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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管理規定
導語:為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管理,有關部門制定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管理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管理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管理,規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制修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0號,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中所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是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針對列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產品(加工食品、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化妝品除外),依據《條例》、《實施辦法》、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產業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并發布的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具體要求。
第三條 實施細則的起草、征求意見、審定、批準發布、宣貫、實施、修訂,應當遵循本規定。本規定不適用加工食品、直接接觸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關產品、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實施細則的編號用大寫漢語拼音xk加五位阿拉伯數字編碼組成:xkxx-xxx。前邊兩位數字是產品類別號,后邊三位數字是產品品種號。
第五條 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發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日常管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負責組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起草和宣貫等日常工作。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以下簡稱審查部)負責研究起草相關產品的實施細則。 第二章 實施細則制定
第六條 審查部負責起草實施細則討論稿,確保引用標準現行有效并正確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產品單元劃分、生產工藝工裝設備、檢測計量儀表設備、檢驗規則制定應當科學合理,既能夠保證企業持續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同時不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審查負擔。審查部還應當保證實施細則制定的文字質量。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就實施細則討論稿的產品單元劃分、產業政策、證書打印方式、收費標準、特殊要求等內容進行審查。
審定會就實施細則討論稿的產品單元劃分、抽樣規則、產品標準、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產業政策、型式試驗、企業實地核查辦法及判定規則等內容進行審定。
第七條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根據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工作部署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需要,每年定期對已發布的實施細則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組織編制實施細則制(修)訂建議和工作計劃表(附件1)。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核批準實施細則制(修)訂建議和工作計劃,下達實施細則制(修)訂任務。
第八條 審查部根據實施細則制定計劃組織成立實施細則起草工作組,成員名單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備案。工作組應當在充分調查研究相關產品特點、行業發展狀況、國家產業政策、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基礎上,起草實施細則討論稿。
實施細則討論稿應按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模版》(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模板》)規定的體例和內容編寫,因產品特點需要作出特殊規定的,應在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指導下完成有關內容的起草。并征求生產企業與相關產品行業協會的意見。
第九條 審查部將實施細則討論稿、《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編制說明》(以下簡稱編制說明)與征求意見匯總表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組織審查討論。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組織行業協會、生產企業、檢驗單位和技術專家對實施細則討論稿進行研討,必要時還應當請國務院有關部門參加。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將會議紀要與實施細則討論稿意見匯總處理表(附件2)上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并根據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對實施細則研討紀要的審批意見,組織起草工作組對實施細則討論稿和編制說明進行修改,形成實施細則審定稿。
第十條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根據需要成立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行業協會、技術專家組成的實施細則審定工作組,組織召開實施細則審定會。并征求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和消費者協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負責擬定實施細則審定會紀要,整理歸納并形成“實施細則審定會意見匯總和處理建議表”(附件3),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審批。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根據審定會議紀要、處理意見和征求的意見,組織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修改實施細則審定稿,并形成實施細則報批稿,報送國家質檢總局公示、審批并發布。
第十二條 總局產品質量監督司對實施細則(審定稿)審議后,報請法規司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三條 產品質量監督司依據法規司審查意見,進一步修改完善后,按規定程序報請總局批準、發布。 第三章 實施細則修訂
第十四條 實施細則實施后,應當根據行業生產工藝更新、技術進步、國家產業政策、產業升級和市場經濟的需要,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組織對實施細則適時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啟動實施細則的修訂工作。
(一)涉及發證產品的國家產業政策有調整;
(二)產品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重大變化;
(三)因行業發展或技術進步,企業的生產制造工藝發生較大改變;
(四)相關國家法律、法規有較大變化。
第十六條 實施細則應當根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變化以及國家產業政策調整,適時修訂。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負責實施細則修訂需求信息的收集。審查部應當跟蹤實施細則的實施情況和國家產業政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變化,每年年終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提交下年度的實施細則修訂工作計劃。
第十七條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根據實施細則修訂需求信息,將實施細則修訂需求報告和修訂計劃上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并按照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的程序和要求修訂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修訂可根據具體情況,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同意可對上述程序部分簡化。 第四章 實施細則宣貫
第十八條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實施細則的宣貫工作。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的委托,具體組織對生產許可證管理工作人員、審核員實施宣貫,審查部配合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開展實施宣貫。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對轄區內的生產企業實施宣貫。
第十九條 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根據需要提出實施細則宣貫申請報告,連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宣貫工作申請書》(附件4)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宣貫會結束后,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應當及時向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提交宣貫會紀要。
第二十條 除審查要求外,實施細則正文部分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工作人員宣講或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派員宣講。實施細則正文審查要求部分和實施細則附件核查辦法由具有高級審查員資格、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的專業人員宣講。
第二十一條 經全國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可以通過向企業與省局發放實施細則條款釋義文本的方式進行實施細則的宣貫。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關于進一步規范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制定、宣貫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許可中心[2008]37號)和《關于做好標準修訂與生產許可證產品實施細則修訂銜接工作的通知》(許可中心[2009]4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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