會實踐和市場交易中一種不成文的約定俗成的稱謂。

  ( 二) 小產權房的分類。

  第一種小產權房: 在政府出讓或劃撥的土地上,未按原先規劃的用途開發或利用,且將限制銷售的房屋直接在市場上銷售,有潛在產權糾紛可能的房屋。

  第二種小產權房: 在軍隊享有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商品房的開發和買賣,銷售個軍人以外的其他地方居民的房屋。

  第三種小產權房: 占用集體土地或耕地違法建設在農民集體土地上用于商品住宅銷售的或由村集體或農民自行組織建造銷售給集體以外其他人的房屋。

  ( 三) 小產權房的現狀和國家的相關政策。

  我國各地都存在小產權房,在建的已建的不計其數。根據相關機構調查顯示,北京、上海和一些珠三角地區城市的小產權房所占比例驚人。其中深圳的小產權房面積占城市住房總面積高達 40% - 50%,而廣州的小產權房出租則占了其房屋出租面積的 50%以上。

  國家相關部門近些年相繼發布了有關小產權房的各項政策,但各地小產權房仍有難以遏制之勢。20xx 年,國家相繼發布嚴禁違規開發小產權房和購買小產權房的“風險提示”; 20xx 年,國土資源部發出的通知中明確表明不允許任何機關為小產權房辦理任何產權證明; 20xx年,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通知中仍然重申堅決叫停各種小產權房; 20xx年,國土部表示將限期處理土地閑置等違法違規類案件,包括重點處理小產權房問題。20xx 年 9 月,北京市開始試點清理小產權房。

  二、小產權房興起的原因。

  ( 一) 城鄉二元土地制度的影響。

  我國對城市國有土地和農村集體土地采取不同的政策,城市國有土地通常進行市場定價,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流轉和價格機制尚未形成。國有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通常是劃撥、出讓或拍賣招標等方式取得,而農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是有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無償分配的。

  ( 二) 居高不下的商品房價格。

  近些年來,全國各大城市的商品房價格只升不降,即使按揭貸款買房已經十分普遍,但仍有許多人無力承擔如此之高的房價。與此同時,價格相對低廉的小產權房讓想買房的人看到了希望。同樣是普通住宅,小產權房的價格只有相同位置的商品房價格的 40% - 60%。一時間小產權房熱銷起來。

  ( 三) 相關法律規定的欠缺和漏洞。

  我國法律雖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但法律對于農民在舊宅基地上再建樓房,把空置的部分賣給集體以外人的行為沒有明確規定,中間有許多法律空白或缺陷。根據現行的法律原理,法無明文規定即為不禁止。所以人們也就鉆了法律的漏洞。新出臺的《物權法》并沒有限制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也沒有規定禁止小產權房。

  ( 四) 小產權房的出現有利于抑制商品房房價和保障住房需要。

  小產權房價格低,它的大量存在會一定程度上起到抑制商品房價格的作用,促使開發商調整相關政策。目前市面上小產權房數量很大,對緩解緊張的城市住房問題、保障住房需要,緩解了政府為居民提供住房的壓力。這就讓小產權房有了其存在的價值。

  三、購買風險。

  ( 一) 小產權房沒有國家房管部門頒發的房產證。

  因為小產權房是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而我國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不允許用于銷售。所以小產權房的買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種買賣行為基本上是無效的。而且正因為它不能確權發證,在交易時相比其他合法商品房交易要付出許多額外的交易費用,這期間可能會引發各種糾紛。將來出售或者遺贈給子女時也會有很大*煩。

  ( 二) 安全沒有保證、配套設施不全面。

  由于小產權房主要是集體組織或村民自行建造或者由一些開發商投資建造出售的,建成的房屋沒有相關部門檢驗和監督,大多會因偷工減料或技術不佳、材料質量低劣而不合格甚至存在很大的安全隱患,住房安全得不到保障。加上其價格低廉,相關配套設施比如車庫、天然氣和物業管理都基本沒有。雖然人們買房是為了有個遮風擋雨的家,但至少要住得放心,住得安心。

  ( 三) 得不到拆遷補償。

  小產權房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建筑,其買賣過程是違法的無效的,其買賣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拆遷時也會被當作政府規定范圍以外的違章建筑,如果與國家的規劃相沖突,很可能會被強制拆*,而其買主也得不到拆遷補償費。

  四、小產權房的解決建議。

  ( 一) 解決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

  城鄉二元土地制度是小產權房產生的主要原因之一,雖然現狀是我國法律限制或禁止農村集體土地用于非農建設用地,但是眼下隨著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的進行,城市國有土地已經滿足不了建設和住房需要了。所以近年來國家大量征收集體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之后再出讓或劃撥給地產開發商進行建設。但是這種做法使國家耗費了大量財力物力,使得土地流轉的過程更加復雜,而農民的切身利益和征收補償也沒有很好的落實。在解決好集體土地使用流轉的基礎上,繼續探尋統一城鄉土地制度的路子,讓農村集體土地和城市國有土地統一市場,同地同價,解決小產權房與商品房的價格差異。

  ( 二) 完善相關立法和集體土地登記管理制度。

  首先應該出臺一些整治和規范小產權房的專門性法律法規,具體規定小產權房的概念和范圍,說明其是否存在不合法之處和買賣行為是否有效、不受法律保護等,同事也要表明國家對小產權房的治理態度和政策。其次應該修改相關法律。雖然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不能用于非農建設,農民對集體土地有宅基地使用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但是沒有處分權,只能在集體組織成員內部流通,這樣使得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不能充分流通無法實現土地資源價值、房屋價值和農民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相關法律可以修訂為: 對在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銷售轉讓時,將該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讓,這樣就有利于保障房屋的產權。最后,加強對集體土地的登記管理,在集體土地上建造房屋的,向集體組織繳納一定的集體土地使用金。

  ( 三) 針對不同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在不違反國家規劃的地區,對小產權房在實行補交土地出讓金的相關手續后,按經濟適用房的相關政策確權發證,但不允許直接在市場上交易。已建好或出售的小產權房只要不是在耕地上建設的,可以讓開發商或買房人補交土地出讓金或相關土地價款,完成征地過程后可發給相關產權證。

  五、結語。

  面對我國小產權房的現狀,要全面分析其利與弊,慎重權衡各方利益,找出正確的解決方向和方法。

  參考文獻:

  [1]梁慧星。 民法總論[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xx.

  [2]梁慧星,陳華彬。 物權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xx.

  [3]王澤鑒。 民法物權( 通則 - 所有權) [M]。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xx.

  [4]梁慧星主編。 民商法論叢( 第 29 - 36 卷) [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xx.

  [5]鄭玉波。 民法總則[M]。 臺北: 三民書局,1979.

  [6]江平主編。 中國物權法教程[M]。 北京: 知識產權出版社,20xx

法學畢業論文8

  《 民事送達難的實質與應對 》

  件民事案件中一般會出現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的送達,這其中審前送達作為民事案件中的第一次送達無疑更是難上加難,由于第一次有效送達之后被送達人基于不應訴可能敗訴方面的考慮以及法院要求被送達人留下送達地址確認書等因素,審判過程中或者審判后出現送達難的幾率很小,因此,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民事送達難就是指審前民事送達難。

  一、審前民事送達難的實質

  在司法實踐中,民事送達難有多重涵義,最主要的表現包含兩點:“其一,送達難是針對直接送達而言,也就是所謂的直接送達難。難就難在,送達要求以直接送達為原則,非直接送達為例外。例如,如果都可以使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則就無所謂難不難的問題了。其二,送達難是針對受送達人拒絕接受而言。由于受送達人拒絕接受送達,因此必然導致難以直接送達。”①直接送達為原則,在我國民訴法中指的是法院作為唯一的送達主體一般應直接將訴訟文書送交給當事人,只有在例外的情況下,才能通過其他方式送達。得出上述結論的原因如下:首先,盡管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送達的主體只能是法院,但從法理以及法條的含義上來看,我國的送達只能是法院送達,這點從法學詞典以及學者對民事送達的定義中也可以得出②。其次,雖然我國民事訴法以及司法解釋規定了直接送達、留置送達、電子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等6種送達方式,但正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5條所規定的“送達訴訟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達人”,這說明民事訴訟一般應直接送達。最后,民事送達在本質上要求審判機關或者其“代理人”通過直接與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特殊關系的人接觸的方式產生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因此,廣義上的直接送達還應包括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送達難的另一面則是被送達主體通過避而不見、留下錯誤地址等方式不接受送達,而我國民事訴訟法對該行為并沒有相應的規治,而這和法院直接送達相結合,便產生了中國特色的送達難。

  由此,送達難的實質呼之欲出,那便是職權主義司法模式下獨攬民事送達權的法院在案件爆炸式增長,人口流動加速的新形勢下難以應對。與此同時,被送達當事人特別是作為被起訴方的被告,被賦予消極接受的角色,一旦其出于逃避審判等原因規避送達,那么民事送達便是難上加難。

  (一)民事送達內涵——民事裁判正當化的前提

  民事訴訟主體包括原被告雙方、法院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他們之間形成的關系便是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而聯系他們的便是民事法律文書的送達。因此,民事送達并非純粹的技術性安排,而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這也是為什么我國民事訴訟法將民事送達列于審判程序之前的原因。民事送達直接影響到民事裁判的正當化與否,具體而言包括三個方面:“第一,當事人有接受法院就程序進行事項給予通知的權利,法院有義務就訴訟相關事項給當事人以有效的通知,這是民事裁判具有正當性的基本前提。第二,合理化的送達制度增強了缺席裁判案件的程序合法性,成為民事裁判正當性評價的標準之一。第三,從程序保障的角度看,在采用常規的送達方式難以送達的情況下,不得已以公告的方式擬制通知受送達人時,往往被視為是法院在法律上對保障參加機會作出的一種妥協。但這種妥協要有一個最低限度,即要窮盡所有的送達方式后,才能作出是否使用這種妥協手段的決定,否則就與程序保障的規則相悖”。

  (二)職權主義模式下民事送達的困境

  在民事訴訟領域,根據審判機關與當事人對訴訟程序的主導程度不同將訴訟分為職權主義模式和當事人主義模式。前者強調法官對民事案件的掌控,當事人一般僅僅作為爭議案件的參與者,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此模式;后者則要求法官處于居中裁判的超然地位,原被告雙方對案件的進行起主導作用,英美法系國家多采用此模式。一般來說,我國民事訴訟法具有明顯的職權主義特征,并且具有典型的中國特色。建國后的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民事訴訟司法實踐一直推崇“馬錫五審判方式”,并指出馬錫五的就地審判是“具體的群眾相結合的審判方式,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工作路線和審判作風發展的方向。”④在這種主導思想下,民事訴訟相關文書的送達都是由法院全權負責,法院在送達文書的過程中也深入群眾了解案件的相關情況,及時搜集相關證據并就案件進行調解。“這種送達制度在法院人、財、物均極為匱乏的條件下得以維系,則是因為在當時‘蜂窩狀’的社會結構下人員物資流動性極低,需要法院出面解決的'民事經濟糾紛數量相當有限,并主要是一些婚姻家庭、相鄰關系、小額借貸、人身傷害賠償等發生在狹小地域內的簡單案件。因此法院包攬送達不僅是可能的,而且構成通過靈活多樣的手段促成當事人妥協和解之正當性生產機制的重要一環”。

  改革開放后,隨著經濟社會體制的不斷變革,傳統的送達制度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首先,民事案件成集合分裂式增長,從1978年的30萬件增長至20xx年的800萬件⑥,增長了近27倍。與此相隨的是案件類型的豐富多樣,眾多案件發生在陌生人之間且主體數量較多。其次,城鄉二元戶籍制度逐漸被打破,人們對于單位或者村、社區的依附性不復存在,人口流動加快,而相應的新的戶籍管理制度并沒有有效建立,眾多當事人特別是外來務工者或者搬遷者的信息法院無法掌握,法院包攬送達力不從心。最后,我國市場經濟仍在完善之中,舊的道德體系在利益主導的思維體系的沖擊下崩塌而新的道德體系并未有效建立,因此出現了許多人唯利是圖、違背誠信的現象發生,不接受法院的送達便是上述行為的必然結果。正是在上述內因和外因的綜合作用下,職權模式下法院大包大攬的送達制度面臨著巨大挑戰,形成了中國特色的“送達難”。 (三)當事人中心主義改造設想的不足

  “大約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初,民事訴訟學領域形成了‘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轉型’的理論命題”⑦。在此思想主導之下,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領域進行了轟轟烈烈的民事司法改造活動,最突出的表現為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增加了諸如舉證責任、舉證期限、法院對超過訴訟時效的被動釋明等加重當事人負擔的規定。而對送達難的問題,一些人提出參照英美法系的相關國家的送達模式,將送達視為當事人之間的私人事務,由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進行送達來予以解決。

  然而,民事訴訟法上述當事人中心主義的改造并沒有取得如期效果,其無法解釋和應對當前民事訴訟中存在的問題,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反而被束之高閣。比如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當事人舉證期限以及違反舉證期限的效果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然而法官很少敢以此為依據不采納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后提供的證據。司法官故意違法無疑是對法治最大的傷害,而不顧中國國情的照搬西方法律的改革更值得我們深思。當事人對于一般只涉及自己一方且相對能夠自己控制的舉證責任、舉證期限的規定都無法遵守,法院對其無可奈何,更何談還涉及對方當事人的民事送達呢?

  二、審前民事送達難的解決之道

  (一)“實然”的解決方式——以新的司法解釋為視角

  為了解決司法實踐中的審前送達難問題,20xx年2月4日開始施行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在新民事訴訟法的已經就送達進行較大修改基礎上進行了更加明確的闡釋。具體來說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拓寬直接送達。增加送達地點與被送達人。一方面,直接送達的地點既可以是受送達人的住址,也可以是法院或者其他地方。該規定只是將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上升為法律規定,根據統計,在新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出臺之前,法院在承辦法院庭室對當事人送達的占總送達次數的65.02%⑧,司法解釋的規定避免了“法院違法”的窘境。另一方面,被送達人可以是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

  其次,完善間接送達。其一,適應電子信息化的發展,增加電子方式送達。該方式送達的前提是受送達人同意采用并且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確認。其二,針對實踐中公告送達亂的問題,要求法院在公告送達時必須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其三,通過明確送達時間的方式增強委托送達的效率和效力。

  最后,強化送達效力。利用拍照、錄像等方式確認送達的效力,解決送達的證明問題。一方面,當事人拒絕簽署送達回證的,如果送達地點是法院的則直接視為送達,如果送達地點是其他地方的,法院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在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的,應當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張貼過程”。

  (二)“應然”的制度設計——現有規定基礎上的修正

  如上文所述,我國民事訴訟的職權主義模式根深蒂固,社會公眾無論從思想觀念上還是實際能力上都無法接受或承擔當事人主義的司法改造,而追求客觀真實主義的法官也無法忍受在證據實際存在只因當事人沒有提供而輕易決斷。因此,為了避免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脫節進而影響法律權威的現象再次發生,對民事送達的大規模的改造并不可取,現有基礎上的補充完善才是正道。

  審前送達難的癥結為絕對的職權主義司法模式在新的社會形勢特別是面臨被送達主體拒收時的無可奈何。而民事送達又屬于民事訴訟的基本程序,送達難的改變絕不能轉變為法院將送達負擔向當事人轉移,因此,解決之道是在兼顧民事送達三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參與原則、合理性原則⑨的基礎上,聚焦兩點:一方面,在堅持法院為主要送達主體的前提下,明確內部分工,增加新的送達主體;另一方面,增強送達的約束力。

  法院是我國唯一的民事送達主體,其存在的問題有兩點:其一,在法院內部,法律及相關規定并沒有明確哪一個部門或者哪類主體從事相關送達業務,實際中的做法也是五花八門:在送達部門上,有的是立案庭負責送達,有的則是審判庭負責送達;在具體送達人員上,有的是書記員送達,有的是法警送達,還有的則是審判法官送達。送達部門的不統一無疑會影響送達的整體設計進而影響送達的效力,而法官負責送達更會使受送達人產生“法官是對方當事人的代理”的判斷。其二,在外部,還存在著郵寄送達的方式,至少從形式上來看,是快遞送達員完成的送達。另外,在律師制度逐漸完善、當事人聘請律師日益普遍的情況下,也應當給予職業共同體的律師以必要的信任。因此,完善送達主體應當從以上兩點著眼,進行以下完善:

  第一,明確法院內部送達分工。分類管理是新一輪司法改革重要一環,改革后的法院人員將分成三類: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綱要)規定,“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健全法官助理、書記員、執行員等審判輔助人員管理制度。科學確定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的數量比例,建立審判輔助人員的正常增補機制,切實減輕法官事務性工作負擔。拓寬審判輔助人員的來源渠道,探索以購買社會化服務的方式,優化審判輔助人員結構。探索推動司法警察管理體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員管理制度。”因此,完全可以參照同為職權主義司法模式的德國和日本,在德國,依職權送達的主體是法院的書記科,具體方法則由書記科直接送達給當事人或者委托郵局、法警或者執達官送達;在日本,送達由法院書記官負責,可以直接送達,也可以委托郵政或者執行官具體實施。⑩在我國,應當由分類管理后的審判輔助機構負責送達,更確切來說應當是其中的書記員和法警。由于改革后的審判輔助機構屬于一個大的部門,其力量比較強大且內部容易協調,更利于送達的有效性。

  第二,完善、增加新的非法院送達主體。一方面,完善郵寄送達。新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該規定無疑是對20xx年最高人民法院增加郵寄送達的法律確認,然而,新民事訴訟法并沒有賦予郵寄送達員送達主體的地位,其對郵寄送達的規定并沒有進行可操作性的細化,這使得已經存在了十多年的郵寄送達“亂”○11和“軟”○12的問題繼續存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應當與郵政管理機構協商確定統一的“司法專遞”以及明確的司法專遞員,賦予專遞員送達主體的地位以及實施留置送達的權力,明確其違規送達的責任。另一方面,增加新的送達主體。雖然完全仿照美國的當事人主義的改造不可行,但民事訴訟內容的私人屬性仍意味著當事人對民事送達應當承擔更多的責任,因此,在現階段普通民眾法律素質不是太高的情況下,我們有必要進行折中處理,對雙方當事人都聘請律師的,可以賦予律師一定的送達權。

法學畢業論文9

  論文題目

  淺析我國的刑事證據規則

  本課題研究的現狀、意義,擬研究的主要問題、重點和難點,研究方法和步驟、預期結果:

  隨著我國刑事證據立法活動的展開,證據規則的建構以及完善問題已經受到我國證據法學研究的普遍關注,早在90年代初,在論及我國證據立法和理論研究中存在問題時,有學者就已經指出,“對國外證據的一些重要成果,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在我國的教科書中,僅進行批判性介紹,沒有充分認識到這些證據規則對司法實踐有和指導意義”并在完善我國證據制度中明確提出,“完善我國證據制度的方向在于。將一些司法實踐經驗,在應用證據方面行之有效的帶有規律性的重要經驗,上升為證據規則,用來規范刑事訴訟中的證明活動。目前我國在具有控辯對抗特性的訴訟中,沒有相應的證據規則,就難以保證訴訟效率和對案件事實的真實回復,作者繼而具體和分析了國外對抗制程序中的證據規則,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新刑訴制度的'特點,按照合理,合法,適宜三原則要求,提出了我國新的刑訴程序和證據制度中的證據規則體系。

  論文主要內容(提綱):

  一、 證據規則的語義界定

  二、 我國刑事證據規則的現狀及完善

  三、 國外刑事訴訟的主要證據規則

  四、 確立我國刑事證據規則

  五、 研究和建立證據規則的必要性及意義

  六、 結論

  進度安排:

  一、第1-3周(3月5日——3月25日)撰寫選題報告

  二、第4——6周(3月26日——4月13日)撰寫開題報告

  三、第7——10周(4月14日——5月11日)論文初稿寫作

  四、第11——13周(5月12日——6月2日)修改初稿,完成二稿

  五、第14——15周(6月3日——6月16日),論文答辯

  參考資料:

  [1]筆者曾提出如果實行控辯舉證制度,應從技術上向當事人主義學習。詳見《特色與問題——關于刑事庭審方式的對話》,《現代法學》1996年第4期。

  [2]見林頓編著《世紀審判》,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6月出版,第99頁。

  [3](美)喬恩·R·華爾茲著:《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譯,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4頁。

  [4]見《美國聯邦刑事訴訟規則和證據規則》第1001條至1004條,卞建林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2月中文版,第130頁。

  [5](美)喬恩·R·華爾茲著:《刑事證據大全》,何家弘譯,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年3月出版第66頁。

  [6]見作者:劉婭琳 李泉《刑事證據規則研究》,中國人民出版社20xx年12月1日第147頁。

  [7]見作者:宋隨軍 等主編《刑事訴訟實證分析》,法律出版社2206年6月1日第二編

  [8] 劉言春、畢玉謙、鄭旭著:《訴訟證據規則研究》,121-122頁,56-57月中國法制出版社,20xx。

法學畢業論文10

  摘 要:學界提出的諸多對策與建言對于消除當前法學碩士畢業論文中的流弊不無裨益,但卻無益于從根本上平息與解答法學碩士畢業論文的存廢之爭及其存在的問題。制度與現實層面的狀況表明,法學碩士畢業論文的學術型與實踐型論文模式的構建則是其得以繼續存立的基礎性前提。

  關 鍵 詞: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學術型論文;實踐型論文

  作者簡介:杜樂其(1982—),男,安徽來安人,江蘇大學文法學院講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學;方曉霞(1968—),女,浙江衢州人,江蘇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為民商法學。

  基金項目:本文系江蘇大學教學改革與研究重點項目“促進創新型復合人才培養——以《知識產權法》專業模塊化教學研究為視角”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xxJGZD017;江蘇大學教學改革與研究一般項目“法學碩士畢業設計評價指標體系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20xxJGYB115。

  一、問題的提出

  自一篇名為《碩士畢業論文摻水嚴重,能否取消》[1]的新聞報道于20xx年3月29日見諸報端以來,碩士畢業論文是存是廢引起了媒體、高校教師與學生的廣泛討論。對于該篇報道所提出的“畢業論文能否取消”這一問題,相關部門很快給予了回應。20xx年4月8日,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廳[20xx]號)要求各高校充分認識畢業設計(論文)環節的重要意義,并從畢業設計(論文)“教學管理、指導教師管理、學風建設、經費投入”等方面提出了加強畢業設計(論文)的管理措施。即便如此,關于畢業論文存廢的民間討論卻從未停止過,各大媒體仍樂此不疲地刊登相關報道。①更有甚者,四川大學新聞系甚至以實際行動來回應這一持續發酵的爭論。20xx年,四川大學新聞系即在其教學計劃中刪除畢業論文,而以在報上發表新聞作品、評論等有具體篇目與質量要求的畢業設計來代替。[2]

  在高等教育大眾化的背景下,大學碩士教育服務社會的功能已在與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的博弈中占得上風,取向于科學研究功能的畢業論文已經同社會實踐的需求嚴重脫節。此外,碩士畢業論文寫作過程中所暴露出來的一系列問題。致使碩士畢業論文的改革刻不容緩。根據筆者所指導的法科學生論文實踐來看,歸屬于社會科學領域的法學碩士畢業論文的寫作更是“形同雞肋”。教育行政部門對于碩士畢業論文重要性的闡述并無可責難之處,但在碩士畢業論文寫作實踐中存在的許多問題使其無法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這樣一種兩難境地促使法學專業教師不得不思考這樣一個事關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命運的問題——法學碩士畢業論文該走向何方?或許,我們不能對此問題進行簡單化的處理——取消抑或維持法學碩士畢業論文,而是需要結合論文寫作中存在的問題,冷靜思考并深入研究,科學構建法學碩士畢業論文的未來演進路徑與實施模式。

  二、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存在的問題梳理

  筆者以“法學畢業論文”為檢索詞,在CNKI中共檢索出相關論文20篇。其中直接涉及“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存在問題”的共計17篇,在這17篇論文中,研究思路基本采用“問題——對策”模式,且當前法學碩士畢業論文中存在的問題已基本囊括于其中。現對相關問題進行提煉并分類如下:

  (一)論文寫作方面的問題

  論文寫作方面存在的問題是上述17篇論文均予以濃墨之處,且問題類型較多,并且廣泛存在于各高校。主要問題類型如下:

  ⒈選題問題。法學碩士畢業論文選題是決定論文成敗的關鍵,選題是否科學合理關系到論文結構與邏輯的合理性。論文題目一旦選定,即可圍繞題目設計論文的邏輯結構,而論文結構一旦確定,后續寫作中將不會出現跑題、離題等寫作傾向。法學碩士論文選題中呈現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選題太大、選題缺乏必要的論證價值、選題太舊且缺乏創新性、選題太難以及選題太遠,不能體現本專業培養目標”[3]等方面。除此之外,魏勝強也認為,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寫作中的問題之一即論文選題不適當,主要表現為“選題宏大、題目陳舊和選題集中三個方面”。[4]梅奕敏,周宏璐認為,在選題方面,“學生自選或教師指定的選題多數不能與司法實踐相關聯或非為法學理論研究的前沿問題,論文研究領域也多為眾多專家學者作過充分的論述”。[5]還有學者認為,“傳統畢業論文選題方式無形之中限制了學生的選題范圍,學生完全是在被動的接受,不利于發揮學生的主觀能動性,這與高等教育要著重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的目標是矛盾的”。[6]

  ⒉結構與體例問題。謀篇布局對于論文寫作十分重要,它既能反映作者的寫作思路,也能體現出論文各部分之間的邏輯關系。論文布局的最基本要求是緊湊,“所謂的重點突出、論證嚴密、條理清晰、層次分明等對論文的評語,都是在論文布局緊湊的基礎上得出來的。”[7]但在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寫作過程中,往往存在邏輯松散、結構混亂的缺陷,即在論證論文所要闡述的問題時,各部分內容之間邏輯關系欠缺,并未達到環環相扣的效果,并且會出現因果關系顛倒的常識性錯誤。一旦邏輯關系混亂,論文結構也就呈現松散狀態,這樣的論文給人的感覺是作者寫作思路缺乏科學嚴謹的設計,猶如“天馬行空”,論點、論據和論證在文章中均難以清晰顯示,整篇論文充其量只是材料的堆砌,并無點滴創新之處。

  此外,論文體例混亂也是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寫作過程中的一個缺陷。法學畢業論文寫作不同于工科畢業設計,一篇高質量論文的完成需要參閱大量文獻資料,而在寫作過程中這些文獻資料一般均以注釋的形式出現,而“論文的注釋決不是一個包裝問題而被視為可有可無,它的功用就如同人體的“皮囊”較之於“骨髓”一樣,是一篇學術論文“命題”或“內涵”的有機外延。沒有注釋,這篇論文就顯得不充實,不豐滿,其論點也會缺乏支撐力和擴張力。”[8]但在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寫作過程中,法科學生往往不遵循基本學術規范,或不標注注釋及參考文獻,或不規范標注,使得讀者無法知曉哪些內容引自他人論著。以筆者所指導的論文為例,每年修改學生畢業論文時,均要強調畢業論文注釋的規范性問題,但即使這樣,在定稿時仍會出現不符合學術規范之處,可見法學碩士學生關于論文體例規范化的意識較為薄弱。

  ⒊學術能力問題。學術能力問題主要表現為法學碩士學生法學基礎理論知識和部門法知識的缺失,以及運用法學知識解決問題能力的欠缺。筆者認為,學術能力薄弱實乃導致“畢業論文質量不高”的根本原因之一。而法學碩士畢業論文質量不高的表現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缺乏獨立思考和具體論證。具體表現為有的畢業論文內容空洞、原則性口號多,問題與結論過渡生硬,中間缺乏水到渠成的分析;二是看問題的角度單一、思維僵化;三是按照法學思維分析問題的能力不足。一些論文雖然表現出一定程度的獨立思考和分析,但分析比較粗淺、專業特點不突出,沒有真正做到按照法律思維方式,即按照法律的邏輯來分析問題。

  (二)論文管理方面的問題

  除了論文寫作層面存在諸多問題外,論文管理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主要集中體現在管理制度的不足或弱化方面。一般而言,對碩士生畢業論文相關問題進行明確規定,是各個高校教學管理制度化的重要體現。但部分學校管理規定存在的漏洞使得碩士生在畢業論文撰寫過程中出現了較多問題。以筆者所在單位為例,筆者所在高校為偏重于理工科的綜合性大學,在不注重學科差異性的情況下,對碩士畢業論文的.撰寫格式卻做出統一的要求,法學畢業論文的格式及寫作步驟也往往被要求完全按照理工科畢業論文的要求撰寫,以至于定稿的畢業論文在形式上不符合文科學術論文的通行體例。此外,筆者所在高校還要求學生完成一篇或者一部分與其論文選題相關的外文論文或學術原著翻譯工作,以考察法科學生閱讀與利用外文文獻資料之能力。但從實際效果觀之,此種要求實屬多余,其形式意義大于實際意義。此外,在高校相應的教學管理制度中,也存在導致碩士生畢業論文撰寫質量不高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現為:“一是學校沒有開設專門的論文撰寫課程,二是對碩士畢業論文撰寫的時間規定不恰當。

  除了制度的先天不足外,制度執行的弱化也使得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存在諸多問題。畢業論文是高校教育管理的最后一個環節,為了保證論文的總體質量,高校一般均制定從論文選題到答辯的體系化的管理制度。但這些制度往往在執行中存在被弱化的趨勢,原因在于畢業論文的寫作期間與學生尋找工作及各種社會考試的時間相沖突。如此一來,法學院系始終在論文質量與學生就業之間權衡,論文質量管理制度時常發生向學生的切身利益——就業妥協的傾向,但制定管理制度的初衷卻被湮沒,論文質量無法保證,制度的威信自然無法樹立。

  (三)論文指導方面的問題

  在致使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寫作出現眾多問題的因素之中,人的因素往往不可忽略。所以,我們不能一味的將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形同雞肋”的原因歸結為學生及制度層面,指導教師的人為因素也應包括其中。論文指導方面的問題主要表現為:“一是定期面授指導存在一定困難;二是缺乏統一的論文寫作指導課程和報告課;三是指導缺乏創新,把關不嚴,論文質量不高”。但需要注意的是,論文指導方面的問題并不能完全歸結為指導教師的主觀因素,如論文安排時間不合理,缺乏系統論文寫作指導課程,均屬于高校教學計劃安排方面的缺陷。

  上述問題類型基本囊括了當前我國高校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寫作過程中存在的諸多問題,針對這些問題,長期從事法學畢業論文指導的專業教師們均有針對性的提出了對策。如針對選題方面的問題,應在堅持“價值性原則、創新性原則、興趣性原則、多樣性原則、可行性原則”的前提下,著力從“提升能力、文獻查閱、更新選題表與開題指導”等層面提高論文選題的質量;]針對論文管理方面的問題,應從“改進學生學習評價體系和教學質量管理制度”入手,即高校法學教育應當建立多元教學評價體系并以之為核心形成教學質量管理制度;針對論文指導方面的問題,應“構建立體化論文指導模式,即由淺入深、循序漸進地進行三個層面的論文指導:基礎性法學論文寫作指導;專門學科的法學論文寫作指導;綜合性論文寫作實踐指導。”上述對策固然具有完善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寫作過程中某一環節的功效,甚至在某種程度上能夠消除當前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寫作中的流弊,但以筆者之見,上述對策尚停留在對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存在的表象問題的認知層面。一個不爭的事實是,雖然上述對策提出的時間較早,但似乎并未能平息“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存廢之爭”。20xx年5月,《光明日報》陸續刊登三篇關于碩士畢業論文存廢的報道,①這一事實表明:如果無法對碩士畢業論文的存在的問題從根本上進行解答,那么關于“碩士畢業論文存廢”的話題將會持續發酵,而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存廢之爭也概莫能外。因此,筆者在充分尊重與肯定前人關于碩士畢業論文所采用的“問題——對策”研究框架的基礎上,欲對法學碩士畢業論文的根本性問題進行剖析,并以此回應本文所提出的“法學碩士畢業論文該走向何方”的問題。

  三、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命運走向:存立抑或廢除

  正如前文所述,碩士畢業論文的存廢之爭持續發酵并不斷見諸報端,且主張取消碩士畢業論文的呼聲占多數,原因無外乎碩士畢業論文寫作過程中存在諸多問題。四川大學新聞系主任張小元認為,“取消碩士畢業論文的真正意義還不僅僅在于目前碩士論文‘太水,形同雞肋,主要是為了解決大學教育與實踐嚴重脫節的問題。”[15]華中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的涂艷國教授也建議取消碩士畢業論文,他認為,“碩士畢業論文并非必不可少。……高等教育日益大眾化,取消碩士畢業論文可能是大勢所趨。絕大多數高校的師資力量、圖書資料和實驗設備不能適應碩士畢業論文的要求。從現實來看,碩士畢業論文質量不高,而且弄虛作假和形式主義傾向嚴重。在這種情況下,與其讓“摻水”論文泛濫,不如取消碩士畢業論文。”這些呼聲在實踐中也引起了絕大多數高校教師與學生的共鳴。筆者所在單位的多數教師與學生大都認為應該取消“形同雞肋”的畢業論文,尤其是包括法學在內的社會科學專業畢業論文。

  或許,當前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寫作中暴露的問題足以成為取消的理由,但令筆者疑惑的是,在取消法學碩士畢業論文這一大學教育的最后環節后,我們該以何標準衡量與評判法科學生對法學理論知識及其思維方法的掌握程度?又以何標準評判與衡量法科學生運用專業知識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誠然,支持取消畢業論文的論者也許會反駁道,高校可以采用不同于畢業論文其他形式的成果代替之,如四川大學于20xx年出臺的《關于堅持“高質量、多樣化”原則進一步加強碩士畢業論文工作的補充意見》中提到:畢業論文(設計)可以不僅僅是傳統形式的畢業論文(設計),也可以是反映學生真才實學和創新能力的與專業相關的作品、設計、競賽取得的成果、在報刊雜志發表的優秀文章等。但該校出臺該規定主要針對新聞系學生,且難保不出現學生粗制濫造、“花錢買”等問題。因此,在尚未找到一種較為科學的評判、衡量法科學生4年學業的標準情況下,采取取消法學碩士畢業論文的簡單化處理方式似乎有所不妥。

  此外,從制度層面考察,即便占多數的高校教師與學生支持取消碩士畢業論文,但相關部門似乎反其道而行之,不僅沒有順應這一主張,而且從制度層面更加強化了高校對碩士畢業論文的管理。自《中國青年報》刊登名為《碩士畢業論文摻水嚴重,能否取消》的報道10日后,教育部辦公廳即于20xx年4月8日出臺了《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設計(論文)工作的通知》(教高廳[20xx]14號)并強調:“畢業設計(論文)在培養大學生探求真理、強化社會意識、進行科學研究基本訓練、提高綜合實踐能力與素質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畢業設計(論文)的質量也是衡量教學水平,學生畢業與學位資格認證的重要依據。各省級教育行政部(主管部門)和各類普通高等學校都要充分認識這項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制定切實有效措施,認真處理好與就業工作關系,從時間安排、組織實施等方面切實加強和改進畢業設計(論文)環節的管理,決不能降低要求,更不能放任自流。”不僅如此,為了規制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教育部還頒布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4號)并于20xx年1月1日施行,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學生“應付”畢業論文的成本。

  制度與現實層面的雙重制約表明,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并不會“輕而易舉”地被廢除。解決法學碩士畢業論文中存在的問題應依賴于科學合理的制度建構,但我們不能據此選擇“取消畢業論文”這一規避問題的“因噎廢食”的做法。簡言之,解決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存在的問題不在于應不應該取消,而在于應該如何重構。

  四、法學碩士畢業論文模式走向:學術型抑或實踐型

  在回答了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命運走向的前提性問題后,我們需要把目光轉向如何完善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層面上,即對其未來發展模式進行建構。在反對取消碩士畢業論文的論者之中,絕大多數人主張碩士畢業論文不能搞“一刀切”,即針對不同層次高校、不同院系、不同專業以及學生興趣與畢業后發展方向的差異性,應采用不同形式與標準來規范多樣化的碩士畢業論文形式。實際上,對碩士畢業論文的要求,說到底是對大學培養不同人才的要求,需要區別對待。在高等教育系統內,大學的定位應該體現出一定的多樣性和層次性,如研究型大學要注重科研創新、教學型大學要注重知識傳授、高職、高專教育應注重實踐技能培訓等。大學定位不同,培養人才的目標不同,對畢業論文的要求也應有所不同,“不可能讓所有的大學生都寫出有創新、有學術價值的畢業論文”。也就是說,碩士生的畢業論文要根據學校定位、專業特點加以區分,不能搞“一刀切”。[17]復旦大學新聞學院副院長俞振偉副教授也認為:碩士生的畢業論文不能“一刀切”,“比如文科專業,很難讓一個碩士生提出一個非常有價值的學術觀點,但卻可以做一項非常有意義的調查報告,或者對一個學術流派進行一次梳理,重要的是做論文的這個過程對大學生來說非常有意義。”[18]基于此,筆者認為,在法學碩士學生進入畢業論文環節時,應結合高校人才培養目標,依據法學專業特點,面向學生興趣及其畢業后的發展方向,科學構建涵射學術型與實踐型的法學碩士畢業論文模式。具體到論文要求上,即要踐行分類指導的原則。

  (一)學術型論文模式

  筆者所在單位是一所以理工為主,培養工程應用型人才為目標的高校。依此,該校法學碩士畢業論文也應以培養學生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為導向,但筆者認為,除考慮高校人才培養目標外,還應充分考慮法學碩士學生的興趣與畢業后的發展方向。學術型論文模式并非是研究型大學的專利。學術型論文旨在培養學生的學術研究能力,對學生的學術能力有一定要求,該類論文從選題到答辯均需要配備學術研究能力較強的指導老師,以對論文選題、文獻資料收集梳理、論文邏輯結構與論證思路進行全方位的指導;學術型論文在選題上應注重選擇能夠體現法學基礎理論或部門法理學領域的相關問題,應避免采用無病呻吟、重復論證、無問題意識的論題;學術型論文評價體系應涵蓋論文研究內容理論深度、論文論證思路與法學方法運用、論文創新性、引用文獻資料的權威性與新穎性等反映學生學術研究能力的指標;學術型論文模式的適用對象主要包括具有濃厚學術興趣以及計劃繼續攻讀碩士研究生學位的法學碩士學生,以保證論文選題確定后能夠按照評價指標寫作并順利通過答辯;學術型論文在整個畢業論文階段,應配之以主題匯報、個別指導、小組討論、預答辯等多種形式的學術活動,以便更能發揮法學碩士學生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使其能力得到充分的培養和展示。

  (二)實踐型論文(設計)模式

  與學術型論文模式相對應的為實踐性論文(設計)模式,顧名思義,實踐性論文(設計)以注重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知識解決實踐問題的能力為導向,注重將法學規范理論再現于實踐,以增強法科學生對法學規范的理解,最大程度地消除法科學生在實踐中運用所學知識的障礙。對于法學專業而言,實踐型論文(設計)模式或許能夠充分體現作為社會科學的法學專業之應用型特征。在選題上,對于以應用型人才培養為主的高校,實踐性論文(設計)可以結合學校培養目標、畢業生的就業意向進行選題,且選題應以部門法中法律規范在日常生活中的運用及其存在問題為對象,如民事法律規范、程序法律規范;實踐型論文(設計)模式的具體形式不拘泥于嚴格意義上的學術型論文。筆者認為,應充分發揮法學院系模擬法庭以及法學專業實踐基地的功能,讓學生自行選擇并熟讀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的3年內的某一個典型案例,學生自行組合(或由指導教師分組)并扮演案例中的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對該案例“重新開庭審理”并全程錄像,在審理完畢后個人需撰寫心得體會,小組需集體撰寫審判總結,并與“庭審錄像”一并上交作為畢業論文(設計)成果。除此之外,也可以采用專業實習并提交實習報告的形式,但從每屆法學碩士學生專業實習效果來看,該種形式應慎用;實踐型論文(設計)注重學生解決問題的實踐能力的培養,因此在選擇指導教師時,應主要聘請從事法律實務的法官、檢察官、律師并輔以法學專業教師,共同指導學生完成實踐型論文(設計);實踐型論文(設計)評價指標應主要包括學生對于所學部門法知識的熟悉程度、運用法律規則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運用法學思維分析案例的能力,并且以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踐指導教師為評價主體。

  綜上所述,筆者已初步解答了“法學碩士畢業論文該走向何方”的問題,即在法學碩士畢業論文繼續存立的基礎上,科學構建符合法學專業特征的學術型與實踐型論文(設計)模式。需要澄清的是,本文雖僅探討法學碩士畢業論文中的宏觀性、根本性問題,但并未否認前文所梳理的法學碩士畢業論文各環節中的具體問題,這些具體問題的解決同樣依賴于學者的努力與制度的完善。不可否認,法學碩士畢業論文的確需要改革,但與法學碩士畢業論文相關的以提升法科學生創新能力、實踐能力為目標的法學教育培養方式的改革同樣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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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牟春野)

法學畢業論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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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論文12

  包拯是宋朝人,但宋代的戲曲并沒有什么“包公戲”。“包公戲”是在元朝興起的,至晚清時終于蔚為大觀。數百年間,包公審案的故事被編入雜劇、南戲、話本、評書、小說、清京劇,以及眾多地方戲中;近代以來,包公案”還被多次改編成影視劇。無數中國人都通過“包公戲”了解古代的司法制度與司法文化;一些學者也以“包公戲”為樣本,煞有介事地分析傳統的“人治司法模式”,反思“中國傳統司法遲遲不能走向近代化的重要原因”。

  然而,作為一種在宋代文明湮滅之后才興起的民間曲藝,“包公戲”的故事幾乎都是草野文人編造出來的,他們在舞臺上重建的宋朝司法情景,完全不符合宋代的司法制度。如果以為“包公戲”展現的就是宋代的司法過程,那就要鬧出“錯把馮京當馬涼”的笑話了。現在我們有必要來澄清被“包公戲”遮蔽的宋朝司法傳統。

  【尚方寶劍三口鍘刀丹書鐵券】

  就如《封神榜》中的各路神仙登場必亮出法寶,“包公案”的包青天也攜帶著皇帝御賜、代表最高權力的各類道具,元雜劇中尚只有“勢劍金牌”,到了明清傳奇中,則出現了權力道具“大批發”:“(宋皇)賜我金劍一把,銅鍘兩口,銹木一個,金獅子印一顆,一十二第御棍……賜我黃木枷梢黃木杖,要斷皇親國戚臣;黑木枷梢黑木杖,專斷人間事不平;槐木枷梢槐木杖,要打三司并九卿;桃木枷梢桃木杖,日斷陽間夜斷陰。”

  這里的“勢劍”“金劍”,即所謂的尚方寶劍;“金牌”即丹書鐵券,俗稱“免死金牌”;“銅鍘”后來則發展成我們非常熟悉的“龍頭鍘”“虎頭鍘”“狗頭鍘”,龍頭鍘專殺貴族,虎頭鍘專殺官吏,狗頭鍘專殺平民。憑著這些神通廣大的法寶,包青天成了有史以來最厲害的法官,遇佛殺佛,遇鬼殺鬼。

  有意思的是,包公所要對付的罪犯,有時候也擁有類似的法寶,如根據元雜劇《包待制智斬魯齋郎》改編的潮劇《包公智斬魯齋郎》、川劇《破鐵卷》,都講述世家公子魯齋郎自恃有祖傳的丹書鐵券護身,無惡不作,無法無天。那么好戲來了:具有最高殺傷力的尚方寶劍破得了具有最高防護力的丹書鐵券嗎?從戲文看,好像破不了。所以最后包公只好采用瞞天過海的非常手段,在刑事呈報文書上將“魯齋郎”寫成“魚齊即”,騙得皇帝核準死刑,批回文書,再改為“魯齋郎”,才將這個大惡霸押上刑場處斬。

  于是,本來應當以法律為準繩分出黑白是非的司法裁斷,演變成了誰擁有的權力道具更厲害誰就勝出的權力對決,恰如周星馳電影《九品芝麻官》所演示的那樣:一方祭出御賜黃馬褂護身,另一方祭出可破黃馬褂的尚方寶劍,一方再點破這尚方寶劍是假冒產品。這也坐實了批判傳統的人士對于“人治司法模式”的指控。

  然而,如此富有戲劇性的權力道具對決的情節,決不可能出現在宋朝的司法過程中。包公不可能手持尚方寶劍——因為宋代并沒有向大臣御賜尚方寶劍、賦予其專殺大權的制度,要到明代萬歷年間,才出現了尚方寶劍之制,皇帝才賦予持劍人“如朕親臨”“先斬后奏”的超級權力。包公的三口鍘刀更是民間文人幻想出來的刑具,歷代都未見將鍘刀列為行刑工具,很可能是入元之后,民間文人從蒙古人用于鍘草的鍘刀獲得靈感,才想到了給包公打造一副銅鍘的情節。

  至于所謂的“免死金牌”,盡管北宋初與南宋初在戰時狀態下,宋朝皇帝為安撫地方軍閥,曾賜李重進、苗傅、劉正彥等將領丹書鐵券,但賜丹書鐵券并非宋朝常制,而且隨李重進、苗傅、劉正彥叛變事敗,自焚、被誅,鐵券已被銷毀,鐵券之制遂不復存,以致南宋人程大昌說:“今世遂無其制,亦古事之缺者也。”因此,在宋朝司法過程中,不可能出現丹書鐵券對抗尚方寶劍的戲劇性情景。到明朝時,丹書鐵券才成為常制。

  事實上,宋人的法制觀念是排斥免死金牌的。他們說:“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共也……故王者不辨親疏,不異貴賤,一致于法。”宋太宗時,任開封府尹的許王趙元僖因為犯了過錯,被御史中丞彈劾。元僖心中不平,訴于太宗:“臣天子兒,以犯中丞故被鞫,愿賜寬宥。”太宗說:“此朝廷儀制,孰敢違之!朕若有過,臣下尚加糾摘;汝為開封府尹,可不奉法邪?”最后,貴為皇子的趙元僖“論罰如式”。

  宋太宗也曾想庇護犯法的`親信——陳州團練使陳利用自恃受太宗寵愛,殺人枉法,被朝臣彈劾,本應處死刑,但太宗有意袒護他,說:“豈有萬乘之主不能庇一人乎?”宰相趙普抗議道:“此巨蠹犯死罪十數。陛下不誅,則亂天下法。法可惜,此一豎子,何足惜哉。”最后太宗不得不同意判陳利用死刑。皇帝本人也庇護不了犯罪的親信,何況免死金牌?

  可見宋人司法,并不倚重代表特權的權力道具,而更強調三尺之法。生活年代略晚于包拯的大理寺卿韓晉卿,一次受皇帝委派,前往寧州按治獄事。依慣例,韓晉卿赴任之前,應當入對(即入宮面圣),請皇上做工作指示。但韓晉卿拒不入對,說:我奉命辦案,以法律為準繩,國法擺在那里,就不必征求皇帝的意見了,免得干擾了司法。

  因而,至少在理論上,宋朝法官要讓犯死罪的權貴伏誅,只需憑頭上三尺之法,不必看手中有沒有尚方寶劍。

  【“那廝你怎么不跪”】

  在所有的“包公戲”中(包括今人拍攝的《包青天》電視劇),都不約而同地這么表現包公審案的情景:訴訟兩造被帶上公堂,下跪叩首,然后整個過程都一直跪著。比如元雜劇《包待制智勘后庭花》講述,王慶等人被帶到開封府審問,眾人跪下,王慶不跪,包公喝道:“王慶,兀那廝你怎么不跪?”王慶說:“我無罪過。”包公說:“你無罪過,來俺這開封府里做什么?”王慶說:“我跪下便了也。”遂下跪。

  跪禮在宋代之后,含有卑賤、屈辱之義。“跪訟”的細節,當然可以理解為官府對于平民尊嚴有意的摧折。有論者就認為,“在(古代)司法實踐中,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訴訟……涉訟兩造(包括其他干連證人等)一旦到官受審,不僅要下跪叩首,而且還要受到‘喝堂威’的驚嚇”。這一制度的設定,是為了“使涉訟之人在心理上有了自卑感”。

  但宋代的司法是否真出現了要求訟者下跪的制度呢?筆者曾檢索多種宋朝文獻與圖像史料考據過這個問題。結果發現,不管是《名公書判清明集》《折獄龜鑒》《洗冤錄》等司法文獻,還是《作邑自箴》《州縣提綱》《晝簾緒論》等宋代官箴書,均找不到任何關于訴訟人必須跪著受審的記錄。

法學畢業論文13

  問題表述:

  畢業論文答辯流程及常見問題

  1 、自己為什么選擇這個課題?

  2 、研究這個課題的意義和目的是什么?

  3 、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結構是如何安排的?

  4 、全文的各部分之間邏輯關系如何?

  5 、在研究本課題的

  問題回復:

  畢業論文

  答辯流程及常見問題

  1 、自己為什么選擇這個課題?

  2 、研究這個課題的意義和目的是什么?

  3 、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結構是如何安排的?

  4 、全文的各部分之間邏輯關系如何?

  5 、在研究本課題的過程中,發現了那些不同見解?對這些不同的意見,自己是怎樣逐步認識的?又是如何處理的?

  6 、論文雖未論及,但與其較密切相關的問題還有哪些?

  7 、還有哪些問題自己還沒有搞清楚,在論文中論述得不夠透徹?

  8 、寫作論文時立論的主要依據是什么?

  答辯程序

  1. 自我介紹

  自我介紹作為答辯的開場白,包括姓名、學號、專業。介紹時要舉止大方、態度從容、面帶微笑,禮貌得體的介紹自己,爭取給答辯小組一個良好的印象。好的開端就意味著成功了一半。

  2. 答辯人陳述

  收到成效的自我介紹只是這場答辯的開始,接下來的自我陳述才進入正軌。自述的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 1 )論文標題。向答辯小組報告論文的題目,標志著答辯的正式開始。

  ( 2 )簡要介紹課題背景、選擇此課題的原因及課題現階段的發展情況。

  ( 3 )詳細描述有關課題的具體內容,其中包括答辯人所持的觀點看法、研究過程、實驗數據、結果。

  ( 4 )重點講述答辯人在此課題中的研究模塊、承擔的具體工作、解決方案、研究結果。

  ( 5 )側重創新的部分。這部分要作為重中之重,這是答辯教師比較感興趣的地方。

  ( 6 )結論、價值和展望。對研究結果進行分析,得出結論;新成果的理論價值、實用價值和經濟價值;展望本課題的發展前景。

  ( 7 )自我評價。答辯人對自己的研究工作進行評價,要求客觀,實事求是,態度謙虛。經過參加畢業設計與論文的撰寫,專業水平上有哪些提高、取得了哪些進步,研究的局限性、不足之處、心得體會。

  3. 提問與答辯

  答辯教師的提問安排在答辯人自述之后,是答辯中相對靈活的環節,有問有答,是一個相互交流的過程。一般為 3 個問題,采用由淺入深的順序提問,采取答辯人當場作答的方式。

  答辯教師提問的范圍在論文所涉及的領域內,一般不會出現離題的情況。提問的重點放在論文的核心部分,通常會讓答辯人對關鍵問題作詳細、展開性論述,深入闡明。答辯教師也會讓答辯人解釋清楚自述中未講明白的地方。論文中沒有提到的漏洞,也是答辯小組經常會問到的部分。再有就是論文中明顯的錯誤,這可能是由于答辯人比較緊張而導致口誤,也可能是答辯人從未意識到,如果遇到這種狀況,不要緊張,保持鎮靜,認真考慮后再回答。還有一種判斷類的題目,即答辯教師故意以錯誤的觀點提問,這就需要答辯人頭腦始終保持清醒,精神高度集中,正確作答。

  仔細聆聽答辯教師的問題,然后經過縝密的思考,組織好語言。回答問題時要求條理清晰、符合邏輯、完整全面、重點突出。如果沒有聽清楚問題,請答辯教師再重復一遍,態度誠懇,有禮貌。

  當有問題確實不會回答時,也不要著急,可以請答辯教師給予提示。答辯教師會對答辯人改變提問策略,采用啟發式的引導式的問題,降低問題難度。

  出現可能有爭議的觀點,答辯人可以與答辯教師展開討論,但要特別注意禮貌。答辯本身是非常嚴肅的事情,切不可與答辯教師爭吵,辯論應以文明的方式進行。

  4. 總結

  上述程序一一完畢,代表答辯也即將結束。答辯人最后縱觀答辯全過程,做總結陳述,包括兩方面的總結:畢業設計和論文寫作的體會;參加答辯的'收獲。答辯教師也會對答辯人的表現做出點評:成績、不足、建議。

  5. 致謝

  感謝在畢業設計論文方面給予幫助的人們并且要禮貌地感謝答辯教師。

  答辯注意事項

  ( 1 )克服緊張、不安、焦躁的情緒,自信自己一定可以順利通過答辯。

  ( 2 )注意自身修養,有禮有節。無論是聽答辯教師提出問題,還是回答問題都要做到禮貌應對。

  ( 3 )聽明白題意,抓住問題的主旨,弄清答辯教師出題的目的和意圖,充分理解問題的根本所在,再作答,以免答非所問的現象。

  ( 4 )若對某一個問題確實沒有搞清楚,要謙虛向教師請教。盡量爭取教師的提示,巧妙應對。用積極的態度面對遇到的困難,努力思考做答,不應自暴自棄。

  ( 5 )答辯時語速要快慢適中,不能過快或過慢。過快會讓答辯小組成員難以聽清楚,過慢會讓答辯教師感覺答辯人對這個問題不熟悉。

  ( 6 )對沒有把握的觀點和看法,不要在答辯中提及。

  ( 7 )不論是自述,還是回答問題,都要注意掌握分寸。強調重點,略述枝節;研究深入的地方多講,研究不夠深入的地方最好避開不講或少講。

  ( 8 )通常提問會依據先淺后深、先易后難的順序。

  ( 9 )答辯人的答題時間一般會限制在一定的時間內,除非答辯教師特別強調要求展開論述,都不必要展開過細。直接回答主要內容和中心思想,去掉旁枝細節,簡單干脆,切中要害。

  答辯常見問題

  在答辯時,一般是幾位相關專業的老師根據學生的設計實體和論文提出一些問題,同時聽取學生個人闡述,以了解學生畢業設計的真實性和對設計的熟悉性;考察學生的應變能力和知識面的寬窄;聽取學生對課題發展前景的認識。

  常見問題的分類如下:

  ( 1 )辨別論文真偽,檢查是否為答辯人獨立撰寫的問題;

  ( 2 )測試答辯人掌握知識深度和廣度的問題;

  ( 3 )論文中沒有敘述清楚,但對于本課題來講尤為重要的問題;

  ( 4 )關于論文中出現的錯誤觀點的問題;

  ( 5 )課題有關背景和發展現狀的問題;

  ( 6 )課題的前景和發展問題;

  ( 7 )有關論文中獨特的創造性觀點的問題;

  ( 8 )與課題相關的基本理論和基礎知識的問題;

  ( 9 )與課題相關的擴展性問題。

法學畢業論文14

  淺析普通師范類專科畢業生就業困境與對策研究旅游專科教育中人文素質培養與通識課程體系建淺談成人本專科函授生《計算機實用基礎》教學試論本科教育專科化問題及其成因和對策分析持續質量改進在門診專科護理管理中的應用糖尿病專科護士考核與評定的實踐研究外國文學在專科英語教學中的定位思考公安專科院校消防管理課程改革研究專科生中知青子女的心理特點分析專科詞典編纂的學科依托改革,而改革的基礎是明確法學本科畢業論文以應用型為主、理論性為輔的定位。

  畢業論文是大學期間學習的結果,畢業論文的質量,決定于大學四年的學習過程。今天,我們強烈感知到畢業論文這個學習結果存在諸多問題,這其實是學習過程出了問題。所以,從結果“倒推”過程,從畢業論文存在的不足,反思整個教育過程的問題,不失為一條有效的思考路徑。

  一、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現狀與問題

  法學專業是典型的文科專業,現階段畢業論文普遍存在問題,如言之無物、“假大空”、網絡抄襲等現象在法學學科中表現得更為突出。論文寫作是一個厚積薄發的過程,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存在諸多問題,說到底是寫作的積累不夠,準備工作不足。

  (一)知識積累不夠

  “法學論文寫作的過程,就是法學知識辯證運用和實際運用的過程”[1],沒有足夠的知識積累,不可能實現知識的運用。我國任何一所高校的知識傳授都是充足飽滿的,三年半的教學進程,一百多個教學周,大量的專業知識傳授給學生。然而人才培養的效果更強調知識的有效積累。不僅要建立本門課程的知識體系,還需要把各門課程知識勾連起來,將碎片化的知識構建成系統完整的專業知識結構,這樣才能實現知識的有效積累。知識的有效積累還應具有立體化特征。法學是一門有較強普遍聯系性質的社會科學,一個領域的法律現象或問題,與周遭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因素都相關。除法學專業知識外,相關專業知識也有必要納入積累范圍。

  現在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反映出明顯的知識碎片化特征,就一個現象說現象,就一個問題說問題,法學各領域專業知識無法建立連接,法學與其他學科知識也不能有機結合。因此,畢業論文不可能有新穎的觀察視角和分析工具,讀起來枯燥無味。知識積累不夠,還會使學生陷入只有感覺和判斷卻無法論證的困境[2]。

  (二)思想缺乏創新

  一篇言之無物、人云亦云的畢業論文是如何“煉成”的?首先是互聯網這一便捷工具提供海量信息,然后在短時間內學生用“剪刀+糨糊”方式復制粘貼出一篇所謂的論文。在此過程中,學生沒有對研究問題進行基本的思考梳理,更沒有對論題進行深入的分析論證,根本達不到鍛煉提高能力的目的。指導教師每年看到的本科畢業論文幾乎千篇一律,前后幾屆學生的論文題目也相差無幾,論文內容更是看不到新穎、創意和特點,味同嚼蠟。

  假如學生頭腦中對某一專業問題有興趣有思考,并且有自己的看法觀點,相信學生會把自己的想法在畢業論文中體現出來。而現在大多數學生的畢業論文只是文字的堆砌,好一些的學生能夠在教師指導下對專業問題進行分析闡述,但往往深度不夠。歸根結底,是學生不能對專業知識展開獨立思考,平時的學習不過是對教師授課內容的記憶背誦。因此,在論文選題時,毫無想法的學生才會從教師提供的備選題目中隨意選擇一個。在撰寫論文時,學生不過是重復課堂上教師講過的內容,缺乏自身主動的思考和論證,更不要說創新。

  (三)寫作訓練不足

  中國的學生比較習慣整齊劃一,考試有標準答案,寫作文有慣用套路。對于通過各抒己見探討真知的學術性論文不甚了了。雖然有的教師給學生布置論文式作業或測驗,但因缺乏有效監管,學生多是應付了事,這樣,有的學生甚至到大四還覺得畢業論文很遙遠很抽象。沒有論辯性思維的基礎,四年大學中的寫作訓練有限,畢業論文中出現明顯的質量問題也就不足為奇。

  很多學生撰寫畢業論文時機械羅列概念、特征、原則,看不到作者的問題意識和論證思路,不能建立提出、分析和解決問題的基本框架結構,把論文寫成了教材的體例;在論文層次安排上不會正確使用序號,引用參考文獻時不遵循學術規范,不善于使用法言法語,對論文摘要和關鍵詞的作用一頭霧水等等現象,也特別突出。所有這些訓練,都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學生需要在四年大學學習過程中進行反復訓練,否則不可能在最后的畢業論文撰寫中寫出一篇漂亮的論文來。

  二、加強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改革的對策

  (一)教育觀念:教育者要樹立能力培養意識

  教育改革首先是教育者的改革。傳授知識是教師職責之本,但僅僅做到傳授知識還遠遠不夠,教師必須同時培養學生的各方面能力,要在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知識結構基礎之上,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與寫作表達的能力。法學專業教師應當充分認識到所講授課程和畢業論文對于學生能力培養的作用和意義,也應當充分認識到當前本科畢業論文存在質量問題的根源所在,更應該認識到撰寫畢業論文的“功力”必須也只能源自整個本科學習過程。

  教師在授課過程中,首先要幫助學生掌握該課程的知識體系,理順“知識點—知識脈絡—知識體系”結構的關系。這樣點面結合,有利于學生理解該課程的知識,也有利于學生將該課程的知識與其他相關課程的知識結合起來,做到融會貫通。“理想的教與學應該是全部課程結束后,學生能在頭腦中搭起以基礎課和專業課關鍵知識點為節點,相互有機聯系組成的專業知識架構。”[3]

  其次教師要積極引導學生進行思考。在知識積累的基礎上實現知識的恰當運用,才能體現出知識的價值,這個價值的實現,必須有學生對知識的積極思考。學生的思考不是源于教師在課堂上的灌輸,而是教師對學生積極引導之后學生進行主動的、自覺的思考。法學知識是關于社會實踐的知識,很多問題不是事實問題,也不是邏輯問題,而屬于價值判斷問題。即便是立法層面已經明確了的問題,教師仍然可以在闡明立法規定的.前提下,引導學生做價值層面的反思與探討。教師對學生思想的引導,是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鍛煉學生思維能力的重要途徑。只有教師的適當引導加上學生自身的積極思考,才能實現知識的體系化和立體化。也只有學生獨立思考,才有學生創新的可能。

  最后教師應當加強對學生寫作能力的訓練。功在日常中,是提高寫作能力的不二法則。教師在授課過程中,可以就某個事件、觀點給學生布置寫作任務,篇幅可以不長,但在論文規范方面要嚴格要求。教師幫助學生掌握論文層次結構的安排、引用參考文獻的標準,使其學習撰寫論文摘要和確定關鍵詞,講解如何就一個觀點展開論證等。

  畢業論文是法學本科學生綜合能力的集中呈現,不可能靠本科畢業之前的“突擊”一蹴而就。本科畢業論文工作必須延伸至整個法學本科教育培養過程,法學專業教師應當建立教學工作的整體觀,為學生提供必要的引領。通過四年的學習,學生不斷積累知識與能力,才能獲得水到渠成的效果,完成高質量的本科畢業論文。

  (二)教學管理:規范本科畢業論文的管理

  優秀的教學管理是成功教學活動的必要條件,本科畢業論文工作離不開教學管理的積極調控。雖然教學環節時間安排與就業時間重合只是畢業論文質量不佳的客觀原因,但在就業壓力巨大的現階段,作為教學單位必須考慮這個現實問題。通常本科的畢業論文環節安排在第八學期,這個時間正是學生忙于尋找就業機會的階段。在就業和完成畢業論文之間,學生自然選擇就業,對畢業論文得過且過。實踐中也的確有部分學生對畢業論文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指導教師疏于管理的現象。因此,合理設計培養方案,加強對畢業論文教學環節的管理是必要而迫切的。

  建議畢業論文工作的整體安排提前,第七學期開始畢業論文工作。在畢業論文工作開始之前制定時間進程表,確定論文工作的主要時間點和工作任務。畢業論文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階段:一是準備開題階段,需要每年更新畢業論文備選題目,論文題目應體現社會熱點和前沿問題,建議將專業課教師所承擔的科研項目列入備選題目;之后召開畢業論文動員大會,說明畢業論文的基本要求、畢業論文的主要注意事項,強調畢業論文在本科學習過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然后是開題,開題環節務必認真對待,對于不認真選題的學生起到督促作用,也可以幫助其明確寫作目的和內容。二是論文撰寫階段,指導教師須與學生保持經常性聯系,對論文結構、觀點、參考書目和形式等進行指導。其中設置論文的中期檢查,統計學生的論文進展情況,這也可以起到對學生的監督作用。三是評閱和答辯階段。制定評閱和答辯標準,告知學生答辯方式和要求。四是論文總結階段,對本輪論文工作進行整理總結和反思。總之,要做到各個環節無管理真空,實現寫作環節的全過程管理,教學管理人員和指導教師務必嚴格執行管理規范。

  (三)畢業論文形式:探索多種方式

  所有教學環節都應服務于人才培養目標,本科畢業論文教學環節的靈魂在于體現出學生未來從業所需的各種能力。法學專業畢業生應當具備較強的資料檢索整理能力,未來才能從浩繁的案件材料中快速獲取有效信息;應當具備較強的分析論證能力,未來才能對各種法律問題抽絲剝繭、以理服人;應當具備較強的文字駕馭和語言表達能力,“筆桿子”和“嘴皮子”是法律人的兩大法寶,較好地掌握這兩項能力,能夠幫助法學專業畢業生準確表達觀點,更好地解決法律問題。法學本科畢業論文既要反映國家法律規定的初步科研能力要求,也應圍繞培養目標鍛煉其未來從業所需的各種能力。

  三、從結果倒推過程:明晰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定位

  對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所有改革措施,都指向一個根本問題,即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定位問題,定位統領著法學本科畢業論文要不要改以改革及如何改革的問題。

  我國的高等教育早已從精英化教育進入大眾化教育。從教育精英化到大眾化最大的改變,是培養出來的人才不再以從事知識傳承創新的科研人員為主,而是遍布于各行各業運用專業知識從事基本專業事務的普通勞動者。大眾化教育背景下,“科學研究不再是大學的唯一任務或目標,甚至不是最主要的目標,培養和教育社會所需人才成為大學最主要的任務和目標”[4]。應用型人才成為大眾化教育階段的主要培養目標,特別是對處于法學教育金字塔底層的眾多地方本科院校而言,培養應用型人才是這類院校法學專業存在的社會價值所在。畢業論文作為本科教育的組成部分,應當服務于人才培養目標的達成,不僅體現法學專業畢業生應具備的研究能力,更應當體現他們必要的文獻檢索能力、語言表達能力、文字駕馭能力和推理論證能力。法學教育的目的是培養能夠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應用型人才,而不僅僅是培養專門從事法學研究的理論型人才。“對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的認識,是進行法學高等教育的起點,也是開展法學學位論文寫作工作的前提。”[5]高等教育發展階段的轉換決定對本科畢業論文定位的重新認識。

  目前,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眾多問題為法學教育敲響警鐘,提醒身處法學教育領域的人們反思問題根源何在。出現問題,固然是教學工作有怠惰,教學管理有疏漏,但更關鍵的問題也許是今天我們對畢業論文的認識已經不合時宜。在高等教育精英化階段,畢業論文被賦予科研導向的內涵,其理論性學術性的定位不言自明。今天教育發展階段有所不同,畢業論文的內涵發生了變化,我們有必要對本科畢業論文的定位做出明確說明,幫助教育制度的執行者盡快轉變認識。在大眾化教育階段,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定位不應完全是理論型的,而應當定位于以應用能力型為主、理論型為輔。接下來就要求,教育管理者和專業課教師必須與時俱進,重新認識本科畢業論文,積極推動和參與各個環節的改革。轉變認識的意義,既在于更好地指導學生,實現人才培養目標,也在于推動高等教育切實地從精英化向大眾化轉變。

  畢業論文是“果”,教學過程是“因”,對于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這個不令人滿意的“果”,教學過程這個“因”雖不是唯一的卻極為重要。從教學過程入手,建立體系化教育教學觀念,優化教學管理方式,充分理解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內涵,做出合理定位,為畢業論文做充足準備,可以成為破解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存在問題的有效路徑。法學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學教育的質量關系著法治的未來。希望通過法學本科畢業論文的質量提升,以點帶面,帶動整個法律人才培養體系的良性演進。

法學畢業論文15

  法律是國家制定的社會規范。法律規范的國家制定不但意味著其制定和實施的程序必須鄭重其事,而且法律規范從來不是解決社會全部沖突、調整全部社會關系的法寶。就我國的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來看,刑事偵查與訴訟得到充分的重視,反而是民事行政則被看輕。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的檢察監督長期處于弱化地帶。尤其是在當今社會各類訴訟井噴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門對民事行政的檢察監督呈現無力應對狀態,沒有達到民事行政訴訟活動的需求。檢察機關對民事行政訴訟的監督工作相較于刑事偵查普遍存在滯后現象。因此,建立一套獨立的,專屬于民事與行政訴訟的檢察監督機制,十分迫切。

  一、從規范現有體制著手,促進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體制獨立化發展

  我國憲法將民事行政訴訟的檢察監督工作交予檢察機關,是其工作中的一項重要職責與職能。通過調解、審判,保證司法對訴訟雙方公平,保證偵查過程無違法偏私行為發生。

  就實踐方面來講,我國的檢察機關在處理民事行政訴訟檢察監督時,并未將民事與行政這兩類實際區分開來。然而,無論是在監督的對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區別,不可歸為一類。從我國司法部門所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數據來看,在20xx至20xx一年的時間內,發生數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檢察監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這也就說明了我國現階段檢察監督部門在民事行政類訴訟案件上的過大負荷,加重檢察監督機關工作量的同時,也導致一些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無法真正受到檢察和監督。再有,我國檢察機關在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遠大于行政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得不到足夠的重視,也屬于檢察機關工作職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質上來講,在處理民事訴訟案件時,檢察院與法院之間存在固有矛盾,此種矛盾不利于民事訴訟案件監督機制的有效開展。因此,針對我國民事行政類案件的檢察監督體制,必須將民事訴訟案件與行政訴訟案件區分開來,以促進其獨立化的發展方向。

  二、比較行政與民事案件的法定檢察監督機制,促進獨立化發展

  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有明文規定,人民檢察院無論是對行政訴訟案件還是民事訴訟案件,都擁有同等的監督權力。且兩種檢察監督體制在細節上存有一定的差別。通過對不同監督體制的分析,將二者分開處理,是促進檢察監督機制獨立化發展的重要手段。

  從監督對象上看,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的監督主要是以行政單位為監督對象,不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活動,控訴雙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訴訟的監督對象,是對包括當事人在內的檢察監督,且對當事人和整個訴訟活動都要進行監督檢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對于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在監督對象上,具有權力更大、涉及更廣、難度更高的特點。

  從功能定位上看,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的監督功能主要體現在,針對行使司法過程和權力的法院審判進行監督;而在行政監督功能方面,則除了履行監督職能外,還具有在審判過程中,保障原告與被告皆具備的`獨立行使訴訟權益。而由于行政訴訟案件的復雜特點,就法律方面來講,檢察機關對行政訴訟案件的監督更需肩負監督和保障職責。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不僅在于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和當事人訴訟活動的監督,還在于通過這樣一種監督機制,將檢察權能和審判權能統一起來,即以司法權之權威形成對行政權的有效制約,進而實現對審判權和訴訟權的有力保障。

  從監督方式上看,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皆具有監督職責。在此過程中,檢察機關可以以抗訴的形式來實行監督責任。就目前我國檢察機關的抗訴而言,由于在行政訴訟案件方面,對檢察機關行使抗訴權力上,對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間的關系和適用范圍都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給檢察機關就行政訴訟案件提起抗訴增添了難度,以致于檢察機關常常運用民事訴訟案件的抗訴模式。從而造成在運用抗訴方式監督時,出現了形式混亂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訴模式,對促進檢察機關工作效率和檢察監督獨立化發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時,檢察監督部門還應當注重于對新的監督方式的開發和創建,緊跟時代潮流,行使檢察監督職能。

  從訴訟原理上看,行政訴訟案件與民事訴案件存有本質上的差別。

  二者在性質、特點以及運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質的區別在于,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處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地位則不具有平等屬性,由此導致民事訴訟檢察監督與行政訴訟檢察監督具有不同的運行原理。其中,民事訴訟案件檢察監督本質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的訴訟身份下,行使民事訴訟活動;而行政訴訟案件首先在控訴雙方的訴訟地位上就無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訴訟案件的檢察監督主要是對行政機關這個整體進行檢察和監督,行政機關并不具有反訴訟的權益。

  三、結論

  我國檢察機關在民事行政訴訟案件的檢察和監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顯差異。然而檢察機關卻將二者放在了同一職能部門進行檢察和監督活動。二者在監督對象、監督功能定位、監督方式和訴訟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異,從而易導致檢察監督工作混亂的情形發生。

  參考文獻:

  [1]潘威偉.行政訴訟檢察監督與民事訴訟檢察監督的比較研究[J].法制與經濟(下旬刊),20xx,(12):115-116,118.

  [2]白建云.民事行政訴訟違法行為調查中的幾個問題[J].中國檢察官,20xx,(5):74-74.DOI:10.3969/j.issn.1008-6676.20xx.05.027.

  [3]鞏富文,田鶴城.民事行政檢察監督關系論[J].人民檢察,20xx,(6):26-30.

  [4]邰桂艷.行政訴訟檢察監督的異化[J].湖北警官學院學報,20xx,27(4):15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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