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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荊州市城區地下水開采使用管理規定
《荊州市城區地下水開采使用管理規定》已經2010年9月20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荊州市城區地下水開采使用管理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區地下水資源的管理,確保荊江大堤防洪安全和城區地質結構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湖北省河道管理實施辦法》、《湖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開采使用地下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從地下取用水資源的活動。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荊州市城市規劃區(以下簡稱荊州城區)內取用地下水資源的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第四條荊州城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所屬區域地下水開采使用的管理和監督,全面落實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住建委、物價、質監、公安、環保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協助做好荊州城區地下水開采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任何單位和個人取用地下水必須依法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受理地下水取水申請時,應當征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荊江大堤荊州城區段背水面從堤防一側斜面與平地的交叉點算起向外延伸1000米的堤防安全保護范圍內,依法禁止開采使用地下水;其他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的區域,依法限制開采使用地下水。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取水申請,并在作出不予批準的決定時,書面告知申請人不批準的理由和依據:
(一)在禁止開采地下水區域取用地下水的;
(二)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能夠滿足用水需要時,建設項目自備取水設施取用地下水的;
(三)可能對第三者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已依法取得地下水取水許可證的用戶,應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按月足額繳納水資源費;通過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城市排水管網排放污水的,應按月足額繳納污水處理費。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依法取得地下水取水許可證的用戶,水資源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批準的工業用戶的自來水價格執行。
第九條對由開采使用地下水改為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供水的單位和個人,自用供水管道部分由使用人出資建設;公共供水管道部分由城市供水企業承建。
城市公共供水管網建設完畢,具備供水條件后,城市供水企業應做好地下水使用戶自用供水管網與公共供水管網的銜接工作。地下水使用戶應在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供水30日內,停止抽取地下水,改由城市公共供水管網供水。同時,自行拆除地下水取水設施、封閉地下水井。
第十條對于未經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對已辦理地下水開采許可的用戶,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不依法繳納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的,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湖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處罰。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逾期不拆除地下水取水設施或者不封閉地下水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可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地下水開采使用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水資源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規定有效期5年,自2010年11月1日起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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