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關于陜西省民辦科技機構管理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對民辦科技機構的管理,促進其發展,以適應我省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特制訂本暫行規定。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陜西省民辦科技機構管理暫行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 在科技體制改革中涌現出來的民辦科技機構是社會主義科技事業中一支重要的力量。為了加強對民辦科技機構的管理,促進其發展,以適應我省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特制訂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民辦科技機構系指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技術服務、技術咨詢和成果推廣應用為主要任務,實行自籌資金、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個人合伙或個體科技經營實體。
凡從事與上述任務無關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在民辦科技機構之列。
第三條 申請建立民辦科技機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領辦人必須是非在職科技人員。
二、有一定的資金、工作條件和固定的工作地點。
三、必須有機構章程。內容包括:(1)名稱、地址;(2)宗旨;(3)經濟性質;(4)注冊資金數額及來源;(5)核算形式、財產歸屬(6)主要研究方向、任務;專業技術服務范圍、服務方式;(7)組織機構、人員構成;(8)勞動報酬分配形式和分配辦法;(9)對內對外承擔的技術、經濟責任;(10)成員的權利和義務。
四、有一定數量的能夠從事相應專業工作的科技人員和專職工作人員,其中至少有一名中級職稱以上(含中級)或確有特長的科技人員。
五、機構名稱應與其專業方向、任務相一致。
1.名稱中除了要有反映專業特色的專用名詞(如“服裝”、“機械”、“食品”等)以外,其余部分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規定辦理。
2.凡單純從事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機構,不要以科研所、科技開發部(公司)命名。
第四條 申請建立民辦醫藥衛生、食品、建筑設計的科技機構,應先由機構所在縣(市、區)的歸口專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醫藥衛生科技機構需要設立門診和病房的,按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 民辦科技機構的業務范圍:
一、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等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推廣;
三、提供科技咨詢、科技經濟信息服務;
四、開展技術承包和技術培訓;
五、興辦科技型企業并出售其生產的產品。
第六條 凡符合上述第三、四、五條規定的,由領辦人向其所在地的縣(市、區)科委提交申請報告、機構章程、銀行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資金信用證明和領辦人簡歷、固定住所、技術專長證明等文件,填寫《陜西省民辦科技機構申請登記表》,經縣(市、區)科委征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意見審查批準;少數重要的民辦科技機構,可由省、地(市)科委審查批準。領辦人持批準件和有關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向當地稅務、銀行部門分別辦理稅務登記和申請設立帳號。
民辦科技機構的合并、撤銷、歇業、遷移地址,改變名稱,抽調資金,變更專業技術服務范圍、經濟性質和法人代表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稅務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未經科委審查批準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民辦科技機構,一律不得開業。擅自開業的,按工商行政管理有關規定查處。
第七條 民辦科技機構對外提供各種技術服務和開展經營活動,應簽訂技術和經濟合同。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到經濟合同管理部門和公證機關進行公證。
第八條 民辦集體科技機構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技術承包、技術出口、技術入股所得收入,三年內免征所得稅和營業稅:試制的新產品可按國家現行稅法規定給予減免稅照顧。減免的稅款,應用于發展科技事業。
個體經營科技機構按國家稅法有關規定交納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和個人收入調節稅。民辦科技機構從事非技術經營所得,按國家有關稅收規定辦理。
民辦科技機構每月的經營收入,不論納稅與否,均應定期向稅務部門進行申報。
集體科技機構的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光吃凈,化公為私。其純收入應建立科技發展基金、社會保險金、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其中科技發展基金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第九條 民辦科技機構必須配備合格的財會人員,加強財務管理。各種技術所得要同生產所得、其他非技術經營所得劃分清楚,分別記帳,單獨計算盈虧。
第十條 民辦科技機構必須自覺接受財政、稅收、銀行部門的檢查監督,認真執行國家財經制度,加強現金管理。核定限額以外的庫存現金,必須繳存銀行,不得自行保管。民辦科技機構同外單位的經濟來往,應通過銀行轉收辦理。
對具有貸款條件、有償還能力的民辦科技機構,銀行可根據項目研究周期和經濟效益情況,酌情給予貸款。
第十一條 民辦科技機構參加人員應以非在職科技人員(包括離、退休人員、技術工人以及能工巧匠)為主。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在職科技人員在保證完成本職工作任務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業余時間在民辦科技機構從事具體的技術開發工作。民辦科技機構可以與有關企事業單位簽訂協議,聘請在職科技人員,經批準辭職或停薪留職在民辦科技機構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單位的科技人員,可以保留全民所有制的身份,這類人員以后與原單位脫鉤的,其人事關系和檔案材料可由所在的縣(市、區)科委負責管理,當其再行流動時,勞動人事部門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民辦科技機構的科技成果鑒定和新產品免稅資格認定,應逐級申報,由地、市以上(包括地市)業務管理部門或科委主持進行。未經鑒定或鑒定不合格的,不得推廣應用,不得投放技術市場。民辦科技機構凡利用外單位(包括受聘人員原工作單位)的科技成果或階段成果(包括未經鑒定的)、技術資格和儀器設備等,應尊重有關單位的權益,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實行有償轉讓或有償使用。
第十三條 民辦科技機構有權對各級科委、廠礦企業的招標項目投標;有權在技術市場上出售自己已通過鑒定的成果及產品;有權申請專利;上報和登記科技成果,并向有關部門申請獎勵;有權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從事技術出口、技術引進、對外技術交流、合作開發和聯合經營。其涉外事宜同全民所有制科研機構一樣,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民辦科技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政策法令辦事,依法繳納各種稅收。要端正業務指導思想和經營作風,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努力為經濟建設服務。
第十五條 加強對民辦科技機構的宏觀管理。各級科委是民辦科技機構的業務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技術成果鑒定和評獎、專業技術職務評定、新產品減免稅資格認定等項工作,經營活動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理。財務工作受財政、銀行、稅務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民辦科技機構應定期向科技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匯報業務活動情況。
第十六條 充分尊重民辦科技機構的法人地位,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除國家和省有關部門作出有關規定外,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向民辦機構安插人員,攤派費用和變相平調財物。
第十七條 民辦科技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有關規定給予罰款,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1.偏離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的方向,超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
2.對工商、稅務機關及其它政府有關部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
3.變更、終止業務活動不及時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歇業手續,使利害關系人遭受重大損失;
4.其他違法違章行為。
第十八條 凡在本規定公布以前成立的民辦科技機構,在本規定公布之后應到所在地的縣(市、區)科委重新登記備案。凡不符合本《規定》所列條件的,縣(市、區)科委可不予登記。
第十九條 本規定由省科委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陜西省民辦科技機構管理暫行規定】相關文章:
陜西省醫療機構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辦法03-09
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03-09
最新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05-26
陜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03-23
陜西省消防水源管理規定03-19
最新《陜西省商品條碼管理辦法》10-13
養老機構管理辦法03-24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全文03-15
關于國家秘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