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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縣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管理規定
導語:為貫徹執行《河南省愛國衛生條例》,保障公民健康,保護環境,制定本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南召縣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管理規定。歡迎參考。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河南省愛國衛生條例》,保障公民健康,保護環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本縣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由縣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愛衛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縣城區范圍內下列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一)影劇院、歌舞廳的觀眾廳、游藝廳(室)、音樂花座(室);
(二)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館、文化館;
(三)商店、郵電業、金融業的營業廳;
(四)公共交通工具內及車站候車室、售票廳;
(五)醫療機構的候診區、診療區和病房區;
(六)托兒所、幼兒園、中小學校;
(七)除前項以外的各類學校的教學辦公場所;
(八)機關單位、廠礦企業、賓館、旅店的會議室、接待室;
(九)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場所。
第五條 除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禁煙場所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規定本單位內部需要禁止吸煙的場所,設置明顯的禁止吸煙標志,并加強管理。
第六條 衛生、教育、文化以及宣傳等部門應積極開展吸煙有害、勸阻吸煙的社會宣傳。
第七條 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禁止在公共場所吸煙的管理制度和日常監督措施;
(二)做好在公共場所禁止吸煙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標志,不設置吸煙器具;
(四)在公共場所內外不設置附有煙草廣告的標志、物品。
第八條 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內,公民有權要求吸煙者停止吸煙。公民有權要求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規定
條規定職責。公民有權舉報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各禁煙場所所在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任禁煙監督管理員,報縣愛衛會備案。禁煙監督管理員應按照其職責行使禁煙管理監督權。
第十條 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違反第五條規定的人員,由縣愛衛會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建議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 拒絕、阻礙禁煙監督管理人員執行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禁煙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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