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教育督導規定全文
導語:教育督導目的在于使下級部門能迅速有效、準確、積極主動地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及各級政策,完成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務。下面是小編收集的臺州市教育督導規定,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政府對教育工作的行政監督,保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實施,促進本市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教育督導,是指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轄區內教育及其相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和指導的活動。
第三條 教育督導的對象是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本轄區內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
第四條 教育督導必須以有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教育政策為依據,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督政與督學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教育督導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教育督導室是政府行使教育督導職能的專門機構。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督導室,代表本級人民政府主管本轄區內的教育督導工作,并接受上級教育督導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規劃和組織實施教育督導工作,制定本級教育督導的指導性文件和工作制度;
(二)對本轄區貫徹執行教育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實施督導;
(三)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職責的情況實施督導;
(四)對下級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履行工作職責的情況實施督導;
(五)對本轄區內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及其舉辦者的教育工作實施督導;
(六)對本轄區內'兩基'的鞏固提高、素質教育等重要教育工作實施督導;
(七)對教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評選教育工作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提出建議,對被督導學校校長的任免提出建議;
(九)組織教育督導人員培訓,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研究,總結推廣教育督導工作經驗;
(十)承辦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教育督導機構交辦的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教育督導室的職責和任務,在教育行政部門現有編制內配備若干名教育督導人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可以視編制情況,配備3至5名教育督導人員,保證必要的工作經費和工作條件。
第九條 教育督導人員包括教育督導室主任、副主任、督學和其他工作人員,督學分專職督學和兼職督學。
教育督導室主任、副主任和專職督學由同級人民政府任免,教育督導室主任一般由同級人民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領導擔任。兼職督學由同級人民政府聘任,每屆聘期三年,兼職督學具有專職督學同等的職權。督學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督學證書。
專職督學可以是行政編制,也可以是事業編制。凡屬于事業編制的,其原享受的待遇不變。
督學應當接受必要的培訓。
第十條 督學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理論水平,熱愛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有較高的教育法律和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者中小學高級教師職務,有7年以上從事教育工作的經歷,有較高的教育教學管理水平和業務能力;
(四)遵紀守法,實事求是,堅持原則,辦事公道;
(五)身體健康。
第十一條 教育督導人員在督導工作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教育督導機構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對本轄區內教育督導的對象違反國家有關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或提出批評,并建議其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三)要求被督導單位和有關部門提供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參加被督導單位的有關會議和活動,對被督導單位及其主要領導的教育工作向其主管部門反映情況,并提出獎懲建議;
(四)建議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表彰獎勵在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二條 教育督導室和督學采取下列方式開展督導工作:
(一)聽取情況匯報;
(二)查閱有關文件、檔案資料;
(三)參加教育教學活動;
(四)召開有關人員座談會,個別訪談;
(五)進行測試和問卷調查;
(六)現場調查;
(七)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三條 教育督導的基本形式分為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隨訪督導。綜合督導是教育督導室對被督導單位的教育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督導。專項督導是教育督導室對被督導單位的部分或單項教育工作進行督導。隨訪督導是教育督導室安排教育督導人員或者督學對教育督導對象的不定期隨機檢查、調查研究等。
第十四條 綜合督導和專項督導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被督導單位下達督導方案或督導提綱,并在督導前15天發出督導通知書;
(二)被督導單位按督導方案或督導提綱進行自查自評,并按規定時間向教育督導室報送自查自評報告及其有關材料;
(三)教育督導室組織有關人員審核被督導單位上報材料,并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督導評估或督導檢查;
(四)教育督導室向被督導單位通報督導結果,提出意見和建議,并下達督導結果通知書;
(五)被督導單位按督導結果通知書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在規定時間內向教育督導室報送整改計劃和整改結果情況報告;
(六)教育督導室認為有必要可對被督導單位進行復查,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督導結果。
第十五條 教育督導室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教育、人事、財政、監察、審計、物價等有關行政部門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參與教育督導活動。
第十六條 被督導單位對督導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督導結果通知書之日起15天內向作出督導結果意見的教育督導室申請復查。教育督導室在收到復查申請書次日起30天內作出復查結論,并下達督導復查結果通知書。對復查結論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查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上一級教育督導室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隨訪督導應按照教育督導室的安排進行,督學自行隨訪督導應當在事后向教育督導室報告。
第十八條 教育督導人員在進行督導活動時,如遇與被督導單位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督導工作公正進行的,應當回避。
第十九條 被督導單位應當配合教育督導室和教育督導人員開展督導工作,根據教育督導室的要求自查自評,向教育督導人員匯報工作、提供相關資料、按時整改和報送書面報告,并為督導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二十條 督導結果應當作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評價學校、評選先進、干部任免和獎懲、安排經費和招生計劃、調整學校設置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教育督導室應當建立督導結果通報制度,可以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其他方式將督導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被督導單位和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室責令改正或者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建議其主管部門對該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阻撓、抗拒教育督導室和教育督導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的;
(三)弄虛作假,拒絕提供真實情況的;
(四)阻撓他人向教育督導室和教育督導人員反映情況,或者對反映情況的人員打擊報復的;
(五)對教育督導室正式提出的意見拒不采取整改措施的;
(六)其他妨礙教育督導工作的。
第二十三條 教育督導室及教育督導人員在教育督導活動中發現被督導單位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建議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教育督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室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由其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取消其教育督導人員資格:
(一)在督導工作中歪曲事實,不如實反映情況的;
(二)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
(三)濫用職權,影響公正督導的;
(四)違反國家有關廉政規定的;
(五)其他違法違紀的。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幼兒園、小學、普通中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綜合高中、中等及中等以下成人學校、教育科研和教育培訓機構等。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臺州市教育督導規定全文】相關文章:
山西省教育督導規定(全文)06-15
吉林省教育督導規定(全文)06-07
湖州市教育督導規定(全文)05-31
最新青海省教育督導規定全文06-13
揚州市教育督導暫行規定全文06-13
關于教育督導條例(全文)05-26
廈門市教育督導條例(全文)06-13
沈陽市教育督導條例(全文)06-13
最新江西省關于教育督導規定12-13