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淄博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異地執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淄博市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異地執法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為了加強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執法工作,提高執法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異地執法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異地執法,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和需要,委托具備條件的區縣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執法機構跨區縣行政區域開展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異地執法工作的組織實施,并制定專項實施方案。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配合支持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異地執法活動。
第四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受委托的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執法機構簽訂異地執法委托書,明確委托執法的機構、依據、權限、區域、期限以及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等內容,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備案后,依法向社會公告。
第五條 受委托的區縣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執法機構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義開展異地執法活動,不得再委托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執法人員異地執法時,應當出示委托書和行政執法證件。
第六條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異地執法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并對該行為產生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區縣之間不得開展異地執法活動。
第八條 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淄博經濟開發區、文昌湖旅游度假區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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