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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暫行規定
導語: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北海市政府制定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暫行規定。下面是小編收集的北海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暫行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國家《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廣西區《關于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的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指流動人口為離開戶籍所在地進入本市、縣(區)暫住的成年人口,以及本市常住人口離開戶籍所在地到市外暫住的成年人口。
第三條:市、縣(區)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縣(區)計生部門要成立流動人口管理機構,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企(事)業單位要配備專(兼)職人員管理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明確職責、任務、落實報酬。
第四條:凡本市外出務工、經商或暫(寄)住的成年流動人口,在離開戶籍所在地之前須憑合法的婚姻、身份證件,到當地縣(區)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國家統一印制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以下簡稱《婚育證明》)。
有流動人口流出的鄉(鎮)村(居)委會、單位,要認真負責地做好流動已婚育齡人口的生育情況審核以及計劃生育合同簽訂工作。負責審核發放《婚育證明》的計劃生育部門,除按規定標準收取工本費外,禁止收取其他費用。
第五條:對流入本市的流動人口實行憑《婚育證明》簽訂《計劃生育合同》,(以下簡稱《計生合同》)并建立計劃生育信息通報管理制度。
凡流入我市年齡在18周歲至49周歲之間,暫(寄)住3個月以上的異地從事務工、經商等活動或者以生育為目的異地居住的流動人口,必須在到達居住地15天內持《婚育證明》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查驗手續,并簽訂計生合同。
各級計生部門對簽有《計生合同》的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實施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對未持有《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要及時督促并限期返回戶籍所在地補辦《婚育證明》。逾期仍拒不補辦或者拒不交驗的,由其居住地縣以上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齊抓共管、綜合治理,各職能部門應當配合同級計劃生育部門,在各自的職能范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服務工作。
(一)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發放和查驗工作;開展計劃生育政策宣傳教育和按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掌握流動人口中已婚育齡婦女的節育、生育情況,為流動人口提供避孕藥具和節育技術服務;督促檢查、組織考核評估有關部門、單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二)公安、工商、交通、勞動行政部門在辦理(或驗審)外來流動人員暫住證、營業執照、營運證照、就業許可證等證件時,要核查《婚育證明》,無《婚育證明》的,暫不辦理,并將情況通報同級計生部門。
(三)人事、勞動行政部門在辦理各類人員人事關系、勞動社會保障關系和檔案托管手續時,要查驗《婚育證明》,并核實其檔案中計劃生育狀況,如檔案中記錄不清的應補齊材料,才予辦理。
(四)建設部門負責成建制施工隊伍和工地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經理、法人代表計劃生育工作負責制,協助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落實流動人口管理的計劃生育管理措施。沒有持有經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查驗過《婚育證明》的成年流動人口,不得聘(雇)用。
(五)教育部門對流動人口中的兒童入學(入托、入園)需憑其父母的《婚育證明》辦理手續,并依法安排其接受義務教育。
(六)衛生部門要加強對流動人口中的已婚育齡婦女的生殖健康、優生優育和技術服務;在接收流動人口中的孕產婦時,要查驗并登記其《婚育證明》,對無證生育的,應及時通報當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協助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節育技術服務管理工作。
(七)房產管理部門在辦理轉讓、出租給流動人口的單位或個人的房屋租賃手續時,要憑《婚育證明》和暫住證方予辦理。發現流動人口有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要及時終止其租賃合同,并通報轄區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八)民政部門在辦理婚姻登記、子女收養、村(居)委會建設等項工作中,要嚴格把好計劃生育政策關。
第七條: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由現居住地和常住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現居住地管理為主。各部門、單位要按照“誰用工誰負責,誰受益誰管理,誰轄區誰清理”的管理原則,加強對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管理。
(一)機關、團體及駐市部隊、企業、事業及其他組織不準聘用、雇用無《婚育證明》的流動人口。聘用、雇用的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用工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
(二)從事運輸業、商業、飲食業、手工業、加工業、修理業或其他服務性行業的流動人口,沒有用工單位的,由發給其營業執照的行政管理部門和個體勞動者協會負責。
(三)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及其他無用工單位、無營業執照及租用個人房屋的流動人口,由現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從事各類承包經營的流動人口,由發包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負責。
(五)租用單位鋪面、住房的流動人口,由出租單位負責。
(六)物業管理區中的流動人口,由各物業管理部門或居住小區管理機構負責。
第八條:拒絕為成年流動人口辦理《婚育證明》或者為其出具假證明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勞動就業、衛生、房產管理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審批成年流動人口有關證件時,不查驗《婚育證明》或者明知無《婚育證明》而予批準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與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形成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由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并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實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法人責任制,各級人民政府要與本級有關職能部門及轄區內各單位法人代表簽訂責任狀,建立嚴格的獎罰制度。年終由各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考核評估,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對不履行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單位進行通報批評。
第十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縣(區)、鄉(鎮、街道辦)、市直單位和駐市單位。
第十三條:本《規定》與國家、廣西壯族自治區有關規定有抵觸的,以國家、自治區的規定為準。
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北海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1992年3月21日北海市人民政府頒發的《北海市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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