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管理規定
2012年12月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3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 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管理規定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節約能源資源,促進資源循環利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墻體材料,是指以非粘土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具有節能、輕質、高強、隔熱、環保等特性,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自治區產業導向的建筑墻體材料。
第三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推廣、生產、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工作的領導,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主管部門作好農村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應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的`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受其委托負責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
財政、經濟和信息化、國土資源、質監、環境保護、工商、稅務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發展與扶持
第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開發生產項目應當符合能源資源節約規劃、環境保護規劃以及國家、自治區產業政策。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和設備生產新型墻體材料。
第七條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生產,符合保障建筑質量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要求,產品應當經質量檢測機構檢驗合格。
銷售新型墻體材料應當提供該產品的監督檢驗報告和產品使用說明書。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第八條 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實行認證制度,具體認證辦法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新型墻體材料認證證書不得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
經認證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由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禁止新建、改建和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
川區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必須關閉或者進行技術改造,轉產新型墻體材料。
經依法批準在山區荒山、荒丘取土燒制多孔磚和空心粘土磚的,應當以挖丘平坡為界限,不得低于周邊耕地地面。
寧東經濟開發區內以粘土為主要原料的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應當限期進行技術改造,轉產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條 城鎮規劃區、工業開發區范圍內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應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除列入文物保護的`古建筑修繕工程、基礎工程或者經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對建筑結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確需使用粘土制品的外,其他各類建筑工程墻體及圍墻,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
鼓勵農村居民建房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第十一條 鼓勵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利用工業非危險固體廢物、建筑渣土、河道淤泥等無毒無害的廢棄物開發、生產新型墻體材料,促進資源綜合利用。
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企業,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以下稅收優惠:
(一)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摻兌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的煤矸石、粉煤灰、脫硫石膏等工業固體廢物和建筑固體廢棄物的,免征增值稅;
(二)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目錄》中的產品的,其增值稅實行百分之五十即征即退;
(三)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原料摻兌百分之七十以上的煤矸石、粉煤灰、爐渣等工業廢渣的,取得的收入減按百分之九十計入當年收入總額;符合國家鼓勵類產業目錄的,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按百分之十五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研究、開發墻體材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享受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稅收優惠。
第十二條 投資建設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項目,或者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項目進行技術改造、設備更新以及粘土實心磚生產企業轉產新型墻體材料的,享受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補助。
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項目,符合建筑節能、資源綜合利用要求的,除按前款規定享受補貼外,享受節能減排專項引導資金的扶持。
第十三條 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建筑工程示范項目和建設領域重點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新農村建設等示范工程全部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享受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補貼。
第三章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筑工程,建設單位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前,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部公布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當地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及時足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標準,由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建設主管部門擬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應當使用自治區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
建設單位繳納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應當計入建筑安裝工程成本。
第十六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七條 除國家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外,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全部使用經過認證的新型墻體材料的,所繳納的專項基金全額返還。
專項基金返還的申報、審核辦法,由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實行分級統籌,統一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設區的市、縣(市)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征收的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扣除返還建設單位的部分外,設區的市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將其統籌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縣(市)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將其統籌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上繳自治區財政。
第二十條 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除返還部分外,其余資金應當用于下列范圍:
(一)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技術改造和設備更新的貼息和補助;
(二)新型墻體材料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應用技術研發和推廣;
(三)新型節能墻體材料示范項目、綠色建筑示范項目以及農村新型墻體材料示范房項目的補貼;
(四)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人員培訓、獎勵。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制定新型墻體材料年度工作計劃,編制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生產、設計和施工的技術規程、規范和標準圖集。
第二十二條 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控制山區現有空心磚生產企業的取土范圍和規模,加強對粘土磚生產企業取土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取土行為。
質監、工商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產、銷售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行為。
建設、財政、審計、價格等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應當加強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推廣、使用的監督指導,做好新型墻體材料的宣傳、統計、咨詢等服務工作。
新型墻體材料行業組織應當發揮其在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使用過程中的引導作用,促進新型墻體材料的推廣使用和技術交流,加強行業自律。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建筑節能標準,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選用新型墻體材料,在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標明新型墻體材料的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對進場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質量進行查驗,并按照相應技術規程進行施工。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的要求對進場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質量進行報驗,并經專業監理工程師簽收,對新型墻體材料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理。
第二十五條 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使用的監督檢查,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查處違法行為。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設計、施工、監理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墻體材料生產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生產和銷售不合格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由質監、工商等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占用耕地、林地建窯燒磚或者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制磚的,由國土資源、林業等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實心粘土磚生產線的;
(二)川區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和生產線沒有關閉或者進行技術改造的;
(三)在寧東經濟開發區建設以粘土為原料的墻體材料生產線或者沒有按期進行技術改造,轉產新型墻體材料的;
(四)擅自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和設備生產新型墻體材料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企業偽造、涂改、轉讓、出租、出借新型墻體材料認證證書的,由建設主管部門依法收繳認定證書,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年內不受理該企業產品認證申請。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筑工程使用未經認證的新型墻體材料的;
(二)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建筑工程墻體及圍墻使用實心粘土磚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照《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依法處罰:
(一)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中未按施工圖設計要求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
(二)設計單位在建筑工程設計中應當選用而未選用新型墻體材料的;
(三)施工單位未對進場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進行查驗的;
(四)工程監理單位對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的新型墻體材料按照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簽字的。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由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督促補繳應繳的專項基金,并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應繳未繳專項基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改變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者減征、免征、緩征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
(二)不按規定征收、上繳、使用或者截留、挪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的。
第三十二條 建設等主管部門和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4日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管理規定】相關文章:
關于長春市發展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管理規定03-18
墻體材料市場調研報告01-21
考勤管理規定01-24
離職管理規定01-26
港口規劃管理規定01-17
小區裝修管理規定01-24
港口安全管理規定范文04-01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01-01
管理規定學習心得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